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买卖标的物的交易条件和权利义务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
它是市场经济中进行商品交换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基本要素:1. 标的物:买卖合同所涉及的物品,包括商品、资产、服务或权利等。
2. 交易条件:买卖双方就价格、数量、质量、交货方式、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交易要素达成一致。
3. 权利义务: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例如买方有权要求交付商品,卖方有义务履行交货义务。
4. 合同成立: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并签署合同文件或以其他形式达成口头协议,合同成立。
买卖合同的特点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自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任何强制性。
2. 平等性:买卖合同双方在交易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3. 法律保护: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具体性:买卖合同对于交易的具体要素进行了明确约定,规避交易的不确定性。
5. 有偿性:买卖合同是基于付款或交换利益的前提下成立的。
买卖合同的作用买卖合同在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 规范交易行为:买卖合同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交易行为。
2. 保障合法权益: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
3. 促进经济发展: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助于推动商品流通,促进市场繁荣,推动经济发展。
4. 建立信任关系: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有助于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为长期合作奠定基础。
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付标的物: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支付货款:买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货款给卖方。
3. 履行义务: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4.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

物品买卖合同(标的物)一、引言物品买卖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范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即合同中所涉及的物品。
二、标的物的定义标的物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合同中所约定的具体物品。
这些物品可以是有形的,如电子产品、衣物、食品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知识产权、专利等。
合同中的标的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以便双方能够明确其性质和数量。
三、标的物的描述在物品买卖合同中,对于标的物的描述非常重要。
合同中的描述应该尽可能详细和准确,以避免产生争议。
例如,在描述有形物品时,可以包括其品牌、型号、颜色、尺寸等信息。
而在描述无形物品时,可以包括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等相关权益的详细说明。
四、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双方约定的重要内容。
卖方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且没有任何瑕疵。
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此外,合同中还应约定标的物的数量,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五、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双方关注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完成后转移给买方。
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则根据合同的约定而定,可以是合同签订时、交付时或其他约定的时间点。
六、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价格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其他约定的方式。
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七、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是物品买卖合同中的关键环节。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标的物给买方。
买方在接收标的物时应当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
如果标的物存在任何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复或替换。
八、标的物的保证和违约责任在物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保证和违约责任是双方必须考虑的问题。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方式:合同中通常明确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装运、交付现场等。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规定交付时间,即标的物应在何时交付给买方。
通常标的物的权利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地点,即标的物应在何处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在到达约定地点前的损失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到达约定地点后的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交付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文件交付。
实物交付指的是将实际的物品交付给买方,文件交付指的是将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凭证、证书、合同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5. 所有权转移: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以及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这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如下:1.本解释所称买卖合同,是指卖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支付方式等。
3.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
二、标的物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出卖人所有或者有权处置的财物。
2.标的物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如实告知。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价款1.买卖合同的价款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等,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3.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交付与验收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
2.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应当签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修复标的物存在的问题。
五、质量保证1.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2.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3.出卖人提供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权利转移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出卖人应当向买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所有权转移凭证。
3.买方应当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买卖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2.买卖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处理未处理的债权债务。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出卖人应当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八、违约责任1.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标的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
作为律师,您需要拟定的买卖合同标的物应包括以下内容,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要求:
1. 标的物信息:对标的物进行准确的描述,包括名称、
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详细信息。
2. 合同各方基本信息:包括买方和卖方的名称(个体工商户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各方身份:明确买方和卖方的身份,确保其具备签订
合同的法定资格。
4. 权利与义务:明确买方和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买
方的支付义务和卖方的交付义务,以及买方在发现质量问题时的权利要求退货或赔偿等。
5. 履行方式:规定买方和卖方履行合同的方式,例如通
过货运、物流、快递等方式交付标的物。
6. 期限:约定合同有效期限,即买卖合同从何时开始生效,以及交货日期等。
7. 违约责任:明确在各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所承担的责任,例如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并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 法律适用: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例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9. 权力和义务明确: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尽量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10. 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确保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并能够在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在拟定买卖合同时,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买卖合同中的标的和标的物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同:一、标的物1. 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二、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1)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产地、包装及价格等交付标的物。
(2)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送交买方。
(3) 卖方应负责标的物的包装、装运、保险和装卸等费用。
(4)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 卖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6)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接受买方支付的货款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交付单据。
(7) 卖方应保证标的物权属清晰无争议。
(8) 卖方应尽快向买方交付标的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接受买方的验收。
(9)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买方有权按合同要求购买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货款。
(2)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接收标的物。
(3) 买方应不得泄露标的物相关的商业秘密。
(4)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验收,并及时提出有关标的物的问题或异议。
(5) 买方应及时支付标的物的货款。
(6)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履行方式和期限(1) 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交付买方。
(2)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验收,并及时提出有关标的物的问题或异议。
4. 违约责任(1)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拒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甲方(卖方):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名称: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一、标的物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标的物)。
1.2 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二、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保证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符合约定。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4)甲方有权收取合法的购买价款。
(5)甲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购买价款。
(2)乙方应在指定时间内接收标的物。
(3)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3.1 履行方式:交付3.2 交货期限:_____________之前。
四、违约责任4.1 卖方违约:(1)未按期交货的,应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2)不能交付的,赔偿买方因无法完成交易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3)提供的标的物无质量问题,但因甲方原因产生的其它问题,赔偿买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4.2 买方违约:(1)未按期支付货款的,应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
(2)不能接收的,赔偿甲方因无法完成交易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3)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的,赔偿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事项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卖方和买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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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篇一:合同法中买卖合同释义本章共四十六条,对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交付和风险承担、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期间和效力、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
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
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6)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如房屋买卖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买卖的构成,需有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
人的要素指出卖人和买受人。
标的的要素指买卖标的物和价金。
价金是与买卖标的物对价给付的金钱,价金的给付通常用支付一词。
行为要素指移转买卖标的物和支付价金。
出卖人应将买卖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价金。
买受人支付价金只能是金钱,不能是货物和其它给付。
给付金钱之外的物,为互易合同,以劳务为对待给付,为雇用、承揽、委托等合同,而不是买卖。
3.买卖合同的种类买卖合同除可按合同一般标准分类外,依其特点,还可有多种分类。
(l)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按照买卖有无特殊的方式,可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
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为特种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2)特定物买卖与种类物买卖按照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可分为特定物买卖和种类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特定物的,为特定物买卖。
买卖标的物是种类物的,为种类物买卖。
种类物买卖有瑕疵的,可以更换种类物。
(3)批发买卖与零售买卖按照销售的数量可分为批发买卖和零售买卖。
批发买卖简称批发,指批量销售。
批发可以是批发商将货物销售给另一批发商或者零售商,也可以是批发商或者零售商将货物批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零售买卖简称零售,指零散销售,是零售商将货物单个、少量销售给个人或者单位。
(4)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按照买卖能否即时清结,可分为即时买卖和非即时买卖。
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将买卖标的物与价金对交,即时清结。
非即时买卖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非即时清结,待日后履行。
非即时买卖又有预约买卖、赊欠买卖等多种划分。
预约买卖指买卖成立时买受人先支付预付款,出卖人日后交付货物的买卖。
这种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预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订购。
预约买卖同买卖预约不同。
预约买卖的买卖关系业已成立,而买卖预约仅是一种预约,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买受人没有支付价金。
赊欠买卖指买卖成立时出卖人先交付买卖标的物,买受人日后一次支付价金的买卖。
赊欠买卖从出卖人角度称赊售,从买受人角度称赊购。
(5)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买卖是否以一次完结为标准,可分为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
一时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仅进行一次交易即结束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的买卖,即使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
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于一定的期限内,卖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价款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6)自由买卖与竞价买卖按照是否采用竞争的方法进行买卖,可分为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
未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自由买卖。
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竞价买卖,如拍卖。
4.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是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
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却有不同的立法态度。
基本说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货物买卖。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向买方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相应的价款。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涉及货物的交易。
2—105条对“货物”的基本定义是,指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时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
英国1873年的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货物的定义相似。
由此可见,这些立法对于买卖标的物的界定篇二: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买卖合同甲方(买方):乙方(卖方):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甲方(买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乙方(卖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地址: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标的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价格(提示:若合同标的物种类较多,可以另行制作《标的物明细表》作为合同附件,《标的物明细表》应具体写明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备品备件、随机工具、技术资料等内容。
)2. 标的物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标的物交付时间:乙方应于月甲方交付标的物。
(提示:双方约定为分批交货的,可在此条款中约定分批(次)交货的时间。
)标的物交付地点及方式:双方约定按以下第(1)乙方将标的物安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到双方约定的地点:提货。
上述送货或提货的时间、地点或收货人有变动的,甲方另行通知乙方。
标的物在交付甲方前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标的物交付甲方后的运输、装卸费等费用及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由甲方承担。
3.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提示:本合同下文设计了预付、后付及分期支付三种付款方式,供填写时选择。
)(1)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2)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付清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3)分期支付:①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②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标的物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③标的物的质保期届满且其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即:人民币元(大写:圆整)。
(4)其他方式:。
(提示:双方约定为分批(次)交付标的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4)其他方式”条款中,将甲方支付价款的进度、额度与乙方的交货及验收时间相对应。
)甲方4甲方甲方甲方的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银行转账\□其他。
4. 标的物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进行验收。
验收的内容和范围:。
(提示:此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外观、使用说明、质检合格证明、用户手册、质量保修凭证、随机资料、随机软件及零配件、随机工具等。
)验收标准:(提示:此处填写有关标的物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甲方对标的物性能、能耗和其他技术指标等具体要求。
)标的物经甲方验收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标的物并通知乙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标的物需要进行安装、调试或者试运行的,乙方按下列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提示:项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乙方应在标的物交付甲方个工作日内(或年日前)到甲方指定地点免费完成安装调试。
标的物完成安装调试的,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时,甲乙双方均应派员到场,乙方不派员到场验收的,视为同意甲方单方对标的物进行验收的结果。
篇三: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
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