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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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规定了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买卖合同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典。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买卖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被买卖标的物、买卖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合同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相符。

其中,被买卖标的物可以是具体的商品、房地产或者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还可以是一定的劳务或者作品著作权等。

另外,买卖双方必须具备相对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等非法因素的干扰。

此外,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权利和义务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在买方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将卖方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

因此,买方在买卖合同中享有卖方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利,并有权收取标的物的收益。

而卖方在合同中则需要按照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并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除了上述基本权利和义务外,买卖合同中还包括其他一些条款和条件。

例如,合同中可以约定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价格支付方式等。

此外,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其他有利于双方的条款,比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合同的效力和解除买卖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开始,当标的物交付并完成支付时,合同的效力即终止。

双方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以部分或全部解除。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效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四、民法典下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线上交易平台完成,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民法典还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搞标的物的质量和安全负有特殊的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

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多重买卖、房产买卖一、多重买卖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指的是同一物品或同一服务被多次买卖的情况。

多重买卖在法律上并不一定违法,但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会有特殊规定。

1.1 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买卖合同中,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双方必须明确定义每一次买卖的对象和标的物。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买卖次数和条件。

多重买卖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清晰约定。

1.2 多重买卖的风险与应对措施多重买卖可能会增加交易风险,特别是在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合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下。

为降低风险,当事人可以: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避免产生误解。

如遇争议,及时寻求法律意见解决。

二、房产买卖房产买卖是一种常见的买卖合同类型,其涉及的权益和义务比较复杂,需要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做好详细的准备和了解。

2.1 房产买卖的合同要素房产买卖合同需要包括以下要素: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明。

财产标的物的详细描述。

价格和支付方式的约定。

房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提供。

2.2 房产买卖的注意事项在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事项:核实房产权属证明的真实性。

防范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注意购房支付方式和款项流向的合法性。

结语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而重要的合同类型,其中多重买卖和房产买卖是其重要分支。

当事人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有疑问或争议,可及时寻求法律援助解决。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所有物或者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是以出卖人将物品转让给购买人,买方支付货款的方式来完成的一种合同。

买卖合同是财产权利的转移形式之一,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应用的合同类型。

二、买卖合同成立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 相对人的资格:合同各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客体:合同的客体必须是可以交易的物品或者权利;3. 价格:合同必须有相应的价格;4. 目的:合同必须具备可实现的目的;5. 约定:各方就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达成一致意见。

三、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标的物: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等信息;2. 价格: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的数额、金额、支付期限等信息;3. 交付:卖方在一定时间内将标的物送交给买方,并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4. 付款: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5. 承担风险:标的物在何时转移风险。

四、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卖方交付标的物和买方支付货款两个方面。

一旦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五、买卖合同的特殊情形除了一般的买卖合同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买卖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网络购物合同等。

这些特殊情形的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有着相应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

六、买卖合同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规定了一些禁止买卖行为,如欺诈、强迫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结语买卖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要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需要各方共同遵守,合理约定,并在合同纠纷时依法进行解决。

2023修正版民法典买卖合同

2023修正版民法典买卖合同

民法典买卖合同民法典买卖合同1. 引言民法典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就买卖商品、服务等相关事项所签订的合同。

本文将对民法典买卖合同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2. 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它是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双方通过协商就交付、价格、质量、数量等事项达成的一种约定。

3. 合同的要素买卖合同包括以下要素:3.1 合同主体买卖合同的主体是指买方和卖方,双方需具备相应的权利和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买卖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具体的物品、商品名称、服务等。

双方应明确约定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格等相关事项。

3.3 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指对于交付、支付、质量、数量、违约等事项的约定。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各项条款,并签订书面的合同文件。

3.4 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交付、支付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方式。

双方可以约定交付物品的时间、地点,支付款项的方式和期限等。

4.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4.1 协议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应当就标的物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的合同文件。

4.2 买卖双方能力和资格双方应具备相应的权利和能力,能够独立地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3 合同履行方式约定清楚双方应明确约定交付、支付款项等履行方式,并在合同中体现。

4.4 法定形式要求的满足根据法律规定,某些买卖合同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如不动产买卖合同需要通过公证等手段进行。

5.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物品交付和款项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履行。

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

5.1 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可分为实现违约责任和代位违约责任。

实现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位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代为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与亮点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的变化与亮点梳理

《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调整市场交易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对市场交易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合同编的内容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下面我们总结下《民法典》合同编的十一点变化,供大家参考。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准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二)新增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明确合同当事人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完善了情势变更制度,衡平当事人利益《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利益,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关于购销合同最新规定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购销合同最新规定的内容

民法典关于购销合同最新规定的内容《民法典》关于购销合同最新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标的购销合同的标的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均为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出卖人义务1.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三、买受人义务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并按照约定接受标的物。

四、交付与提取1.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3.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在出卖人的经营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交付。

五、合同效力1.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六、合同的终止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合同即告终止。

总之,《民法典》关于购销合同的最新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标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的义务、交付与提取、合同效力以及合同的终止等方面的内容,为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最新民法典下的买卖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买卖规定

最新民法典下的买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

作为全面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新民法典所包含的各项规定对于规范买卖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最新民法典下的买卖规定进行探讨,详述其中涉及的要点和相关规范。

第一,买卖的定义和要素根据最新民法典,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所有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交易行为。

买卖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卖主意愿、买主意愿以及货物或者财产权的转移。

对于买卖的相关行为,到法律规定需要合法的标的和合法目的。

第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买卖合同成立需要卖主出示合法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具备完整的权益、处分权以及完全自由的使用权。

同时,买主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相应价款。

买卖合同的成立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及法律规定需要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并约定购买的标的物及其附属权益由卖主承担损失的风险。

买主无事先承办购买标的物的附属权益损失风险,保留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三,买卖标的物的保证和质量要求根据新民法典,卖主应当出具合格的标的物。

合格的标的物应当具备卖主承诺的质量以及适合买主特殊目的的质量。

对于不合格的标的物,买主有权依法要求卖主从新履行合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对于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买卖双方可以根据卖主承诺的质量水平、行业标准以及购买目的等约定。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应当以标的物自身性质、行业标准以及买主用途等为基准。

第四,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依法执行。

一方未履行买卖合同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可以请求迟延履行时的债务利息、损失赔偿以及解除合同等。

如果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依法处理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追究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要求支付违约金等。

第五,买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根据最新民法典,买卖合同成立后,买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品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价格等。

《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生效、解除、风险承担

《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生效、解除、风险承担

《民法典》买卖合同的生效、解除、风险承担汇报人:2023-12-19•买卖合同的生效•买卖合同的解除•风险承担目录•案例分析01买卖合同的生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具有双方性、有偿性、诺成性等特征,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有偿、诺成、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特点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点要约与承诺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符合法定形式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法定形式订立,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买卖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救济途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买卖合同纠纷。

03020102买卖合同的解除买卖合同解除是指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或者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

约定解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恢复原状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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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10大变化一、增加了买卖合同内容的列举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明确了出卖人无权处分时,买受人的救济途径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一百三十二条【标的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第三条【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第十二条【特定地点风险转移规则】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未经特定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03.04.28)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修改规定了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负有保证受让人取得标的物完整物权的义务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第一百五十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修改增加规定了因出卖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第三十二条【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之效力】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增加了对检验期间、推定检验、检验标准的规定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第十八条【检验期间或质量保证期间过短】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第十五条【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2.05.10)第十六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之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七、增加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依法负有回收义务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日期:2020.05.28)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发布日期:2020.04.29)第六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发布日期:2017.03.15)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正)(发布日期:2012.02.29)第二十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修订)(发布日期:2019.03.02)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八、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孳息的归属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日期:2020.05.28)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发布日期:2007.03.16)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九、对试用买卖中视为购买的情形、使用费的支付和风险承担作出了规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效力】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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