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森林资源质量检查验收实施办法

森林资源质量检查验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加强我局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工作,确保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组织成立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营林生产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资源营林验收队队长担任,办公室设在资源营林验收队,并具体负责全局森林资源、营林生产质量检查验收的日常管理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检查验收程序、办法第一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三级”验收制度。
生产单位在搞好组织、指导工作的前提下,对各项森林资源、营林区生产项目逐小班(株、块)进行全面的一级验收;资源营林验收队按照一级验收上报的小班明细逐小班(株、块)进行全面的二级验收。
地区营林局(或资源局)进行三级验收(或回收)。
第二条各级检查验收的地块、小班必须进行GPS定们,检查验收野帐无GPS定位的一律视为无效验收。
第三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逐级验收,逐级上报申请的工作程序,每一级都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出正式的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结果、小班明细等材料。
第四条各项森林资源、营林生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要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方案包括检查验收时间、项目、内容、内外业采取的检查验收方法、计算方法、结果统计以及检查人员情况等。
三、检查验收时间各项作业完成后,生产单位应立即组织自检验收,,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检结果及申请验收报告。
资源营林验收队接到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开展工作,如确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进行检查验收的,应在接到报告后的7日内以书面的形式答复申请验收单位。
四、检查验收制度第一条资源营林验收队、生产单位两级检查验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每个小班(地块)都有真实的检查验收野帐,包括质量野帐、面积野帐,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做到检查项目齐全完整、详实、野帐清晰。
第二条所有的检查验收野帐,记录及汇总材料必须有资源营林验收队的检查验收人员、营林公司、营林大队相关人员的签字,并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交到资源营林验收队内业室归档,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林业工程督查与验收作业方法

营林工程质量督查与验收作业操作方法一.目的1.通过对林业工程各工序施工过程的督查,及时掌握并控制工程施工的进度与质量,使其达到合同的要求;2.对已完工的工序进行验收测量,准确反映施工的结果,为财务付款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迹地更新造林(包括自主造林、委托造林)、萌芽更新造林、幼林抚育追肥、林木管护、林木采伐、防火线修筑、林道修筑等一系列营林工程及相关的种苗、肥料等物资的督查和验收作业。
三.验收流程乙方(施工方)在完成一道工序并自检合格后,向甲方项目监理员书面提出申请,甲方项目监理员负责初验与上报申请。
由验收督查部组织验收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则出具工序验收报告,工程可转入下一工序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则出具返工通知书,待返工合格后再次申请验收。
1.申请报验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工序施工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工序报验单》向甲方项目监理员申请验收。
(除草剂除草工序完工30天后、栽植工序完工30天后、清山、挖穴、人工除草、施基肥/追肥、挖带工序完工后7天内必须报验)2.初验甲方项目监理员接到《工序报验单》3天内,必须完成该工序的初验工作并交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项目经理1天内签字并报送公司。
(需测量,项目监理员应先填写GPS测量单及在1:10000 地形图上对施工范围进行勾绘一同上报公司)3.验收验收督查部接到《工序报验单》7 天内,安排验收员及时会同项目监理员及乙方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到现场进行验收,将验收测量的数据详细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上,并及时统计验收的结果。
参与验收的甲乙双方人员共同在每张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验收结果的处理(1).验收合格,验收督查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向财务部、资源管理部及乙方各移送一份,作为存档及结付工程款的依据。
验收督查部存档一份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到《工序验收汇总表》上。
(2).验收不合格,验收督查部出具验收不合格报告,由资源管理部向乙方发出返工通知书,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
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生产管理和建设质量,确保营造林成效,根据《重庆森林工程管理办法》、《造林技术规程》、《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年度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执行情况。
包括作业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营造林作业方式等。
(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验收主要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成活率、混交、档案、自查验收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三)上年度的补植、抚育、保存、管护情况。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等情况)。
第四条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行区县级全面自查、市级部门核查、市级统一复查的检查验收方式。
(一)区县级自查:区县级自查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营造林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分建设项目的自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县级林业项目营造林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并抄送同级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级核查:市级核查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自查验收成果资料,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营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核查的面积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0%进行抽样核查。
市级核查后应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核查报告,抄送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统一复查: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区县(自治县)、市级各相关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有营造林检查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单位按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10%的比例随机抽取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进行年度统一复查,形成森林工程年度综合验收报告。
工程造林验收方案

工程造林验收方案一、总则为了保障工程造林的质量,促进造林工作的规范进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及本地区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方案。
二、验收范围本方案所述的工程造林验收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造林地块的选择和规划;2. 高标准苗木的种植和管理;3. 林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4. 林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三、验收标准1. 造林地块的选择和规划(1)造林地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2)造林地必须进行详细的地形测量和土壤分析,确定最适合的造林树种;(3)造林地必须进行合理的分块规划,考虑到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差异,确定不同的造林树种和密度。
2. 高标准苗木的种植和管理(1)苗圃必须符合国家苗木生产的质量标准,申报材料齐全;(2)苗木的选取必须符合本地土壤和气候条件的要求;(3)苗木的栽植密度必须合理,生长健壮,苗木根系完整,无病虫害。
3. 林地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1)林地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防火线、防护林带、围栏等;(2)林地保护设施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并有相应的施工验收记录;(3)林地保护设施的维护必须及时、有效,保障林地的安全和稳定。
4. 林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1)林地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达到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2)林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必须体现出明显的持续改善趋势,包括植被覆盖率、土壤肥力、水土保持能力等指标;(3)林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必须经过专业的生态调查和监测,结合实测数据进行评价。
四、验收流程1. 验收前准备(1)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验收;(2)准备验收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包括检测仪器、样品采集工具等;(3)对照验收标准,编制验收方案和验收记录表;(4)对待验收的工程造林项目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
2. 验收过程(1)现场核查:对工程造林项目的地块、苗木、保护设施、生态环境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2)取样检测:对地块土壤、苗木质量、保护设施耐久性、生态环境指标等进行取样检测;(3)技术交流:与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流,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4)验收记录:准确记录验收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现场照片、取样记录、交流内容等。
工程造林验收实施方案

工程造林验收实施方案一、前言。
工程造林是指为了生态环境建设和改善,通过人工方式进行的树木种植活动。
为了确保工程造林的质量和效果,必须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工程造林验收实施方案,以确保工程造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验收结果的准确有效。
二、验收范围。
本次工程造林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林地选址和准备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2. 树苗种植和生长情况;3. 林地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4. 林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情况。
三、验收标准。
1. 林地选址和准备工作的合规性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土壤肥力和水源充足。
2. 树苗种植应符合规范,种植密度、深度、树龄等均符合要求,树苗生长状况良好。
3. 林地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防火、防病虫害、防洪防风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4. 林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情况应符合验收标准,包括土壤保护、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效果。
四、验收程序。
1. 验收前,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培训,明确验收标准和程序。
2. 验收人员按照预定计划和路线,对工程造林区域进行逐一巡查和检查。
3. 验收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4. 验收结束后,由验收人员进行验收报告的撰写和整理,形成书面报告。
五、验收要求。
1. 验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验收工作,不得有违规行为。
2.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存在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
3.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造林项目,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整改到位。
六、验收结果处理。
1. 对于合格的工程造林项目,由相关部门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进行公示。
2. 对于不合格的工程造林项目,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工作。
七、总结。
工程造林验收是确保工程造林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严格的验收工作能够有效提高工程造林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工程造林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林业工程初步验收方案

林业工程初步验收方案一、前言林业工程是指在林地上进行的各种开发、经营和利用活动。
在林业工程建设完成后,为了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需要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是对林业工程施工质量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和评估过程。
本文将针对林业工程初步验收的流程、内容和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初步验收的目的1. 确保工程质量初步验收可以评估林业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安全可靠。
通过验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2. 保障工程安全林业工程建设后,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运营,需要进行初步验收,评估工程结构和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为工程竣工验收做准备初步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前奏,通过初步验收可以为工程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及时发现并解决工程存在的问题,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提供保障。
三、初步验收的程序1. 初步验收组织初步验收由林业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可以组成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组,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验收。
2. 准备验收资料建设单位应准备完整的林业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材料合格证明、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便验收。
3. 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组成员到达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对林业工程建设的各项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评估,听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汇报,查看工程相关资料和资料的真实性。
4.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组成员根据现场勘察和检查情况,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价,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 报批确认初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确认,确认后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处理,并严格按照验收组的意见进行整改。
6. 完成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后,按照验收组的意见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和整改,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初步验收的内容初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结构验收对工程各项结构的合格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土建结构、木结构、金属结构等的安全可靠性评估。
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营林工程质量和效益,为营林工程建设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造林质量考核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批准的所有营林工程。
第三条.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内容包括:(一)营林工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及质量情况。
(二)历年营林工程保存情况。
第四条.营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行县级与市级联合检查验收方式。
第五条.县级负责检查面积低于1.0亩的零星栽植部分,并建立档案,供市级抽查,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成片(大于或等于1.0亩)栽植部分的全面检查与零星栽植的抽查。
第六条.被检查验收单位应如实提供营林工程规划材料、施工设计图(表)、卡及各级检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七条.检查验收引用的标准包括:(一)桉树栽培技术手册(试行)(二)GB/T15776 -95造林技术规程第八条.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如下:(一)人工植苗造林合格标准以造林成活率来反映。
造林成活率是指造林后三个月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合理初植密度)之比。
人工植苗造林成活率标准分三级(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不合格),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需补植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不得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二)人工植苗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来反映。
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一年后郁闭成林前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合理初植密度)之比。
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第九条.造林成活率、株数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
第十条.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公顷为单位,保留2位小数。
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两位小数。
林业工程督查与验收作业方法

营林工程质量督查与验收作业操作方法一.目的1.通过对林业工程各工序施工过程的督查,及时掌握并控制工程施工的进度与质量,使其达到合同的要求;2.对已完工的工序进行验收测量,准确反映施工的结果,为财务付款提供依据。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迹地更新造林(包括自主造林、委托造林)、萌芽更新造林、幼林抚育追肥、林木管护、林木采伐、防火线修筑、林道修筑等一系列营林工程及相关的种苗、肥料等物资的督查和验收作业。
三.验收流程乙方(施工方)在完成一道工序并自检合格后,向甲方项目监理员书面提出申请,甲方项目监理员负责初验与上报申请。
由验收督查部组织验收员到施工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则出具工序验收报告,工程可转入下一工序施工;若验收不合格则出具返工通知书,待返工合格后再次申请验收。
1.申请报验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工序施工并自检合格后,填写《工序报验单》向甲方项目监理员申请验收。
(除草剂除草工序完工30天后、栽植工序完工30天后、清山、挖穴、人工除草、施基肥/追肥、挖带工序完工后7天内必须报验)2.初验甲方项目监理员接到《工序报验单》3天内,必须完成该工序的初验工作并交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项目经理1天内签字并报送公司。
(需测量,项目监理员应先填写GPS测量单及在1:10000 地形图上对施工范围进行勾绘一同上报公司)3.验收验收督查部接到《工序报验单》7 天内,安排验收员及时会同项目监理员及乙方管理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到现场进行验收,将验收测量的数据详细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上,并及时统计验收的结果。
参与验收的甲乙双方人员共同在每张验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4.验收结果的处理(1).验收合格,验收督查部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向财务部、资源管理部及乙方各移送一份,作为存档及结付工程款的依据。
验收督查部存档一份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到《工序验收汇总表》上。
(2).验收不合格,验收督查部出具验收不合格报告,由资源管理部向乙方发出返工通知书,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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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生产管理和建设质量,确保营造林成效,根据《重庆森林工程管理办法》、《造林技术规程》、《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工程年度检查验收。
第三条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一)年度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执行情况。
包括作业区的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营造林作业方式等。
(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验收主要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成活率、混交、档案、自查验收以及生长情况、病虫危害情况、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施工情况等。
(三)上年度的补植、抚育、保存、管护情况。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等情况)。
第四条重庆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实行区县级全面自查、市级部门核查、市级统一复查的检查验收方式。
(一)区县级自查:区县级自查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营造林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分建设项目的自查结果进行汇总统计,编制县级林业项目营造林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并抄送同级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市级核查:市级核查由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自查验收成果资料,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营造林检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核查的面积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0%进行抽样核查。
市级核查后应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核查报告,抄送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级统一复查:市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区县(自治县)、市级各相关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委托有营造林检查验收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单位按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10%的比例随机抽取建设地点、建设任务进行年度统一复查,形成森林工程年度综合验收报告。
第五条区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和被抽中单位应如实提供森林工程规划材料,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自查验收报告、图(表)以及作业设计批复等资料。
第二章技术标准第六条面积核实。
(一)检查验收以作业设计区划的小班为单位,营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1亩以上的,按片林统计。
(二)面积大于15亩以上的小班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调绘求算其面积,小于15亩的小班用GPS仪或罗盘仪测量求算其面积。
(三)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设计间距内的缺株连续不超过两株,连续长度150米以上,其面积计算为:面积(亩)=长(米)×4(米)÷667,长度以图上丈量或测绳(皮尺)丈量为准;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两行以上(包括两行)、林带宽度在4m(灌木3m)以上,连续面积1亩以上,按片林面积统计。
(四)重庆森林工程中的庭院绿化和农田林网面积,符合线性小班条件的,按线性小班计算其面积;否则以实地查数的株数按作业设计密度折算其面积。
(五)小班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小班造林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
对有争议的小班采用GPS仪直接测算。
第七条质量合格标准(一) 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
造林合格标准是指以作业小班为基本单元,苗木形态指标达到设计指标值、造林株数成活率≥85%〔造林株树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初植密度达到设计密度指标值、栽植到边到位、排列基本整齐均匀等指标的则为合格,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
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
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0,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
无作业设计和未按作业设计实施的小班,不得自查验收。
成活率百分数均取整数。
小班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结果为准。
(二)低效林改造合格标准:符合低效林改造条件,采取了作业设计要求的技术措施、补植或造林株数成活率≥85%、苗木形态指标达到设计指标的面积为低效林改造合格面积。
第八条管理类合格标准(一)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办公设施设备,编制了森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并经过评审批复,开展了自查验收并形成了成果资料。
(二)档案完整。
森林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自查验收资料(文件、报告、图、表)规范完整,有相应内容的电子数据。
工程文档及其他资料收集齐全,整理、保管规范。
(三)抚育管护。
小班实施了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并制定了管护措施,且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
第三章区县级自查验收第九条区县级自查验收的依据为市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批准的实施方案、区县审批的年度作业设计。
第十条区县(自治县)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项目年度作业设计图表逐小班进行检查。
(一)核实小班面积。
利用作业设计图表,实地核对小班周界,将符合条件的营造林面积调绘到1:1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准确计算小班实施面积。
小班内不符合条件的地类(道路、岩石裸露地、水塘、和非当年营造林地块等)面积在1亩以上的应扣除。
(二)成活率调查。
在小班内随机确定有代表性的点位2-3处,在确定的点位处连续查数种植点和成活株数,每个小班查数种植点的数量不得低于200个,栽植总株数少于200株的小班查数完为止;用小班内成活总株数和种植点总个数计算小班成活率。
(三)小班属性调查。
小班属性包括以下内容,并现场填写小班调查表:1、位置:填写小班所在的乡(镇)、村、小地名和小班号。
2、工程类别:按重庆市森林工程中的项目类别填写,分为城周绿化、速丰林基地、低效林改造、生态林、农田林网、庭院绿化、干果基地、高速路红线外林带等,一个小班只填一个类别。
如一个小班有两个以上的类别,应单独划分小班,并修改作业设计,重新报批。
3、造林地类别:调查该小班造林前的地类。
分别按荒山荒地、火烧迹地、耕地、采伐迹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填写。
4、权属:林木所有权分国有、集体、个人、其他填写。
5、林种:按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填写。
6、主要树种:填写小班内数量最多的树种。
7、设计密度:填写小班的设计造林密度。
8、上报面积:填写上报的小班造林面积。
9、核实面积:填写经实地核实的造林面积,包括成活率大于85%的合格面积和小于85%的不合格面积。
【提示:核实面积=上报面积-损失面积-不实面积】。
10、成活率:填写样地调查结果。
11、面积不实原因:虚报、工程重复、年度重复、小班勾绘有误、小班求积有误、地类不符和其它等原因中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2、损失面积:指造林后因工农业建设或自然等原因而变为非林地的地块面积。
如修路、建房、采矿、修渠、库或河流改道等,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3、损失原因:在修路、建房、采矿、修河渠、水库或河流改道等原因中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4、成活率低的原因:指成活率低于85%的小班,在自然因素、人畜破坏、种苗质量、造林技术、和其它等原因中确定一个主要原因填写。
15、管理情况:小班抚育措施落实、有管护措施、档案资料齐全,在表中相应栏目中打“√”。
16、苗木合格率:调查该小班的造林苗木合格率。
17、苗木平均高:调查该小班造林苗木的平均高。
18、绿化苗平均米径:用绿化大苗造林的小班,调查苗木米高处直径。
19、是否混交:小班内造林有两个以上的树种,在表中相应栏目中打“√”。
20、低效林主要树种:填写实施改造前的低效林树种。
21、备注:填写小班内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2、调查人员签字:调查人员应在外业调查和内业统计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十一条区县级自查成果材料编制(一)内业统计和成果图的编制。
外业结束后,以区县为单位编制自查验收面积统计表并绘制自查验收成果图。
成果图以1:10000地形图为底图,将检查验收合格小班转绘到有每年验收结果的同一张图上,形成《XXX区县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项目总览图》;分工程项目着不同的颜色,图上小班用分数符号注记,分子为小班号,分母为建设年度;标明乡(镇)界、村界、小班界及乡(镇)名、村名;图幅大小以所用比例尺地形图自身分幅为准。
(二)以区县为单位编写自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区县自查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森林工程林业项目实施总概况。
2、自查查验收工作开展概况。
3、自查验收结果。
分述森林工程林业项目营造林施工面积、合格面积、面积合格率、分林种面积的检查验收数据;补植、抚育管护情况;示范基地建设情况;宣传、培训情况;苗圃建设及种苗供给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包括档案、数据库、内业资料、音像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
4、分析评价。
用典型事例分析评价森林工程营造林质量及实施效果。
5、成绩、经验、问题、对策及建议。
6、附表、图及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文件、文本、统计表、小班一览表、验收图等资料。
(三)自查验收成果资料上报。
区县自查验收后应将成果资料(由申请市级核查的文件、自查验收报告文本、附表及电子数据光盘等组成)装订成册并以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名义及时上报市林业局,申请市级核查。
并抄送同级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市级部门核查第十二条市级部门核查验收依据为市级下达的年度计划、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区县审批的年度作业设计、区县上报的自查成果资料等。
第十三条市级部门核查主要为重庆市森林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率、面积核实率、合格率、示范点建设情况、工程档案等情况。
第十四条市级开展检查验收时,以区县为单位,按不低于年度计划面积的30%的比例抽取乡(镇)、村或直接抽取小班进行核查。
抽中对象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换。
第十五条检查验收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其调查方法与区县自查相同;市级检查验收小班面积与自查上报面积相差±5%以内的,以自查上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相差超过±5%的,按小班实际调查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第十六条核查结果的计算(一)计划完成率=(区县上报完成面积×面积核实率/市级下达的计划面积)×100%(二)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调查小班的上报面积)×100%(三)核实面积合格率=(∑调查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第十七条检查验收成果材料的编制(一)检查验收结果统计表。
(二)检查验收报告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