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分年抵扣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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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及规定

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也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
如电力企业输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炼油企业储油罐、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扣抵,当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作出界定,给征纳双方都带来了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施、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竟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
再比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它主要由铁塔、绝缘子、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
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相关问题作了明确。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涉及到企业的资产管理和税务申报,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我会从多个角度来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企业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中需要注意的是资产的准确登记和分类。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准确的登记和分类,包括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原值、折旧情况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产折旧和税务申报情况,因此必须确保准确无误。
其次,企业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中需要注意资产的折旧计算和税务抵扣。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是企业税务申报的重要内容,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进行计算,并在税务申报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
因此,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进行折旧计算和税务抵扣,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企业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资产的转让和报废处理。
在资产转让或报废时,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和处理,包括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资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等。
企业需要在资产转让或报废时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最后,企业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确保资产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申报和资产管理都非常重要,可以避免因资产清查不清晰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涉及到资产管理和税务申报的诸多方面,企业在处理固定资产税务时需要注意资产的准确登记和分类、折旧计算和税务抵扣、资产的转让和报废处理以及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盘点等多个方面,以确保企业的税务申报合规、资产管理规范。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流程解析

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流程解析一、背景介绍固定资产作为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具有长期使用寿命和重要的价值,其购置和处置往往涉及到税务政策的规定和税务处理的手续。
本文将对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流程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税务事项。
二、固定资产购置1. 税务登记: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之前,首先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以便在后续的税务处理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 税务发票开具: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发票上的内容和金额进行记账和申报。
3. 资产确认和入账: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后,需要对其进行资产确认和入账操作,确保资产的准确归集,并与财务账目相符。
三、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1. 折旧政策确定: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需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确定折旧政策,包括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并在后续的资产管理中严格按照政策执行。
2. 折旧计算和申报:企业需要按照确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并在相关税务报表中进行申报,以便税务部门核实和审查。
3. 摊销处理:对于一些具有较短使用寿命或无法进行物理量化的固定资产,企业需要进行摊销处理,将其相关费用平均分摊到多个会计期间,同时在税务报表中进行相应的摊销处理。
四、固定资产处置1. 处置准备:当固定资产到达报废、无法修复或者不再需要使用的时候,企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准备工作。
该工作包括对资产进行评估、报废或变卖的决策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
2. 处置报废: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包括填制报废处理单、进行会计科目凭证记录等,并在税务报表中将其相应减值和损失进行申报。
3. 处置变卖:若固定资产还具有一定的价值,企业可以选择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变卖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并将变卖所得或损失进行核算和记账处理。
五、税务备案和申报1.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备案:企业在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或者进行重大变动时,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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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 a l r c nancalAc ou i g t lu gialFi i c ntn
适用按简易办法依 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企业应 当首先确定应税销售额, 因为销售 20 年以前的物品和旧 08 货按简易办法征收, 那么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只能开具普
段, 企业应适当放宽信用标准。无论在销售旺季还是在产品 的增长、 成熟、 商业周期的膨胀阶段, 企业管理层都可以利用
信用政策对销售产生积极影响。 这个阶段信用分析工作更显 得重要,避免向信用差的客户和风险过大的业务提供信用, 注意信用资产的期限结构与负债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产
开发可转让贷款 , 企业直接把客户所欠款项折价卖给专门的 讨债公司, 同时也转移了客户的违约风险。 3 . 盈利性管理策略。应收账款盈利性的高低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在任何时期, 企业都应该注意提
高应收账款的质量,做好赊销前的信用分析工作和审查工
作, 赊销后的监督工作。而这些管理工作都要花费人力、 物 力, 财力。所以, 为提高应收账款盈利性的总体水平, 还应当
四、 信用政策的管理策略 1 . 规避风险的管理策略。 在经济低谷阶段 , 应适当收紧信 用标准 , 在产品生命周期的衰退阶锻 , 信用政策调整得好将
有助于减少企业积压存货 , 最大限度地减少衰落所带来的损
失, 同时, 将信用管理重点转移到新产品上 。在济经高涨阶
次, 充分利用“ 应收账款让售” 近年来 , 。 许多企业很注重研究
降。 其次, 应区分各种商品所处的不同周期阶段 , 为每一种商 品制定或调整相应信用政策, 而不应采用同一信用政策。再
可以预计商品销售和市场的趋势 , 从而根据销售季节、 产品 的生命周期和商业周期及时有效调整公司的信用政策。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与税务处理刘飞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规定的不同,使得固定资产折旧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产生差异。
1.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企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同时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不允许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由此产生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在每年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应调增当期税前会计利润。
2.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差异在会计处理上,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得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计提折旧,不符合税法的确定性原则,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必须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确定其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随着企业的发展,固定资产的投入成为了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固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进项税。
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即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缴纳的进项税额。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制度是基于税法规定的一项税收政策,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抵扣限额。
企业可以根据投入的固定资产金额,在一定期限内逐年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税法规定,每年的抵扣限额为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即固定资产的总投资额除以设定的使用年限。
2. 按比例抵扣。
企业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投入金额在抵扣期限内逐年按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例如,如果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10年,那么企业每年可以按照折旧率的十分之一抵扣进项税额。
3. 不得重复抵扣。
一旦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该固定资产不得再次进行进项税抵扣。
这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抵扣进项税,避免对国家税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流程企业要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规范的申报流程。
以下是一般的申报流程:1. 资产申报。
企业需要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写资产申报表,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资产申报表需要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投资金额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购置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2. 进项税申报。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将每个月的进项税情况进行申报。
申报时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列入其中,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流程提交。
3. 税务审核。
税务部门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申报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规性等方面。
如果审核通过,则会给予企业相应的进项税抵扣额度。
4. 抵扣确认。
税务部门会出具抵扣确认函,确认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情况。
企业需要保存好抵扣确认函,作为税务部门的证据。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政策解读

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收风险概述目录:一、政策依据二、政策解读三、税收风险四、风险自查与检查方法五、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相关政策问题解答六、附录:《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参考文章一参考文章二一、政策依据涉及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间接影响固定资产抵扣的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二、政策解读(一)固定资产抵扣的总体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总体上允许抵扣的同时,与其他货物一样,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专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固定资产抵扣需要把握的要点1、对时间界限的确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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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不动产,超过购置时原值50%,须分两年抵扣。
某纳税人有办公楼一栋,原值100万元,2016年10月扩建花费30万元(不含税,税率11%,下同),相关进项不用分期抵扣,2017年10月再次装修,花费30万元,请问纳税人是否需要分两年抵扣?“超过购置原值50%”的计算标准是按单次改建计算还是按多次改建累计计算?
答:《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
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是两次装修,因每次装修支出均不足原值的50%,故可以一次性抵扣,但对于连续进行的改扩建应按累计金额计算。
若2016年10月-2017年10月属于2017年10月期间的装修,属于一次装修行为分期支付价款,合计改扩建支出60万元,超过50%的比例,需分两年抵扣,具体抵扣计算如下:(1)2017年10月,再次发生改扩建支出时,本应转出2016年10月已发生的改扩建进项税额的40%,但2017年10月正好是第一次抵扣时间的第13个月,故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2)2017年10月发生的30万元改扩建进项税额的1.98万元(30*11%*60%)可于当
期抵扣进项税额,剩余 1.32万元(30*11%*40%),暂记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2018年10月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