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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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本(四篇)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本(四篇)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本为了加强食品市场日常规范化管理,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场巡查工作,强化食品市场日常监管(一)食品市场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的重要方式。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频次,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二)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场巡查重点,提高日常监管规范化程度(三)查主体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上墙悬挂、是否通过年检验照,许可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食品经营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四)查经销食品,看食品的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五)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六)查商标广告和装潢,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的行为,食品经营场所的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违法内容,食品装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况。

(七)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水产养殖与水产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水产养殖与水产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水产养殖与水产品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执法行动,引导和规范水产养殖生产秩序,确保全区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以上,水产品抽检药残超标案件查处率达100%,保障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一)检查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用药、生产和销售等“三项记录”的情况以及养殖生产过程的饲料投喂、渔药使用等的合法性;(二)查处农业部、省级产地(苗种)监督抽检药残超标案件;(三)配合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厅开展产地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三、行动安排区执法大队要根据本辖区的特点,在组织开展日常执法的基础上,结合水产养殖以及重大节假日,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产地水产品(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具体行动安排如下:3月,第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4月,第二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市局、市支队组织开展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5月,配合省总队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开展药残超标生产单位查处工作。

6月,第三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农业部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7月,第四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农业部XX年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7月底,总结并通报上半年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情况。

8月,第五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市局、市支队组织开展的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9月—10月,第六次联合执法行动,参加省市县三级联合执法,重点对农业部XX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中药残超标单位进行查处。

11月,配合省总队开展执法督察工作,开展药残超标生产单位查处工作。

12月,总结并通报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情况。

四、工作要求增强责任意识今年,中央提出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食品安全,省政府也要求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率和责任追究率要达到100%,对水产养殖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制度

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制度

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制度
为加强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经营者自律制度,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营造放心优质的食品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巡查的对象是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加工厂、种植养殖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送中心、食品店、早点店、餐饮企业、食品摊贩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食品安全巡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立巡查小组、每组人员不少于二人。

三、食品安全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

(二)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的各类食品,查处过期、变质和不合格产品。

(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销发票及台帐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清查上级部门下达及经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

(六)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的违法广告。

四、巡查检查时,应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并建立完整规范
的巡查监管档案。

五、各村居主任为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辖区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对辖区内因巡查工作不力、失察、失职、渎职等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水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第三条水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品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五条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水产品。

第六条水产品生产者应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七条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非法添加剂、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八条水产品生产者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水产品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信息。

第十条水产品生产者应依法进行产品标签标识,真实标注产品名称、原料、保质期等内容。

第三章水产品加工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加工水产品。

第十二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水产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非法添加剂、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加强加工过程控制,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记录产品加工、销售等信息。

第十六条水产品加工企业应依法进行产品标签标识,真实标注产品名称、原料、保质期等内容。

第四章水产品销售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水产品销售者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销售水产品。

第十八条水产品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水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九条水产品销售过程中,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等不合格水产品。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对于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应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针对水产品养殖环境的检查应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饲养环境对养殖水产品的成长和生存至关重要,养殖水体的清洁与否直接影响着水产品的质量。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水质标准,定期对养殖场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对水质不合格的养殖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水产品养殖场的兽药和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的兽药和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对养殖场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确保养殖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减少水产品的污染风险。

其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还应对水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水产品的加工环节对最终产品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加工厂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工厂符合卫生标准,且使用的加工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还应对加工厂的生产工艺进行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对策措施,防止水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第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还需要加强对水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销售标准和流通环节的规范,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等销售场所的检查,确保销售环节的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得到严格遵守。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销售场所的存储和运输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水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水产品在销售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最后,为了建立有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渔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渔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政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渔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渔政日常巡查工作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四条渔政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检查渔业资源保护情况,包括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渔政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等;2. 检查渔业捕捞活动,包括捕捞许可证持有情况、捕捞方式、捕捞时间、捕捞区域等;3. 检查渔船管理情况,包括渔船登记、渔船证书、渔船配备的设备等;4. 检查渔业执法情况,包括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等;5. 检查渔业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预防措施等;6. 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情况。

第三章巡查程序第五条渔政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巡查计划:根据渔业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制定年度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路线、内容等;2. 实施巡查:按照巡查计划,渔政人员应佩戴执法证件,携带必要的执法装备,对巡查区域进行实地检查;3. 调查取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进行详细记录,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可进行拍照、录音等;4. 处理处罚:对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5. 跟踪反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章巡查要求第六条渔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做到: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2. 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3. 佩戴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礼貌待人;4.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巡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5. 加强巡查记录,确保巡查工作有据可查。

第五章附则第七条本制度由渔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渔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渔政巡查工作,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本(4篇)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本(4篇)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本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市场的安全和卫生状况,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食品市场巡查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食品的市场,包括大型超市、小型食品店、餐饮店等。

三、巡查内容1. 食品质量检查:检查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并核查是否存在过期、变质、伪劣产品。

2. 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检查食品企业的卫生管理措施,包括食品加工环境、设备卫生、员工卫生等。

3. 食品标识检查:核查食品标签是否合法、准确,食品广告是否宣传虚假。

4. 抽查取样: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外观、质量、卫生安全等指标。

5. 食品市场秩序检查:检查食品市场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等情况。

四、巡查频率1. 大型超市: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2. 小型食品店:每月至少巡查一次。

3. 餐饮店: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

五、巡查结果处理1. 如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卫生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责令整改。

2. 对于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应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 对于涉嫌犯罪的食品问题,应立即上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4. 对巡查结果进行记录和整理,定期报告给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六、巡查人员要求1.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有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过培训合格后才可上岗。

2. 巡查人员应佩戴统一的巡查证件,服从上级指挥和安排,严格遵守巡查工作纪律。

3. 巡查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记录和报告,并及时整理巡查报告。

七、督查和考核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对食品市场巡查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巡查人员和单位予以奖励,并对存在问题的进行整改和督促。

八、附则本制度由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公告于相关食品市场。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本(2)[公司/组织名称]巡查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 目的:为了确保食品市场的卫生安全和合规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文(五篇)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文(五篇)

食品市场巡查制度范文市场日常巡查检查制度为了全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和商品质量的监管,建立完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市场经营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商所实行片区监管责任制度,片区监管责任人负责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内巡查检查任务的落实。

二、片区责任人应当建立网格监管责任制为主的巡查检查机制,认真开展市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三、工商所应当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巡查检查。

重点检查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超范围经营。

四、片区责任人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重点检查市场开办者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履行对进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是否与场内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商品质量承诺等责任书;是否建立和落实经营者市场准入、档案管理、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品牌商品登记管理、违禁品检查和清退、不合格商品退市、农产品快速检测、信息公示、消费纠纷调解、先行赔偿、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等制度。

五、片区责任人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经销的商品和经营行为进行巡查检查。

重点检查商品是否有批次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是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上市、失效、变质的商品;商品包装标识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自制、分装商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裸装食品是否在货架显著位置对其无法用标识体现的内容进行明示;商品的商标广告是否有侵权、违法使用行为和虚假、误导宣传内容;经营者是否有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

六、片区责任人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台帐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重点检查进货时是否索证索票并分类建档;是否有进货检验和自身抽查记录;票证是否齐全、符合要求;是否建立进货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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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33
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水产局食品安全工作巡查制度通用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条县政府负责从县食安委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食品安全工作巡查组,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担任,分组负责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的巡查工作。

第二条对辖区内涉食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查。

第三条巡查方式:每次随机抽查50%的镇。

每个镇(乡)随机抽查镇政府所在地一条街的涉食单位生产经营情况;随机抽查1个村,对该村涉食单位进行检查。

第四条巡查内容:一查镇乡政府对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查镇乡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运行情况;三查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的建立情况;四查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情况;五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六查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情况;七查上级要求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巡查需用的“现场检查记录”等由相关职能部
门按统一格式制备。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条巡查结束,各组应将巡查情况形成书面小结,及时报县政府。

第七条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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