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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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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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律法规渔业法律法规引言渔业是指对水域中的各种水生生物资源进行捕捞、养殖、经营和管理的活动。

由于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渔业法律法规,以规范渔业活动。

在本文中,将介绍一些主要的国内外渔业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通过,并于2000年和2017年两次进行修订,是我国渔业活动的基本法律。

渔业法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以及渔业捕捞、渔业生产、水产养殖、渔具和船舶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法明确了渔业资源的所有权归属、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禁捕期、渔业税费等内容,为我国渔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渔业行政处罚法于1994年通过,旨在规范和加强对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该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渔获、暂扣渔船等。

渔业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有效地维护了渔业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渔业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条例渔业法实施条例于1988年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渔业生产和流通、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渔业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国际法律法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称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生效,是国际上最具权威的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文件之一。

该公约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划分、海洋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等内容。

这对国际间的渔业资源保护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国际海洋渔业公约于1995年通过并于2001年生效,旨在加强国际间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公约规定了渔业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捕捞和渔船的管理与监控、海上渔业的执法与合作等内容。

各国根据该公约制定了具体的国家渔业管理措施,推动了国际间渔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文件发布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文件全文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污染事 故处理管辖
3
第三章调查与 取证
4
第四章处理程 序
5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渔业损失的计算,按农业部颁布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事故报告登记表、现场记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等文书格式,由农业部统一 制定。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谢谢观看Biblioteka 第五条地(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 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 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十六条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 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条件 第十七条主管机构受理当事人事故纠纷调解处理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第十八条如属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的,主管机构有责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调解,如另一方拒绝接受调解,当事 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请求主管机构调解处理的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9年修正)正文:----------------------------------------------------------------------------------------------------------------------------------------------------江西省渔业条例(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6号)《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原《黄渤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东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南海区关于违反渔业法规行政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部长刘江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

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28•【字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8.1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南昌市养殖水域渔政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1998年12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养殖水域渔政管理,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殖水域从事养殖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殖水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鄱阳湖、赣江和抚河主、支流以外的可进行养殖的水域。

第三条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政管理工作,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政管理工作;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市、县(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渔政监督检查员。

渔政监督检查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渔政监督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当持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渔政监督检查员证。

第五条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第六条养殖苗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

青鱼、草鱼、鲢鱼、鳙鱼规格在5寸以下,鲤鱼、鳊鱼等其它鱼类规格在3寸以下,应当视为苗种,不得作为食用鱼销售。

第七条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按照谁开挖、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可以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
1. 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
渔业资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应当加强保护和管理,防止过度捕捞、滥捕滥渔等破坏性行为。

渔业资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监测、考核、评估,制定合理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

2. 渔业生产经营管理
渔业生产经营应遵守法律法规,推行科学、规范、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加强渔业标准化、分类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渔业生产效益。

3. 水域保护和治理
渔业企业和个人应当保护水域环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不得伐木破坏植被,不得损毁藻类、鱼类的生长繁殖环境。

同时,应当积极参与水域保护和治理,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4. 渔业执法和监管
国家对渔业进行执法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渔业执法制度和监
管机制,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对渔业企业、渔民的管理,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秩序。

5. 渔业科技创新和发展
国家促进渔业科技创新和发展,支持科技研究和技术转化,推进智能化、自动化、数字化的渔业生产方式,优化渔业品种结构,提高渔业生产效益和质量。

6. 渔业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渔业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探索可持续的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方法,推进渔业全球化发展,增加渔业合作的收益。

江西省渔业条例2020

江西省渔业条例2020

江西省渔业条例(2012年5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开发利用,加强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加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扶持规模化、特色化养殖,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

发展改革、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管理,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在鄱阳湖区已设立的县鄱阳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所辖湖区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1991(000)0S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的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总页数】4页(P95-9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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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7月24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黄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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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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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的专题调研报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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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1997修正)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8.15
【实施日期】198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
(1987年6月28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西
省实施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水域(含草洲、沙洲,下同)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鄱阳湖,赣江、信江、抚河、饶河、修河的主、支流,长江江西一侧江段等水域属全民所有,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

国家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全民所有,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跨行政区划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统一规划管理。

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库、鱼池、渠道和围堤内的湖泊等水面,属集体所有,由投资兴建者管理使用。

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使用。

水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渔业生产的方针。

以养殖为主,合理安排捕涝,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因地制宜地作出规划,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本省水面的优势,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加速渔业生产的发展。

第五条省农牧渔业厅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行政公署和省辖市、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重点渔区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渔政监督检查人员。

第六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渔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执行。

(二)对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业水域及其生态环境和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

(三)核发和注销捕捞许可证、草洲使用证、渔船牌照,管理渔具、渔法,审核、安排、调整捕捞场所和草洲使用权,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草洲管理费。

(四)负责渔业船舶的注册登记和监督检验,签发渔业职务船员证书及航行证书,审批渔业船舶的购置、更新、改造,进行渔港管理和对进出渔港船舶的签证,维护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

(五)维护国家、集体和渔业生产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渔业、草洲纠纷以
及违反渔业法规的事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第七条群众性的护渔管理组织,必须在当地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领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在渔业生产、渔政管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章养殖业
第九条国家鼓励利用适宜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发展养殖业,对开发荒芜水面从事养殖和引进、培育名特优新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物资、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第十条在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可利用滩边地角开挖小型池塘从事养殖生产,谁开挖谁使用。

第十一条全民所有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养殖使用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

跨行政区划的由省辖市(或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核发。

集体所有的水面养殖使用证,由村民小组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第十二条用于养殖的水面和地热资源,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可由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承包联合经营,也可实行租赁、股份制等经营形式。

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允许和支持省内外单位或个人投资开发利用。

国家划拨给国营水产养殖场和国营垦殖场、农场经营的水面,由经营单位收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凡领取养殖使用证而不利用,造成水面荒芜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不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十四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优良养殖苗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养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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