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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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管理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管理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强化监察大队内部管理,理顺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大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根据局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按照下级服从上级和工作人员、科室、大队、局逐级负责的组织原则,制定本制度:一、坚持学习制度。

积极参加局、大队组织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培训,并认真做好记录;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除执行局里的规定外,还要接受大队的处理。

二、保持卫生制度。

注意保持室内外、卫生区走廊、前后门厅卫生清洁。

一中队负责办公走廊及窗台、窗户,二中队负责前后门厅及前后门。

做到认真细致,不能应付了事;室内卫生各室内人员负责清理。

三、严格管理制度。

加强团结协作,做到以礼待人;严格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打架,不骂人,不挑拨是非,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否则,除按局、大队有关规定执行外,当事人还要做出书面检查。

四、坚持请销假制度。

严格遵守局、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关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自律守则,严格请销假制度。

不请假、不打招呼外出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严格车辆派出制度。

工作用车由大队长统一安排,任何人不得在大队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派车、用车。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车、派车、用车。

特殊情况除外。

六、坚持请示汇报制度。

按时完成大队安排的工作任务,对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大队长汇报,以便及时处理、汇总或上报;否则,将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队内通报。

七、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实行出门差错追究制度。

对重点污染源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要深入现场,细查细看,不得走马观花,弄虚作假;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及时拿出处理意见,报大队长批准;大队里难以决定的,按局里批准意见监督执行;对监督检查不到位,处置不得力或走过场、弄虚作假的,除执行局里的规定外,还要接受大队的处理。

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的处理。

八、坚守廉政制度。

严格执行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守则,到企业开展工作,不得给企业添麻烦,不准在企业随意表态;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制度范本

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制度范本
第四条 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
二、执法监察内容
第五条 环境卫生执法监察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和利用活动;
(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
(四)公民环境卫生行为;
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提高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卫生执法监察活动。
第三条 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环境卫生执法部门。
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制度是保障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环境卫生的良好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环境卫生执法监察工作,为构建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力量。
(一)制定监察计划,明确监察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
(二)组织实施监察,记录监察过程,填写监察记录表;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四)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
(五)督促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建立健全监察档案,方便查询和追溯。
四、执法监察要求
第十条 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阻碍执法监察工作。
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环境卫生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监察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考勤与请销假制度一、全队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有事必须请假,请假必须销假,作息时间按县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二、实行工作考勤和请销假及上班签到制度每月月底考勤负责人将考勤表签字汇总后,交财务人员按季在工资中兑现,会议考勤及加班考勤同时纳入考勤制度中。

三、办公室负责考勤表的制发、监督、汇总,考勤情况交大队长签字后,方可扣发。

四、实行请销假审批登记制度。

凡因病、事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履行请假登记。

请假一般由本人出具请假条,时间在两天内,报分管副大队长审批同意。

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大队长审批,个人请假三天以上需报大队长审批同意,方为有效,否则视同旷工。

五、实行每日上班签到制度。

全队工作人员上班必须准时进行签到,不得代签,无故不签到者,视同旷工。

六、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的,迟到一次扣工资5元,一月内累计迟到15次以上的,取消全年考勤奖,全年累计30次以上,待岗一年处理。

旷工一天扣工资30元,一月内旷工累计在5天以上(含5天),取消全年考勤奖。

全年累计旷工在10天以上,待岗一年处理,待岗期间,发200元生活费。

全年累计旷工在30天以上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

七、因病、事假请假一天的扣当月工资6元,一月内累计病、事假达5天以上(含5天),扣当月考勤奖;一月内累计病、事假达10天以上(含10天),扣30%工资;一月内累计病、事假达20天以上(含20天),扣全月工资,发300元基本生活费(因公病假除外)。

八、加班由大队长或分管副大队长统一安排进行,参照日常工作考勤制度。

九、对越权批假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分管副大队长的责任,并按实际天数,对当事人和分管副大队长按旷工处以两倍的罚款。

环保行业监察员的规章制度

环保行业监察员的规章制度

环保行业监察员的规章制度一、职责和权力环保行业监察员是环境保护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监督和执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进行。

监察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企业和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排放的合规情况;2. 定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营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3. 调查和处理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关闭违法企业等;4.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提供专业意见。

二、权益保障1. 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期间,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包括检查、调查、拍照、录像等;2. 监察员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环保相关的信息和文件;3. 监察员有权制止违法环境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4. 监察员在工作中受到暴力威胁或遭受人身伤害时,有权向警方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罚。

三、行为准则1. 监察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2. 监察员在监察活动中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和个人收取财物;3. 监察员应当保护环境保护部门的声誉和利益,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4. 监察员应当尽职履责,认真、准确地填写监察记录和其他相关报告。

四、奖励和惩罚1. 对于履职尽责、工作优秀的监察员,环境保护部门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监察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纪律处分和法律惩罚。

五、培训和提升1. 环境保护部门将定期组织监察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监察能力;2. 监察员可以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培训课程,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3. 环境保护部门将为监察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设备,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六、监察员的义务1. 监察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尽职履责,勤勉工作;2. 监察员应当保护环境资源,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并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3. 监察员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4. 监察员应当自觉维护个人形象和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不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工作制度第一篇:环境监察工作制度黔东南州环境监察支队各项工作制度为增强我支队活力,提高工作效率,调动我支队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经讨论,我支队实行在局长领导下的支队长负责制,全支队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项工作分工到人、各负其责。

一、岗位职责姚驰云同志岗位职责(支队长):1、主持支队的全面工作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支队范围内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本支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贯彻执行,并经常检查、督促、实施执行情况。

3、负责本支队职责范围内的全面工作,对全支队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制定本支队的工作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检查、落实。

5、主特召开支队各种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安排部署省、州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检查督促工作开展、完成情况。

6、组织本支队的政治、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技术水平和素质,抓好两个文明建设;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全支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7、承办省厅、总队、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因病、因事期间,明确一位同志负责代理支队长履行职责。

潘定华同志岗位职责:(副支队长)1、在支队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支队长搞好本支队范围内业务技术工作, 分管排污申报、排污费核定征收稽查、支队内业管1 理工作。

2、努力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并经常下去检查实施执行情况。

3、根据州局的委托、支队长的委派,依法对辖区内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源排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环保法规和破坏生态环境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4、负责指定县(市)排污单位或个体,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二氧化硫和生态恢复费的征收指导工作,并负责该县征收排污费计划任务的完成。

5、参与环境综合整治和县(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协助支队长做好相关工作。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

环境监察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察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环境监察员是国家环境保护监察部门的执法人员,主要负责环境监察、执法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环境监察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察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职责,保证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环境监察员应具备执法能力和专业知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必须廉洁自律。

第五条环境监察员应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行为,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六条环境监察员应当维护国家环境保护利益,保护环境资源,履行好环境监察工作的职责。

第七条环境监察员必须忠诚于国家,忠诚于环境保护事业,为人民健康和生态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章环境监察员的职责第八条环境监察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检查,依法进行执法处置。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和调查工作。

(三)收集、整理和报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和资料。

(四)协助处理环境投诉和举报事件。

(五)协助环保部门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

(六)参与环保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

第九条环境监察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权力,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条环境监察员应当保护环境资源,有效执法,全面监督,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环境利益。

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员应当及时报告工作情况,服从上级指挥,配合协作,做好团结协作,加强部门协调。

第三章环境监察员的权利第十三条环境监察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依规行使环境监察执法权力。

(二)参与环境调查和监测工作,依法采样、检测和分析环境污染物。

(三)查封、扣押环境违法证据和物品,采取强制措施。

(四)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和配合。

(五)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决定。

第十四条环境监察员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依法依规保护环境资源,维护国家环境利益。

县环境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县环境监察大队规章制度

县环境监察大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环境资源安全稳定,提高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县环境监察大队内部管理工作,旨在规范环境监察大队的工作行为,确保环境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环境监察大队全体成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环境监察职责,努力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环境监察大队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务实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环境监察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第五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监察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环境监察大队坚持政治领导、党委责任、队长管理、各司其职、内部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的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

第七条环境监察大队设立机构包括办公室、执法检查科、监察督导科、信息科、综合行政科等,各科室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互相配合,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环境监察大队要依法履行向环保部门报送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等职责,确保环保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第九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估机制,对队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激发队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条环境监察大队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地方环保法规政策,认真开展巡查检查、督促整改和处罚追责等工作,保障环境监察工作的严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环境监察大队要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参与环保实践,推动形成人人争做环保志愿者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环境监察大队要推动环境监察技术手段的创新应用,不断提高监察效率和工作水平,为保护环境资源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建立健全环保工作档案和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管理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协同效率,便于工作查证和追溯。

第十四条环境监察大队要定期举办经验交流和专业培训会议,提升队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环保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环保行业环境监察员管理制度

环保行业环境监察员管理制度

环保行业环境监察员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重,环保行业承担着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环境监察员,确保其履行职责,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环境监察员职责1. 执行政府环境保护政策,负责环境法规的执行和监督;2. 检查和监测污染源,保障污染治理措施的有效性;3. 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4. 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并提出改进建议;5. 教育和宣传公众环境保护知识。

三、环境监察员选拔和培训1. 笔试和面试:对报名人员进行初步筛选,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2. 岗位培训:提供必要的环境监察知识和技能培训,以便监察员能够胜任工作;3. 在职培训:定期组织培训班和讲座,更新监察员的知识和技能;4. 考核评估:定期对监察员进行绩效评估,优秀者给予奖励,需改进者提供培训和指导。

四、工作流程1. 接收任务:根据环境问题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为监察员分派任务;2. 实地勘察:监察员前往污染源进行勘察和取证,记录有关环境污染的情况;3. 案件调查:对已经取证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污染源的运营情况和治理措施;4. 结果分析:综合各项调查资料,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5. 处理建议:对确认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案件,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或改进建议;6. 案件报告: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写成案件报告,上报到上级环境保护部门。

五、监察员权利和义务1. 权利:监察员有权利进入被调查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取证,并要求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记录;2. 义务:监察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的信息和资料;3. 纪律要求: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

六、监察员管理机制1. 上下联动:环境监察员与环境保护部门密切合作,及时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2. 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对监察员的勘察结果和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共享;3. 协作配合:与其他执法部门进行协作,在处理涉及多部门的复杂案件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4. 业绩考核:结合监察员的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进行年度评估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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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责 (64)二、环境监察人员和岗位职责 (65)(一)综合计划岗位职责 (65)(二)应急调查岗位职责 (65)(三)信访投诉受理岗位工作职责 (66)(四)核与辐射管理岗位职责 (67)(五)环境监察岗位职责 (67)三、管理制度 (69)(一)政务公开制度 (69)(二)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 (69)(三)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 (70)(四)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 (71)(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 (71)(六)对来文、来函投诉的回复制度 (72)(七)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73)(八)监察大队会议制度 (73)(九)环保联席会议制度 (75)(十)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 (75)(十一)环境监察人员学习制度 (76)(十二)自动监控室中心平台、自动监控站点工作制度 (76)(十三)征收排污费工作制度 (77)(十四)环境应急制度 (78)(十五)车辆管理调度制度 (78)(十六)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制度 (79)(十七)公开办事规则 (79)(十八)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79)(十九)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80)(二十)环境监察行政处罚程序 (81)(二十一)排污申报工作程序 (82)(二十二)排污费收缴工作程序 (84)(二十三)污染事故纠纷调处工作程序 (85)(二十四)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工作流程 (86)一、环境监察大队机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2、规范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依法对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和重点污染源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3、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任何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意见;对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现场核查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申报登记、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年度排污申报,依法征收排污费;5、对水源地区域污染源进行监管,确保辖区内的饮水安全;6、督促完成区域内工业炉窑及锅炉改造,推进新建清洁能源区建设;7、负责区域内噪声达标区及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8、对在役辐射源设施现场安全运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对废弃、闲置的放射源收贮处置;9、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纠纷以及检举控告环境违法行为的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协调跨地区、跨流域环境问题。

10、管理全区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工作,收集、报告、通报、发布环境污染和预警信息;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11、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环境应急方案,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开展应急人员培训等工作。

12、承担市、区环保局下达或上级监察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环境监察人员和岗位职责(一)综合计划岗位职责1.负责部门人事、文档等综合管理业务和内部协调运转、负责大队日常事务处理及后勤保障工作;2.组织安排大队会议,并协助大队领导督促、检查会议决议执行情况;3.负责大队有关文件的草拟以及文件收发工作;4.会同业务科室做好大队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会议记录、纪要编写、信息编印上报、档案管理工作;5.负责大队车辆、各种监察取证设备及其它实物资产使用管理工作;6.负责排污费的票据管理和每月排污收费的征收报表工作,建立排污收费征收、欠缴、滞纳金台帐及档案;7.负责年度排污申报审核工作;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应急调查岗位职责1.负责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3.指导各企业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4.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进行预测、预报、预警,并提出突发环境事件污染信息发布建议;5.承担投诉中心分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6.跟踪了解突发环境事件处理进展并上报信息;7.承办突发性污染事故及工业污染案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8.参与工业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工作;9.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失评估;10.指挥突发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1.参与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破坏损失评估;12.负责新区环境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和环保监督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三)信访投诉受理岗位工作职责1.负责调查处理辖区范围内的环境信访;2.负责环境信访接报、登记工作;3.承办或协助上级部门、信访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包括跨行政区域或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信访案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4.信访的快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信访动态;及时向大队领导、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信访信息,每月向大队上报信访处理情况并实行每周信访通报制度;5.负责环境信访的回访和反馈制度的落实;6.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人大、政协提案及批评建议的办理;7.负责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及排污费的测算工作;8.对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做好上报及建议工作;9.负责环境信访总结及本部门档案的归档工作;10.负责对各镇、街道转办信访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11.配合大队其他科室的工作。

12.组织管理社会监督员。

(四)核与辐射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负责核发放射工作安全许可证;2.负责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中的污染和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环境影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测;3.负责辖区内伴有辐射设施的排污申报登记并发放排污许可证;4.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监督管理;5.负责市管放射源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6.参与辐射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7.负责辖区内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组织指导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监测网络工作。

(五)环境监察岗位职责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2.负责辖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环保专项行动工作;3.负责对辖区内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参与处理;4.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工作,包括环境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等;5.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的申报通知书的下达和初审工作;6.负责征收、催缴辖区内排污者的排污费;7.完成上级或大队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管理制度(一)政务公开制度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环境监察工作公开、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公开环境监察的政策、法规依据,包括排污收费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2.公开环境监察办事机构、办事人员工作职权、职责,包括内部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

在执行公务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参加,佩带统一执法标志,出示环境监察证件。

3.公开环境监察行为规范、工作制度、工作程序。

4.公开征收排污收费的法规依据、征收标准和征收、使用情况。

5.公开在环境监察执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包括处罚依据、处罚程序、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

6.公开环境监察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二)现场环境监察工作制度1.确定辖区内的重点、一般污染源的名录,计划各类污染源的环境监察频率。

2.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3.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环境监察每季度不少于1次。

4.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环境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5.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环境监察,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

6.现场环境监察要求两人以上,出示证件后进入现场,并说明检查事项。

7.现场环境监察要求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携带必要的勘验、取证等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8.在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查询和取证,要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询问笔录。

9.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写明违法事实,履行告知制度。

10.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进行立案或提出处理意见,权限内的及时处理,权限外的要及时上报。

(三)现场巡视监察工作制度1.确定现场巡视监察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2.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视监察。

完成现场监察所规定的各项监察频次,提高环境监察质量。

3.执行现场巡视监察公务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并携带取证器材,做好监察取证工作。

到达现场后,应主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环境监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4.每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及中考、高考期间,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5.负责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巡视监察。

6.负责对园区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查找污染根源,做到及时处理,并上报大队领导。

7.现场巡视监察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询问笔录》。

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违法事实及初步处理意见等。

应要求被监察单位领导或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写明日期后,上报大队领导批阅。

8.发生异常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或减轻污染。

9.做好善后工作,提出调查处理报告,按时上报。

(四)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工作制度1.当12369环保热线接到群众举报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时,应认真登记、立案和妥善处置,同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在参与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时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理工作,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努力把危害降低到最小。

同时做好各项取证工作。

3.在参与污染纠纷案件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取证应当注意公正、权威,并尽量取得定量的证据;取证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做好记录。

4.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和上报移交工作。

5.在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材料和移交手续存档,以备查询。

(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制度1.收集资料,了解情况。

收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了解其中主体工程及配套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内容、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位置与去向。

2.提前约定。

联系建设项目环保负责人,约定督查时间、目的和须准备的资料。

3.出示证件,听取汇报。

见面后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自我介绍。

听取项目环保负责人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汇报。

4.对照环评,结合进度与汇报,逐项查看。

发现主体设备、工艺或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变动调整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的,应记入现场检查记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试生产前检查应全面检查防治设施和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情况,认定设施是否全面建成,是否具备与主体设备同时投运的条件。

试运行检查应全面调查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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