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定化妆品标签是指化妆品包装上的文字、图案、符号等标识物,用于提示消费者有关该化妆品的信息和使用要求。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使用化妆品,国家对化妆品标签做出了一些规定。
1. 产品名称: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主要成分,并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产品名称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特性。
2. 生产厂商信息:包括生产厂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进行咨询或投诉。
3. 净含量:明确标注产品容量或重量,有时也要注明净含量单位,如毫升、克等,以便消费者能够正确购买和使用。
4. 保质期:标注化妆品的保质期或有效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在使用时符合产品要求。
一般采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至”的形式表述。
5. 产品功效:化妆品标签上可以宣传产品的功效与特点,但宣传内容不能夸大、虚假或误导消费者,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规定。
6. 使用方法:说明如何正确使用该化妆品,包括使用部位、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等。
特别是对于含有特殊功效或使用方法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指导。
7. 警示语:对于一些存在风险的化妆品,如具有刺激性、敏感性或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需要在标签上进行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成分表:在化妆品标签上应当附上化妆品的成分表,明确标示各种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这样能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判断是否符合个人的需求和过敏反应。
9. 批准文号:国家对涉及特定功能或具有特殊药理作用的化妆品,要求在标签上标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其他相关机构颁发的批准文号。
以上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的规范,有关部门还在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确保化妆品标签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也应仔细阅读标签上的信息,选择符合自己需求的产品,并按照使用说明正确使用。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模版一、引言化妆品标签标识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增强化妆品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化妆品的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三、术语和定义1. 化妆品标签:指包装物上直接印制或粘贴的文字、图形和其他标识,以及与包装物相关的所有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指为了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所编印的说明手册、说明书等。
3. 主要成分:指化妆品中占比较大的成分,并对产品的效果与品质起着重要作用的成分。
4. 药品功能性标示:指化妆品具有特殊功效,或含有药物成分的标识。
5. 可贴标签面积:指化妆品包装上可用于贴标签的面积。
6. 必要净含量:指一个化妆品包装上必须标示的净含量。
7. 特殊存储条件:指化妆品在贮存和使用过程中需要特殊注意的温度、湿度、避光等条件。
四、化妆品标签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主要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贮存条件等信息。
2.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标准的字体、字号、颜色,确保清晰可辨。
3. 化妆品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形应当与化妆品实际情况相符,不得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4. 化妆品标签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要求,确保耐用、清洁,不褪色。
5. 化妆品标签应当与包装紧密贴合,不得容易脱落或剥离。
6. 化妆品标签上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内容。
五、化妆品说明书的基本要求1.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化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重要信息。
2. 化妆品说明书的字体、字号应当符合阅读习惯,确保消费者容易理解。
3.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使用简洁、规范的语言,不得使用夸张、含糊不清的表述方式。
4. 化妆品说明书应当采用清晰、直观的图示,辅助消费者正确理解和使用产品。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____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七条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化妆品产品的使用、销售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化妆品产品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以下是通常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内容:
1. 标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方法、成分表、净含量、批号等信息。
标签应以中文显示,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
2. 标签内容真实性:化妆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准确、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
禁止使用虚假宣传、夸大功效、隐瞒风险等不良行为。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以国家通用语言为主,如中文。
可以在国内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同时使用其他语言。
4. 标识要求:化妆品产品标识必须清晰、易识别,不能模糊、模仿其他产品或混淆消费者的判断。
5. 标识可追溯性:化妆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批号等信息,以便追溯质量问题和召回等相关事宜。
6. 标签更新:当化妆品产品发生规格、成分、安全性等方面的变更时,应及时更新标签。
7. 标识法规遵守: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确保生产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符合相关要求,且不得随意更改、撕掉或篡改标签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标签要求和管理规定应根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来确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化妆品标签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 化妆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作、使用化妆品标签,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化妆品销售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要求检查化妆品标签,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不得销售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产品。
二、标签要求1. 化妆品标签应当采用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图像,确保消费者容易辨认、理解标签上的信息。
2. 标签文字应当清晰、不模糊,字体大小应当适中,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阅读。
3. 标签上的文字、图像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成分、功能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4.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标准汉字,不得使用含有词语流行语、谐音词等不规范的表达方式。
5. 标签上的文字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表述方式,不得使用过多的专业术语或难以理解的描述。
6. 标签上的图像应当符合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得伪造、夸大产品的功效或效果。
7. 标签上的文字和图像应当清晰、整齐地排列,不得超出标签范围或遮挡其他信息。
三、标签内容1.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用途。
2.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注产品的净含量,含量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表示,不得误导消费者。
3.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成分表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类和命名。
4.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找到相关的售后服务和投诉渠道。
5.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日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注,确保消费者使用时安全可靠。
6.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包括适用人群、使用方法、保存方法等,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
7.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标明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相关认证标志,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1. 标签内容的准确性:化妆品标签上应准确地标注产品的名称、成分、用途、规格、批准文号等信息。
2. 字体和标注位置:标签上的文字应清晰可读,字体大小适中,标注位置应明显易见。
3. 标签语言:化妆品标签应使用国家规定的官方语言,或者是国际通用语言。
4. 涉及成分的标注:对于含有特殊成分(如酒精、防晒剂、香料等)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清晰标注其成分含量、功效和适用人群等信息,并遵循国家的安全标准。
5. 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标签上应清晰标注化妆品的适用人群和使用方法,以便消费者正确使用。
6. 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于存在一定风险或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化妆品,标签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以便消费者判断产品的保质期限。
8. 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标签上需要标注相应的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9. 公司名称和联系方式:标签上应标注化妆品生产或销售公司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消费者查询和投诉。
10. 化妆品的净含量:标签上应标明化妆品的净含量,如克数、毫升数等。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健康状况选择适合的产品。
化妆品标志管理规定100号令cascade

第十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 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包装上。 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包装上。 释义:标志可以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释义:标志可以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1. 印或粘贴在销售包装上, 印或粘贴在销售包装上, 2. 印在于销售包装相连的小册子或 纸带或卡片上, 纸带或卡片上, 3.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释义:强制性标注内容有位置要求如下: 释义:强制性标注内容有位置要求如下: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展示面的显著位置 净含量:展示面, 净含量:展示面,如因包装原因无法标注时也 可以标注在可视面上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日期(批号除外)、 )、全成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日期(批号除外)、全成 分表、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志、 分表、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和标志、安全警 告用语和其他(有必要时): ):可视面 告用语和其他(有必要时):可视面 注意: 注意:卫生许可证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号 也是强制性标注内容
标识中除注册商标外, 第二十一条 标识中除注册商标外,其余内容 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 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 字或者外文的, 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 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 第二十二条 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平方 厘米的, 厘米的,标识中强制性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 得小于1.8毫米 除注册商标外,使用的拼音、 毫米。 得小于 毫米。除注册商标外,使用的拼音、 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并且净含量不 平方厘米并且 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平方厘米并且净含量不 大于15克或 毫升的,可以仅标注名称、 克或15毫升的 大于 克或 毫升的,可以仅标注名称、生 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日期。 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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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的目的是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卫妆准字
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第七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 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 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易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
标签中至少应有一处完整标注名称,即除商标外,名称中的文字或符号均应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不得有间隙。
(三) 名称中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 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
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
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
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颊彩、发彩、眼彩、眼影、护发素、精华素、面膜、发膜、腮红、甲彩等。
(六) 同一系列的化妆品,但香型、颜色等不同时,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必须在产品名称后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染发类产品名称必须标注所染颜色或色号。
第八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 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标签中必须标识SPF值;可以标识UVA防护功能、广谱防晒功能、PFA值或PA+~PA+++、防水、防汗功能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
所有标识的防晒功能均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依据。
(二) 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 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三) 防晒化妆品PFA值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小于2时,不得标识UVA防晒效果。
2.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2~3之间(包括2和
3),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3.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在4~7之间(包括4和7),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4. 当所测产品的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大于等于8,可标识PA++或PFA实测值的整数部分。
(四)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防晒化妆品,可标识广谱防晒:
1. SPF值≥2,经化妆品抗UVA能力仪器测定?C≥370nm。
2. SPF值≥2,PFA值≥2。
(五) 防晒化妆品在标识防水性能时,应标识出洗浴后的SPF值,也可同时标识出洗浴前后的SPF值。
并严格按照防水性测试结果标识防水程度:
1. 洗浴后的SPF值比洗浴前的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性能。
2. 通过4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一般抗水性能(如具有防水、防汗功能,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所宣称抗水时间不得超过40min。
3. 通过80min抗水性测试的,可宣称具有优越抗水性,所宣称抗水时间不超过80min。
第九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经过敏性测试”、“适合敏感性肌肤”、“不引起粉刺”等相关用语,必须有相应检验数据及/或临床报告作为依据。
第十条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生产加工的,必须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的,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标示。
第十一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必要的警示信息,如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
鼓励化妆品标签上标识“本品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
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染发类化妆品(暂时性染发产品除外)必须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专业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等相关用语。
(五)育发、美乳和健美类产品须在标签上标注:本产品功效未经卫生部检验机构验证。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压力灌装气雾剂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避开口、鼻、眼,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二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
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三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不得把化妆品批件或化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作为标签内容。
第十四条附件1和附件2分别例举了化妆品标签推荐功能宣称用语和禁止标注用语,但均不限于所列举内容,卫生部将不定期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以往发布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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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