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读书笔记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4篇)

2024年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____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作用和意义,并总结出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首先,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一个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领域中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它是指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导致损害的一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明确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损害赔偿的方式,并规定了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深入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相关原则,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合法权益。
侵权行为往往意味着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被侵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不良后果。
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有效保护。
在学习《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作为一个公民,要积极守法、尊重他人的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原则是多元化的。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无过错责任和约定责任等多种责任原则。
这些原则相互之间具有独立性,各自适应不同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进行合理的选择。
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到不同的侵权行为可能会适用不同的责任原则,这对于正确处理侵权纠纷、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最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需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侵权行为不仅会给个体带来损失,也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适用侵权责任法时,需要综合考虑公众利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多个因素,判断侵权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合理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罚措施。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权益以及社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侵权责任法》,我深刻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责任范围等内容,对于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
下面是我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侵权责任法》让我明白了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
侵权行为指的是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而侵权责任则是指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通过学习,我深刻理解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有助于我在实际生活中判断和处理侵权行为。
其次,学习《侵权责任法》使我了解了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包括侵权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目的等。
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
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由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
过错是指侵权行为实施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存在的过错,包括故意过错和过失过错。
了解了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我在实际生活中能更准确地判断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再次,在学习《侵权责任法》过程中,我了解了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等。
行政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对侵权行为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刑事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依法对侵权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最后,在学习《侵权责任法》中,我进一步了解了如何维护个人权益。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
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
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
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观后感

侵权责任观后感最近看了些关于侵权责任的东西,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也让我忍不住想要唠唠。
以前吧,我对侵权责任的概念那是相当模糊,就觉得好像谁欺负了谁就得负责,但这里头的门道可太多了。
就像在那些案例里看到的,一个不小心的举动可能就会引发一场侵权的纠纷。
比如说,有个哥们儿在小区里遛狗,没牵好绳,那狗一下子就把路过的小孩给吓着了,小孩摔倒还擦破了皮。
这事儿看着简单吧,但这里面就涉及到侵权责任。
狗主人没尽到管好宠物的义务,就侵害了小孩的权益,不管是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
这就好比在马路上开车,你要是不小心闯了红灯撞到别人,那肯定得负责呀,这就是最基本的不能侵犯他人的安全权益。
还有一些更复杂的情况呢。
比如说商家卖东西,要是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那这商家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像是你买了个椅子,结果一坐上去就散架了,把你摔个四脚朝天,你说这气不气人?商家可不能光想着赚钱,还得保证卖给消费者的东西是安全可靠的。
我就想啊,这就像是一场场无形的契约,如果一方违反了,那另一方就有权利要求赔偿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看这些侵权责任的事儿的时候,我还发现一个挺有趣的现象,就是证据的重要性。
你想啊,要是有人说你侵权了,你肯定不能平白无故就认了呀,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对方的过错。
就像两个人在马路上不小心撞了一下,都说是对方的错,那这个时候,周围有没有监控,有没有目击证人,就成了关键。
这就像是一场没有硝烟的“证据之战”,谁的证据更有力,谁就更有可能在这场侵权纠纷里占上风。
再说说网络上的侵权责任吧。
现在网络这么发达,每个人都能在网上发声,但有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侵犯到别人的权利。
比如说随便盗用别人的照片发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还装作是自己的生活照,这就是典型的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还有在网上乱造谣,对别人的名誉造成损害,这也得承担侵权责任。
我觉得网络就像一个超级大的公共场所,虽然大家可以自由活动,但也得遵守规则,不能侵犯他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程啸读后感

侵权责任法程啸读后感首先呢,以前我觉得侵权责任法就是那种很干巴巴的条文,什么这个情况下赔,那个情况下不赔之类的。
但是程啸老师一讲,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了。
他就像一个魔法师,把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变成了一个个生动的故事。
比如说在讲过错责任的时候,他不是简单地说什么是过错,而是列举了好多生活里常见的例子,像有人在小区里遛狗没牵绳,狗把小孩吓着了,这就是典型的有过错的行为。
通过这些例子,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原来所谓的过错就是没有做到一个正常理性的人该做的事情。
然后呢,在谈到特殊侵权的时候,那真的是让我大开眼界。
像产品责任这块儿,我以前就想,东西出了问题就找厂家呗。
可程啸老师详细地分析了从产品的生产、销售到最后消费者使用的整个链条,每个环节可能承担的责任。
这让我意识到,原来在这个复杂的商业社会里,侵权责任的界定可不是那么简单粗暴的。
这就好比是一场接力赛,产品从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每个“选手”都得保证自己不出错,不然就得承担侵权责任。
还有哦,关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这一块。
程啸老师的讲解让我感觉像是在学习一门生活中的经济学。
他讲到不仅仅是直接的损失要赔,像医药费之类的,那些间接的损失,比如因为受伤耽误工作的收入损失,也得赔。
这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侵权行为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而这些反应造成的损害都得由侵权人来买单。
这可太合理了,毕竟一个人被侵权了,受到的影响往往是多方面的。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让我有点小郁闷。
就是感觉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还不太清楚这些侵权责任的规则。
就像我跟朋友聊天说起一些侵权的事情,他们还是那种很模糊的概念,觉得只要是出了事就全怪一方或者就稀里糊涂地自认倒霉。
这时候我就特别想把程啸老师讲的这些东西一股脑儿地都告诉他们,让他们也能明白自己的权益到底在哪里。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篇一: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1(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前者,指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中受害人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都属于积极损失;后者,指应该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
如因误工减少收入,或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
三、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只要损害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的结果也就是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损害本身又具有可补救性和确定性,即可追究责任。
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区分标准是过错程度的大小。
故意,是指明知损害发生危险的存在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预见标准一般分为普通预见水平和专业预见水平。
前者是指一般人通常对事务应具备的预见能力,后者是不同专业的人对其专业范围内的事务通常具有的中等预见水平。
一般认为,一个专业人士违反了普通预见水平的,即构成重大过失。
由此,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一般场合下看行为人的身份,如果专业人员未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则认为构成重大过失。
来看两例:(1)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读后感

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读后感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还直犯嘀咕呢。
想着侵权责任法这东西,肯定满是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得把我绕晕。
可没想到,程啸老师就像个魔法大师,他把那些生硬的条文变得像故事一样有趣。
书中用好多实际的案例来解释那些复杂的概念。
比如说,在讲过错责任的时候,举了一个路人不小心碰倒别人东西的例子。
我一下子就明白了,哦,原来过错责任就是要看看这个人有没有不小心做错事啊。
这就好像我们平时生活里,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你要是故意的那肯定不对,要是不小心的,那就得看看具体情况,这就是过错责任在生活中的影子呀。
这些案例就像一把把小钥匙,打开了我理解侵权责任法的大门。
而且啊,程啸老师的讲解特别细致。
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到各种不同类型的侵权,像什么产品侵权、环境侵权之类的,都讲得清清楚楚。
我感觉自己就像个小侦探,跟着老师的思路,一点点去剖析每个侵权案件里的奥秘。
以前我觉得侵权这种事儿,就是谁受伤了谁有理,但看了这本书才知道,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
再说说这本书的逻辑结构。
那真叫一个条理清晰。
就像搭积木一样,一块一块稳稳当当的。
从最基础的侵权责任法的概念开始,然后慢慢往上垒,讲到各种特殊的侵权情形,最后再总结归纳。
我读着读着,就感觉自己脑袋里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知识也像积木塔一样,越搭越高,还稳稳当当的,一点也不乱。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那么轻松就能完全吃透的。
有些地方涉及到比较深的法律理论,我还得反复读上几遍才能明白。
但是这也正说明这本书有深度啊。
就像爬山一样,越往上爬越吃力,但爬到山顶看到的风景也越美。
当我费了些力气搞懂那些复杂的部分后,那种成就感也是满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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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责任法重述之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读书笔记
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在学界引起广泛关注,这不仅是研究媒体权利保护和媒体责任法律界限的重要成果,而且也是法学研究的一种创新形式,体例新颖别致,内容丰富多彩、切合实际,被誉为中国的侵权责任法重述的内容之一。
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这两个概念,是侵权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最为复杂、最具有挑战性的范畴,是侵权责任法理论和规则科学化、系统化的典范,关系到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的公平、科学、合理,因而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特别值得研究,成为进入21世纪以来的侵权法的研究重点,受到世界各国侵权法学家和法官的重视。
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极为丰富的现实,杨教授对侵权行为形态和侵权责任形态的理论和规则进行不断研究、修改和丰富,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和规则,具有比较严密的逻辑关系和切合实际的实践应用的现实性,能够指导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中,正确应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准确确定侵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及其份额。
这一探索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
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特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必与特定的侵权责任形态相对接,即特定的侵权行为形态必须对接特定的侵权责任形态。
这是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诀窍”。
法官在审理侵权责任案件中,在经过审理查明侵权责任案件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只要确定了该侵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可以对照找出该案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并且根据不同的侵权责任形态的具体规则,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科学、合理地分配赔偿责任,准确确定侵权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商标间接侵权责任探讨》读书笔记
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也对传统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直以来,中国司法实践倾向于给网络交易平台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而对其施加较轻的义务。
因立法缺乏直接可适用的明确规定,在裁判商标间接侵权案件时,法院往往会参考著作权法律制度中的避风港原则和“通知-删除”规则,判决书中援据的法律却五花八门。
商标权与著作权不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不能完全描画著作权案件的裁判思路。
另一方面,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责任区分需要通过具体行为判定,网络交易平台应该承担的义务也要根据技术水平、交易方式等具体情节来确定。
探讨网络商标间接侵权问题,必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
传统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建构是以实体营销为基础的,当商品脱离实体店,主要在网络上进行流通时,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逐渐进入了法律的视野。
这里,杜教授主要以司法发展、立法回应和主要问题探讨为分析路径,梳理中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对相关问题的回答,整理出目前中国立法和司法就网络交易平台间接侵权问题的政策取向。
杜教授认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属性不同,著作权保护的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其保护基础在于创作活动产生的一种权利,权利的财产权属性较强。
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类型,与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利不同,它是一种标识性权利,权利的财产权属性较弱,保护范围和强度不及专利权和著作权。
既然著作权和商标权在权利属性上存在差异,其权利边界就会不同,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间接侵权和商标间接侵权时,不能适用完全一致的规则。
《权衡与博弈: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路径抉择》读书笔记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若能确定抛掷行为人或者坠落物主人,无疑应依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该行为之复杂性与特殊性即在于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对受害人与潜在加害人进行利益权衡,结束了“无法可依”、“同案不同判”等尴尬境况,但却引燃了法学理论界、实务界激烈争论的“导火索”。
张新宝教授曾在书中写道,“那条有关‘高空抛物责任’的规定,尽管局势表明它将极有可能成为‘法律’,但是打死我也无法认识到其中的正义性”。
文章对高空抛物问题进行重新解读,采用文献考察、实证分析及法经济学研究等方法,探讨高空抛物致害的处理规则,并藉此提供可行性解决路径。
作者从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司法困境(一)法院层面:多方推诿下的无奈选择(二)法官角度:裁判规则的缺失与尴尬。
其次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法律障碍角度(一)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规则的公正缺失(二)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规则的效率缺失(三)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规则的人权基础缺失。
其三从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一)社会总成本的经济模型(二)受害人自担风险与可能加害人责任规则的成本比较(三)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成本分析。
最后分析了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解决路径(一)刑事检讨:高空抛物致害首先应考虑追究刑事责任(二)权宜之计:高空抛物诉讼的复合结构与裁判规则(三)根本之道: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社会法救济。
《侵权行为法上损害概念的梳理与抉择》读书笔记
文章一步一步的深入浅出的分析了侵权行为上损害概念的由来及其它一系列问题。
所谓侵权损害赔偿,无非借由赔偿的手段或者结果,使得损害有如未曾发生一般。
事实上,如果将对于过错的评价视为侵权法的内在逻辑和伦理正当性的依托,单从其客观效果上说,侵权行为法的第一使命便是填补损害。
在没有损害出现的场合,侵权行为法是没有用武之地的。
所以,“损害”历来都位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中,甚至被认为是“侵权责任法第一要件’。
文章深入其中,就会发现研究损害概念既多理论的趣味,也富实践的裨益,而且,面前徐徐展开的还是一幅经验和逻辑长期博弈的历史画卷。
作者从观察视角的变迁—一分析了从具体损害到差额说。
其中又有折中论的出现一组织说。
又深入分析了损害概念在中国的各种学说分类差额说的境遇、损害概念的二元结构、与组织说的本质差别、损害与侵权责任构成。
真正有意义的倒是在明了这些概念之争后,深入理解责任成立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区分的功用,深入研究侵权责任各构成要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以及结合日常经验、规范意旨对损害进行类型化研究。
当然,差额说所确立的比较方法(即将加害行为发生后现有的状况和设若加害行为不发生应有的状况进行比较,而不是将加害行为发生后现有的状况和加害行为发生前的状况进行比较)仍然值得借鉴;差额说谢幕后,对损害的计算究竟应该采用主观计算方式还是客观计算方式、如何运用法规意旨去发现和评价损害、损益相抵制度如何设计等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