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8•【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征收批前程序第三章土地征收报批第四章土地征收批后程序第五章补偿安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土地征收的报批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问题,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土地征收具体事务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土地征收程序。
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公告、补偿费用支付情况等需要公告、公示的事项,应当做好公告、公示现场的信息采集、证据留存和归档。
2021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欧阳光明(2021.03.07)(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有房证依证,无房证按实测,装饰部分可协商。
如政府委托评估,则依评估报告结果协商。
总之,可谈价,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争取。
还有猪舍、鸡舍等附属物也有价值,果树、地下窑,手压井、地上青草。
一)1:1.3是对单元楼房说的,如果是平房的话就不是这个比例了,补偿比例没有相关规定,单元房也有1:1.5的呢,要看房子的地段了.(2)房屋拆迁补偿是有合同的,他肯定要在合同期限内给你交新房的,要不你可以拿合同和开发商通过法律来解决!(3)按4350元/㎡,这个价格也是没有合理不合理的,关键是你觉得合适你完全可以要钱,不回迁的,大主意还是要自己拿的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你是XX(地方)的,可以去查查您所在地方当地的标准,另外有法律规定如果规定基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费的总和补色超过土地被征收琪娜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标准是什么 农村房子拆迁赔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标准是什么农村房子拆迁赔偿标准一、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标准是什么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标准是什么一、补偿标准征地的补偿费分为两种。
其一,征用农村耕地的补偿费。
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附着物的补偿费。
其二,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这一般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二、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1、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实际情况来确定。
计算公式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县部门以上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按照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
三、新农村建设宅基地是否有补偿一看你们和村里签了协议没,有协议,按照协议办;二看你们当地政府是否出台相关政策没有,宅基地是免费提供还是按照建筑面积给与补贴。
目前我国宅基地人均是300平方米,还存在散、乱、空的现象。
国土资源部近日下发相关《通知》,为地方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有媒体报道称,根据通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关于城镇居民的宅基地不予发证问题,国家目前有明确规定,城市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这是有严格要求的。
按照法律和登记规则,城市居民是拿不到合法的产权。
四、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宅基地属于公有财产,其产权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
村民在宅基地上可建立房子。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常识:国家为了保障拆迁过程中农民的权益,也对拆除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新的房屋拆迁补征地拆迁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
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
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较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
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
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
较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
这些就是具体的标准。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安化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

安化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据“惠民、兴业、活村”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下称“县征拆办”)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为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监委、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城管执法、法制、征拆等部门及征拆机构、用地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安置工作任务。
农村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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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献的记载为准。
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顿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献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相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献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如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如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顿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顿的规定执行。
房屋的补偿安顿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消的补偿安顿(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消的补偿安顿:(1)对未转为城乡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顿:(2)具有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之欧阳生创编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建筑面积有房证依证,无房证按实测,装饰部分可协商。
如政府委托评估,则依评估报告结果协商。
总之,可谈价,自己的权益一定要争取。
还有猪舍、鸡舍等附属物也有价值,果树、地下窑,手压井、地上青草。
一)1:1.3是对单元楼房说的,如果是平房的话就不是这个比例了,补偿比例没有相关规定,单元房也有1:1.5的呢,要看房子的地段了.(2)房屋拆迁补偿是有合同的,他肯定要在合同期限内给你交新房的,要不你可以拿合同和开发商通过法律来解决!(3)按4350元/㎡,这个价格也是没有合理不合理的,关键是你觉得合适你完全可以要钱,不回迁的,大主意还是要自己拿的二,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你是XX(地方)的,可以去查查您所在地方当地的标准,另外有法律规定如果规定基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助费和安置费的总和补色超过土地被征收琪娜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耕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公式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土司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
房屋被征收,补偿款怎么计算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被征收,补偿款怎么计算都说拆迁补偿,既然有拆迁就会有补偿,我国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金额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下面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拆迁补偿的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提供周转房。
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则不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该费用的标准,按照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进行补偿。
具体而言,停产停业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企业拆迁而导致停产停业期间的经常性费用开支;间接损失是指指停产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盈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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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和其他权利人(下称被征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1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依据“惠民、兴业、活村”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用地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渔场、牧场、林场、茶场等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县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下称“县征拆办”)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为征地拆迁专门机构(下称“征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务性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征地拆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公安、监委、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审计、城管执法、法制、征拆等部门及征拆机构、用地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处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拆安置工作任务。
被征拆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四条征拆安置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统一补偿标准、统一拆迁、住宅安置规划先行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被征拆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在征拆工作实施前,足额拨付到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县征拆办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征地拆迁资金的项目,不得实施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入征地拆迁资金专用账户前,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发改部门批复(核准、备案);项目的用地范围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的用地须纳入县国土资源局储备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报批计划。
第六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与社会保障工作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县征拆办组织对全县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征地拆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征拆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总费用的比例实行计提,具体计提比例按《安化县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办发【2018】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九条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县城南区、县经开区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或将拟征地相关内容以告知书形式送达到被征拆人。
被征拆人对拟征地公告(告知书)需要听证的,可以申请听证,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主持听证工作。
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征拆机构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居民住宅、其他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拆人共同确认。
拟征地的相关被征拆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根据其房屋原始建房批准档案与记录或采取照像、摄像、勘测等方式取证,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签字证明或予以公证。
确认或调查取证结果作为土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三)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四)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五)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六)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和抢养殖等;(七)其他骗取补偿的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在发布《拟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函告公安、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房管、民政、林业、农业(畜牧水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自收到书面函告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收范围内依法暂停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
被征拆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办理相关审批确认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达后,县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县城南区、县经开区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被征拆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等合法证明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取证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县征拆办会同征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居委、村组发布,并听取被征拆人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三条被征拆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县征拆办提出。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申请听证的,县征拆办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征收土地批准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征拆机构应当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家庭人口情况等。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公示无异议的,按公示结果予以补偿。
被征拆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五条征拆机构根据经公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与被征拆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时间和方式;(二)腾地期限;(三)违约责任;(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被征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出土地。
被征拆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拆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第十七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附件1)。
土地按该土地原用途、土地所处区片等级及地类补偿。
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青苗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种类和标准给予补偿 (附件2);(二)征收果园、茶园,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视作物的种类、生长期和生长状况,按苗期、管理期、产果期划类,按面积予以补偿。
零星栽植的折合成亩计算补偿(附件2);(三)混栽、混种、混养的按其中主要产出物的标准予以补偿;季节性套种的按原有土地类别补偿;(四)未种植作物的土地不给予青苗补偿;(五)补偿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用地单位处理;(六)经林业、农业、工商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名贵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机构核实,给予搬迁移栽补助(附件3)。
第四章房屋拆迁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应当进行合法性认定。
被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由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认定。
经合法性认定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
未经合法性认定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补偿(附件4)。
房屋拆迁补偿根据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证件或经征拆工作联席会合法性认定确认的面积、结构、使用性质、使用年限核定。
(一)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认定;(二)房屋按其结构进行类别认定,使用性质分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三)房屋建设使用年限按折旧率乘以类别补偿单价作为该房屋计算补偿的单价。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性用途的,按住宅补偿。
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经营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按实际营业净面积(剔除厨房、厕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补偿费,商品和营业用具等自行处置,不再另行补偿。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加工制造,在拟征地公告发布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并事实生产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证明,征拆机构核定后,其生产用房可按照所属房屋结构的补偿标准另增加30%的补偿费(包括停产停业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调试、处置、人员过渡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拆迁合法学校、幼儿园、医院等非个人居住用房,按房屋及附着物补偿之和的50%增加补偿费,用于解决物品搬运处置、人员过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需要补偿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拆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寺庙、教堂、涉外房屋,由征拆机构会同民族宗教、外事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唯一住房且被征收人家庭困难的,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总额低于7万元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管委、县经开区管委审查,征拆机构批准后,可以补足7万。
第二十四条拆迁特殊的建(构)筑物、明显超出本办法补偿标准的以及本办法未规定补偿标准的生产生活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经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认定,引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值进行补偿。
实施评估时由被拆迁人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得将土地价值评估在内,评估费用纳入征拆总成本。
第二十五条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