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打印格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关于调整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打印格式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2.06.2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02.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13号)
为有效配合中国电子口岸试点工作的推进,适应海关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便利企业办理进出口申报相关手续,决定对报关单填制要求和报关单打印格式进行必要的局部调整,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实际日期一致。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该栏目允许为空。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申报进口日期或申报的进口日期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境日期不符的,应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为准,由海关予以更正。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二、已运行“中国电子口岸”联网申报子系统的海关关区,除可使用预先印制的空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套打报关单之外,也可使用空白A4打印纸直接打印。
直接打印的报关单经海关签章后,与套打的报关单具有同等效力。
海关现行
报关单审核、接单、出具证明联作业流程不变。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电子数据填制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1.0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0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14号)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一、进口转关申报单(一)表头录入“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2-海运3-铁路4-公路5-空运6-邮运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
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
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2-直转3-中转8-过境9-沿海内支线。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为保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顺利,现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如下:一、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增加"原产地证书代码"和"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Y"为"原产地证书代码"。
"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目前为:"01"、"02"、"03"、"04"。
填制要求:属于"曼谷协定及中巴优惠贸易安排"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1";属于"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简称"中国东盟早期收获"),包括"中泰蔬菜水果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以及对原产于老挝、柬埔寨、缅甸若干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的填"02";属于"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3";属于"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项下的进口货物填"04"。
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具体填制要求(一)"备案号"栏:填写"Y"+原产地证书编号。
香港、澳门CEPA项下进口报关单填写"Y"+11位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随附单据"栏:使用海关H2000系统申报的,在本栏随附单证代码项下填写"Y",在随附单证编号项下的""内填写"优惠贸易协定代码"。
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此栏不填报原产地证书相关内容。
(三)"备注"栏:使用海关H883/EDI系统申报的,填写 ""。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2017年总署第13号公告 报关单填制规范变化解析-1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6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
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证实货物已实际入、出境后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或核销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3-26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四、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六、海关接受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保税核注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
(二)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
(三)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注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一致性。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财政部等11个部门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相关海关监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适用范围(一)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企业管理(二)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3.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三、通关管理(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五)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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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变化内容
“七、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新增:
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 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 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三、具体变化内容
“八、运输方式” (二)-7拆分为7&8: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 “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 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三、具体变化内容
修改1: 20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 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13号: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 +“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 编号”+“>”。 修改2: 20号: (七)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根据2014年33号公告补充)(新增) 13号: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 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新增:(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13号: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 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九、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新增: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 进出境货物,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 (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8、“随附单证”
9、“标志唛码及备注” 10、“特殊关系确认” 11、“价格影响确认” 12、“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 使用费支付确认
三、具体变化内容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20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13号: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 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具体变化内容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 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 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 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董事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3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 )发布时间:2017-03-17
二、本次调整涉及的主要变化
1、“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7、“许可证号”
2、“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3、 “运输方式” 4、“征免性质” 5、“贸易国(地区)” 6、“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二)-11 新增: 与1-8对应,填补漏洞,明确区内端运输方式。
11.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 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 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四、征免性质”
新增:
(六)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 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 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三、具体变化内容
“十六、贸易国(地区)” 20号: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 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 进口填报购自国,出口填报售予国。 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本栏目对“两地”的界定没有变化 , 但是对通过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时的两地界定 进行了条文上的明确,减少争议。
三、具体变化内容
20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13号: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 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新增: 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玄机:52号文有,20号文删掉,13号文增加 唯一的原则 :适应经济发展和进出口需求 “二十、许可证号”
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
邵建华 2017-3-18
一、报关单填制的法律依据
1、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发布时间:2004-09-21
2、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08-08-22 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 公告)发布时间:2016-03-28
三、具体变化内容
“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规 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 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 报关单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公告执行。 其一,纠正了文字上的错误; 其二,优惠项下的填报要求,明确填制依据为51号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