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设计规定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可编辑(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可编辑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深基坑设计四大要求及施工十大要点

深基坑设计四大要求及施工十大要点深基坑的支护结构通常是临时性的结构,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建设部门的经济投入,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这种临时性的支护结构并不能确保工程的安全可靠性,一旦操作不当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今天一起来看深基坑在支护技术上和施工设计中都有哪些要求.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根据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和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基坑工程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即一级、二级和三级深基坑工程,其对应的重要性系数分别取1.1、1.0、0.9.一级:周边环境条件很复杂;破坏后果很严重;基坑深度大于12m;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水位很高、条件复杂、对施工影响严重.二级:周边环境条件较复杂;破坏后果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12m,大于6m;工程地质条件较复杂;地下水水位较高、条件较复杂、对施工影响较严重.三级:周边环境条件简单;破坏后果不严重;基坑深度小于等于6m;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水位低、条件简单、对施工影响轻微.不同基坑支护技术的适用范围1.钢板桩这种建筑施工技术是一种相对比较简单的支护的设计方法,而且投资比较低.这种设计方法通常用于软地层.2.地下连续墙这种墙体结构的设计能够有效地提高整个建筑的刚度,提高整个建筑的防渗性.此结构通常情况下,用于软粘土及沙土等各种地质结构比较复杂的施工环境中.3.柱列式的灌注桩的排桩支护这种支护技术的设计方式主要分为疏排设计和密排设计两种形式.这种支护的设计在桩顶的设计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浇注相对比较大的截面的钢筋,并且一定要确保混凝土梁帽连接的可靠性.为了防止地下水及其杂质在空隙内流入深基坑内,在建筑过程中应该使用高压注浆的操作方法.除此之外,在建筑的深基坑支护的设计中还有土钉墙支护、锚杆喷射支护、锚索支护、桩锚支护、锚板墙支护、水泥土桩的深层搅拌支护等各种不同的施工技术.深基坑支护4大设计要求1.深基坑的设计应该满足建筑的稳定以及变形的建筑要求,即正常使用的极限状态和承载能力极限的状态两种.2.深基坑的设计应该保证极限状态满足足够的安全系数,切实确保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性.3.深基坑的设计应该根据周围的实际情况,计算出支护结构的稳定性以及控制的变形范围.4.深基坑的设计应该依据周围的环境做出适当的水平位移,确保建筑的观测性好,同时也确保周围环境的安全.此外,在深基坑的设计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其他细节方面的问题,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性.深基坑支护施工10大基本要求1.深基坑围护必须根据设计要求,深度及现场环境工程进度来确定施工方案,纺制后经单位总工程师审批,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符合规范及法律法规要求才能施工.2.深基坑施工必须解决地下水位,一般采用轻型井点抽水,使地下水位降到基坑底1.0m以下,须有专人负责24h值班抽水,并应做好抽水记录,当采取明沟排水时,施工期间不得间断排水,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3.深基坑土方开挖时,多台挖土机之间间距应大于10m,挖土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得深挖.4.深基坑上下应挖好阶梯或支撑靠梯,禁止踩踏支撑上下作业,基坑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5.人工吊运土方时应检查起吊工具,工具是否牢靠,吊斗下面不得站人.6.在深基坑边上侧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土边缘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应离开0.8m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5m.7.雨季施工,坑四周地面水必须设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及地面水流入深基坑,雨季开挖土方应在基坑标高以上留15~30cm泥土,待天晴后再开挖.8.深基坑回填土要四周对称回填,不能一边填满后延伸,并做好分层夯实.9.深基坑施工中,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确保每道工序在安全保证的前提下才能抓质量、进度.10.对深基坑施工中的关键部位,必须严格控制,前道工序未验收签证,后道工序绝不允许施工.深基坑的基础知识,你都掌握了吗?。
深基坑的规定

深基坑的规定深基坑是指在土地中挖掘深度超过一定限度的基坑,用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如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车站等。
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深基坑施工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下面介绍几个常见的深基坑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察和设计。
深基坑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和设计,了解地下土层、地下水情况、地震状况等,为施工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设计方案。
二、深基坑的支护结构必须符合规定。
支护结构包括支撑、封闭和排水等,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计,满足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需求。
支护结构必须由专业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深基坑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专门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施工,保证施工的安全进行。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限制非相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并按照规定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检测和监控。
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土体变化、水位变化、变形和渗流等进行不间断的监测和实时处理。
同时,必须对支护结构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验收。
深基坑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专业的验收,包括土层和地下水的检测、支护结构的检查和测试等。
只有通过验收,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开始进行地下建筑的施工。
六、应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深基坑施工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施工方案、防治措施、应急预案等。
同时,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了解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七、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人员。
深基坑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人员和技术力量,能够有效组织和实施深基坑施工。
总之,深基坑施工具有较高的风险和难度,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施工的安全进行。
只有在专业设计、严格管理和科学施工的基础上,才能确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红线定位图;(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
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
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施:(一)开挖深度5~10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为了满足建筑物的功能要求以及地下空间的利用需要,采用深挖和暂时支护的方式在地下挖掘形成的大型坑体。
深基坑的施工与管理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施工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以下是深基坑管理的一些相关规定:一、设计规定1.深基坑设计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根据坑体的深度、土质工程性质、下部建筑物情况等因素确定挖掘方式和支护措施。
2.深基坑设计应满足土质条件、地下水位等要求,具备良好的排水和防渗能力。
3.深基坑设计应考虑周边建筑物的影响和变形控制要求,采取相应的支护措施。
二、施工规定1.深基坑施工需进行前期调查勘察,确定土层情况、地下水位以及周边建筑物和管线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和支护措施。
2.深基坑施工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法和步骤,合理安排施工工序。
3.深基坑施工应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包括设置围栏、警示标识等。
4.深基坑施工应确保工地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废弃物和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三、监督管理1.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接受监督和检查机构的监督。
2.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门的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发现、处理问题。
3.深基坑施工需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施工进展和问题,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安全管理1.深基坑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2.深基坑施工应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深基坑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警示装置,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环境保护1.深基坑施工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噪音、震动、扬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2.深基坑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排放和处理废水、废弃物等污染物。
3.深基坑施工不得破坏周边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周边植被和水源。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规定
广东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省建委粤建监字[1995]121号)一、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深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基础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含五米)或地质情况复杂的大型基坑开挖临时支护工程。
三、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必须委托相应专业乙级以上资质勘察、设计单位或一级资质的地基基础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委托相应专业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施工;委托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现场监理,并实行政府强制性监督。
四、深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筑红线定位图;(二)包括基坑开挖支护结构外侧土质情况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三)建筑红线外30米以内的地面建(构)筑物的结构、基础情况和地下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管线以及人防设施的埋深、走向、平面布置、埋置时间等有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正式委托勘察、设计、并支付相应费用。
凡因建设单位不委托或委托不全使资料不全而造成工程事故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六、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支护结构本身在施工中承受各种动、静荷载下的刚度和稳定要求外,还应考虑降水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影响,并应确保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七、深基坑支护方案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通过岩土、结构力学和水文地质计算确定支护方案。
做到确保安全可靠又经济合理。
设计无可靠资料作依据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以保证设计的可靠性。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明确提出沉降观测的要求和控制标准。
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八、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经论证评审后方可实施:(一)开挖深度5~10米的或软土地质的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建设单位主持,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技术负责人等参加评审,最后由工程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设计规范方案(JGJ311_2013)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Construction of Deep BuildingFoundation Pits1 总则1.0.1 为了在建筑深基坑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环境调查、设计、施工、风险分析及基坑工程安全监测、基坑的安全使用与维护管理。
1.0.3 建筑深基坑工程应综合考虑深基坑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开挖深度、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降排水条件、支护结构类型及使用年限、施工工期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工程经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0.4 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基坑 construction pit 为进行建(构)筑物地下部分的施工由地面向下开挖出的空间。
2.1.2 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 为减少或降低深基坑安全风险损失所采取的处置对策、技术措施及应急方案。
2.1.3 基坑支护 retaining of construction pit 为保护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性支挡、加固、保护与地下水控制的措施。
2.1.4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 构成基坑围体的某一侧面。
2.1.5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的统称。
2.1.6 支护结构 retaining structure支挡或加固基坑侧壁的承受荷载的结构。
2.1.7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service life 设计规定的从基坑开挖到预定深度至完成基坑支护使用功能的时段。
深基坑设计四大要求及施工十大要点
深基坑设计四大要求及施工十大要点1.安全性:深基坑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设计中需充分考虑基坑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围护墙的抗倾覆能力、土体的承载力等因素,确保基坑的整体稳定。
2.经济性:深基坑设计要充分考虑经济效益,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法和支护结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工程成本。
可以通过优化设计、合理选材、降低施工难度等方式实现经济性要求。
3.适用性:深基坑设计要根据具体的工程要求和场地条件,选择合适的支护结构和施工方法。
考虑地质情况、地下水位、周围环境等因素,确保基坑支护能够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4.可行性:深基坑设计要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包括选址的可行性、施工工艺的可行性、基坑支护的可行性等。
设计中需充分考虑施工条件,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深基坑施工十大要点:1.地质勘察:进行详细的地质勘察,了解地层情况和水文地质条件,为后续的基坑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供依据。
2.施工方案设计:根据地质勘察结果和工程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包括基坑开挖、支护、排水等工序的安排。
3.基坑开挖: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基坑开挖,确保开挖平整、稳定,避免地质灾害的发生。
4.土方支护:根据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土方支护措施,如护坡、喷射混凝土墙等,保证基坑的稳定和安全。
5.联合支护:对于较深的基坑,需要采取联合支护的措施,如梁板支撑、挡土墙等,增强基坑的稳定性。
6.土体处理:对于松软或含有可溶性盐等不稳定土体,需要进行土体处理,如填挖土体交替、注浆加固等,提高土体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7.基坑排水:根据地下水位和地质条件,设计合理的基坑排水系统,保证基坑内的地下水位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8.环境保护: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环境保护,如控制扬尘、合理处理废弃物等,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9.安全防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志。
10.质量控制:严格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包括材料的选择与检验、施工工序的过程检查与验收等,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深圳市建设局1993年2月15日深建字[1993]38号)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的设计与施工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以上者或地质情况较复杂其深度不足5米者。
第三条深基坑的设计(一)深基坑的设计一般应由对岩土工程设计有经验的持证单位进行。
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虽未超过10米的软土地基深基坑应由经验丰富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
(二)深基坑的设计应在初步设计审定后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负责提供设计深基坑必需的下列基础资料:1.沿基坑周边岩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对土层要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准确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及基础类型、尺寸、埋深以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邻近基坑的管线及道路等详细情况。
(四)深基坑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
需要进行降水的,应慎重考虑降水产生的沉降,并根据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五)深基坑的设计应根据场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式进行。
不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应通过计算确定,采用大开挖方式的边坡亦需通过稳定验算。
深基坑设计宜有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经济和便于施工方面进行优化。
设计图纸尚应提出施工注意事项及施工期间的监测要求。
(六)当采用支护桩型式时,应提供桩的计算简图、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不同挖土深度时桩顶的位移计算数值。
当采用支护结构与地下室联合工作型式时,桩顶位移值应控制在地下室设计许可值之内。
(七)当采用锚杆作为桩、墙的弹性支承时,应先进行必要的现场试验场,取得可靠的数据。
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位获得的数据修正原来的设计。
(八)深基坑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期间深入现场,发现现场土层条件与所依据的资料有出入时,应立即提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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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质安〔2011〕115号各县(市)、区建设(建管、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从源头提高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避免深基坑施工对周围建筑物影响,确保深基坑及周边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规定》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相关要求,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全市各级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严格监督各责任主体按本文件的规定执行,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规定》而未执行的,将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
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施工便利、节能环保、经济合理。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
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提供场地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滞水、潜水、裂隙水以及承压水等的有关参数,包括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土层的渗流特性以及产生管涌、流砂、流土的可能性。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必须查明深基坑周围的地下障碍物,包括管道、人防坑道等。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
第三章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第十一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是工程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一级深基坑设计文件必须同时加盖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和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章。
对开挖深度超过8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8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包括:城区内的商业闹市区、居民建筑密集区、城市交通主次干道附近及地下管网情况复杂等区域的深基坑),其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依据、工程概况。
包括深基坑位置、深基坑形状、深基坑面积和深基坑的长宽深、深基坑支护形式、深基坑安全等级等。
对主体建筑工程的上部结构层数、结构体系、基础型式、地下层数、±0.000和基底标高的说明。
2.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应注明土的分层和参数,施工图应将反映深基坑地质条件的地层剖面按比例画在剖面图上。
3.场地及周边环境。
周边建(构)筑的结构体系、基础形式、基础深度、周边建筑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对雨污水管(包括废弃的)和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应特别予以说明。
对施工工序以及深基坑周边堆载应明确要求。
4.深基坑必须采用动态设计的方法、措施和相关要求。
应提出深基坑监测项目的要求和深基坑及周边环境预警值。
5、设计使用期限。
6.应提供深基坑支护计算书以及设计方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7、关于深基坑开挖、支护、回填监测等施工工序的技术要求。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应按一级深基坑设计。
1、深基坑坡顶与既有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1.5倍以内的深基坑;2、深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在相邻基底高差1.5倍以内的深基坑;3、距深基坑坡顶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控制沉降、变形的地面环境和设施的深基坑;4、基坑深度大于等于10米且无法采取自然放坡的土质边坡;5、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米且以岩质边坡为主或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5米的岩质边坡。
第十四条深基坑设计参数选择时,土的粘聚力(c)设计取值,应根据现场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深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的折减系数。
一级深基坑土的粘聚力c应乘以不大于0.85的系数。
第十五条深基坑支护结构(包括锚杆、土钉)不应超越场地红线。
但若基坑周边无相邻建筑物及重要的地下管线时,在征得相邻场地产权单位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超越红线。
第十六条安全等级为一级深基坑以及因周边环境不明而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深基坑应优先采用内支撑的支护形式,不得采用土钉墙和复合土钉墙支护。
第十七条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一般取2~3倍深基坑深度),应要求进行变形监测。
第十八条深基坑的坡顶应要求硬化防水,不宜留截水沟,应采取可靠止水、降排水措施。
坡顶允许的附加荷载应明确,均布荷载不得小于20KN/m2。
第十九条预应力锚杆应采取二次高压注浆施工工艺,土层锚杆、土钉不应采用清水钻进成孔,设计文件对此应提出明确的要求。
对预应力锚杆应提出抗拔试验要求。
第二十条如果对深基坑周边土体进行注浆加固,应在深基坑开挖前完成。
如果深基坑加固需要采用注浆的方法,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注浆对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实际需要基坑工程开挖需加深或改变支护形式时,需进行设计变更,并调整设计计算书,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深基坑严禁擅自加深。
第二十二条在大面积基坑中局部加深开挖的基坑(“坑中坑”)支护设计应与深基坑支护设计同时完成。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场地环境和地质水文条件,考虑季节性因素后,重新复核验算原基坑设计施工图,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延期。
延期时间应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
第四章深基坑支护专项审查第二十五条深基坑支护设计应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深基坑支护的施工图设计作为强制性审查内容。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岩土、结构、地基基础方面专业注册资格,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五章深基坑监测第二十七条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深基坑监测。
第二十八条深基坑监测单位应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变形观测;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内力监测。
第二十九条深基坑监测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
报表、报告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监测成果应真实、准确,应采用文字阐述和绘制变化曲线(图形)相结合的表达形式。
监测成果(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应附相应施工工况,及时送达委托方签收。
如出现异常,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
(注:☆:应测;△:宜测;○:可测)第三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依据设计预警值提出分阶段施工的预警值,监测单位应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
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第三十二条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监测,对监测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六章控制与管理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单位不执行施工图审查意见或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监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暂行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技术方面的监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六条《规定》与我委原印发的有关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相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遵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