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与国内税法之衔接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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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与立法建议

网络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与立法建议

网络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与立法建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网络经济的跨境性质给国际税收带来了许多挑战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网络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一、问题背景1.1 税收基础侵蚀与利润转移在传统经济时代,企业主要通过实体经营获得收入,并在所在国家缴纳相应的税款。

然而,在网络经济时代,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境交易的企业可以利用数字技术和其他手段将利润转移到税收较低的地区,从而有效地避税。

这种行为导致了许多国家的税收基础侵蚀,同时也引发了国际税收分配不公的问题。

1.2 数字经济中的企业存在税收规避随着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依赖互联网和数字技术进行业务运营。

但是,许多互联网公司通过虚拟办公和云服务等方式,将实际运营所在地模糊化,从而避开了一些国家的税务监管。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应对策略2.1 增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分享为了解决网络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相关政策和规范。

在信息分享方面,各国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多边机制建立共享平台,及时共享企业的相关税务信息,以便更好地监管和评估企业的税收贡献。

2.2 制定数字经济税收政策针对数字经济中的税收规避问题,各国可以制定适用于互联网公司的特殊税收政策。

例如,可以对跨境数字服务提供商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以确保其合理纳税。

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全球数字经济税制框架,统一制定适用于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减少税收规避的可能性。

2.3 推动国际税收法律框架的升级为了应对税收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各国应加强对国际税收法律框架的升级和完善。

可以制定新的法规,对数字经济中的税收逃避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合作。

2.4 加强跨国企业税收治理为了解决企业利润转移和避税等问题,各国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跨国企业的税收治理。

例如,加强企业的国际税收披露要求,确保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税务申报义务。

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使得数字交易和跨境业务增长迅猛。

然而,随之带来的是国际税收问题的复杂化和挑战性。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体系的挑战1.1 跨境性与全球化数字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其跨境性。

互联网使得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和交易变得容易,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然而,由于传统税收体系建立在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上,难以适应跨境业务的复杂性和全球化的趋势。

1.2 价值创造的难以界定在数字经济时代,价值创造方式发生了改变。

传统经济中,价值主要通过实物交易和人力资源创造。

而在数字经济中,数据和技术成为了价值的关键。

然而,这种价值创造往往难以界定和定量化,导致难以确定税收的对象和税基。

1.3 数字化商业模式的出现数字经济时代出现了许多新的商业模式,如在线广告、电子商务和共享经济平台等。

这些新模式给传统税收体系带来了挑战,因为它们往往不依赖于实体存在,可以通过虚拟渠道进行营销和交易。

税收管理机构往往难以追踪和监管这些数字化商业模式。

二、可能的解决方案2.1 国际协调与合作数字经济时代,国际协调和合作变得尤为重要。

各国应当加强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共同应对国际税收问题。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OECD等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各国间的协商和协调。

2.2 确定既有税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数字经济,各国应当审查其既有的税法体系,确定其是否适应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

有必要对现有税法进行修订或者制定新的税法,以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

2.3 创新税收原则和方法数字经济时代需创新税收原则和方法。

例如,可通过重新评估跨国企业的价值链,明确数字经济中的价值创造环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数字服务税或者数字销售税等新形式的税收。

2.4 强化税收信息交换和合规性监管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和合规性监管是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税收问题的关键。

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与解决方案

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与解决方案

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业活动,给国际税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规则和体系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变革和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亟需找到一种合适的解决方案,以应对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国际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利润移转和避税:由于数字经济的虚拟性和跨国特性,跨国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避税。

2. 持续经营权的界定: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可以通过云计算、大数据等方式进行持续经营,但如何确定企业在某个国家具有持续经营权,以及对应的税收权责,成为难题。

3. 数据经济的价值定位: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了一种宝贵的资源和资产,但不同国家对数据的价值定位以及如何收取相应的税收存在差异。

4. 税务政策的协调和衔接问题:由于不同国家之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和相互独立性,税收政策的协调和衔接成为一大难题。

跨国企业往往可以通过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漏洞来避税。

二、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问题,国际社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以下是一些建议:1. 改革国际税收规则:国际社会应该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全面的改革,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变革和发展。

需要建立起一种新的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规则,明确利润移转和持续经营权的界定,以及数据经济的价值定位。

2. 加强税务合作:国际社会各国之间应加强税务合作,共同打击利润移转和避税行为。

需要建立起一种国际合作机制,分享数据信息,加强税收监管。

3. 推进税收科技创新:利用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对涉及国际税收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减少税收漏洞的存在。

4. 强化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现有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力度,确保各国遵守协定的内容,减少避税行为。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建议一、内容概括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改的动态趋势,及其对中国的深远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跨境数字平台在国际贸易格局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而传统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方式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国际税改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其旨在适应数字经济的特性,确保税收公平与效率,同时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

文章首先分析了数字经济的核心特征及其对税收制度和征管的影响。

数字经济具有跨境跨区域即时交易、多业态融合等特点,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模式难以适应。

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对税收收入分配、财政可持续性以及国家竞争力产生了深远影响。

文章梳理了国际税改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以OECD提出的“双支柱”方案为代表,国际税改正试图通过新的联结点和利润分配机制,解决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所得税问题。

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采取单边措施,如数字服务税等,以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

文章重点分析了国际税改对中国的影响。

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发展迅速,但也面临着税收征管、国际税收协调等方面的挑战。

国际税改的实施将对中国税收制度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为中国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提供了新的机遇。

文章提出了中国应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改的政策建议。

包括深化数字经济税收治理、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中国可以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国际税改趋势,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1. 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及特点作为21世纪最显著的经济现象之一,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变着全球的经济格局。

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应用,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迅猛的发展态势,其特点也日益鲜明。

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

数字经济依托于前沿的数字技术,通过不断地技术迭代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

无论是数字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还是数字产业的兴起与发展,都体现了数字经济的创新性特点。

全球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与解决途径

全球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与解决途径

全球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问题与解决途径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税收体系也面临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规则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特点,导致跨境数字经济公司往往能够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来有效避税,给各国税收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本文将从国际税收问题的现状出发,探讨数字经济的税收特点,然后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一、国际税收问题的现状全球数字经济的兴起带来了跨境交易的增加,而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主要是建立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难以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

由于数字经济公司往往能够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来转移利润到低税率地区,导致各国在数字经济中难以获得应有的税收收入。

此外,缺乏全球性的统一标准也使得各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协调不足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的税收特点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和高度可移动性的特点,这给传统税收规则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首先,数字经济的跨境交易难以界定实际的经营地点,使得税收的归属权难以确定。

其次,数字经济公司往往通过虚拟的存在来获取利润,使得传统的固定资产税难以适用。

再次,数字经济的高度可移动性使得公司可以简单地转移利润到低税率地区,从而避税。

三、解决全球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途径为了解决全球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各国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 突破实体经济的框架传统的税收规则是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建立的,与数字经济特点不符合。

因此,可以通过制定针对数字经济的新的税收规则,突破实体经济的框架,确保数字经济公司在各国均能按照其实际经济活动所得纳税。

2.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是全球性的,需要各国进行合作与协调。

各国可以加强税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涉税信息,以便更好地了解数字经济公司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活动。

此外,还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如联合国、OECD等制定全球性的税收标准,建立起统一的国际税收体系。

3. 引入数字经济公司税收调整机制为了解决数字经济公司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手段来避税的问题,可以引入数字经济公司税收调整机制。

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国际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

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国际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

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国际税收征管问题的思考作者:张冬华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05期摘要: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税收征管带来诸多挑战。

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所得性质难以判定、常设机构的认定和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划分上。

本文从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征管现状出发,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国际税收征管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征收“数字税”,修订常设机构规则或条款,确定所得利润归属原则。

关键词:数字经济; 常设机构; 国际税收征管一、数字经济的概念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信息和通讯技术飞速发展,数字经济也相伴而生。

关于数字经济这一词语有许多定义,但最早是由OECD提出的。

2016年,《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对数字经济进行了定义并被广泛认可: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互联网作为重要载体,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提高效率、优化经济结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科技与实体经济的结合,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的经济模式,不但改变了传统产业的生产方式,而且创造出新的高效的商业模式,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增长。

二、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征管现状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带动全球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产生的风险,为国际税收征管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为应对这一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签订《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等。

OECD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1: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更是当前新的经济背景下解决税收征管新问题的行动指南。

除此之外,各国还根据本国实际情况修改本国税法加强税收征管,印度对境外企业因印度用户购买其在线广告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征收6%的“均衡税”。

针对人为“规避常设机构”的BEPS活动,英国和澳大利亚开征了转移利润税。

关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及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及税制改革的思考

关于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及税制改革的思考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数字经济的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面对数字化时代,传统的税收制度难以完全适应新型经济业态的发展,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为了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问题,税收制度改革是必然的趋势。

一、数字经济的特点数字经济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为支撑的经济形态。

数字经济的特点主要包括虚拟化、无形化、全球化、高度智能化等。

与传统产业相比,数字经济具有更强的跨境性、不可触及性、信息性和网络性。

这些特点使得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更为复杂和困难。

二、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1. 跨界交易难以征税。

数字经济具有跨境性,企业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业务活动,但传统税法往往只涉及本国的税收范围,跨境交易难以界定和征税。

2. 权责不清导致税收争议。

在数字经济中,企业主体和交易活动之间往往边界模糊,税收主体和应纳税负责权责不清,导致征税难度加大,税收争议频发。

3. 税基侵蚀和避税风险增加。

数字经济的跨国性和虚拟性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巧妙的税收规划和避税手段,将利润移至低税率或零税率国家,从而降低缴纳的税负。

4. 互联网平台经济征税困难。

互联网平台以其庞大的用户群体和数据资源,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收入,但在征税过程中往往存在隐性和灰色的问题,导致难以征收税款。

三、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面对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问题,税收制度改革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针对数字经济的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1. 完善跨境征税机制。

建立跨国企业间的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不同国家税收信息的共享和比对,减少税收避税和漏税现象。

2. 强化数字资产征税管理。

建立以数据为税基的征税模式,对数字化资产进行监控和评估,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征管。

3. 加强互联网平台征税监管。

建立互联网平台合规监管机制,加强对平台收入和用户交易数据的监管和调查,防范和查处税收逃避行为。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路径:基于税制与征管互动关系的思考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路径:基于税制与征管互动关系的思考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路径:基于税制与征管互动关系的思考一、概述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税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

数字经济以其高效、便捷、跨界等特性,深刻改变了经济活动的形态和模式,进而对税制的适应性、公平性和效率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探索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路径,成为当前税收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数字经济时代,税制与征管之间的互动关系愈发紧密。

税制的完善与创新能够为征管提供有力支撑,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征管的强化与升级也能够推动税制的进一步优化,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地生效。

我们需要从税制与征管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深入剖析数字经济对税制的影响,探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税制改革路径。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如何确保税制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避免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流失和不公平现象;二是如何提升税制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为数字经济提供稳定、可靠的税收环境;三是如何加强税收征管的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税收征管的智能化、自动化水平;四是如何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跨国税收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的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考虑税制与征管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数字经济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通过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我们可以逐步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税制体系,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 数字经济时代的背景与特点数字经济时代,是以数据资源为核心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

这一时代的来临,不仅标志着全球经济的深刻变革,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征管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从电子商务的兴起,到智能制造的普及,再到共享经济、数字金融等新兴业态的涌现,数字经济正在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推动着社会经济的全面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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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一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公布以来,数字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一直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2019年2月13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项目公开咨询文件:应对经济数字化的税收挑战》(以下简称《公开咨询文件》),对于征税权的划分与防止税基侵蚀提出具体的应对规则,并公开征询意见,致力于2020年形成最终报告。

近几年,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据统计,我国全球数字竞争力排名仅次于美国,2018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1.3万亿元,占GDP比重达34.8%。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达8.29亿,人均周上网时长27.6小时。

作为数字经济的生产大国与消费大国,在全球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背景下,我国在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应对方案研究时,国内税法层面亦需结合国际规则与应对趋势,作好相应的政策设计与储备。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根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的常见形式主要有电子商务、各类应用软件商店、参与式互联网平台、云计算、网络支付等。

数字经济高度依赖无形资产及用户,对当地人员执行某些业务功能的需求度下降,可以灵活安排服务器等基础资源的物理位置,其流动性与无形性之特征突破了地域界限,改变了传统的价值创造模式。

在数字经济的各类商业运营中,价值更多是由用户、无形资产、数据所贡献。

对直接税而言,数字经济所带来的广泛性税收挑战已经超越了如何终止双重不征税,问题更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国与国之间分配有关数字时代下跨境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收益的征税权。

具体而言,政策挑战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关联度。

随着数字科技潜力的不断增长,在许多情况下业务开展已不需要广泛设立相应的实体存在而进行,再加上客户互动所产生的网络效应的功能日益凸显,对现有的关联度相关规则是否仍然适用提出了疑问。

二是数据。

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使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能够以前所未有的程度进行信息的跨境收集和使用。

这带来了一些新问题,包括通过电子产品和服务衍生的数据所创造的价值应如何分配,以及对个人或企业在交易中提供数据(如免费提供货物、以物换物或其他形式的交易)从税务角度应如何定性等。

三是收入定性。

新数字产品或传输方式的发展为新商业模式下如何对收入进行合理定性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与云计算相关部分。

二、《公开咨询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在《公开咨询文件》中从“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防止税基侵蚀”两方面提出了应对方案。

(一)修订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1.“用户参与”提案。

“用户参与”提案的前提是认为积极的用户参与是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高度数字化企业利润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品牌创建、价值数据的产生、市场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但根据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因这类企业在用户所在地通常不具有有形的物理存在,因此,用户所在地对用户参与所创造的价值无征税权。

为了使利润分配与价值创造相匹配以及用户所在地具有征税权,“用户参与”提案希望能够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根据“用户参与”提案,无论这些高度数字化企业在用户所在地是否具有有形的物理存在,必须有一部分利润分配给用户参与的所在地,但该提案也承认传统转移定价对于决定用户所在地具体可分得的利润较有难度,于是建议,对于用户所在地的利润分配可以考虑突破独立交易原则,通过非常规利润或剩余利润来计算,即先计算出该企业常规活动以外的剩余利润,将剩余利润分配一部分给用户活动所在地(具体的分配比例可以根据信息的数量或质量决定,或者直接按一个事前约定的比例),再将这些可分配的利润在用户所在地之间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用户所在地对于所分得的利润具有征税权。

根据“用户参与”提案所述的方法,如何计算非常规利润或剩余利润是一个挑战,尤其对于有多种业务经营的企业而言,用户参与有可能仅是对其一部分业务的价值创造产生作用,要计算这部分的非常规利润则很有难度。

另外,“用户参与”提案主要针对那些用户参与产生重要价值的高度数字化企业,有可能仅限于社交媒体平台、搜索引擎、在线商城这三类。

为降低税务机关的监管压力,“用户参与”提案可能还会增加一些附加的限制性条款,如仅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施等。

2.“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

营销型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商标、商品名称、客户名单、客户关系、市场所有权、有助于市场拓展和产品销售的客户数据等。

与“用户参与”提案类似,“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也需要改变利润分配与联结度规则,但与“用户参与”提案不同的是,“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不仅仅适用于高度数字化企业,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

“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解决了一个问题:当跨国集团通过远程或有限的当地存在(如承担有限风险的分销商)而实质进入一个市场去发展用户群和其他营销型无形资产时,“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认为这些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市场所在地之间具有内在联系。

这种内在联系通过两方面表现:第一,一些营销型无形资产(如品牌、商号)通过客户内心的喜好反映出来,因此是在市场所在地创造的;第二,其他一些营销型无形资产(如客户数据、客户关系和客户名单)是通过市场所在地客户和用户特定行为所派生出来的,这也证明了这些无形资产是在市场所在地创造的。

“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旨在与基于企业价值创造分配利润之原则保持一致,其将改变现行的联结度规则,使市场所在地对于营销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拥有征税权,即使获利实体在现行联结度规则下在市场所在地不具有应税主体存在。

由此可见,“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与“用户参与”提案虽然初始概念不同,但两者可能产生类似的结果。

根据“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市场所在地对于跨国集团因营销型无形资产创造的非常规利润或剩余利润可具有征税权,至于其他收入(如研发创造的技术型无形资产产生的利润和其他常规利润)将仍按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目前,有很多种方法来确定营销型无形资产与其他收入生产要素可以分配的非常规利润或剩余利润,从原理上说,所适用的方法应当简洁明了。

分配方案将完全取决于个案以及营销型无形资产对利润的经济贡献,或者,分配方案可以通过经调整的剩余利润来分析。

当营销型无形资产创造的收入金额被确定后,该收入将按约定的比例(如根据销售或收入)分配给各市场所在地。

在这种情况下,跨国集团广告活动产生的收入,将同许多数字化企业一样,不是来源于广告付费者的所在地,而是来源于广告受众群体的所在地。

3.“显著经济存在”提案。

随着数字经济与技术手段的发展,许多企业在不具有显著实体存在的情况下,也可以深层次进入一个地区的经济生活,这些技术手段已使现行的联结度和利润分配规则不具有作用,因此,“显著经济存在”提案应运而生。

根据该提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某非居民企业通过数字技术或其他自动化手段与某地区具有目的性、持久性的互动,则该非居民企业将被认为在该地区具有显著经济存在,该地区具有税收管辖权。

持续产生收入是显著经济存在的一个基础要素,但仅凭收入因素尚不能与相关地区建立联结度,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

例如:用户群及相关数据输入、引申的一定量的数字内容、以当地货币进行计费和收款或使用当地的付款方式、使用当地语言的网站、负责商品至消费者的最后环节配送或者提供售后服务与维修等支持、通过线上或其他方式进行持续的促销活动,等等。

总之,非居民企业产生收入的活动与显著经济存在之间将被建立起一种联系。

正如《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中所讨论的,“显著经济存在”提案考虑可以通过“零星分配法”将利润分配给显著经济存在所在地。

该方法分三个步骤:第一步,界定可以分割的税基;第二步,确定税基分割时运用的分配要素;第三步,确定这些分配要素的权重。

税基可以通过将跨国集团的全球利润率应用于特定辖区产生的收入计算得出,税基在分摊时一般考虑销售、资产、员工等要素。

另外,“显著经济存在”提案考虑到用户对企业的价值创造具有重要贡献,用户将被作为一项要素参与分配,而其他一些简化的利润分配方法也将被考虑,如《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中提到的经修改的核定利润。

为与《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报告相符,“显著经济存在”提案也将考虑征收预提所得税,即对具有显著经济存在的企业付款时以收入为基数,按较低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如果被征收的预提所得税超过了企业应负担的税款,则企业有权申请退还税款。

上述三项提案均为框架性的应对思路,如“用户参与”提案与“营销型无形资产”提案是对利润分配方式的重构,并赋予价值创造地对所分得利润之征税权,但尚未明确具体的征税方式与路径,有待进一步细化。

(二)防止税基侵蚀防止税基侵蚀提案主要由“所得计入”与“对侵蚀税基的支付征税”这两个相关的规则组成,来应对企业将利润转移至无税或低税率实体所产生的持续性风险。

1.“所得计入”规则。

“所得计入”规则将会设置一个最低税率,当企业取得收入未按最低税率缴税时,收入的一部分需由其股东的居民所在国征税。

该规则将适用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一定比例股权(如25%)的股东。

计入所得的金额将按照股东所在国国内法计算,并且股东可就该所得境外已支付的税款申请抵免,抵免金额需分国计算。

“所得计入”规则是对受控外国企业(CFC)规则的补充,而非取代。

在对外国分支机构所得适用免税法的情况下,“所得计入”规则将对这些在国外按较低税率征税的所得由免税法改为抵免法。

“所得计入”规则以BEPS第三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所提建议为基础建立,并借鉴了美国政府对“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征税的做法。

“所得计入”规则将确保对跨国集团取得的收入按一个最低税率征税,以此减少跨国集团出于税收目的将收入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所得计入”规则通过减少跨国集团实施内部融资的动机(如资本厚化或规划其他架构将利润在集团内部从高税实体转向低税实体),来保护集团母公司所在国以及其他集团运营所在地国家的税基。

当然,“所得计入”规则不会影响集团出于经济或商业原因进行的架构设计与利润分配。

另外,在讨论最低税率的设定以及设计具体规则时,还需要考虑其他一些深层次的技术性问题。

例如,“所得计入”规则所适用的企业范围与最低持股比例,尤其是小股东获取计算其应纳税款所需信息的能力;确定一家企业是否要被征收最低税的机制,如有效税率测试;设计安全港条款,以便于征管及规则遵守;股东基于控制取得收入的规则,包括设计制度防止企业围绕规则进行纳税主体的架构安排;计入的所得是按照最低税率计税还是按照国内的法定税率计税;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如境外税收抵免规则的应用以及相应免税范围的调整;“所得计入”规则与国际法、欧盟法律等的协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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