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指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沪保监发[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保监发[2011]108号)各在沪人身保险公司、各在沪商业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地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上海地区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上海保监局、上海银监局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第一节合作对象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相互合作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员工管理)银行业员工案防新规知识竞赛参考题库

(员工管理)银行业员工案防新规知识竞赛参考题库注意事项:此参考答案为合规部专业人员根据试题所做答案,由于同业公会题库较大,且随机出题,故可能会有部分遗漏,仅作参考。
此外,因涉及竞赛,请勿向同业泄露。
案防新规知识竞赛参考题库单选题: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规定,安全评估实行量化管理,根据评估内容和标准打分,累计得分于(B)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安全防范合格单位。
A.95分(含)之上B.85分(含)之上C.80分(含)之上D.60分(含)之上2.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C),且由全体人员参和,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A.重要部门和岗位B.决策层C.所有的部门和岗位D.需要风险控制的岗位3.2005年3月22日引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的通知》,简称操作风险十三条,以下(D)不属于“十三条”:A.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B.切实加强稽核建设C.坚持关联的行为管理公开制度D.积极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4.王某是甲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王某丈夫李某于乙公司任总经理,乙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贷款B.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信用贷款C.甲银行不得向乙公司发放担保贷款D.甲银行能够自由向乙公司发放贷款5.存款检查以3至6个月为壹个周期,于本周期收到检查的存款,应于下壹个周期进行滚动检查,具体周期由银行自行确定,但壹年不得少于(A)个周期。
A.2B.3C.4D.16.银监会《关于加强案件防控落实轮岗、对帐及内审有关要求的工作意见》中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对高风险网点、高风险业务、(D)、高风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业务程序进行评估。
A.高风险帐户B.高风险客户C.高风险部门D.高风险环节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A.已调离柜员的柜员号能够交接和新进柜员使用B.日终,柜员清点完重空后,能够将重空锁于小铁箱里放于桌面上,离柜干别的事情C.中午现金柜员自己清点完尾箱后能够离开现金柜出去午餐D.开户前应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原件。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标准第三章积分管理程序第四章积分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指工作人员违反银行规章制度,不足以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对工作人员及其直接管辖行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理的管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
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对本行积分。
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其直接管辖行的积分为机构积分。
第六条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七条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二章积分标准第八条发现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为1-5分。
第九条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个人积分上限为24分。
一个积分年度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十条2人或2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为同时触犯《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2014年4月24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db64254b73f242336c5fb6.png)
每经记者袁君发自上海改进版“9号文”终于如期而至。
5月16日,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多位专业人士分析称,“127号文”的主要目的,在于约束同业类型的非标(非标准化资产)业务,未来该类型业务可能得随着到期逐步消化,难以新增。
对高收益的非标业务进行压缩,总体上无疑会给银行的利润带来影响。
某股份行同业部门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不同银行来说,影响的程度也不尽相同,部分同业业务规模日趋庞大的城商行、农商行估计影响较大。
不过,自去年年中开始,不少银行已逐步压缩并调整了同业业务的规模和结构。
非标资产收益将下滑近年来,金融机构非标业务发展迅速,虽然存在诸多风险,但其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难以割舍”。
此次“127号文”对非标业务的压缩,无疑会给银行利润带来不利影响。
“冲击比较大的是买入返售这块的业务,这块是腾挪同业非标资产最主要的一种方式,而‘127号文’对传统类型的非标业务进行了很大的限制。
”某股份行同业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果要做非标业务,就按照规范来做,实际上就和做贷款差不多了,对资本的消耗会很大,利润也会大幅降低。
除了对传统的买入返售业务进行严格限制,“127号文”还对金融机构饱受诟病的期限错配也予以明确规范。
“127号文”提到,“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过去,金融机构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其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的行为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一旦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就会飙升过快。
”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期限错配受到规范后,银行非标业务的利差收入将明显降低。
此外,“127号文”要求,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有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上
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5]13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实施日期】2015.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5]133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强化辖内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监管,提升人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我局开发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旨在搭建起从业人员处罚、流动、合规管理、理财资质等信息的统一报送、查询与使用平台,以此促进辖内银行业持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监控、违规惩戒与自律自纠,有效遏制“带病流动”现象,做实做好尽职调查,从源头上防范案件风险隐患。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上线运行时间:2015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新系统试运行时段。
从2016 1 / 2
年1月1日起,新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二)各类信息报送:从业人员流动信息、理财资质信息请各机构按照《上海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流动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5] 122号)有关规定报送;从业人员合规
2 / 2。
02-案防知识题库-多选题20%

案防知识题库二、多选题1、银行业从业人员的下述哪些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ABCD)。
A.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事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B.出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事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C.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D.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
2、银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ABCD)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
A.本人B.配偶C.亲属D.其他利益相关人3、哪些由外部人员实施的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ABCD)A.网上银行诈骗B.电话银行诈骗C.电信诈骗D.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中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如何对待内幕交易?(ABCD)A.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B.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C.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D.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5、银行员工日常生活中禁止参与以下活动:(ABCD)A.经商办企业B.大额举债C.涉黄、涉赌、涉毒D.以各种名义私自在企业兼职,收受好处6、严禁(ABD)客户信息。
A.出卖B.泄露C.内部使用D.擅自修改7、银行从业人员应如何进行证券投资:(ABCD )A.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本市场产品B.不得挪用本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买卖资本市场产品C.不得利用本人消费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D.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进行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的规定8、《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ABCD)的风险。
A.法律制裁B.监管处罚C.重大财务损失D.重大声誉损失9、《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中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如何开展业务?(ABD)A.公平竞争B.客户自愿C.违规揽存、低价倾销D.不得贬低同业、虚假宣传10、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具体违规事实以及所实施违规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违规责任分为(ABCD)A.主要责任B.次要责任C.领导、管理责任D.监督责任11、以下(ABCD)行为是银监会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A.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B.借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C.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D.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代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12、对于银行理财经理离职的,我行的离职声明工作是如何规定的?(ABC)A.在其营业网点发布离职告知书B.在理财经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个工作日在网点公示C. 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D.在一定受众面的报纸上发布离职声明1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操作风险三十禁》范畴:(ABCD )A.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B.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C.本人或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处理业务D.越权代表单位与客户私下签订任何形式的协议文书14、禁止违规代客户保管( ABCD)等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3.14•【字号】沪银监通[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18号)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3年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3〕4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上海辖内实际,提出2013年上海银行业继续下沉案防工作重心,突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明确基层机构负责人的案防职责,进一步发挥内审稽核的作用,牢牢把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一核心任务,继续保持案防高压态势,遏制案件多发势头的工作思路,具体归纳起来为“一重点、二制度、三推进、四巩固”,注重做好安保工作,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突出重点根据《意见》有关要充分发挥案防现场检查作用,强化案件风险和各类问题的整改实效,更有效地传导案防工作要求,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高发频发的精神。
今年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一是对相关机构2009年至2011年间百万元以上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是对2012年轮岗、对账及内审工作的推进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辖内银行检查频率高于非银行机构,后者每一类机构至少检查一家。
各机构要以现场检查为突破口,重视和关注以往发生案件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认真分析、归纳,总结案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深究案发原因,检验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整改工作是否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加强对共性问题的防范,从而遏制同质同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二、细化落实两项制度,拓宽抓手今年我局将推出《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基层网点主要负责人案防日常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附件二)和《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项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沪保监发[2013]167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沪保监发[2013]167号)各保险公司:为规范和指导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海保监局制定了《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指引为规范上海地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工作,完善开业审批流程,依据《保险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统计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保监局所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分支机构改建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验收报告材料(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三)消防证明或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五)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八)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九)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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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指引》会员大会通讯表决决议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银公字[2015]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发布日期】2015.03.10
【实施日期】2015.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指引》会员大会通讯
表决决议的通知
(沪银公字[2015]72号)
各会员单位:
公会秘书处近期对《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发起了会员大会通讯表决。
现将通讯表决决议(见附件)及修订后的《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简称《指引》)发送贵单位。
请各会员单位参照该《指引》制定相应的积分管理制度,以促进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提升银行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会员大会通讯表决决议
2.《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
二O一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1
《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会员大会通讯表决决议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于2015年1月21日向全体会员发起对《上海银行业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的通讯表决,截至2015年3月3日,共收到通讯表决意见97份,其中同意为97票。
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规有效。
具体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修订版)。
附件2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积分管理操作指引
(2015年3月3日经会员大会通讯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促进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范的内生动力,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监办发〔2013〕257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各中外资商业银行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其他会员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规和制度,是指适用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职业操守及商业银行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
本指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在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实施者、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者或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监督者。
本指引所称违规积分标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法规和制度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按照风险程度和违规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制定不同分值的积分条款。
违规积分标准可按业务种类、产品和流程等要素进行分类。
第四条违规积分管理是指对商业银行从业人员违反法规和制度的行为,按照制定的违规积分标准对有关违规责任人实行累计积分管理,以量化反映员工操作及管理行为总体质量,分析违规行为的风险特征和成因,制订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奖惩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操作风险隐患,有效遏制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违规积分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监管机构检查认定的违规行为;
(二)商业银行内部各级检查、监测及日常管理中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六条员工的违规积分不得替代按照国家和商业银行有关法规、制度应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罚,违规积分可以和其他处罚方式合并使用。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既定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发现问题严格按照违规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违规积分管理的信息系统或电子台帐,统一记录、收集、统计和分析违规积分信息,以明确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对象。
第九条本指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错罚相当、惩教结合;
(三)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四)奖惩并举、鼓励自查自纠。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的违规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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