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频发,导致车辆损坏、贬值等损失。
因此,关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成为了广大车主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法律依据、现实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和计算方法,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存在一定差异。
三、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现实困境1. 赔付标准不统一:由于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 鉴定难度大: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但由于鉴定过程复杂、耗时较长,且鉴定费用较高,导致车主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3. 保险赔付不足:部分车主只购买了基本的车险,未购买车辆贬值损失险等附加险种,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无法覆盖车辆贬值损失。
四、解决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的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标准、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等,以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2. 推广专业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专业鉴定机构的扶持力度,推广专业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降低鉴定难度和费用,为车主维权提供便利。
3. 引导车主购买全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车主购买包括车辆贬值损失险在内的全险种,以提高车主的保险保障水平。
4. 建立调解机制:司法机关应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纠纷,减轻车主的诉讼负担。
五、结论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交强险赔偿范围明细表

交强险赔偿范围明细表一、人身伤害赔偿1.医疗费用赔偿- 医疗费:包括门诊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 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当地标准,按日计算。
- 误工费:因治疗导致无法工作的损失。
- 护理费:需他人照料时产生的费用。
- 交通费:往返医院的必要交通支出。
- 残疾辅助器具费:如拐杖、轮椅等。
2.死亡伤残赔偿- 丧葬费:按照当地标准一次性支付。
- 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
- 残疾赔偿金:根据残疾等级和影响程度确定。
- 生活抚慰金:对受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
二、财产损失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 修理费:车辆损坏后的修复费用。
- 零部件更换费:无法修复需更换部件的费用。
- 车辆贬值损失:事故后车辆价值降低部分。
2.第三方财产损失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第三方财产的直接损毁。
- 间接财产损失:因事故导致的第三方其他经济损失。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1.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条件- 严重精神创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或家属严重精神创伤。
- 长期影响:事故对受害人或家属造成长期心理影响。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 根据受害者的精神受损程度和影响持续时间综合评估。
- 参考当地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四、法律适用与解释1.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2.解释权- 本明细表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 如有争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执行。
五、注意事项- 本明细表仅供参考,具体赔偿以实际案件和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 赔偿金额受保险金额限制,超出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 保留追究责任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上内容旨在提供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具体情况需结合案件实际和保险条款进行详细分析。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公司获取准确信息。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
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1.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
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

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前段时间我爸开车把停在路边别人刚买几天的标志轿车的2 扇门给撞坏了,经过交警后全责是我们,但我们已经给他修复好,可他要求我们赔他贬值损失4万8000块,但他那车总共买成12W 多,他提出的要求法院回支持吗?律师解答:你好,只须赔偿维修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首先,什么样的修复车辆需要考虑贬值。
是否车辆被撞后修复,都会发生贬值?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个问题:一是经济学价值对等原理。
评判车辆是否贬值,事故前后整车成新率应该一致。
但一般情况下,非全新车辆发生事故后,所更换的机配件按技术要求或保险赔付,都是采用全新配件方式修复车辆。
赔付费用时,由于未扣减配件成新率,修复后的整车价值,从理论上看,会出现价值不对等或者说车辆“溢价”。
即大于修复前车辆价格,从价值对等的角度讲,明显对赔付人或利益相关人不公,显然,这样的车辆不能考虑贬值;二是物理学机械原理。
汽车许多机件之间属于往复运动紧配合,即便采用全新配件更换方式修理,经修复还原重新组合后的车辆新老配件之间,有时会因磨损程度的不一致,导致安装瑕疵,机件加速损耗等。
也就是说以更新全新配件的修理方式还原车辆,机件贬值也可以客观存在。
但上述磨损导致的贬值,考虑机动车强制报废特点,一般而言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可以被忽略不计。
三是金属结构力学原理看,若采用修复还原方式恢复机配件,金属件机配件自身的结构有可能会有一定损伤,如应力分配、晶体排列结构、材质等等会发生改变。
但以覆盖、保持外形功能为主的机配件,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其主要功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最可能的贬值是材质局部变化导致的配件加速折旧。
不难看出,非全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因修复全部采用全新配件,车辆会产生“溢价”,谈不上贬值;如果修复事故车辆部分采用全新配件,部分采用修复还原方式,则要看“溢价”是否大于可计算修复配件加速折旧贬值额,折旧贬值额小于或等于车辆“溢价”时,从评估理论来说,车辆不会发生价值贬值。
交通事故赔偿车辆贬值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车辆贬值协议书尊敬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中车辆贬值的计算和赔偿方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订立本《交通事故赔偿车辆贬值协议书》。
双方约定如下:一、协议背景甲方为车辆所有人,其拥有以下车辆: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VIN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为交通事故责任方,对上述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需要对其负责。
二、定义1. 车辆贬值:指车辆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价值减少的损失。
2. 市场参照价值:指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市场价格,以车辆品牌、型号、年份、里程数、车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而得出。
三、赔偿标准1. 车辆贬值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车辆贬值的计算应基于市场参照价值和事故车辆的实际情况。
2. 车辆贬值赔偿额度: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市场参照价值的10%作为车辆贬值的赔偿额度。
3. 赔偿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车辆贬值赔偿款项。
四、责任和争议解决1. 如因未按规定支付车辆贬值赔偿款项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协议变更和生效1.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2.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六、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车辆贬值费指导案例

车辆贬值费指导案例车辆贬值费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磨损和市场变化等原因而导致的价值下降的费用。
在购车后的一段时间内,车辆的价值会不断下降,这就是车辆贬值。
在车辆保险索赔中,车辆贬值费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很多车主不了解如何计算和索赔车辆贬值费。
下面我们以某个案例来说明车辆贬值费的计算和索赔。
小张在一年前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汽车,不料不久之后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严重。
小张的车辆保险包含了车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在赔偿车辆损失的同时,却没有给予小张车辆贬值费的赔偿。
小张不解地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公司解释道,根据相关规定,车辆贬值费是可以纳入索赔范围的,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车辆的贬值情况。
小张于是向车辆厂家索要了车辆的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报告显示,由于车辆受损后,其市场价值已经大大下降。
小张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并提交了市场价值评估报告作为证据。
经过保险公司的审核和评估,小张最终获得了车辆贬值费的赔偿。
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价值评估报告和相关规定,计算出了车辆的贬值费用,并将其纳入了赔偿范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车辆贬值费的计算和索赔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保险公司也会根据市场价值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核和赔偿。
因此,车主在索赔车辆贬值费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市场价值评估报告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车辆贬值费在车辆保险索赔中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车主需要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提供证据和依据,以便获得应有的赔偿。
希望车主们能够在购车保险时,对车辆贬值费有更深入的了解,以便在需要时能够顺利索赔。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的责任承担

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任立华:交通事故
中车辆贬值的责任承担
(刊发于中卫日报法制版 2011.04.08)
案情速递:
2009年1月4日,胡总驾驶一辆新购的凯越车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被小贾驾驶的一辆车速过快的客货车追尾,车辆尾部漆面掉落、尾灯全部破碎。
交通部门认定,小贾负全责。
在交警部门的协调下,小贾愿意承担胡总车辆的修复费用,但胡总提出因小贾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车辆必然贬值,请求赔偿车辆贬值的损失10000元人民币。
小贾认为没有依据,故不同意赔偿。
胡总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贾赔偿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100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责任人对损失的赔偿原则是损害填补原则,因此责任人应该对受损失人给予充分的赔偿,该赔偿当然应该包括全部的损失。
本案中,交通部门已经认定小贾承担全责,那么小贾应当承担胡总在此事件中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车辆的损失,间接损失是车辆贬值的损失。
当车辆被撞经过修理后,因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赔偿权利人所受的损害并未完全获得赔偿,未赔偿的部分就是车辆贬值费即间接损失,无论是
间接损失还是直接损失,权利人都应得到赔偿。
因此,小贾应当赔偿胡总的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是指发生车辆事故后,车辆出现的损伤导致车辆价值下降,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规定向受损车辆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在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下,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如下:一、贬值损失赔偿标准1、车辆损失赔偿:受损车辆价值计算,应以受损车辆未受损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费用补偿:受损车辆修复费用,应按照受损车辆修复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费用补偿:受损车辆的使用损失费用,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二、贬值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受损车辆价值计算:应以受损车辆未受损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受损车辆使用损失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三、贬值损失赔偿的核算方法1、受损车辆价值计算:应以受损车辆未受损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受损车辆使用损失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四、贬值损失赔偿的范围1、受损车辆的价值贬值损失赔偿范围:受损车辆未受损前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补偿范围: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受损车辆使用损失费用补偿范围: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的介绍,如果发生车辆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定规定进行贬值损失赔偿,以解决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不仅能够解决双方当事人因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够维护车辆拥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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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提要:车辆的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在性质上,车辆的贬值损失当属直接损失,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而不是未来发生的预期损失,应得到法律支持。
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由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
我国民事侵权赔偿正由”填坑式”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发展,而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顺应了这一潮流,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贬值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全面赔偿。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出现了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修理费,还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车辆的”贬值损失”。
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
笔者经简要地分析归纳后,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
这种意见认为: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
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
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
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
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
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
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
这种意见认为: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
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
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
正如打碎一个清代的花瓶,修复后的花瓶价值和原来的花瓶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
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
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
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
目前司法实务,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和做法还是占大多数,来自最高法院的意见也反对赔偿车辆的”贬值损失”,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判断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从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损失数额的确定、法律依据等三个方面加以考量,具体阐述如下:
首先,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
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
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
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
还有,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似于”凶宅”的事故车。
现实中,有不少新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
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属直接损失。
尽管这种损失,不是立即体现为货币形态的数额减少,但不意味损失没有发生。
由此得出,保险部门认为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的观点是错误的。
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的确定。
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就车辆的贬值损失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科学评估,这是人们不支持贬值损失的理由之一,有人甚至提出车辆的贬值损失可以在车辆出卖后再主张。
对此,笔者认为:1、贬值损失不能通过出卖来确定。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客观上已经产生了贬值,只是在交易过程中得以彰显,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否认车辆贬值这一事实的发生;事故车辆是否进行二手车交易,并不是确定贬值损失的必要根据。
2、车辆贬值损失可以通过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
实务中,且不说车辆的贬值损失,就是事故车辆的维修费往往也需要通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确定,因为实际修理费用中可能包括了不该修、不该换的费用,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评估结论更为公正合理,易被各方接受。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评估机构评定缺少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致使评估的公信力不够。
有关部门可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评估从程序上加以规范,实体方面可制定统一的评定标准。
比如,对于车辆非重要部件的损坏,经过修复或零件更换是完全可以恢复的,或者车辆贬值幅度不大的情形,可不认定贬值,好比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只有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才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后,相关法律依据和渊源。
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但绝不是无章可循、无例可鉴的。
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
失。
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也可以借鉴。
综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做法:1、法国。
认为车辆贬值以出卖汽车为前提。
如果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没有出卖而是保留自用,则无价值差额可言,不能请求赔偿贬值。
2、德国。
认为贬值是车辆发生事故前后赔偿权利人两种财产状况的差额,其存在为现实,不因事后汽车是否出卖而有所不同。
3、奥地利。
以加害人的主观状态来决定是否还须承担车辆的贬值损失。
在轻微过错情况下,只须恢复原状,而无须赔偿贬值损失。
综合起来看,笔者认为,德国的做法更合理、更具借鉴价值。
侵权法的发展方向是从财产损害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过渡,全面赔偿原则要求受害人的财产损害,应当得到完全的赔偿,对于直接损害应当不折不扣赔偿,间接损失只要存在因果关系,也应当得到赔偿。
车辆发生事故经过修复后所产生的性能降低与市场估价下降属于财产损害,属于针对车辆的直接损害,其能否得到赔偿与是否出卖无关,与加害人的故意还是过失无关。
参考文献:
[1]论机动车商业价值贬损赔偿--郭明龙,《判解研究》2008年第1辑。
[2]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若干问题探讨--胡建勇,《法律适用》2004年第6辑。
[3]论机动车之价值贬损--李政辉,《政法学刊》2007年8月。
[4]杨立新:车辆的减值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
[5]王帅、董明芳:交通事故中车辆减值损失赔偿问题探讨。
注释:
[1]《饭店代停车时将车撞坏车辆贬值损失首次获赔偿》--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意见》”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范围:一般应当赔偿受害人车辆受损后发生的修理费,如果受害人的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应当赔偿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损失。
但对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不予支持。
”
[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0集。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在2007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
原话为:据我了解,有的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支持了车辆贬值费的请求。
对诸如此类较为敏感和热点案件的处理,不能就案办案,必须慎重考虑案件处理的综合效果。
千万不要因为个案处理考虑不周而陷入被动,更不能为了追求轰动效应而轻率下判。
在这里,我强调一点,民事法官要切忌书生办案,机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