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频发,导致车辆损坏、贬值等损失。
因此,关于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成为了广大车主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深入探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法律依据、现实困境以及可能的解决策略。
二、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和计算方法,法律并未给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存在一定差异。
三、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现实困境1. 赔付标准不统一:由于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差异,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 鉴定难度大: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但由于鉴定过程复杂、耗时较长,且鉴定费用较高,导致车主在维权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3. 保险赔付不足:部分车主只购买了基本的车险,未购买车辆贬值损失险等附加险种,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无法覆盖车辆贬值损失。
四、解决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的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的标准、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等,以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2. 推广专业鉴定机构:政府应加大对专业鉴定机构的扶持力度,推广专业的车辆贬值损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降低鉴定难度和费用,为车主维权提供便利。
3. 引导车主购买全险: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车主购买包括车辆贬值损失险在内的全险种,以提高车主的保险保障水平。
4. 建立调解机制:司法机关应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纠纷,减轻车主的诉讼负担。
五、结论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关系到广大车主的切身利益。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
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1.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
新车被撞坏 索要贬值损失费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

新车被撞坏索要贬值损失费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发生车祸后,汽车维修费谁来承担?当然是交警部门认定的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一方。
如果责任人投了保,便可找保险公司赔偿。
但如果是新车,虽能维修好,但车子本身已贬值,那么贬值损失费该由谁来赔付呢?自认倒霉、肇事方赔,还是保险公司埋单?众说不一,3方当事人发生车祸后,汽车维修费谁来承担?当然是交警部门认定的应当对事故承担责任的一方。
如果责任人投了保,便可找保险公司赔偿。
但如果是新车,虽能维修好,但车子本身已贬值,那么贬值损失费该由谁来赔付呢?自认倒霉、肇事方赔,还是保险公司埋单?众说不一,3方当事人只好去法院解决问题。
日前,高新法院判决,第三人保险公司承担车辆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费、鉴定费,共计211424元。
原告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去年3月3日凌晨50分左右,张某开着公司新买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外地回成都。
行至高新区天府大道与繁雄大道交叉路口等红绿灯时,被紧跟其后的一辆“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追尾撞坏。
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刘某应负全部事故责任。
事后,张某将车开到4S店维修,共花维修费36377元。
另外,他还进行了一次车辆贬值损失鉴定,鉴定出“雷克萨斯”贬值损失额为17万余元,并垫付了2000元鉴定费。
经了解,东风货车车主是李某。
李某将车挂靠并登记在刘某所在公司名下,该公司还为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张某觉得,17万元的贬损费应该由李某、刘某所在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来赔偿。
但对方认为这项费用属“间接损失”,他们没有赔偿责任。
谈不拢,张某便将李某、刘某及刘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维修费36377元、车辆贬值损失费17万余元、贬值损失鉴定费2000元,共计21万余元。
被告方不属赔偿责任范围李某、刘某及其公司说,就车辆修理费,因货车已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他们认为这两项损失不应成立。
理由是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费为间接损失,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
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

把新车撞坏需要赔偿对方贬值损失费吗前段时间我爸开车把停在路边别人刚买几天的标志轿车的2 扇门给撞坏了,经过交警后全责是我们,但我们已经给他修复好,可他要求我们赔他贬值损失4万8000块,但他那车总共买成12W 多,他提出的要求法院回支持吗?律师解答:你好,只须赔偿维修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首先,什么样的修复车辆需要考虑贬值。
是否车辆被撞后修复,都会发生贬值?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这个问题:一是经济学价值对等原理。
评判车辆是否贬值,事故前后整车成新率应该一致。
但一般情况下,非全新车辆发生事故后,所更换的机配件按技术要求或保险赔付,都是采用全新配件方式修复车辆。
赔付费用时,由于未扣减配件成新率,修复后的整车价值,从理论上看,会出现价值不对等或者说车辆“溢价”。
即大于修复前车辆价格,从价值对等的角度讲,明显对赔付人或利益相关人不公,显然,这样的车辆不能考虑贬值;二是物理学机械原理。
汽车许多机件之间属于往复运动紧配合,即便采用全新配件更换方式修理,经修复还原重新组合后的车辆新老配件之间,有时会因磨损程度的不一致,导致安装瑕疵,机件加速损耗等。
也就是说以更新全新配件的修理方式还原车辆,机件贬值也可以客观存在。
但上述磨损导致的贬值,考虑机动车强制报废特点,一般而言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可以被忽略不计。
三是金属结构力学原理看,若采用修复还原方式恢复机配件,金属件机配件自身的结构有可能会有一定损伤,如应力分配、晶体排列结构、材质等等会发生改变。
但以覆盖、保持外形功能为主的机配件,在车辆使用周期内,其主要功能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最可能的贬值是材质局部变化导致的配件加速折旧。
不难看出,非全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修复后,因修复全部采用全新配件,车辆会产生“溢价”,谈不上贬值;如果修复事故车辆部分采用全新配件,部分采用修复还原方式,则要看“溢价”是否大于可计算修复配件加速折旧贬值额,折旧贬值额小于或等于车辆“溢价”时,从评估理论来说,车辆不会发生价值贬值。
《2024年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范文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前的交通事故赔偿领域中,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话题就是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问题。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伴随着车辆不同程度的损伤,即使经过修复,受损车辆的“原状”也难以完全恢复,这导致了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为完善我国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的界定车辆贬值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因碰撞、擦刮等导致的车身结构、零部件、车漆等受损,经过修复后仍存在的价值降低。
这种价值损失往往因车型、事故严重程度、修复技术等因素而异。
在评估车辆贬值损失时,应综合考虑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事故影响程度等因素。
三、国内外车辆贬值损失赔付现状分析(一)国外现状在许多发达国家,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例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在交通事故赔偿中,通常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并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此外,这些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车辆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赔付来保障受损车辆的权益。
(二)国内现状相比之下,我国在车辆贬值损失赔付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赔偿做出了规定,但并未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因此,在具体的赔付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引发争议。
四、车辆贬值损失赔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损失的赔付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处理车辆贬值损失赔付问题时,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二)评估机制不健全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
然而,目前我国在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方面的机制尚不健全,评估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三)保险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车辆保险制度,但在保障车辆贬值损失方面还存在不足。
交通事故赔偿车辆贬值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车辆贬值协议书尊敬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交通事故赔偿中车辆贬值的计算和赔偿方式,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特订立本《交通事故赔偿车辆贬值协议书》。
双方约定如下:一、协议背景甲方为车辆所有人,其拥有以下车辆: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VIN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辆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为交通事故责任方,对上述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需要对其负责。
二、定义1. 车辆贬值:指车辆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价值减少的损失。
2. 市场参照价值:指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市场价格,以车辆品牌、型号、年份、里程数、车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而得出。
三、赔偿标准1. 车辆贬值计算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车辆贬值的计算应基于市场参照价值和事故车辆的实际情况。
2. 车辆贬值赔偿额度: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市场参照价值的10%作为车辆贬值的赔偿额度。
3. 赔偿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车辆贬值赔偿款项。
四、责任和争议解决1. 如因未按规定支付车辆贬值赔偿款项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协议变更和生效1.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或终止应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
2.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六、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是指发生车辆事故后,车辆出现的损伤导致车辆价值下降,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规定向受损车辆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在国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下,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如下:一、贬值损失赔偿标准1、车辆损失赔偿:受损车辆价值计算,应以受损车辆未受损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费用补偿:受损车辆修复费用,应按照受损车辆修复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费用补偿:受损车辆的使用损失费用,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二、贬值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1、受损车辆价值计算:应以受损车辆未受损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受损车辆使用损失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三、贬值损失赔偿的核算方法1、受损车辆价值计算:应以受损车辆未受损时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受损车辆使用损失费用计算:应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四、贬值损失赔偿的范围1、受损车辆的价值贬值损失赔偿范围:受损车辆未受损前的实际市场价值与受损车辆受损后的实际市场价值之差,即车辆损失赔偿金额。
2、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补偿范围: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修复费用发生的金额进行赔偿。
3、受损车辆使用损失费用补偿范围:按照受损车辆实际使用损失的金额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的介绍,如果发生车辆事故,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定规定进行贬值损失赔偿,以解决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不仅能够解决双方当事人因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够维护车辆拥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

车辆事故贬值损失赔偿标准
一、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标准:
1. 损失类别与赔偿比例:损失分为初始价值损失和使用价值损失,初始价值损失赔偿比例不能高于50%,使用价值损失赔偿比例不能低于30%;
2. 损失赔偿时间: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当事人在赔偿的内容上应按照事故发生后的一年时间来计算;
3. 赔偿内容:责任方应承担车辆购买时的新车、车辆保险费、相关采购办理费用、车辆检验费用及交通事故中车辆的贬值损失等费用;
4. 损失赔偿发放渠道:对于对受害方造成的贬值损失,应由交通事故责任方及其承保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赔偿,将赔偿金额发放至受害网友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帐户中。
二、具体项目报销标准:
1. 维修费用:拆改、装饰改装以及保养材料及检具、机件、钣金、喷漆等支出;
2. 技术服务费:专业服务费用;
3. 车辆检测报告费;
4. 技术监理费;
5. 专家责任险赔偿金:根据专家责任险的约定承担维修和保养费用;
6. 保险公司赔偿金:根据保险公司赔偿金发放合约约定承担维修和保
养费用;
7. 运费:按照国家规定及交通事故中相关报销标准标准发放运费支出;
8. 换件及换液耗材费用:由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所需支付的换件及换
液耗材费用;
9. 财产损失补偿费用:如果受损车辆上有任何物品附带损失,可以对
此进行赔偿,但无法做到完全赔偿;
10. 营业税及护照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受害者的经济情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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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
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1.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赔,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爱红,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志锋,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翠丽,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扬,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欢欢因与被上诉人牛志锋、康翠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红,被上诉人牛志锋及其与康翠丽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佩爔、陈勇,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扬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早8时许,牛志锋驾驶豫A7DR36轿车与申倩倩驾驶的豫A0DP66轿车、程志章驾驶的豫AYK677轿车在康泰路与福民路交叉口处发生连环相撞,造成三车受损。
该事故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牛志锋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申倩倩无责任,程志章无责任。
豫A0DP66轿车因此次事故车辆严重受损,经河南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河南旭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结算单3张、发票2张,证明原告为修理受损车辆支付维修费17500元。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豫A0DP66轿车的车辆贬值损失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8月1日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故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豫A0DP66车辆因事故造成贬值损失为3万元。
另查明,原告王欢欢系豫A0DP66轿车车主,被告康翠丽系豫A7DR36轿车车主。
被告牛志锋驾驶的豫A7DR36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限内。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受损是由被告牛志锋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造成的,事实清楚,因此被告牛志锋对原告王欢欢车辆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康翠丽作为豫A7DR36轿车的车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康翠丽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王欢欢的豫A0DP66轿车在此事故中受到损失,原告为此支付维修费用17500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因被告康翠丽在保险公司为豫A7DR36轿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代为赔偿。
原告为维修车辆所支付的费用17500元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进行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财产损失的范围已经明确,且该条文并没有兜底性条款,贬值损失不属于本案赔付范围,关于原告请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部分,缺乏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零部件经过修复和更换,已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弥补,车辆的使用价值没有受到影响。
而贬值损失仅在出售时可能影响其交换价值,故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30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欢欢赔偿金一万七千五百元。
二、驳回原告王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8元,原告王欢欢负担800元,被告牛志锋负担238元。
宣判后,王欢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有法可依、有案可考,特从网上下载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荥阳市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以上案例不是与本案无关,而是与本案息息相关。
二、众所周知,修复只能恢复车辆的外观,而不能恢复被毁车辆的机械性、物理性。
车身原有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通过修复必然导致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
三、原审判决解释法律有误,适用法律不周。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牛志锋、康翠丽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公司辩称,同牛志锋、康翠丽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王欢欢的车辆在购置刚刚半年时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多部件修复,车辆贬值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在修复过程中,要通过部件拆装及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部件原貌,金属机件通常会改变原有金属结构,预应力分配方向、原有设计意图等。
车身原有应力分配,原有设计意图都会改变。
以上修复必然导致车辆外观影响较大,技术性能下降等问题。
因此,该意见书证明了王欢欢的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贬值损失。
二、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牛志锋负全部责任,申倩倩无责任,程志章无责任。
牛志锋驾驶的豫A7DR36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因此,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贬值损失30000元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欢欢赔偿金四万七千五百元;三、驳回王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038元,由王欢欢负担329元,牛志锋负担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牛志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峨审判员郑宗红代理审判员陈朋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裴蒙丽律师说法: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在财产损失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虽然司法解释未将贬值损失明确列为赔偿项目,但依据上位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减值费合理合法。
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
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