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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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S备电时间

UPS备电时间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3.12.4 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有足够容量。

应根据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的不同供电消耗,按总系统额定功率的1.5 倍设置主电源容量;应根据管理工作对主电源断电后系统防范功能的要求,选择配置持续工作时间符合管理要求的备用电源。

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 以上。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6.3.3 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2 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3 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4 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按连续工作制考虑。

14.9.6 电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不应小于系统设备额定功率的1.5倍;2 当电源电压波动较大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3 重要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应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min。

其他建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96-20078.0.1供电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电源可使用市电或电池。

备用电源可使用二次电池及充电器、UPS电源、发电机。

如果系统的执行部分为闭锁装置,且该装置的工作模式为断电开启,B、C级的控制设备必须配置备用电源。

弱电智能化设计最新规范

弱电智能化设计最新规范

最新弱电智能化设计规范标准大全 2015年5月一、入侵报警系统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2.《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135.《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0408。

1-2000)6.《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4—2000)7.《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GB 10408.5—2000)8.《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8.6—2009)9.《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 10408。

7—1996)10.《振动入侵探测器》(GB/T 10408。

8—2008)11.《被动式玻璃破碎报警器》(GB/T 10408。

9-2001)12.《磁开关入侵探测器》(GB 15209—2006)13.《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2001)14.《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 16571—2012) 15.《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B/T 16676—2010)16.《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GA/T 70—2004)17.《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4—2000)1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01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2.《民用闭路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3.《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2008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行业标准》(gb/t1193—2014)三、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1.《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2.《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GB 17565-2007四、可视对讲系统1.《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20012.《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GA/T678—2007五、电子巡查系统1.《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GA/T 644—2006)七、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2014)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DB32/T 1198-2008)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0.《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1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12.《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1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14.《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GB 4327-2008)15.《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2005)16.《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T 4718—2006)八、建筑设备监控系统1.《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十、卫星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2008)2.《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94)3.《电视和声音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第9部分:电源设备通用规范》(GB/T 11318.9—96)4.《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设计规范》(GYJ 41—89)5.《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99)十一、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1.《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2006)2.《有线电视广播系统技术规范》(GY/T 106-99)3.《工业企业扩音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程》(CECS 62—94)十二、综合布线系统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2007)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20073.《城市住宅建筑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ECS 119—2000)4.《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2—2007十三、音视频系统1.《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2.《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 —2010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635-20104.《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799-2012十三、弱电常用图像符号1.《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常用图形和文字符号》(09DX001)2.《电工术语》(GB/T 2900)3.《消防文件用设备图形符号》(GB/T 4327-2008)4.《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T 4718—2006)5.《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GB/T 4728)6.《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GB 5465。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1. 设计规范,包括有线电视系统的布线、接地、信号传输等方面的设计要求,以及各种设备的选型和配置标准。

2. 安装规范,涉及有线电视系统设备的安装、连接、调试等技术要求,包括室内外线路敷设、连接方式、设备固定安装等。

3. 施工规范,包括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施工中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4. 测试与验收规范,规定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竣工后的测试标准和验收要求,确保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并能正常运行。

5. 维护规范,包括有线电视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处理等技术规定,以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此外,民用建筑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可能还涉及到相关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要求、工程管理及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障用户
的利益,同时提高工程的质量和可靠性。

制定和遵守这些规程对于保障有线电视系统工程的顺利进行和长期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规范应答

技术规范应答

技术规范应答篇一:技术规范应答样本2011年农网改造升级工程0.4kV交流智能电源屏通用技术规范点对点应答供货范围项目概况乌兰不浪、布尔陶亥35kV变电站总的要求1.1 投标须知1.1.1 投标人或供货厂必须有权威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投标人或供货厂(包括分包厂)应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且使用条件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较规定的条件更严格,至少有 3 台套2 年以上的商业运行经验。

答:满足,我司有权威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证书或等同的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

我司(包括分包厂)设计、制造和提供过同类设备,且使用条件与本工程相类似,或较规定的条件更严格,有大于等于 3 台套 2 年以上的商业运行经验。

1.1.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范应与本规范书中提出的要求相一致,投标人也可以推荐满足本规范书要求的类似定型产品,但必须提出详细的技术偏差。

答:满足,我司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我司提供的设备的技术规范与本规范书中提出的要求相一致,我司也可以推荐满足本规范书要求的类似定型产品,但提出详细的技术偏差。

1.1.3 本规范书提出了对设备本体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设备的使用条件、主要技术参数、结构、性能、试验及所需技术资料等方面的内容。

答:满足,本规范书提出了对设备本体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设备的使用条件、主要技术参数、结构、性能、试验及所需技术资料等方面的内容。

1.1.4 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条文,投标方应按有关标准提供符合IEC标准、国标、行标和本规范书的优质产品。

答:满足,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的条文,我司按有关标准提供符合IEC标准、国标、行标和本规范书的优质产品。

1.1.5 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及规定的条款如遇到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GB50198-94《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总则1.0.1为了在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监视为主要目的的民用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工程设计2.1一般规定2.1.1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2.1.2闭路监视电视宜采用黑白电视系统;当需要观察色彩信息时,可采用彩色电视系统。

2.1.3系统宜由摄像、传输、显示及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当需要记录监视目标的图像时,应设置磁带录像装置。

在监视目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声音传输、监听和记录系统。

2.1.4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室内工作的设施:-5~+40℃。

2.1.5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1.5.1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2.1.5.2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2.1.5.3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2.1.6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闭路监视图像质量和系统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2.1.6.1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2.1.6.2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2.1.6-1的规定;2.1.6.3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2.1.6.4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2.1.6.5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p-p±3dB VBS;2.1.6.6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符合表2.1.6-2的规定;2.1.6.7系统在低照度使用时,监视画面应达到可用图象,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注:①五级损伤制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表4.3.1-1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793-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技术规范》JGJ/T292-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GB50172-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集中式蓄电池应急电源装置》JG/T37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数字集群通信工程技术规范》GB/T50760-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电磁屏蔽室工程技术规范》GB/T50719-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2003,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监控操作标准

监控操作标准

监控设计标准一、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4-9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办法》GA/T70-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涉外建设项目安保电视系统设计规范》DBJ-16-99 《电视视频通道测试方法》GB3659-83《黑白通用型应用电视摄像机测量方法》GB12338-90 《电视监控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87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GB10408.1-1989《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94)《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GB/T16677-1996) 《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GB10408.7-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GB/T16572-1996)《厅堂扩声系统的声学特性指标要求》(JG GTJ125) 《智能建筑评估标准》(DG/TJ08-602-21)《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商用建筑线缆标准》(EIA/TIA-568 B)《信息技术互连国际标准》(ISO/IEC11801-95)《通信布线系统信息技术欧洲标准》(EN5017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45-95)《工业企业通信设计标准》(GBJ42-81)《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2)第1页共36页《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F232-92二、系统布点根据客户对安全的要求及现场的实际情况,实现受控制区监控的相对自动化,保证受控区周围环境的高度安全。

本监控系统在小区的出入设立1个摄象机,在小区主要路及楼体的四周设立12红外一体白光夜视摄象机分布小区四周。

技术规范书及应答

技术规范书及应答

附件1:技术规范书及应答本《技术规范书及应答》是针对联通乐山市分公司数字化监控系统设备及管理平台项目的技术应答规范,投标单位应逐条的、点对点的答复(满足/部分满足/不能满足),可对不满足或部分满足项和进行详细补充说明,对应答汇总成《技术应答偏离表》。

如投标单位有本《技术应答规范书》之外的建议,可以“建议书”的形式提交,招标单位将会酌情采纳,如有对招标方有利的建议将会影响投标单位的技术排名。

联通乐山市分公司数字化监控系统设备及管理平台项目技术规范书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经济的繁荣,现代化科学技术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运用现代高科技技术手段,通过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实时、直观的提供各种现场信息,对于提高管理水平,监控生产及设备运行情况,加强治安保卫,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意外发生,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企业步入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

建设依据总体建设以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为设计标准及依据,依据和要求如下:《安全防范”建安网”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视频安防”建安网”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前端设备控制协议V1.0》(GA/T647-200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建筑及建筑群综合布线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电视视频通道测试方法》(GB3659-83)《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7401-1987)《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变速球型摄像机》(GA/T645-2006)《信息技术开放系统互连网络层安全协议》(GB/T 17963)《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GA 216.1-1999)《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4943-2001《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GB8566-88)《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200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公安交通电视监视系统验收规范》(GA/T509)《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中国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90.92)《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2000)《计算机软件分类与代码》(GB/T13702-1992)《信息处理系统工程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GB/T14085-1993)《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GB/T14394-1993)《计算机软件单元测试》(GB/T15532-1995)《信息处理单命中判定表规范》(GB/T15535-1995)《软件工程标准分类法》(GB/T15538-1995)《软件可靠性和安全性设计准则》(GJB/Z 102-97)《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T8567-1988)《计算机软件需求说明编制指南》(GB/T9385-1988)《计算机软件测试文件编制指南》(GB/T9386-1988)《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12504-1990)《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GB/T12505-1990)《工业控制用软件评定准则》(GB/T13423-1992)《信息处理程序构造极其表示的约定》(GB/T13502-1992)《软件文档管理指南》(GB/T16680-1996)《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GB/T17544-1998)OGC相关标准《计算机软件工程规范国家标准汇编2000》)《计算机软件工程规范国家标准汇编2000》包括全部现行有效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规范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制符号及约定》(GB/T1526-1989)《信息技术软件生存期过程》(GB/T8566-1995)《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GB/T 16260-1996)《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ISO/IEC9126: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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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在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监视为主要目的的民用闭路电视系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系统的工程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可靠运行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并便于施工、维护及操作。

1.0.4 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系统的工程设计2.1 一般规定2.1.1 系统的制式宜与通用的电视制式一致。

2.1.2 闭路监视电视宜采用黑白电视系统;当需要观察色彩信息时,可采用彩色电视系统。

2.1.3 系统宜由摄像、传输、显示及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当需要记录监视目标的图像时,应设置磁带录像装置。

在监视目标的同时,当需要监听声音时,可配置声音传输、监听和记录系统。

2.1.4 系统设施的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寒冷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40~+35℃;其它地区室外工作的设施:-10~+55℃;室内工作的设施:-5~+40℃。

2.1.5 系统的设备、部件、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1.5.1 应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定型产品;2.1.5.2 系统采用设备和部件的视频输入和输出阻抗以及电缆的特性阻抗均应为75Ω,音频设备的输入、输出阻抗应为高阻抗或600Ω;2.1.5.3 系统选用的各种配套设备的性能及技术要求应协调一致。

2.1.6 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下,闭路监视图像质量和系统技术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2.1.6.1 图像质量可按五级损伤制评定,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分;2.1.6.2 相对应4分图像质量的信噪比应符合表2.1.6-1的规定;2.1.6.3 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电视系统不应低于400线,彩色电视系统不应低于270线;2.1.6.4 图像画面的灰度不应低于8级;2.1.6.5 系统的各路视频信号,在监视器输入端的电平值应为1Vp-p±3dB VBS;2.1.6.6 系统各部分信噪比指标分配应符合表2.1.6-2的规定;2.1.6.7 系统在低照度使用时,监视画面应达到可用图象,其系统信噪比不得低于25dB. 注:①五级损伤制评分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表4.3.1-1的规定。

②VBS为图像信号、消隐脉冲和同步脉冲组成的全电视信号的英文缩写代号。

③可用图像是指在监视低照度画画时,能够辨认画面物体轮廓的图像。

2.1.7 系统的设计方案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2.1.7.1 根据系统的技术和功能要求,确定系统组成及设备配置;2.1.7.2 根据建筑平面或实地勘察,确定摄像机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地点;2.1.7.3 根据监视目标和环境的条件,确定摄像机类型及防护措施;2.1.7.4 根据摄像机分布及环境条件,确定传输电(光)缆的线路路由。

2.2 摄像部分2.2.1 应根据监视目标的照度选择不同灵敏度的摄像机。

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

2.2.2 摄像机镜头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2.2.2.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F=图3.3.8 光缆的余兜及引上线钢管保护3.3.11 光缆的接续应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操作,接续时应采用光功率计或其它仪器进行监视,使接续损耗达到最小;接续后应做好接续保护,并安装好光缆接头护套。

3.3.12 光缆敷设后,宜测量通道的总损耗,并用光时域反射计观察光纤通道全程波导衰减特性曲线。

3.3.13 在光缆的接续点和终端应作永久性标志。

3.4 监控室3.4.1 机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4.11 机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困难时可根据电缆地槽和接线盒位置作适当调整;3.4.1.2 机架的底座应与地面固定;3.4.1.3 机架安装应竖直平稳,垂直偏差不得超过1‰;3.4.1.4 几个机架并排在一起,面板应在同一平面上并与基准线平行,前后偏差不得大于3mm;两个机架中间缝隙不得大于3mm。

对于相互有一定间隔而排成一列的设备,其面板前后偏差不得大于5mm;3.4.1.5 机架内的设备、部件的安装,应在机架定位完毕并加固后进行,安装在机架内的设备应牢固、端正;3.4.1.6 机架上的固定螺丝、垫片和弹簧垫圈均应按要求紧固不得遗漏。

3.4.2 控制台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3.4.2.1 控制台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3.4.2.2 控制台应安放竖直,台面水平;3.4.2.3 附件完整,无损伤,螺丝紧固,台面整洁无划痕;3.4.2.4 台内接插件和设备接触应可靠,安装应牢固;内部接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扭曲脱落现象。

3.4.3 监控室内,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3.4.3.1 采用地槽或墙槽时,电缆应从机架、控制台底部引入,将电缆顺着所盘方向理直,按电缆的排列次序放入槽内;拐弯处应符合电缆曲率半径要求。

电缆离开机架和控制台时,应在距起弯点10mm处成捆空绑,根据电缆的数量应每隔100~200mm空绑一次。

3.4.3.2 采用架槽时,架槽宜每隔一定距离留出线口。

电缆由出线口从机架上方引入,在引入机架时,应成捆绑扎。

3.4.3.3 采用电缆走道时,电缆应从机架上方引入,并应在每个梯铁上进行绑扎。

3.4.3.4 采用活动地板时,电缆在地板下可灵活布放,并应顺直无扭绞;在引入机架和控制台处还应成捆绑扎。

3.4.4 在敷设的电缆两端应留适度余量,并标示明显的永久性标记。

3.4.5 各种电缆和控制线插头的装设应符合产品生产厂的要求。

3.4.6 引入、引出房屋的电(光)缆,在出入口处应加装防水罩,向上引入、引出的电(光)缆,在出入口处还应做滴水弯,其弯度不得小于电(光)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电(光)缆沿墙上下引入、引出时应设支持物。

电(光)缆应固定(绑扎)在支持物上,支持物的间隔距离不宜大于1m。

3.4.7 监控室内光缆的敷设,在电缆走道上时,光端机上的光缆宜预留10m;余缆盘成圈后应妥善放置。

光缆至光端机的光纤连接器的耦合工艺,应严格按有关要求进行。

3.4.8 监视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3.4.8.1 监视器可装设在固定的机架和柜上,也可装设在控制台操作柜上。

当装在柜内时,应采取通风散热措施;3.4.8.2 监视器的安装位置应使屏幕不受外来光直射,当有不可避免的光时,应加遮光罩遮挡;3.4.8.3 监视器的外部可调节部分,应暴露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并可加保护盖。

3.5 供电与接地3.5.1 摄像机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电缆可一起敷设。

3.5.2 所有接地极的接地电阻应进行测量;经测量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3.5.3 监控室内接地母线的路由、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3.5.3.1 接地母线的表面应完整,无明显损伤和残余焊剂渣,铜带母线光滑无毛刺,绝缘线的绝缘层不得有老化龟裂现象;3.5.3.2 接地母线应铺放在地槽或电缆走道中央,并固定在架槽的外侧,母线应平整,不得有歪斜、弯曲。

母线与机架或机顶的连接应牢固端正;3.5.3.3 电缆走道上的铜带母线可采用螺丝固定;电缆走道上的铜绞线母线,应绑扎在横档上。

3.5.4 系统的工程防雷接地安装,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接地安装应配合土建施工同时进行。

4 系统的工程验收4.1 一般规定4.1.1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由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本地区的系统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验收小组,按竣下图进行。

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

4.1.2 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直到合格后,再行验收。

4.1.3 系统的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4.1.3.1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4.1.3.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4.1.3.3 系统质量的客观测试;4.1.3.4 图纸、资料的移交。

4.2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4.2.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4.3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4.3.1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4.3.1.1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4.3.1-1的规定。

4.3.1.2 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表4.3.1-2的规定。

4.3.2 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4.3.2.1 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4.3.2.2 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

黑白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视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4.3.2.3 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4.3.2.4 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4.3.3 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4.4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4.4.1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4.4.2 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第2.1.6条的规定。

4.4.3 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表2.1.6-1的规定。

4.4.4 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4.4.4的规定.4.5 竣工验收文件4.5.1 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4.5.1.1 工程说明;4.5.1.2 综合系统图;4.5.1.3 线槽、管道布线图;4.5.1.4 设备配置图;4.5.1.5 设备连接系统图;4.5.1.6 设备概要说明书;4.5.1.7 设备器材一览表;4.5.1.8 主观评价表;4.5.1.9 客观测试表;4.5.1.10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5.2 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4.5.3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

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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