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复工复产正式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青政办函〔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函〔2022〕2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22年青海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2月18日2022年青海省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要点数字经济是引领未来的新经济形态,既是经济提质增效的新变量,也是全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2022年,全省数字经济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牢牢把握数字化发展新机遇,拓展经济发展新空间,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积极拓展数字技术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场景融合应用,不断夯实数字信息基础设施,着力发展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加速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乡村振兴等关键领域数字化治理能力,为全省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加快产业“四地”建设,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力争建成5G基站1万个,实现政务、教育、金融、医疗等垂直行业应用区域和交通枢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5G商用步伐进一步加快,互联网省际出口带宽达到10太比特每秒(Tbps)以上,大数据产业有序发展,大数据中心机架数超过1.3万个,建成数字经济领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个;数字产业发展势头更加强劲,全省规模以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收入达到60亿元以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达到80亿元以上;产业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全省网络零售额、实物网络购物交易额同比增长10%,电信业务总量超过75亿元;治理数字化成效更加突出,省直部门上云系统数超过300个,“青松办”政务服务事项可办率达到90%以上,全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青建工〔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49号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及全国“两会”、冬残奥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严把开复工安全关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问题,坚决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工作职责(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项目开复工复核复查工作计划,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闭环管理,全面复核项目报送的开复工申请,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合格一个批准一个。
凡发现法定手续不齐全、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坚决责令停工整改。
(二)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制定项目开复工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确保工程手续齐全、发包合法、资金到位、工期合理,会同施工、监理单位排查安全生产条件合格后,提请监督机构复核。
(三)施工单位要对项目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自查自纠,细化措施、责任到人、建立台账、闭环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人员到岗、设备可靠、防护严密。
(四)监理单位要对工程项目自查自纠情况逐项进行审查复核,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要签字确认;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开复工。
二、突出重点排查整治(一)排查起重机械、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等危大工程安全现状及制度落实情况。
(二)排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设施、电器、临设、消防等安全状况,该拆除的拆除、该加固的加固、该保养的保养、该维护的维护。
(三)排查“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情况,以及防坠落、防打击、防触电、防火灾等措施落实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8•【字号】青政办〔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28日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有效盘活我省存量资产带动增量投资,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方向(一)重点领域。
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
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
(二)重点区域。
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等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西宁市、海东市等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青建工〔2023〕253号•【施行日期】202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3〕253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建工〔2021〕2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3.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专项检查的通知近期天气回暖,全省各地房屋市政工程已陆续开复工建设。
为切实汲取3月8日江苏镇江工地宿舍火灾教训,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措施,从即日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辖区内立即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和疫情防控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本辖区内各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施工现场的临时工棚、临时性办公地点等)。
二、检查内容(一)施工工地消防安全1.建筑外墙搭建的脚手架、安全防护网等所用材料是否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满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要求。
2.施工现场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建筑工地周围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是否按要求设置临时救援场地。
3.施工现场是否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同步设置临时消防设施,配置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保证相关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4.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员工宿舍区与明火作业区、生活用火区是否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办公用房、宿舍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且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5.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是否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是否具有防火防爆措施。
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上岗前是否进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5•【字号】青政办〔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3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5日青海省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迅速恢复市场主体活力和信心,结合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系列助企纾困政策措施,聚焦疫情影响最集中领域,进一步深化政策扶持,制定如下措施。
一、援企稳岗。
2022年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享受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提高至90%(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将失业保险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困难农民工,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业、未参保的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畅通物流。
2022年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月1日起至年底,对符合条件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为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货运车辆发放通行证,建立货车司机“白名单”,设置接驳点或中转站,保障货车通行顺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青发改规划〔2022〕268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相关单位:现将《青海省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25日青海省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国家新一轮新型城镇化规划,落实国家《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持续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实施纲要(2019—2035年)落地落细,全面提高全省新型城镇化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年度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和省“两会”精神,持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镇,不断增强城市群及都市圈辐射带动能力,提升重点城市及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持续推动新型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二、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全面融入城镇坚持把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首要任务,加大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力度,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提高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一)持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工程施工复工通知

工程施工复工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现将有关工程施工复工的事宜通知如下:一、复工时间和地点本次工程施工复工时间为2022年3月1日,地点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工程现场。
二、复工准备1.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 各参建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知识。
3.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4. 各参建单位应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三、复工后的管理1.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施工有序进行。
2.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3. 各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目标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 各参建单位应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其他事项1.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 工程施工复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暂停施工的,各参建单位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
3. 各参建单位应关注天气预报,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4. 工程施工复工期间,各参建单位应保持与公司总部的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工程施工情况。
特此通知。
敬请予以支持和配合!祝工程施工顺利!XX公司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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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复工复产正式文件
为坚决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严守不发生疫情规模性反弹底线的工作要求,综合分析研判我市疫情防控形势,经专家组综合评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于2022年4月23日零时解除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静态管理措施,逐步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解除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静态管理措施(不含封控区、管控区),有序恢复小区(村)人员流动,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切实履行防疫主体责任,有序恢复正常办公秩序。
二、有序恢复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正常生产建设经营,各企业、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员工、车辆实行封闭式管理或点对点闭环管理。
三、有序恢复批发类企业和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酒店、便利店、理发店、洗衣店、加油站等民生公共服务场所营业。
四、有序恢复餐饮企业营业。
各类餐饮单位不倡导堂食,鼓励即买即走或线上订餐配送。
五、有序恢复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运营,各公交出租车公司
要优化公交路线,调整公交运力,暂缓恢复线路中涉及城东区的公交线路和旅游包车运营,逐步恢复客运班线运营。
驾驶员严格落实两天一次核酸检测,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做好车辆一日两次消毒。
市民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严格落实上车扫码措施。
六、暂停开放网吧、酒吧、歌舞厅、休闲洗浴、棋牌室等各类娱乐休闲场所和人员聚集经营场所,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密闭式文化活动场所。
暂停举办各类大型会议、论坛、演出、展销促销、体育赛事等活动。
七、强化快递物流业疫情防控,严格执行快递消杀“三强制、四必须”疫情防控措施,所有快递、外卖配送员须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上岗,每天进行体温监测,定期开展核酸检测。
快递行业要切实做好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办公场所、运输车辆、用品用具等消杀工作,严格做好存量邮件快件的全方位消杀,暂缓新进邮件快件揽收、派送,坚决落实“先消杀、后派送”制度。
配送人员非必要不进入小区,在配送过程中正确佩戴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必要时着防护服进行配送。
收件人员应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尽量在户外拆件,外包装用酒精进行消毒。
机要报刊、邮政快件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按照“定人定车定线路”原则正常转运。
八、医疗机构要加强院感防控,持续发挥“哨点”作用,严格执行预
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
恢复线上线下药店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菌素和抗病毒等“四类”疫情监测药品,严格落实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发现发热等异常症状人员,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九、暂停中小学、幼儿园、托幼机构和各类培训机构所有线下教学活动;暂停宗教场所对外开放和集体宗教活动。
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病院、监所等单位仍实行封闭管理。
十、各类生产经营场所恢复营业前要彻底做好环境消杀、清洁通风等工作,设立防疫专职工作人员,在坚持错峰、限流、通风、提倡非现金支付等措施基础上,加密对电梯、扶梯、货架、购物车(篮)等的消毒频次。
使用中央空调的场所,要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查验双码等防控措施,做到逢进必扫,不漏一人。
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要统筹复工复产与安全生产工作,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严禁“带病”复工复产。
十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属地责任,继续分类严格执行外地来宁返宁人员闭环管理措施。
所有来宁返宁人员须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于落地24小时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到社区(村)报备,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应居家健康监测。
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故意逃避防疫查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广大市民要积极监督举报,一经查实,按照各县区规定的标准给予举报者相应奖励。
十二、压紧压实“四方责任”。
落实区县属地防控责任,压实街道(乡镇)、社区(村)责任,落细落实小区(自然村)管控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全面履行行业监督责任,强化日常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认真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本单位人员出入管理和健康监测,确保防控措施落实。
凡疫情防控中措施落实不到位、落实防控要求不严格,导致人员管理疏漏,造成疫情传染的,将严肃追责、依法依规查处。
十三、广大市民要严格履行自我管理责任,遵守防疫要求,配合防疫管理,坚持外出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主动接种疫苗,做自己健康的守护者。
要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分餐制、用公筷等良好习惯。
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可疑症状,要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前往就近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并如实向接诊医生告知个人旅居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仍然存在疫情隐匿传播和外来输入风险,全市广大居民要持续增强风险意识,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守住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坚决打赢全市疫情防控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