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合集下载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法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1984年的《安全生产法》。

下面是新旧《安全生产法》的对照表:1.法律适用范围旧法: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新法:适用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和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责任旧法: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有安全生产责任。

新法:强调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安全生产许可证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管理。

新法: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安全生产标准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新法:规定相应的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应急救援体系旧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的义务。

新法: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升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能力。

6.安全生产监管旧法: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职责。

新法: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明确相关监管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旧法:没有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新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并制定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保障事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透明。

8.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旧法:没有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新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罚。

9.法律责任旧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只有行政处罚。

新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通过对比新旧《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新法在诸多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完善了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了安全生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绿色黑体字部分为修订或删除内容,红色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2014版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2021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作业安全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作业安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隐患排查治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

2021版新《安全生产法》与旧《安全生产法》对比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相比旧版《安全生产法》,新版《安全生产法》在第三条中强调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并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置于首位,同时强调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性。

在第四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新版《安全生产法》还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安全生产要求。

在第五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第八条中,新版《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安全生产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协调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安全,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同时,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5]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5]

2021年新安全生产法(一)总则部分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内容¹;明确了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有关安全生产义务²;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部分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单位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级、管控,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登记、整改、销号;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对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本单位规模、性质相适应的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必要的专业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分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分级监管,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调整;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标识、检测、评估等工作;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风险状况、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信息;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将依法取得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制度,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制度,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归档;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问责制度,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版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表

修改条款
完善了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强 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责,明确各级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 工作负责
完善了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增加 了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等重 点领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的未来发展
强调预防为主:加大对安全 生产预防措施的投入,降低 事故发生的风险。
绿色发展:强化环保意识, 推动企业实现绿色生产,促
进可持续发展。
智能化监管:利用大数据、 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和准确性。
国际化接轨:借鉴国际先进 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政府支持:各级政府将加大对新安全生产 法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企业的安全意 识和安全水平。
企业参与:企业将积极响应新安全生产法 的推广,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将加强对新安全生 产法的监督,促进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保障员工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国际合作:我国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 作,借鉴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和技术,不断提高我国的安全生产水平。
修改内容
完善了安全生产 方针和机制
强化了企业主体 责任和政府监管 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要求
完善了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的法律 责任
修改亮点
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体制 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
实施时间 2021年9月1 日

2021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课件9月1日施行

2021新版《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课件9月1日施行

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全国人大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
起施行。
第 13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
二、2014年修正10大重点内容回顾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
支撑;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举行,
全国人大法工委新闻发言人、立法规划室主任任岳仲明介绍,修改《安全生
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已被列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2009年8月27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21年6月26日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 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 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新旧法规对照表(掌握)

新旧法规对照表(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带下划线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P”后为注安法律教材对应知识点页数)(石晶搜集整理,请勿转载!内部材料,仅供参考)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P25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27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P28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注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P29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21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于2021年对安全生
产法进行了修改。

下面将对修改前后的安全生产法进行对照,以便更
好地了解新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适用范围
修改前: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同时也适
用于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工作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由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同时也要求其他相关人员积极参与。

三、安全生产管理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且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

四、安全生产培训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并且要求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五、事故应急救援
修改前: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修改后: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且要求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修改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修改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且要求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通过对比修改前后的安全生产法,我们可以看到新的法律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更加严格,涵盖范围更加广泛。

新的法律规定了更多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且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这些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法律的修改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各个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