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民发〔2018〕2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奥鹏远程教育中心、知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现将《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2018年8月27日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与监督,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主办高校),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依托有关单位所建设的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校外学习中心接受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的委托,根据主办高校或者公共服务体系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主办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应当是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相对独立的场所和良好的教学环境;(三)具备上网条件,配备符合开展远程教育的设施设备;(四)具备教学支持服务软件;(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doc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文号:教高厅[2003]2号发布日期:2003-3-14执行日期:2003-3-14生效日期:1900-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等学校:为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我部制定了《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三条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四条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二)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访问次数:257 发布时间:2010-11-19 08:33:33河北省教育厅文件冀教职成〔2010〕19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部近日正式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1、各设区市教育局应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已设立的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开展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2、各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审批机关负责检查评估。
3、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4、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检查评估工作,并将检查评估情况一式三份报教育厅。
5、今后审批设立新的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防止出现不合格学校。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二○一○年九月三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七月六日主题词:中职设置标准通知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9月6日印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行政检查服务指南
教育经费监督管理办事指南
学生资助工作检查办事指南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办事指南
城市一类园(农村示范园)评定
办事指南
市管民办学校年检办事指南
市管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指南
中小学继续教育检查、评估办事指南
教师教育专业建设检查办事指南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办事指南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
学习中心检查指南
学校后勤工作检查服务指南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检查办事指南
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服务指南。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938号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9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adde7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f4.png)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938号)郑州大学、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3〕2号)的精神,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8〕648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我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统称校外学习中心)检查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评估原则检查评估工作贯彻“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原则,通过检查,规范各校外学习中心办学行为,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的质量监管,促进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
二、检查评估对象检查评估对象是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河南省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和中央电大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河南设立的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见附件1、2)。
三、检查评估内容检查评估工作按照《河南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检查评估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检查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3)进行。
四、检查评估程序(一)自查阶段请各校外学习中心按照《检查评估指标体系》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如实填报《河南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统计表》),撰写自查报告,并于2013年11月22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基本信息统计表》各一份及其电子版(报送地址:郑州市正光路11号D825房间,电话:*************。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统一规范称为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的重要性。
校外教学点是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高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高校的品牌声誉。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高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二、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设点数量和范围。
高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监管能力,以及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合理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严格控制校外教学点数量,慎重选择设点单位。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特别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应聚焦“一流”,主动减少校外教学点数量,确有设置需要的高校应做好总量控制,原则上数量只减不增。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可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由教育部会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
地方高校原则上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置校外教学点,因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通过有关程序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开设相应的优势专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渝教高〔2002〕57号•【施行日期】200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教高〔2002〕57 号各高等学校、市部属中等专业学校:现将《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委高等教育处。
2002 年 1 月前由我委批准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应补交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审批材料;未经我委审批、现已自行开办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11 月30 日前未到我委办理上述手续的,将责令停办。
12 月中旬,我委将进行今年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年度检查评估工作。
各有关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在12 月 5 日前,将办法要求的年度检查评估材料报我委高等教育处。
附件:1、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申报表2、试点高校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办学基本条件一览表3、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情况及办学条件一览表4、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核(年审)汇总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02年11月6日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工作的管理,积极探索并构建我市终身教育体系,规范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教政法[2017]27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教政法[2017]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e503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bd.png)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冀教政法[2017]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增强公开实效,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6月8日河北省教育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2017年教育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增强公开实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一)做好“两个清单”公开工作。
认真落实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深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工作,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权责事项取消、下放和承接情况信息。
(牵头单位:人事处;责任单位:有关处室、单位)(二)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围绕年内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的目标,汇总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报省工商局审核后公示。
重点做好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的公示。
(牵头单位:政策法规处;责任单位:有关处室、单位)(三)推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研究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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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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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2.03.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委(教育局)、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社办文凭试点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
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
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和管理,是实施现代远程教育、保证质量的关键环节。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加强领导,保证条件,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我省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发展。
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
1、自建自用型:依托某一建设单位单独建设,为某一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2、共建共享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依托同一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共同享用,为一个或多个试点高校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3、社会化公共服务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依托某一具备较好条件的单位,建设具有社会化公共服务功能,面向本区域内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三、依托建设单位资质
1、为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依托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及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在承担学历教育服务的同时,也可承担非学历教育服务。
2、具备本文规定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站(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需经省教育厅专门评估。
3、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机构进行建设。
四、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建设条件
1、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自己直接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场地包括校园、多媒体教室、微机室、图书资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
举办全日制班的还要有相应的生活设施和活动场地。
3、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学习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条件。
4、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5、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拥有基本满足教学和学生学习需要的图书资料。
建设单位自身应具备实验、实习条件,确不具备的,应按专业教学计划事先确定借用其他学校或单位实验实习场地,并签订协议。
五、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程序:
1、校外学习中心(点)每年审批两次,分别为6月份和12月份。
2、试点高校、依托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建设单位于每年5月和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批备案。
3、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4、已经批准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为另外的试点高校服务,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和新增试点高校需按上述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须提供的材料:
1、《河北省开设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2、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4、试点高校在我省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协议书。
6、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的办学协议书。
8、校外学校中心(点)管理规章制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六、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
1、校外学习中心(点)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并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2、省教育厅负责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审批和宏观管理,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
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纳入我省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3、校外学习中心(点)刊(播)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需持试点高校当年招生计划报批。
在省级新闻媒体刊登(播)者,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市级新闻媒体刊登(播)者,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向社会公布。
4、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历教育招生情况、新生注册情况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定期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经征求试点高校意见,视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整改、暂停招生、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等处理,并将检查结果报教育部。
6、未按本通知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一律停办,开办该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试点高校不得在我省境内申报其他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不得再与其他试点高校共同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
7、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要积极支持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工作,防止和反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办学单位和学习者的正当权益,努力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
凡在本文下发之前,各试点高校在我省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要按本通知要求于4月30日前重新报批。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试行)的通知(略)
2、河北省开设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备案表(表样)
河北省教育厅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2:河北省开设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备案表(表样)主办学校名称(盖章)
依托建设单位名称(盖章)
注:此表一式四份:主办院校、建点单位、该点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拟后,由以上四部门分别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