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公司蒸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8722-37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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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氮气、蒸汽,特制定氧气、蒸汽、氮气管道使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全厂范围内氮气、氧气、蒸汽压力管道。
3内容3.1压力管道和设施,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
3.2压力管道和设施上的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一经管理部门调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3压力管道上的阀门、电仪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现任人100元。
3.4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压力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5富氧管道、设施之间必须用金属导体连成连续导电体,连接用的金属导体不得有腐蚀、断裂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6压力管道、设施需气、电焊时,必须经厂安全部门批准。
3.7压力管道、设施必须按时点检,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领导,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减少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炼铁厂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氧气、氮气、蒸汽的生产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炼铁厂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和更新制度,确保氧气、氮气、蒸汽的安全可靠供应。
第二章设备管理第五条炼铁厂应建立设备台账,定期对氧气、氮气、蒸汽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炼铁厂应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炼铁厂应制定设备更新计划,对老旧设备进行及时替换,以保障运行效率和安全。
第八条炼铁厂应设立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更新等工作。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九条炼铁厂应建立使用申请制度,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需求进行合理计划和安排。
第十条使用申请应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地点、使用目的等内容,由专门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炼铁厂应设立使用监控系统,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炼铁厂应建立使用记录,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量、使用时间等进行记录和统计,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三条炼铁厂应建立应急预案,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预防和处置,保障生产安全。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炼铁厂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和权限。
第十五条炼铁厂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炼铁厂应设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现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炼铁厂应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对氧气、氮气、蒸汽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五章资源管理第十八条炼铁厂应建立节能降耗制度,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进行优化,减少资源浪费。
蒸汽使用管理制度

蒸汽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蒸汽使用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增强环保意识,提高蒸汽利用效率,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蒸汽进行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厂、企业、机关等各类组织。
第三条蒸汽使用管理应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相结合,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蒸汽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本制度,健全蒸汽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蒸汽使用档案。
第五条蒸汽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因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的蒸汽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六条蒸汽使用管理应推动技术创新,鼓励采用节能环保技术,提高蒸汽利用效率,降低排放污染。
第七条公司安全部门应对蒸汽使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对违规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蒸汽使用管理机构第八条公司设立蒸汽使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蒸汽使用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蒸汽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技术和管理经验,负责蒸汽使用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解决蒸汽使用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条蒸汽使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安全部门、生产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形成蒸汽使用管理工作的协同合作。
第十一条蒸汽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蒸汽使用管理规定,并及时修订完善,加强对蒸汽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蒸汽使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蒸汽使用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蒸汽使用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第三章蒸汽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蒸汽使用管理制度包括蒸汽使用、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四条蒸汽使用管理规定应明确蒸汽使用的操作程序、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蒸汽使用管理制度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蒸汽使用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蒸汽使用操作管理第十六条蒸汽使用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蒸汽使用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熟悉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确保蒸汽使用操作的安全可靠。
2023年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2023年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炼铁厂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保障生产安全,提高效率,本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炼铁厂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
第三条炼铁厂对氧气、氮气、蒸汽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参考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炼铁厂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氧气、氮气、蒸汽的管理。
第二章氧气使用管理第五条炼铁厂应建立健全氧气使用计划,合理安排氧气的供应和使用,确保生产需求。
第六条氧气使用过程中应具备以下安全措施:(一)使用氧气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使用环境应安全、通风。
(二)严禁使用氧气替代其他气体进行燃烧。
(三)氧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泄漏迹象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四)使用氧气期间应注意防止火花、静电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况发生。
第七条炼铁厂应定期对氧气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生产效果。
第八条炼铁厂应加强对氧气使用人员的培训,确保其了解使用规则和安全操作方法。
第三章氮气使用管理第九条炼铁厂应建立健全氮气使用计划,确保供应和需求的平衡,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条氮气使用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氮气的设备必须经过严格检验,符合相关要求。
(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氮气泄漏,避免氮气浓度过高造成危险。
(三)氮气使用终止时,应将设备进行合理排放,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炼铁厂应定期对氮气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炼铁厂应加强对氮气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蒸汽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炼铁厂应建立健全蒸汽使用计划,确保供应和需求的平衡,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四条蒸汽使用过程中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确保蒸汽压力稳定,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二)使用蒸汽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设备周围应保持安全通畅。
(三)蒸汽泵、阀门等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炼铁厂应定期对蒸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避免设备故障影响生产。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炼铁厂的氧气、氮气和蒸汽使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使用要求:炼铁厂必须建立安全使用氧气、氮气和蒸汽的制度和规范,明确使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 使用设备要求:氧气、氮气和蒸汽的供应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 使用程序和操作规程:炼铁厂必须制定详细的使用程序和操作规程,包括供氧、供氮和供蒸汽的操作流程,使用前的检查、调试和准备工作等。
4. 使用人员培训:炼铁厂必须对使用氧气、氮气和蒸汽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使用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具备正确操作的能力。
5. 使用监控和记录:炼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监控系统,对氧气、氮气和蒸汽的使用进行实时监测,记录使用量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6. 废气排放要求:炼铁厂使用氧气、氮气和蒸汽时产生的废气必须按照相关环保法规进行处理,确保排放符合标准。
7. 事故应急处理:炼铁厂必须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对可能发生的氧气、氮气和蒸汽事故进行预防和处理,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总之,炼铁厂对氧气、氮气和蒸汽的使用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稳定性和环保性,减少可能的事故风险。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炼铁厂需安全使用氧气、氮气和蒸汽,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
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操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设备管理:炼铁厂应确保氧气、氮气和蒸汽供应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设备故障应立即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必要的事故分析,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 操作规程:炼铁厂应制定氧气、氮气和蒸汽使用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操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
4. 储存和输送:炼铁厂应对氧气、氮气和蒸汽进行储存和输送的管理。
储存设施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保证气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输送管道和阀门必须定期检查和保养,防止泄漏和故障。
5. 防火措施:炼铁厂应采取防火措施,防止氧气、氮气和蒸汽与易燃物质接触,并设置必要的防火设施,如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等。
6. 废气处理:炼铁厂需要对产生的废气进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废气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并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
7. 事故应急处理:炼铁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在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以根据炼铁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蒸汽的使用管理,现对蒸汽的使用做如下规定:
1.外来蒸汽必须是食品工业园区专用蒸汽。
2.外来蒸汽经过我司分汽包减压至0.4-0.5mpa,进入公司内部的蒸汽管网。
3.减压阀前安装专用的过滤装置,对蒸汽进行过滤,保全科每年对过滤网进行
清理,品管部负责现场监督检查。
4.为保证用汽安全,在各个分支管道或接入设备的末端安装压力表,并由机手
负责对设备的蒸汽压力进行实时观察和确认,发现异常及时进行相应调节处理,必要时通知现场终止生产。
5.当蒸汽总管道压力低于0.6mpa时,调节阀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生产车间,必
要时设备部门反馈蒸汽供应商增加供汽量。
6.蒸汽管道新装/改造或停用一月以上的蒸汽管道使用前必须先经过冲管。
冲管
用蒸汽的压力和流量按管道工作压力的75%调节,冲管次数为2~3次,每次的间隔时间宜为20~30min,经品管部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
7.公司保全部门定期对蒸汽管网进行检查,确保蒸汽管网运行正常。
每月总结
汽压变化情况,必要时反馈蒸汽供应商。
8.与蒸汽供应商签订协议,如停气检修必须提前2-3天通知我司,以便及时做
好应对措施。
9.蒸汽使用前必须经品管部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10.如遇停气等突发事件,按照公司制定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相关预案进行应
对处理。
蒸汽管理规定

蒸汽输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公司蒸汽得到综合利用,便于统筹调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总调度室负责全公司内生产、生活用蒸汽的统筹与调度。
第四条各公司调度(冶炼一公司由冶炼一公司综合部负责)负责各自公司内部所产蒸汽的统筹与调度;从大局出发,严格服从公司总调度室安排。
第五条各综合部掌握本公司蒸汽管网的布置状况,负责蒸汽管网的划分,明确责任,并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负责分管区域的蒸汽管网的巡检与维护;发现问题及时逐级汇报。
第六条各产汽单位确保生产稳定,产汽均匀,压力恒定,有异常及时与综合部和调度沟通。
第七条各用汽单位在保证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杜绝浪费。
在蒸汽量不足时,严格服从总调(调度)安排。
第三章输配程序第八条总调度室(各公司调度)应该掌握全公司内各生产车间的产汽、用汽情况;应该掌握公司蒸汽管网布置状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九条各产汽单位的开停车必须向综合部及调度汇报,再由调度向公司总调汇报;第十条冶炼一、二、三公司内各用汽单位使用蒸汽时,必须向本公司调度汇报,调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输配。
第十一条精炼公司、生活区用、停蒸汽时,必须向总调度室汇报,由总调度室进行安排、协调。
第十二条冶炼二公司、冶炼三公司在汽量充足时,应及时向公司总调反馈,由公司总调统筹输配,在供大于求时,由总调安排方可排空。
第十三条原则上冶炼二公司、冶炼三公司在低压管网不足0.5Mpa 时不得排空;当因其它原因造成低压管网送汽不正常且压力大于0.5Mpa时,方可进行排空,但必须逐级汇报总调度室。
第四章处罚第十三条对于用汽单位有浪费蒸汽的现象的,总调度室(各公司调度)有权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对于蒸汽管网各责任单位要做好日常维护,确保保温效果和外护美观,对人为破坏保温外护的,各责任单位有权对破坏者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以上程序操作,影响生产、生活正常使用的,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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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公司蒸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蒸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能耗,确保公司生产、生活稳定和谐,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蒸汽系统包括炼铁厂100t/h 锅炉生产的中温中压蒸汽、能源中心20t/h和6t/h 锅炉生产的低温低压蒸汽,炼钢、烧结、竖炉等产生的低压余热蒸汽,以及通过汽-水换热等方式供应的低温余热水。
第三条蒸汽使用单位包括各生产厂、办公及生活区。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厂、处室。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能源中心行使以下蒸汽专业管理职责:
1、负责编制和完善公司蒸汽系统发展规划;
2、负责制定蒸汽的月、季、年供需计划及消耗定额;
3、负责20t/h 和6t/h锅炉的蒸汽生产组织,1#、2#、3#换热站及道北住宿区
换热站的日常生产管理,以及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的日常生活和冬季采暖的蒸汽供应;
4、负责公司生产、生活所需蒸汽主管网的日常检查及维护;
5、负责公司余热蒸汽及余热水的的综合利用和管理;
6、负责公司节约蒸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
7、负责公司内部新增用户的蒸汽审批、检查;
8、暂时负责公司蒸汽生产、余热回收及蒸汽消耗的厂际之间计量,以及所辖区域的计量仪表的日常维护工作;
9、负责公司日常蒸汽专业联查、考核等。
第六条设备处负责蒸汽仪表的选型及校验工作。
第七条保管等工作。
第八条供应处负责蒸汽系统管材、阀门、计量仪表等的采购、验收及入库炼钢厂、炼铁厂、烧结厂等是蒸汽生产单位,负责向公司低压蒸汽
管网提供质量合格(温度大于150℃、压力大于0.2MPa)的蒸汽及余热蒸汽,保
证公司生产、生活蒸汽需要。
第九条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是蒸汽使用单位,负责所属区域的蒸汽管网的检查和维护,并按公司下达的消耗定额合理使用蒸汽。
第三章蒸汽的生产、使用和回收管理
第十条能源中心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设备检修计划编制公司蒸汽供需计划及消耗定额。
第十一条能源中心按月度供需计划组织蒸汽生产、供应,保证各主要工序生产用蒸汽及办公、生活采暖需要。
第十二条日常生产中出现的暂时性在线供需矛盾,或者因某些特殊原因(如设备故障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蒸汽供应和生产需求发生矛盾时,由公司
生产调度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协调和调整;当蒸汽主管网压力波动较大时,由
调度及时通知有关用户。
第十三条炼铁厂、炼钢厂、烧结厂等蒸汽生产或余热回收单位要提供参数合格(压力、温度)的并网蒸汽,在冬季取暖期余热蒸汽压力要保证0.3MPa 以上,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自行安排蒸汽放散。
第十四条当外网蒸汽压力较低时,由公司生产调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20t/h锅炉生产,或者炼铁厂100t/h 锅炉(提产)生产蒸汽补充,保证生产、生活
用汽需要。
第十五条因检修需停、供生产蒸汽时,各生产厂需提前通知生产调度、能源中心;经确认后,方可使用蒸汽。
第十六条各生产厂、办公生活区要根据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蒸
汽资源。
在冬季取暖期,办公楼、生活区原则上不准开窗户,取暖管道、暖气片
不准放水,蒸汽采暖管道末端必须安装蒸汽疏水器。
第十七条为节约蒸汽,今后原则上推行办公生活区使用热水采暖;特殊情况,如公司新建项目,需经能源中心审批后方可采用蒸汽采暖。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气候条件,办公生活区冬季取暖期为
11 月15日至次年的3 月15日,能源中心可根据气候情况缩短或延长取暖时间,以能源中心下达的调整指令为准。
第十九条蒸汽用户供应级别分类
A类用户:炼铁(高炉)、炼钢(VD炉),厂区浴池、食堂
B类用户:烧结厂、轧钢厂、钒制品厂、机修厂、能源中心(除厂区换热站)、质检楼、办公楼和招待所
C类用户:道北四合院住宿区、其他用户(包括厂区换热站)。
第二十条蒸汽平衡及供应原则
1、除非发生系统性故障或事故,确保高炉、VD 炉等A 类用户(包括高炉
启停炉时的蒸汽需求)的生产用蒸汽,厂区浴池、食堂的生活蒸汽的供应。
2、公司生产调度负责蒸汽在线调度与动态平衡、生产协调。
正常生产状况
下,冬季蒸汽基本可以保证供应。
生产变动、冬季余热蒸汽供应紧张时,由
公司生产调度安排100t/h 锅炉提产、20t/h 锅炉生产,保证蒸汽供应;同时,加强余热蒸汽管控,限制B类用户用汽量;仍有缺口,C类用户(其他用户)停用蒸汽;确有必要,可安排道北四合院住宿区6t/h 锅炉生产、保证区域采暖。
过大而引起的
事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4、炼钢厂、烧结厂余热蒸汽生产单位需加强取暖期生产管理,未经生产调度允许严禁对空放散蒸汽。
5、各单位加强设备防冻与保温,最大限度减少热量损失;加强蒸汽消耗的管理,水暖设施严禁私自放水,汽暖设施加装节能型疏水阀,不得直接排放。
6、冬季取暖期,能源中心将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浪费蒸汽现象,按
能源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主管压力升高(憋压)的管理规定
1、公司生产调度在线监控外网蒸汽压力变化,一旦出现主管压力升高(憋压)的情况,由生产调度视实际压力情况及其变化趋势,迅速安排、组织蒸汽放
散;接收指令的汽源单位或者用户等直接责任单位,须立即组织实施。
除非确有必要,钒制品厂等末端用户,无需组织安排或自行组织放散。
2、炼铁100t/h 锅炉专供VD炉蒸汽管道,一旦出现超压,锅炉值班人员应
自行组织在其减温装置后的出口管道处DN100放散管放散;通过放散,或者锅炉减负荷,待压力降至正常范围内时,再自行关闭放散。
3、发现外网蒸汽超压,能源中心20t/h 锅炉值班人员应在出口主蒸汽
DN150放散管处组织放散,或者安排在煤气放散塔处DN150放散管放散;待压力降至正常范围内时,再由上述单位自行关闭放散。
第二十二条主管压力降低(泄压)的管理规定
1、生产调度在线监控外网蒸汽压力变化,一旦出现主管压力大幅度下降
(泄压),视实际压力情况及其变化趋势,迅速按顺序安排C类、B 类用户停用
蒸汽;接收指令的用户,须立即组织实施,不得拖延。
2、除非确有必要,原则上不安排炼钢VD 炉、钒制品厂等主要生产用户停用蒸汽。
3、当外网蒸汽系统恢复正常后,按先生产、后生活的顺序,由生产调度安排各用户恢复使用蒸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需贯彻到公司有关岗位员工:
1、各单位需严格按照本暂行规定使用蒸汽。
2、能源中心按照公司各生产状况下的蒸汽平衡计划(管控方案)进行生产蒸汽和生活蒸汽的管控;为确保安全越冬,各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保证公司生产秩序。
3、各单位负责组织检查单位内部生产蒸汽或生活蒸汽的节约使用情况,杜绝浪费,蒸汽取暖部位必须加装疏水器;各单位将整改结果及所缺疏水器数量需报能源管理室备案。
4、各单位所缺疏水器统计后,抓紧制定采购计划,上报供应处集中采购,并尽快组织安装。
5、各蒸汽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加强蒸汽的回收与利用,除危及设备、人身安全或检修需要时,严禁对空放散。
6、为防止冬季蒸汽紧张,各单位必须做好重点部位及疏水器的防冻、排水与保温工作。
7、能源中心结合各有关处室或生产厂,每周进行蒸汽系统联查,不符合要求的将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能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