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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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8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82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8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物价局《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镇江市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实施意见(市物价局)为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促进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决定从2010年9月份起,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予以公布。

现就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比价格、促消费,稳价格、促和谐”为主题,通过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公布,为广大消费者及时、准确地提供价格信息,进一步优化市场价格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民生价格信息公布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

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定价权,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群众需要原则。

围绕人民群众密切关注,选择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公布工作。

3.有序推进原则。

民生价格公布工作应掌握工作节奏,品种从少到多,范围由小到大,分类别、有重点稳步推进。

4.灵活创新原则。

结合实际工作效果以及市场反应,不断创新思路,灵活把握民生价格信息公布的内容、方法和手段,方便群众了解价格信息,引导市场消费。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正文:---------------------------------------------------------------------------------------------------------------------------------------------------- 镇江市政府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的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

现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具备相应工程管理能力的机构(以下称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的一种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治本之策,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以及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重要保障。

二、推行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的范围凡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安排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财政性建设资金主要包括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中央及省等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部门、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等。

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是指政府信用担保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南徐新城区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首先实行代建制,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逐步实行。

三、建立协调规范的监督管理组织政府投资工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镇政办发〔2015〕184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15〕1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施工图设计审查并联高效办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镇江市京口区、润州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丹徒区、镇江新区可按本办法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市住建局是市区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有关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并协调开发“多图联审”信息发布平台和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市政务服务办牵头设立“施工图联合审查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同时负责落实有关联审场所。

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安监局为联合参审单位,参加联合审查,市民防局负责协调人防工程施工图的中介审查工作。

三、工作原则1.依法合理原则: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工作既要遵循现有法律的规定,又要依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要求,合理设置工作流程,减化办事环节,提升审图效率。

2.一窗受理原则:建设单位统一向施工图联合审查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各参审单位指派专人受理相应材料。

3.并联审查原则:对于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各参审单位同步开展审查工作,并依据各自职责,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对施工图的首次审查。

4.一次告知原则:首审时,各参审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审查内容一次性提出审查意见,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镇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4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市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

实施政府采购,将公共支出中的购买行为置于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之中,能有效抑制公共采购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维护政府采购形象,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工作发展需要,不断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依据。

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特别是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镇政办发[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1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编制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二)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实施住房保障政策,拟订廉租住房规划、政策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辖市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实施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和建设规划;负责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单位货币分配方案和职工合作建房方案审批。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

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宅产业化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管市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发〔2015〕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1日镇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级财政直接投资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地方债、利用国债以及需财政资金归还的融入资金;采用PPP、BOT、TOT方式筹集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缴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护改造、装饰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科技进步等。

第五条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发改、财政、国资、住建、审计、监察、规划、国土、环保、金融办等部门组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重大事项。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发改部门负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镇政办发〔2015〕5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15〕5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11日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要求,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15〕6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1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对镇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开展系统的基础调查和评价,全面掌握全市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状况,摸清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客观评价我市城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城市建设用地盘活挖潜、结构调整、布局优化、用地方向改进和制定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提升全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工作内容本次城市建设用地评价分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以下简称“中心城区评价”)两部分。

区域评价、中心城区评价包括初始评价和更新评价。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包括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状况评价和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

区域评价的对象为镇江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全部建设用地;中心城区评价对象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规模边界内的所有现状建设用地(评价对象在空间上的范围称为评价工作地域),具体需通过划定评价工作地域来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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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09]188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3
【实施日期】2009.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镇江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09〕1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规范我市招投标活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招投标运行机制,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能,加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建立镇江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深化招投标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招投标交易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的社会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质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和优
质高效的服务。

二、总体目标
按照有利于“精简、效能、便民、监管”的要求,整合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产权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成立“镇江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组建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交通、水利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交易实行“统一平台、资源共享、集中监管、依法操作”。

三、管理体制
(一)成立市招投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发改委主任、市行政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市建设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交通局、水利局、规划局、审计局、物价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招投标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二)成立市招投标交易中心
市招投标交易中心是我市进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和统一服务平台。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进驻镇江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集中办公,保持原隶属关系、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工资关系、财务核算五个不变。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招投标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

(三)成立招投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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