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
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 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原则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 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管理制度
基本原则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 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 生动物科学研究。
2000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 了修订。名录中的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 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由1988年的80多种增 加到169种,分属于6门14纲32目65科。
中文名
脊索动物门 哺乳纲(兽纲) 鲸目 鲸目所有种 淡水豚科 白鱀豚 抹香鲸科 抹香鲸 海豚科 中华白海豚 铅海豚 鼠海豚科 江豚 灰鲸科 灰鲸 露脊鲸科 露脊鲸
重
点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保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护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的
野 生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动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即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
物
野生动物中水生动物。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 价值和经济价值,数量稀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 生动物;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指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和 经济价值,数量较少或者有濒于灭绝危险的野 生动物。
是维持自然生态平衡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2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年发布2000年修订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2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严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关于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水族馆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30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体系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31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有关管理制度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体制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方面的奖励

野生动物方面的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 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 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 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拯救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二)检举揭发非法捕杀国家、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保护管理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成效显著的;
(四)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招鸟工作成绩显著的;
(六)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2.20•【字号】•【施行日期】1991.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野生动物的保护第三章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办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资源,是指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包括野生动物任何可辨认部分、附属物及含野生动物成份的制成物。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依法进行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08•【字号】•【施行日期】1993.09.0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8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教学科研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我国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和经批准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以外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二)调查、保护、管理野生动物资源;(三)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四)救护和处理送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五)依法审批、发放、注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证件;(六)对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规定的行为,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工商、公安、海关、动植检、交通、铁道、航运、邮电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配合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实施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2020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_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是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的一项关于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其内容主要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水生野生动的管理及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以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野生动物是法律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野生动物保护小知识一、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但由于环境的恶化,人类的乱捕滥猎,各种野生动物的生存正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威胁。
近100年,物种灭绝的速度已超过了自然灭绝速度的100倍,现在每天都有100多种生物从地球上消失。
我国也已经有10多种哺乳类动物灭绝,还有20多种珍稀动物面临灭绝。
这些动物的灭绝给我们带来的损失是永远不可以挽回的。
如果物种不断灭绝,我们人类也无法单独生存下去。
二、食用野生动物极易传染疾病。
野生动物与人类共患的疾病有100多种,如狂犬病、结核、鼠疫、甲肝等。
它们的内脏、血液乃至肌肉中均含有各种病毒、寄生虫,如B 病毒、弓形虫、绦虫、旋毛虫等,有些即使在零下15℃的低温或100℃的高温下也不能被杀死或清除。
稍有不慎,就会得出血热、鹦鹉热、兔热病、脑囊虫、肺吸虫、血吸虫、肠道寄生虫病等。
例如我国主要猴类之一猕猴有10%至60%携带B病毒,而生吃猴脑者感染的可能性更大,一旦染上B病毒,人则必死无疑。
再拿人们吃得最多的蛇来说,它的患病率很高,诸如癌症、肝炎、寄生虫病等几乎什么病都有,在吃蛇的同时这些病就有可能随蛇而来;同时,蛇体毒很多,人喝蛇血和蛇胆酒,它所含有的神经毒会使人四肢麻痹,血液毒能使人出血不止。
而且,随着环境污染加剧,农药的使用,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作用进入野生动物体内,污染物长期积存其中,人食用后极易导致慢性中毒。
另外,一些捕杀动物者经常采用毒药毒杀的办法获取野生动物,其所用毒药常常会残留于被毒杀动物的体内。
再者,在广东地区,由于对饮食力求新鲜,食用生食和半生食,这使得食源性的.寄生虫发病率逐年增加。
据最近的调查,在广东省这种寄生虫病的感染率已达16.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五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
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草原(1)、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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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法规类别】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
【修改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93.09.17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3.10.05
【实施日期】1993.10.0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批复
(国函[1993]130号)
农业部:
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七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
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条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定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章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