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典型案例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典型案例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典型案例在一个山清水秀的小镇上,有这么一所学校,名叫阳光小学,它可是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一颗闪亮明星呢。
一、硬件设施: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以前,阳光小学的操场坑坑洼洼的,教室里的桌椅也是破破烂烂。
但现在可不一样啦!你瞧,崭新的塑胶操场就像一块彩色的大蛋糕,孩子们在上面跑步、踢球,玩得不亦乐乎。
教室里呢,智能黑板取代了原来的老式黑板,老师轻轻一点,就能展示各种有趣的教学内容,什么动画呀、科普视频呀,就像变魔术一样出现在孩子们眼前。
而且,学校还专门建了一间科学实验室,那些实验器材就像一群等待孩子们召唤的小精灵,显微镜能让孩子们看到微观世界的奇妙,各种化学试剂可以让他们亲手做一些简单又好玩的实验。
二、师资力量:各路“大侠”齐聚。
要说这学校的老师啊,那可都是“身怀绝技”的。
以前,因为小镇偏远,很难吸引到优秀的老师。
现在,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就像一块大磁铁,把各地的优秀教师都吸引来了。
就说李老师吧,他是个语文老师,那语文课上得就像一场精彩的话剧表演。
他声情并茂地朗读课文,一会儿像个激昂的战士,一会儿又像个多愁善感的诗人,把孩子们带入到课文的世界里。
还有张老师,他是从大城市来的数学老师,他的教学方法特别新颖。
他把数学知识编成一个个有趣的游戏,像数字迷宫啦,数学接力赛啦。
孩子们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就不知不觉地学会了那些原本让人头疼的数学知识。
而且,老师们还经常一起教研,互相学习,就像一群武林高手在切磋武艺,共同提高教学水平。
三、课程设置:营养丰富的“学习大餐”阳光小学的课程可丰富啦,不再是以前那种枯燥的语数外老三样。
除了基础课程,还有各种各样的特色课程呢。
比如说书法课,在那古色古香的书法教室里,墨香弥漫。
孩子们拿起毛笔,一笔一划地写着汉字,就像小书法家一样。
书法老师一边讲解书法的历史和技巧,一边在旁边耐心地指导。
孩子们写的字从歪歪扭扭到规规矩矩,再到有模有样,可都是书法课的功劳。
还有手工课,孩子们的小手就像被施了魔法一样。
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县某小学,学生乙某因家庭原因未能按时入学。
乙某父母认为,学校未按时让乙某入学,侵犯了乙某的受教育权。
于是,乙某父母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乙某的受教育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按时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法院审理1.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乙某作为适龄儿童,有权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法院审理认为,乙某父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乙某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乙某的受教育权。
但考虑到乙某家庭特殊情况,法院决定给予乙某父母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判决:学校应当立即接收乙某入学,并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保障乙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乙某父母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确保乙某按时入学。
五、案例分析1.本案中,学校未按时接收乙某入学,侵犯了乙某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得拒绝接收。
2.本案中,乙某父母未按时送乙某入学,也侵犯了乙某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3.本案中,法院判决学校立即接收乙某入学,并保障乙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
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即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某市某小学作为一所公立小学,承担着对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
王某的女儿小芳(化名)年满6周岁,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然而,由于王某与某小学在入学问题上产生纠纷,导致小芳未能按时入学。
二、案件经过1. 王某与某小学签订入学协议2019年8月,王某与某小学签订入学协议,约定小芳将于2020年9月1日入学就读某小学一年级。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缴纳了学费等相关费用。
2. 王某发现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2020年6月,王某在了解到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后,认为某小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小芳的受教育权。
于是,王某向某教育局提出投诉,要求撤销某小学的招生资格。
3. 教育局调查处理某教育局接到王某的投诉后,立即对某小学的招生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某小学确实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王某要求某小学履行义务教育责任某教育局对某小学的违规招生行为进行了处罚,并要求某小学改正错误。
然而,某小学在改正错误后,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对小芳的义务教育责任。
5. 王某将某小学诉至法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于2020年10月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履行义务教育责任,保障小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某人民法院受理了王某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法院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王某与某小学签订的入学协议、教育局的调查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审辩论。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小学作为公立小学,有义务对适龄儿童实施义务教育。
某小学存在违规招生行为,侵犯了小芳的受教育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小学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对小芳的义务教育责任,保障小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典型案例

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典型案例
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成为了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方向。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典型案例:
1.北京市海淀区公立学校资产管理中心
该中心在全市率先探索出了公立学校资产管理新模式。
在这个模式下,学校不再是“搬砖”的角色,而是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学校建筑物的运营、维修、保养等工作,这大大减轻了学校的负担,并提高了公立学校的管理效率和学校设施的使用效益。
该中心在海淀区内成立了30余个分中心,实现了公办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有效推进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2.福建省泉州市优质小学联盟
泉州市优质小学联盟成立于2009年,目的是为了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为全市义务教育提供更好的服务。
该联盟由全市21个优质小学组成,旨在共同探索适合泉州市小学教育发展的新模式,提高各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广东省珠海市“城乡一体化新政”
该政策是由珠海市政府在2015年推出的。
该政策以加强教育公平为主要目标,依据城乡区位条件、学校规模、学生年龄、家庭收入等因素,把城区公办小学与乡村小学一并纳入珠海市
教育发展的全过程中。
据统计,2017年珠海市城乡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均衡,中小学教育质量稳步提升,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成效显著。
总之,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目标,需要各方共同致力推动。
以上典型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推进教育公平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的目标。
义务教育典型案例

义务教育典型案例
哎呀呀,今天要给你们讲讲义务教育典型案例啦!
先来说说隔壁村的小王吧,他家里条件不太好啊,但义务教育那可是他改变命运的桥梁啊!小王每天都开开心心地背着书包去学校,那股子劲头就像上战场的小勇士一样!“这学校就是我的战场,我要在这里拼出个未来!”他常这么说。
老师们也特别照顾他,给他辅导功课,就像照顾自己的孩子一样。
有一次,小王考试没考好,他那个沮丧啊,“哎呀,我怎么这么笨呀!”可他的小伙伴们都围过来鼓励他,“瞎说啥呢,你才不笨呢,下次加油!”这场景,多暖人心啊!这不就像大家一起在海上航行,有人遇到风浪了,其他人赶紧伸出援手,一起度过难关嘛。
再看看城里的小李,他家境不错,但也特别珍惜义务教育的机会。
他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在学校的舞台上闪闪发光。
他会说:“义务教育给了我这么多舞台,我可得好好表现!”
有一回,学校组织义务劳动,小李那是干得满头大汗,“不累不累,这是多有意义的事呀!”他的话带动了很多同学一起努力干活。
这不就是一只领头雁带着一群大雁往前飞嘛。
还有好多好多这样的例子呢!义务教育就像是一场甘霖,滋润着每一个孩子的心田。
不管是贫穷还是富裕的孩子,都能在这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茁壮成长。
我就觉得呀,义务教育真的太重要啦,它是每个孩子走向未来的基石,没有它,孩子们的未来该少了多少可能呀!没有它,那简直就像世界失去了阳光一样可怕!所以呀,我们一定要好好珍惜义务教育,让它的光芒照亮更多孩子的人生道路!。
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典型案例

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典型案例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是指城市和农村教育资源共享、教育管理融合、教育服务统一的一种教育改革模式。
下面列举了十个典型案例,展示了不同地区在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方面的实践与成果。
1. 湖南省浏阳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浏阳市通过统一编制教材、统一招聘教师、统一管理学校等措施,实现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提升了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配置公平性。
2. 河北省雄县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雄县通过设立教育统筹委员会,实施学校联盟、教师共享等措施,促进了城乡学校资源优势互补,提高了农村学生的教育水平。
3. 广东省阳春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阳春市通过建立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了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建设。
4. 江苏省淮安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淮安市通过推行教育资源共享、教育管理融合等措施,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高了农村学校的办学水平。
5. 山东省泰安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泰安市通过推行教育统筹、资源共享等措施,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了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
6. 湖北省黄冈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黄冈市通过设立教育统筹委员会,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共享和教育管理融合,提高了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
7. 安徽省巢湖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巢湖市通过推行教育资源共享、教育管理融合等措施,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提高了农村学校的办学水平。
8. 江西省萍乡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萍乡市通过建立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了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师队伍建设。
9. 四川省阆中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阆中市通过推行教育统筹、资源共享等措施,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共享,提高了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
10. 云南省昆明市义务教育共同体建设:昆明市通过设立教育统筹委员会,实现了城乡学校的教育资源共享和教育管理融合,提高了农村学校的教学质量。
义务教育德育工作 典型案例

义务教育德育工作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义务教育德育工作的典型案例:
一名小学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的实践与思考
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德育工作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作为一名小学班主任,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力求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案例描述
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我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通过主题班会的形式,引导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我组织了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如志愿服务、社区环保等,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道德情感,提高道德认知。
此外,我还加强了家校合作,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家长共同关注学生的德育成长。
三、案例分析
在实践过程中,我意识到德育工作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贴近实际:德育工作要与学生的生活实际相结合,让学生在亲身经历中感受道德的力量。
2. 注重情感:道德情感的激发是德育工作的关键,只有让学生在情感上认同,才能真正实现道德的内化。
3. 家校合作:家庭和学校是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只有双方密切配合,才能形成德育工作的合力。
4. 创新方法:随着时代的发展,德育工作的方法也需要不断创新,以适应学生的需求和社会的变化。
四、案例总结
通过以上案例的实践与思考,我认为德育工作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班主任,我们要不断探索德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和人文素养。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家校合作,形成德育工作的合力。
只有这样,才能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校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先进典型工作案例

学校义务教育综合改革先进典型工作案例该学校坚持以学生成长为核心,以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推行“三个育人”模式,即才艺育人、品德育人和体魄育人。
这项工作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在课程设置上注重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提供更多的拓展课程和活动。
学校通过丰富多彩的选修课程,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
同时,学校注重培养学生的品德修养,通过开展品德教育活动、举办道德讲堂等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此外,学校在教育教学中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学校系统地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将教师培养和素质提升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
学校建设了多元化的教学资源库,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学生的需求,灵活选择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效果。
此外,学校还通过多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创设情景教学环境、开展创新课程、组织实践活动等,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此外,学校还在教育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学校实行了以班主任为核心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班主任兼任教育教学管理者,负责班级的文化建设、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班主任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有效解决了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发挥了很好的引领和辅助作用。
最后,学校还积极推进家校合作,形成学校、家庭和社区共同育人的良好氛围。
学校组织家长学校、亲子活动等形式,增强家长对学校工作的了解和参与。
学校还积极与社区、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进学生全面发展。
通过以上工作,该学校在学校义务教育综合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学生的综合素质得到了有效提升,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教育教学管理得到了有效改善。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学校义务教育综合的创新和实效,为其他学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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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典型案例【篇一:义务教育典型案例】[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张老师很恼怒,在把他们推往教室外面的途中,二人的脑袋撞在了一起。
放学回家后的叶,精神即出现异常现象,目光呆滞,不与别人说话。
夜间哭醒,并胡说一些惊恐害怕的话,一直持续到天亮。
第二天在叶氏夫妇和校方的帮助下,叶先后被送往几家医院看病,但病情一直未能好转,期间一直未到校上学。
1999年11月5日,叶被送往市第二精神病医院,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脑血管痉挛。
由于多次向张讨要医药费未果,家长一纸诉状将校方和张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被告学校承担为女儿治病支付的医疗等各种费用35881元,另要求精神抚慰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不当的教育方式导致的原告受伤的后果,因被告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判决被告法人单位学校负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陪护人员误工费、交通费、杂支费、鉴定费52.5元,及精神抚慰费共计45000元。
[分析]本案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张老师的行为是正常的教育方式还是不当的教育方式?二是如果是不当教育方式与原告受到伤害的结果有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显然,张老师的教育方式是不当的,当他发现叶与同桌发生争吵后,采用极其简单粗暴的态度,让两个学生站在讲台上,并用手揪住两学生的头发,使两学生的头相撞,并反复的训斥,没有注意到原告完全没有考虑到她的承受能力情绪的变化,对两个学生体罚一直持续到下午放学。
由于原告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心理上也受到极大的伤害,无法到学校读书,一直在家靠药物稳定情绪。
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精神疾患,被告张的行为与原告受到伤害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或者谙导致原告产生这种心理疾病的直接诱因。
当然,叶患病并非全部由张的行为所导致,因为据法院调查得知,原告心理承受能力差,一贯厌学,早已存在诱发精神病的隐患。
故法院判决张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由于张是在教学活动中履行教学职责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故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
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案例2.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5)学校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诉。
案例3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教育法)[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
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
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案例4. 教室伸懒腰,铅笔戳伤同学眼[案情]王某和陆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
某日下午放学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在教室里的王某因数学老师要他订正作业,就从自己座位走上讲台拿作业本,在经过坐在前排的陆某身边时,陆某伸了个懒腰,手中的铅笔尖正巧戳进了王某的左眼。
当时,王某因痛揉了揉眼睛,没在意,回去也没告诉家人。
第二天上课时,班主任发现王某频繁揉眼睛,问了问王某得知他左眼被戳的事,但也有采取任何措施。
次日晚上,王某爸爸在家发现王某左眼红肿、流泪,一问才知真相,即带儿子到医院治疗。
经手术治疗后,王某双眼又并发交感性眼炎,视力急剧下降。
医院鉴定王某的左眼视力为0.06,右眼视力为0.2,且不能矫正,左眼角膜裂伤,外伤性白内障,双眼交感性眼炎,已达六级伤残。
王某病情虽稳定下来,但随时可能发作,最终可能导致双目失明。
王某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将同学陆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和致害学生对王某受伤均有过错,判决两被告赔偿受伤人王某各项损失74200元,其中陆某承担90%的责任,学校承担10%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关系主体有学校、学生陆某、王某及其监护人。
该小学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因为事情发生在下课自由活动时间,且事件的发生纯属意外。
但学校在知情后善后处理不当,存在过错。
作为一个老师,应当意识到铅笔尖扎进眼睛后可能会产生的严重后果,听到学生的反映后,应当立即送受伤学生到校卫生室由保健医生检查后视情况进行救治,同时应当通知家长请家长协助。
但该学校老师在得知王某眼睛受伤后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仅仅过问了一下却没有采取措施,客观上延误了受伤学生治疗的时间。
学校作为正常管理人,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有关情况具有注意和及时向监护人报告的义务。
学校在王某眼睛被戳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就知晓王某眼睛受伤,却未及时将事故告知双方监护人,也没有当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致使王某因未及时就诊而使病情有所加重,对治疗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所以,该小学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陆某作为民法上规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班级有学生的情况下手挥铅笔可能产生的后果,由于他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王某眼睛受伤。
故陆某对造成王某的伤残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鉴于陆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本案启示: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任何意外事故都缺乏应对能力。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的监护人,也应该注重堆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以防止不应有的事故发生,造成不对学生不可弥补的侵害。
案例5: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
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