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规定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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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打印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1、涉密载体包括涉密存储介质以及涉密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等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光介质等各类物品;2、涉密载体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3、涉密载体须确定专人实施安全维护管理;4、涉密载体的维修、更换、报废,实行审核许可制,必须经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许可,送交有保密维护资质的单位维修、更换;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涉密载体送交非指定单位维修、更换;5、涉密载体维护检修时,必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6、涉密载体更换、报废后,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登记、保存,经领导审批后,统一交市涉密载体销毁中心集中进行销毁;计算机保密管理1、涉密计算机是指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2、涉密计算机原则上专机专用,特殊情况需多人使用的,由单位指派专人管理;3、严禁处理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连接任何网络;4、严禁在没有任何保密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数据拷贝到处理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上;5、严禁将处理涉密文件的计算机、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与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混用;6、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柜中,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计算机外出,需填写“涉密计算机携带外出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返回时,需对涉密计算机进行保密检查,以确保涉密计算机的安全;移动存储介质1、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存储了涉密信息的硬盘、光盘、软盘、移动硬盘及U盘等;2、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联接互联网;3、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实施专人专柜安全管理;4、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必须存放于本单位指定的安全柜;5、因工作原因确需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单位工作区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经本单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登记备案;6、认真落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登记、清理、保管工作,严防失泄密事故的发生;对涉密载体要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导致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相关产品进出口简报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印刷装备、印刷器材进出口总值183.34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9.9%。

其中,印刷品进出口138.06亿美元,印刷装备进出口35.45亿美元,印刷器材进出口9.8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进口22.56亿美元,同比下降7.3%。

其中,出版物印刷品进口7.33亿美元,包装印刷品进口1.32亿美元,商业印刷品进口13.91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品出口115.50亿美元,同比下降24.7%。

其中,出版物印刷品出口14.22亿美元,包装印刷品出口48.55亿美元,商业印刷品出口52.7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进口15.97亿美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1.4%。

其中,印前设备进口0.45亿美元,印刷设备进口13.77亿美元,印后设备进口1.74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装备出口19.4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1.1%。

其中,印前设备出口1.22亿美元,印刷设备出口10.93亿美元,印后设备出口7.33亿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进口3.93亿美元,同比下降2.9%。

其中,黑色印刷油墨5 794.9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2.05亿美元,水性喷墨墨水9 448.2万美元,P S胶印版材53.2万美元,C T P胶印版材680.7万美元,柔印版材2 831.3万美元。

2020年1月—11月国内印刷器材出口5.90亿美元,同比下降16.5%。

其中,黑色印刷油墨786.3万美元,其他印刷油墨7 338.4万美元,水性喷墨墨水1.15亿美元,PS胶印版材7 529.0万美元,CTP胶印版材3.0亿美元,柔印版材1 839.6万美元。

 (印 文)《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 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 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 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 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 作。

涉密载体印制规章制度

涉密载体印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涉密载体的印制管理,保障国家重要信息资产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的行为管理。

第三条涉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其保密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定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涉密载体的印制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严格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确保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涉密载体印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和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定密程序和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条涉密载体印制必须在指定的安全环境下进行,印刷厂必须具备相应的保密条件和设施。

第七条涉密载体印制过程中,应当设立明确的保密责任人,负责保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涉密载体印刷制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保密培训和审查,掌握保密知识和技术。

第二章涉密载体定密管理第九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等级应根据其内容的涉密程度和重要性进行划分,一般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等级。

第十条涉密载体的定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保密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设定保密级别。

第十一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申请必须经过组织机构的审批,并由专门的定密委员会审核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涉密载体的定密工作,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档案和记录,确保定密过程的合规和透明。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的定密级别应当及时更新和调整,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时效性。

第三章涉密载体印刷管理第十四条涉密载体印制必须在指定的印刷厂和设施下进行,印刷厂应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规定。

第十五条涉密载体印刷必须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设备和材料,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涉密载体印刷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程序,确保印刷品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涉密载体印刷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和审查的人员进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对于涉密载体印刷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并实行保密责任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2013年03月16日13:52 【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YHNB/B 20006-2016]第一条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

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

如U盘、光盘和电波、电缆、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原则: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纸介质载体,在封面或首页明显处(一般为左上角)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没有标明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五条可反复、长期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设备,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密级标识方法是在显着位置粘贴公司涉密设备标签,由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涉密设备标签:编号密级使用人第六条一次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在显着位置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七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八条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途径,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

传递秘密载体,应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后,派人护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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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1]国保发【201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八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事涉密业务印制、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二)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登记。

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制,严格清点、登记;(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四)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毁;(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单位名称变更;(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变更;(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四)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训或者保密检查;(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八)应当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二)法人依法终止;(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内部非经营性印刷厂、文印中心(室),承担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不申请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由本机关、本单位按照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管理,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业部1990年4月9日联合发布的《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国保〔199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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