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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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1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建筑等各个领域。

1、2.2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所在的地区,包括城市、乡村等各种地域。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2.3.1 排放量较小的污染源,如个人家庭燃烧等;1、2.3.2 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如自然灾害等;1、2.3.3 其他未在本标准中明确规定的排放源。

2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2、1 排放限值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排放限值分为允许排放浓度、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三种指标体系,以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

2、2 监测要求本标准要求污染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并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对于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源,应当采取相应的监测措施,以确保其排放浓度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3标准执行和管理3、1 标准执行本标准作为综合性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污染源。

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同时,本标准取代了一系列旧的废气排放标准,包括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 管理要求本标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同时,对于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源,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保障大气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4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行为,保障大气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监测要求,同时对标准执行和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排放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

在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96-12-06 实施)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刖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岀。

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

精选应用文档,如果需要,请下载,希望能帮助到你们!2020新版大气污染物综合全套排放标准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 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最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最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标准类型:国家标准内容分类:废气排放批准日期:1996/04/12 实施日期:199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0


15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050
21



26
15
20
30
40
50
60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21
29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75
22


15
20
30
40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3.0
17



90
15
20
30
40


1.2
2.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1.5
表1(续)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高度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mg/m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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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最高允许
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排气筒
(m)
一级
二级
三级
监控点
浓度
(mg/m3)
1
二氧化硫
12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6
2.6
8.8
15
23
33
47
63
82
100
3.0
5.1
15
20
30
40
50


0.65
1.1
4.2
7.2
11
0.98
1.7
6.4
11
17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
无组织排放存在
33
非甲烷总烃
150
(使用溶剂汽油或其他混合烃类物质)
15
20
30
40
6.3
10
35
61
12
20
63
120
18
30
100
17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5.0
4.5
6.9
9.8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25
20


15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2.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50
21
丙烯腈
26
15
20
30
40
50
60


0.91
1.5
5.1
8.9
14
19
1.4
2.3
7.8
13
55
74
2.8
4.6
16
27
41
59
83
11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5
70
(其它)
7
氟化物
100
(普钙工业)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2
0.20
0.69
1.2
1.8
2.6
3.6
4.9
0.18
0.31
1.0
1.8
2.7
3.9
5.5
7.5
无组织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0(ug/m3)(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67
1.0
2.9
5.0
7.7
11
15
21
27
34
0.92
1.5
4.4
7.6
12
17
23
32
41
52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27
硝基苯类
20
15
20
30
40
50
60


0.060
0.10
0.34
0.59
0.91
1.3
0.090
0.15
0.52
0.90
1.4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0.25
5
铬酸雾
0.080
15
20
30
40
50
60


0.009
0.015
0.051
0.089
0.14
0.19
0.014
0.023
0.078
0.13
0.21
0.29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0075
6
硫酸雾
1000
(火炸药厂)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1.8
3.1
10
18
27
39
0.10
31
沥青烟
280
(吹制沥青)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0.11
0.19
0.82
1.4
2.2
3.0
4.5
6.2
0.22
0.36
1.6
2.8
4.3
5.9
8.7
12
0.34
0.55
2.4
4.2
6.6
9.0
13
18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
无组织排放存在
80
(溶炼、浸涂)
150
(建筑搅拌)
32
石棉尘
2根据纤维/cm3或20mg/m3
17
30
45
64
91
120
160
200
4.1
7.7
26
45
69
98
140
190
240
310
*无组织排
放源上风
向设参照
点,下风
向设监控

0.50(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
700
(硫、二氧化硫、硫酸和其它含硫化合物使用)
2
氮氧化物
1700
(硝酸、氮肥和火炸药生产)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6.9
12
1.8
3.1
10
18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1.5
18


115
15
20
30
40
50
60


0.12
0.20
0.68
1.2
1.8
2.6
0.18
0.31
1.0
1.8
2.7
3.9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10
19


30
15
20
30
40
50
60


0.30
0.51
1.7
3.0
4.5
6.4
0.46
0.77
2.6
21
29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75
22
丙烯醛
20
15
20
30
40
50
60


0.61
1.0
3.4
5.9
9.1
13
0.92
1.5
5.2
9.0
14
2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23
*
氰化氢
2.3
25
30
40
50
60
70
80


0.18
0.31
1.0
1.8
2.7
3.9
5.5
0.28
0.46
1.6
2.7
4.1
5.9
3.1
5.4
8.2
12
17
22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30
15

17
15
20
30
40


0.60
1.0
3.3
6.0
0.90
1.5
5.2
9.0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16


60
15
20
30
40


3.6
6.1
21
36
5.5
9.3
31
54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3.0
17
二甲苯
90
15
20
30
40


1.2
2.0
11
(其它)
8
*


85
25
30
40
50
60
70
80


0.60
1.0
3.4
5.9
9.1
13
18
0.90
1.5
5.2
9.0
14
20
28
周界外浓
度最高点
0.50
9
铅及其化合物
0.90
15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0.005
0.007
0.031
0.055
0.085
0.12
0.17
0.23禁排0.来自01.04.0
6.8
0.87
1.5
5.9
10
*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
肉眼不可见
80**
(玻璃棉尘、石英粉尘、矿渣棉尘)
15
20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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