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
资料: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1)为了吸引外资,开拓国际市场,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这为公司的国际化打下良好的基础;(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由于公司所选项目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其余的5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集;(3)由于是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4)由于发起人认为发行工作很重要,因此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5)认股人在缴纳股款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6)创立大会可根据需要,结合市场情况由发起人决定召开的时间;(7)如果公司不能设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股人会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甲公司拟定的基本构想中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答案】(1)7个发起人中有4个住所地在境外的发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而本题设立中的公司7个发起人中只有3个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超过半数或达到半数。
(2)公司的注册资本是8000万元,其中7个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而本案中发起人认购2500万元,没有达到35%的比例要求。
该设立中的公司最多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为5200万元。
(3)所有的出资必须是货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了保证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除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外,其他股东必须是货币出资。
当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4)发起人决定成立专门小组,自己发行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

关于公司法的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变更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有的公司章程已经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决定对公司章程进行变更。
在变更过程中,公司内部出现了分歧,一部分股东认为变更后的章程不利于自己的利益,拒绝签署变更协议。
这时,公司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并经过法定程序公告。
对于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公司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分歧,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决。
在处理公司章程变更问题时,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尊重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章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案例二,公司合同纠纷问题。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供应商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拒绝继续供货,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则认为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
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供应商提出的质量问题,公司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或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合同纠纷。
在处理公司合同纠纷问题时,公司应当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因为合同纠纷导致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例三,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股东权益受损的情况,一些股东因为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这时,股东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构进行监督和维权。
对于公司经营不善、违法违规等行为,股东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质询、控告,要求公司进行整改和赔偿。
如果公司拒绝履行义务,股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公司法热点案例分享
近年来,关于公司法的热点案例层出不穷,其中一些案例引起
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以下是一些公司法领域的热点案例分享:
1. Uber司机合法性案件,Uber是一家知名的网约车服务公司,其与司机的劳动关系一直备受争议。
在一些国家,法院对Uber司机
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审理,判决他们应被视为公司的员工而非独立承
包商。
这一判决对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和法律责任界定具
有重大影响。
2. Facebook数据泄露丑闻,Facebook因涉嫌未能保护用户数
据而陷入丑闻。
这一事件引发了对于公司数据隐私保护责任和监管
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责任提出
了新的挑战。
3. Theranos公司欺诈案,Theranos是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因
涉嫌对外夸大其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而被曝光。
该案例引发了对于公
司信息披露和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监管问题的关注,对公司在产
品宣传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因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垄断地位而受到反垄断调查和诉讼。
这一案例引发了对于科技巨头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监管和责任问题的广泛讨论,对于公司在市场竞争和反垄断方面的法律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
以上案例反映了当前公司法领域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挑战,这些案例对于公司法律责任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公司法律实践和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案例资料。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新《公司法》案例全篇

评议: 该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
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申请公司 设立登记而要求退股,合理合法,发起人拒绝股东要求无法无据, 人民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发起人在不同意股东要求退还股东的要求时提到法律规定“股东 不得抽回股本”,是《公司法》的明文规定。《公司法》第92条规 定除下述三种情形外,股东不可抽回股本:
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 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 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 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
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是否经过审理,拿出“判决青花股份有 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之审理意见?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发起人如果满足了上述三种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所认缴的股份; 认股人只有在发起人未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时,才有权要求发起 人返还所认购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的股本不可抽回,是公司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资产,是公 司完整性和正常运行的保证,也是全体股东基本利益的保证,而股本则是公司经 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成立、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还是公司对债权 人的债权最低担保额,是公司的信用标准,因发起人没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公 司不能设立,股东认缴的股份失去了投资意义,股东要求发起人返还认缴股金的 要求是合理的。《公司法》第90条规定:“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 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行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 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小股东的逆袭股东知情权之战。
话说有个小公司叫酷乐科技,里面有三个股东。
大股东王总占股60%,二股东李哥占股30%,小股东张姐占股10%。
公司这几年发展得还不错,但是小股东张姐觉得公司的账目有点不清不楚的。
她就想查看公司的会计账簿啥的,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有这个权利的。
张姐就很礼貌地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请求,说自己想要查看账簿。
结果呢,王总觉得张姐就是没事找事,这么个小股东还想看账,肯定有啥不良企图。
于是,公司就拒绝了张姐的请求。
张姐可不是好惹的,她直接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王总还振振有词地说:“她就占那么点股,看了账也不懂,而且可能会泄露公司机密。
”但是法官可不吃这套,法官说:“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只要股东提出合理的书面请求,公司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法院判决公司必须让张姐查看会计账簿。
这就告诉我们,在公司法里,小股东的权利也是不容侵犯的,哪怕是大股东也不能随便剥夺。
案例二:公司僵局股东会开不起来的烦恼。
有一家名叫欢乐旅游的公司,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一个是赵老板,一个是孙老板。
刚开始的时候,两人合作得还挺好,一起带着公司到处接旅游团,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可是后来,在公司发展方向上两人产生了巨大的分歧。
赵老板想扩大国内旅游业务,觉得国内旅游市场潜力巨大。
孙老板呢,就一心想做境外游,觉得境外游更赚钱。
于是,每次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发展方向的时候,两人就吵得不可开交,谁也不让步。
到连股东会都开不起来了。
公司的一些重要决策没办法做,员工工资都快发不出来了,因为很多项目停滞不前。
这时候,公司法就发挥作用了。
按照公司法,如果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赵老板和孙老板都不想走到这一步,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两人达成了一个折中的方案,一部分资金投入国内游业务,一部分投入境外游业务,这才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
这个案例就说明,在公司治理中,股东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不然很容易陷入僵局。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

公司法课程思政典型案例案例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某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的权益和义务,但随着公司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化,章程需要进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确保修订的合规性,并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章程中的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得到通过,并且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广泛宣传,以确保所有相关方都了解新的章程内容。
案例二: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某公司发生了一起重大内部纠纷,涉及公司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
公司法律部门迅速介入,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提供了解决方案。
通过与各方的沟通和协商,公司成功解决了纠纷,并恢复了内部稳定。
为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还制定了相关制度和规范,加强了内部管理和监督。
案例三:公司收购与重组某公司计划进行一笔重大收购和重组交易,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在此过程中,公司法律顾问进行了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交易合同的起草和谈判,确保公司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最终,公司成功完成了收购和重组交易,并实现了预期的战略目标。
案例四: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某公司为了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制定了一项股权激励计划。
在制定计划时,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法律意见,并确保计划符合公司法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律顾问还参与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包括员工股权授予和行权的相关事宜。
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成功吸引了优秀人才并提升了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案例五:公司经营风险管理某公司面临多种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为了有效管理这些风险,公司雇佣了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并与公司法律顾问合作,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措施。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解释和评估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风险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公司能够降低经营风险,并保持稳定的运营。
案例六:公司资本运作某公司计划进行一项重大资本运作,包括股票发行、债务融资和资产重组等。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

公司法合同法最新案例一、公司法案例:股东的“小九九”与公司利益的博弈。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型科技公司,叫智创科技。
公司有三个股东,分别是老张、老王和小李。
老张占股40%,老王占股30%,小李占股30%。
这个老张呢,心里有点自己的“小算盘”。
他发现公司最近谈成了一笔大业务,利润相当可观。
老张就想啊,要是自己能单独再开一家公司,把智创科技的这笔业务偷偷转到自己新开的公司去,那他就能赚个盆满钵满了。
于是,老张就背着老王和小李,利用自己在智创科技的职位之便,开始和客户接洽,暗示客户把业务转到他新成立的公司。
客户一开始有点犹豫,毕竟是和智创科技签的合同。
但是老张忽悠客户说,新公司的服务会更好,而且价格还能再优惠一点。
老王和小李呢,开始觉得老张有点不对劲。
公司的业务怎么感觉有点外流呢?他们就暗中调查,这一查可不得了,发现了老张的阴谋。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老张这可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股东对公司有忠实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老王和小李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了股东会。
在股东会上,他们拿出了证据,要求老张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并且要赔偿公司因为他的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
老张一开始还嘴硬,说自己也是为了公司好,想拓展更多业务渠道。
但是在证据面前,他也不得不低头。
老张同意把业务重新拉回智创科技,并且把自己新公司为了承接这个业务所做的前期投入都补给了智创科技,还向老王和小李道歉。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在公司里,股东不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得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忠诚,不然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合同法案例:租房那些意想不到的事儿。
有个年轻人叫小赵,他刚到一个大城市工作,就打算租个房子。
他在网上看到一个看起来很不错的房子,是刘房东发布的。
小赵就联系了刘房东去看房。
房子确实不错,位置也好,小赵很满意。
刘房东说,租金一个月两千块,押一付三。
小赵觉得价格也能接受,就和刘房东签了租房合同,合同期限是一年。
公司法 著名案例

公司法著名案例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许多著名的公司法案例对于公司的发展和经营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下面我将介绍几个著名的公司法案例,以展示其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性。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股东利益保护的。
在德国,有一家名叫华园的公司,该公司在2000年的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决定对外出售其核心业务部门。
然而,该决定引发了许多股东的不满,他们认为这将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股东们集体提起诉讼,要求废除这项决议。
法院判决认为,该决议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契约精神,应予以废除。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保护股东利益是至关重要的,法院会依法保护股东的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董事责任的。
在美国,有一家名叫恩隆的公司,在2001年爆发了一起会计丑闻,涉及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欺诈行为。
这一事件导致公司股价暴跌,并最终导致公司破产。
投资者们纷纷提起诉讼,要求董事会成员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董事会成员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其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董事会成员应遵守其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股东权力保护的。
在中国,有一家名叫中兴通讯的公司,在2018年遇到了一场重大危机。
美国对该公司实施了禁止采购和供货的制裁措施,导致公司的供应链中断,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严重影响。
部分股东们对公司的经营策略提出了质疑,并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保护股东权益。
董事会决定采取多项措施,包括与合作伙伴进行对话、向政府申请救助等。
最终,公司渡过了难关。
这个案例表明,在公司法中,保护股东权益是公司董事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股东权益。
以上三个著名的公司法案例反映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公司发展和经营中所遇到的不同问题和挑战。
股东利益保护、董事责任和股东权力保护是公司法中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这些案例展示了公司法如何在实践中应用,并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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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例名称:沙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发布典型案例【入选理由】本案当事人对执行分配方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对此,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而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对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该类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若允许出资不实的问题股东就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既会导致对公司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对于出资不实股东课以的法律责任相悖。
故本案最终否定了出资不实股东进行同等顺位受偿的主张,社会效果较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也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判例法中的“深石原则”,首次确认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劣后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也就是说公司资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非股东债权,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股东借款。
案例二案例名称: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院获奖案例(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589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入选理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
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
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本案中,豪旭公司是持有万禹公司99%股权的大股东,万禹公司召开系争股东会会议前通知了豪旭公司参加会议,并由其委托的代理人在会议上进行了申辩和提出反对意见,已尽到了对拟被除名股东权利的保护。
但如前所述,豪旭公司在系争决议表决时,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在外。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除名决议已获除豪旭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一致表决同意系争决议内容,即以100%表决权同意并通过,故万禹公司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应属有效。
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豪旭公司股东资格被解除后,万禹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有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
案例三案例名称:卓桂生与纪定强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811号【入选理由】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从查明的事实看,《投资合作协议》成立以后,纪定强已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了支付2250万元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情形。
而茂钰公司、卓桂生未能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成立万业基公司、金品公司、加工公司和销售公司,显然已构成违约。
经合法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纪定强成为持有茂钰公司25%股权的股东,同时,纪定强积极参与了对茂钰公司的经营管理。
虽然卓桂生与茂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根据合同第10.4条,纪定强有权要求返还款项,但合同中的自由约定应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纪定强要求茂钰公司返还与增资额等额款项的诉请涉及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多为强行性规范。
《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纪定强以2250万元的对价获得茂钰公司25%的股份,其中360万元注入注册资本,1890万元注入资本公积,但无论是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均是公司资本,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公司资本的确定、维持和不变,是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
纪定强对茂钰公司具有相应股权,只能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抽回出资。
但卓桂生在合同第10.4条中承诺若其违约,将返还纪定强于本次增资款等额款项的约定,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有效。
卓桂生向纪定强承担违约责任后,因纪定强在茂钰公司的股权失去了对价,卓桂生可以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对其权益归属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一方股东不得以其他股东违约为由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
但其他股东对出资者的承诺可以认定有效。
案例四案例名称: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88号【入选理由】在没有证据证明黄伟忠明知宏冠公司增资至1,500万元的情况下,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伟忠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500万元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黄伟忠在宏冠公司的持股比例,而仍旧应当依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裁判要旨】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案例五案例名称:回天新材状告离职股东案案例索引:(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03号【入选理由】2007年,回天新材实施定增时,部分核心成员与公司签订履职协议,承诺:若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离开公司,股东需将所持公司全部股份按照提出辞职时的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公司在职董事。
而在2010年回天新材上市后,上述股东中有部分并非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公司,涉嫌违反履职协议。
经过相应法律程序后,其中2人已与公司达成和解,2人经一审后执行了法院判决,还有1人则选择上诉。
湖北省高院于2015年10月16日下达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原判,该名上诉股东许某也将以12.25元/股的价格,将所持190万股回天新材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5名在职董事。
【裁判要旨】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与员工作出类似“离职退股”约定,在公司与员工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员工须按约转让所持股权。
案例六案例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2012)民提字第156号【入选理由】最高院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
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经最高院提审后,对二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担保有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案例七案例名称:袁朝晖与长江置业(湖南)发展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案例索引: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3)湘高法民二终字第91号(2014)民申字第2154号【入选理由】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本案从形式上看,袁朝晖未参加股东会,未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表达对股东会决议的异议。
但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异议股东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对投反对票作出规定,意在要求异议股东将反对意见向其他股东明示。
本案中袁朝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无从了解股东会决议,并针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况且,袁朝晖在2010年8月19日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时,明确表示反对二期资产转让,要求立即停止转让上述资产,长江置业公司驳回了袁朝晖的申请,并继续对二期资产进行转让,已经侵犯了袁朝晖的股东权益。
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认定袁朝晖有权请求长江置业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非因自身过错未能参加股东会的股东,虽未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其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其股权,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八案例名称:陈发树诉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索引:(2015)民申字第1号【入选理由】红塔有限公司已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了报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只是由于其上级主管机构中烟总公司不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
二审判决据此未予认定红塔有限公司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事实依据。
因《股份转让协议》未生效,二审判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判令红塔有限公司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其范围应包含本金及利息,二审判决判令红塔有限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陈发树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积极履行了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义务的当事人,对于合同因不可预见原因而未生效的,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九案例名称:余汉平等诉厉军公司股东资格确认、侵权纠纷案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597号【入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西宁义乌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和公司章程记载厉军出资500万元,但从厉军提供的证据看,其实际出资只有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关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精神,公司可以根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实际情况对其财产方面的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裁判要旨】公司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未依法出资的股东的财产权益作出相应限制。
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主要是针对第三人,在股东之间股权的归属应当以实际出资为准。
案例十案例名称:上海高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许建荣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上诉案案例索引:(2014)民一终字第295号【入选理由】上海高金合伙企业在无股东资格的情形下,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如允许其在丧失股东身份后继续为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请求,亦违背该派生诉讼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