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ppt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决定共同投资设立“红光”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红光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以房屋出资,作价100万元,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1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万元出资,丁以设备出资作价100万元.上述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实际缴纳现金100万元。
红光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丙将自己出资的100万元抽回60万。
并且公司成立后发现,甲用以出资的房屋已经出售给张某并在红光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丁作为出资的设备经过重新评估价值仅为30万元。
红光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不得出售公司经营性财产并不得进行非经营性支出。
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1)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红光公司董事长王某将自己使用多年的一辆轿车按照现在新车的价格出售给红光公司,该笔交易使得红光公司损失25万元.(2)红光公司董事会将公司一处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
(3)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
(4)乙公司想退出红光公司,准备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陈某,但是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问题]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红光公司成立后,对丁的出资瑕疵行为,应当如何处理?3、红光公司成立后,张某能否要求红光公司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4、王某将自己的私人汽车转让给红光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就王某和红光公司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红光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应当如何实施?6、红光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将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效力?7、现假设红光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银行贷款。
银行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红光公司的股东各应承担哪些责任?8、乙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满意答案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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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出资必须30%以上1、股东在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2、红光公司成立后,对丁的出资瑕疵行为,应当如何处理?3、红光公司成立后,张某能否要求红光公司返还甲出资的房屋?为什么?4、王某将自己的私人汽车转让给红光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5、就王某和红光公司的交易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红光公司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其他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应当如何实施?6、红光公司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将办公用房出售给戊公司的合同效力如何?公司章程对哪些主体具有约束效力?7、现假设红光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银行贷款.银行的债权应当如何实现?红光公司的股东各应承担哪些责任?8、乙公司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2008年5月,华天公司、婴宝服装厂和红太阳服装厂准备出资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服装生产.三家投资企业设立公司章程,并共同出资3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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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方式?
(3)本案中所述公司章程的两点规定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不能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因为该公司股东仅田某一人以货币100万出资,仅仅占注册资本的16.67%,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故不能核准。
3、发起人A、B、C签约共同设立一家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技术秘密出资,作价l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l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l7万元,实际出资l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1)美容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原因何在?
(2)美容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为什么?
(3)美容公司设立美容用品厂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之后,
美容公司原有债务应当如何承担?
(4)乙在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若起诉追讨美容公司所欠l00万元到期贷款,应以谁为被告? 原因何在?
公司章程之②合法。因为公司法142条虽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份明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第2款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答:(1)出资有不合法之处:劳务出资不合法。其他出资合法。
(2)组织机构设置合法,公司法规定规模小或者股东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3)设立美容用品厂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公司法人分立。分立后的两家法人要对分立以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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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1995年5月10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de)共8名董事,另有3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事项,经表决有6名董事同意而通过. (1)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事涨工资30%;(2)鉴于监事会成员中(de)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3)鉴于公司(de)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de)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4)鉴于公司(de)净资产额已达2900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de)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000万元.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董事会(de)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公司董事会通过(de)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答:1)公司董事会(de)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de)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de)董事会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会(de)过半数通过.2)根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de)规定(de)第一百两三条规定,决定有关懂事(de)报酬是由股东大会行使(de)职权;监事会成员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指派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de)设置和聘任财务负责人属于董事会(de)职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是股东大会行使(de)职权.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de)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3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de)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确定(de)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de)股东所持表决权(de)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de)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de),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de)人数(2)公司未弥补(de)亏损达股本总额1/3;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de)2/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de)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达到股本总额(de)1/3,故在有 10%以上(de)股东请求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临时股东会(de)召开上是符合法定条件.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de)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de)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de)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例中是3月30日发出通知,4月10日召开(de),这个过程不符合规定.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de)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更换总经理不属于股东大会(de)职权,应由董事会聘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所持表决权(de)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de)股东所持表决权(de)2/3以上通过.而本案中只有半数通过,而不是半数以上,所以就合并作出(de)决议是无效(de).分析要点:(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de)理由是,该公司(de)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de)1/3.(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de)地方: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de)时间少于30日;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de)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de)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de)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de)职权,不是股东大会(de)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de)股东所持表决权(de)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de)公司,由两个私人股东设立.公司成立前拟定注册资本为25万元,1994年10月依公司法(de)规定调整注册资本后正式成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de)丁某作为公司(de)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de)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用公司名义买下了他买来(de)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de)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de)投资计划流产,大量(de)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扣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de)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de).问:(1)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de)法人机构是否合法(2)丁某能否担任公司(de)总经理(3)丁某和本公司签订(de)合同(de)是否有效(4)丁某是否应向公司赔偿损失1、析:私营企业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de)形式.但必须指出(de)是,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并未废除,这就造成同一种形态(de)公司可以适用不同(de)法律.实践中,注册登记机关往往给当事人以选择余地,由其决定依据哪一法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限制较低,相对于公司法(de)规定而言,其设立条件及程序较不规范.本案中,某百货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de).所以,本案诸问题之分析应依据公司法(de)规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即有限责任公司要依法定(de)条件和法定(de)程序才能设立.本案某百货公司拟注册资本25万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de)规定,从事商业零售(de)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某百货公司拟定(de)注册资本数额低于法律(de)要求,在设立时应依法补足.(1)根据公司法(de)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de)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de)执行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de),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股东人数少,不设董事会是合法(de).监事会是对公司(de)财务和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de)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de),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所以本案中某百货公司只设一名监事也是合法(de),需要注意(de)是,公司法还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本案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这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de).(2)公司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de)监事、董事、经理.本案中,丁某身为财政局工作人员,不能任公司总经理.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本案中丁某滥用职权,未经任何人同意,为谋私利和本公司订立合同,是违反公司法(de).丁某(de)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de)规定.因此.丁某和本公司签订(de)合同无效. (4)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de)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de),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不仅丁某和本公司签订(de)合同是无效(de),而且丁某还应承担因此而给公司造成(de)损失. 1992年12月8日,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和解决债务问题.该公司共有董事9人,这天出席会议(de)有李某、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另有4名董事知悉后由于有事未出席会议.在董事会议上,章某、王某、丁某、唐某同意召开股东临时会,并作出决议.李某不同意,便在表决之前中途退席.此后,公司根据董事会临时决议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并在大会上通过了偿还债务(de)决议.李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股东大会临时决议无效.问:(1)该董事会临时会议(de)召开是否合法说出其法律依据.(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de)决议是否有效说出其法律依据.析:(1)董事会(de)召开是合法(de).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de)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de)董事超过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de)召开是合法(de).(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de)决议是无效(de).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4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唐某4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de)过半数(de)要求,因此是无效(de).爱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监事会全部七名成员坚决反对,但董事会坚持决议.于是,监事会中(de)三名成员联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监时股东会议.除两名股东因故未参加股东会以外,其他股东全部参加.与会股东最终以2/3人数通过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de)董事会决议.监事会认为会议(de)表决未到法定人数,因而决议无效.董事会认为,监事越权召开股东会,会后又对会议通过(de)决议横加指责,纯属无理之举.问:(1)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de)决议(2)临时股东大会(de)召集程序是否合法(3)临时股东大会通过(de)决议是否有效(1)该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增加注册资本(de)决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对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de)决议应当由股东会作出.(2)临时股东会(de)召集程序合法.公司法规定,1/3以上(de)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由三名监事召集,该公司共有监事七人,达到1/3以上.(3)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de)决议无效.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资本(de)决议应当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de)股东通过.而此次临时股东会(de)表决只是参加本次股东会(de)2/3股东通过."一人公司"设立(de)效力[案情]2000年6月22日,范某个人筹资50万元,以另一自然人郭某为挂名股东,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章程记载范某享有60%(de)股份,郭某享有40%(de)股份.A公司成立后,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欠B公司货款60万元,B公司经多次索要无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归还欠款6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经调查取证,发现A 公司实际系范某一人出资设立,郭某是虚设股东,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否认A公司(de)法人资格,确认A公司为范某(de)个人独资私营企业,并请求范某对A公司所欠B公司(de)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两种不同(de)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A公司对60万元(de)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de)法人资格,应以自己(de)财产对外清偿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范某对60万元(de)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理由是:A公司(de)成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de)成立要件,其设立具有根本瑕疵,实质上等同于公司未成立,工商部门(de)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公司法第206条(de)规定应撤销公司登记,由实际出资人范某对A公司(de)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de)规定,公司设立须经过股东资格及人数审查、制定公司章程、建立组织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等程序,并最终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能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公司法人资格是由公司登记机关而非由法院予以认定.虽然司法实践中承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该制度是在个案中否定公司(de)法入资格,即在特定(de)案件审理中无视公司法入(de)独立人格,否认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de)分离,以排除股东(de)有限责任(de)保护,直接追究股东(de)民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以承认公司法人资格(de)存在为前提,是对法人制度必要(de)、有益(de)补充,而不是消灭公司(de)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法定人数;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本案中, A公司在公司设立之初,虽然实际由范某一人出资,另一自然人郭某系挂名股东,但该公司(de)设立从形式上符合公司法)(de)上述规定,公司章程所确立(de) 50万元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经全部一次缴清,且该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公司法入主体资格.A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成为公司存在和活动(de)基本依据及公司行为(de)根本准则,股东对公司(de)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再以股东之间(de)基础法律关系为依据,而以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为准,并且范某与郭某作为该公司(de)公司章程记载确认(de)股东,在公司登记事项经公示后,即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对抗力和公信力,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对抗力以保护登记人(de)合法权益,赋予登记公示事项公信力以保护善意第三人(de)利益,因此,A公司成立后(de)股东权利依法由范某和郭某按照公司章程记载(de)投入(de)资本额享有,其二入之间因挂名设立公司而产生(de)基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公司登记事项.其次,公司具有独立(de)财产是公司具有独立法入主体资格(de)最重要(de)基础,而公司设立时具备法定注册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de)必要条件,否则公司不能以自己(de)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实行(de)法定资本制是奠定公司对外信用(de)基础,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de)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而本案中(de)A公司在申请设立时,注册资金已全部足额到位,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挂名股东(de)“瑕疵”行为没有影响到公司债权人(de)利益和交易安全,不属于公司设立中(de)根本瑕疵,并且股东(de)有限责任原则是公司法人制度(de)基石,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de)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de)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范某为使公司(de)设立符合法定人数而虚设股东(de)行为尚构不成<公司法)第20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de)“情节严重”,不足以导致撤销公司登记并否认公司(de)法人资格.范某在申请工商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不影响A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范某个人(de)行为是应按相关(de)公司登记行政管理规定受相应行政处罚(de)行为,不能因此认定A公司设立无效并否认其法人资格.另外,需要说明(de)是,公司设立无效不同于一般无效民事行为(de)认定,后者是自始无效,而前者仅表明已失去了继续存在(de)依据,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被撤销,并经清算和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最终消灭公司(de)法人资格.公司设立无效(de)认定不能影响公司在此之前所从事(de)正当交易活动,任何人亦不得以无效为由对抗此前与该公司进行交易(de)第三人.正是公司成立后所产生(de)社会法律关系(de)复杂性和涉及利益(de)广泛性,要求对公司设立无效(de)认定需持谨慎和宽容(de)态度.甲有限责任公司(de)有关情况如下:(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de)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de)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de)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de)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de)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de)25%,其余70%(de)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de)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de)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de)经济损失.(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de)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 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de)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de)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de)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de)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de)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de)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2)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de)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de),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de)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de)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de)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de),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de)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de)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de)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de)过半数通过.(3)A企业(de)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de)规定,公司(de)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de),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de)出资.根据公司法(de)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de)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de),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de)出资.(5)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de)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de)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de),有限责任公司(de)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de)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民币;(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de)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de)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de)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乙、丙分别按40%、30%、30%(de)比例进利润分配;(5)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6)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7)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等等.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上述章程中(de)条款,哪些符合规定哪些不符合规定为什么条款中符合规定(de)是:(1)第1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2)第5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de)工作.根据公司法(de)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只是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de)情况下,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但这仅是例外,并不排除在股东人数少、规模小设董事会(de)情况.其余(de)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1)根据公司法(de)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de)有限公司(de)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而第2条约定30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2)第3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de)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de)有限公司注册资本(de)20%,不符合规定;(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de),因此,第4条约定(de)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de)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6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5)根据公司法(de)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de)方式进行.因此,第7条(de)约定是不符合规定(de).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鸿远准备成立北京鸿远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张鸿远为业界着名(de)领军人物,在公司设立协议中,张鸿远同意新成立(de)公司使用自己(de)名字作为公司名称,其他股东同意支付张鸿远姓名使用费100万元(此按照2005年当地资产评估事物所(de)评估,张鸿远品牌评估价值为100万元).张鸿远即以估价(de)100万元作为自己(de)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同时,公司章程记载,召开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de)注册资本为500万元.鸿远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首次会议上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甲公司提议其公司(de)财务经理韩某为监事候选人之一,该提议得到通过.董事会成员共有5人,其中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3年刑满释放,董事长由乙公司总经理周某兼任.公司成立后,吴某通过出资20万成为公司(de)新股东,他(de)出资载入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载明吴某出资占公司资本(de)4%.2006年3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de)增资数额,但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这次股东会决议由他人代替吴某签署.增加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显示吴某占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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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 职工董事及职工监事 股东补交出资差额义务 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 股东会的特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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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宏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的召开有哪些
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006年1月,宏达公司依法登记设立,甲以专利技术出资, 协议作价出资1200万元,乙认缴的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 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 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
比例分担该差额。
宏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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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宏达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专 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 了使公司股东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 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 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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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 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 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5家股东赞成增 资,该5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 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 为4170万元,占表决总数41.7%。股东会通过增资会 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第三章 公司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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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 达航空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公司 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成立3年内股东缴足所有出资即 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 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 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公司法案例分析一

原告:张建中 被告:杨照春 本案中涉及纠纷的公司为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绿洲公司)原为国有独资公司,后于2007年3月改制为民营股份制公司。 2007年3月14日,原告和被告杨照春签订合伙出资协议约定:1.被告出资 人民币(下同)877.501万元,原告出资360.499万元,共同持有绿洲公司 61.75%的股权;2.被告持有43.77%股权,原告持有17.98%股权;3 .原告的股权由被告代为持有、行使。后原告按协议将投资款如数支付给 被告,并由被告以出资形式缴纳给绿洲公司,被告出具确认书予以确认。 2007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代为持股从2007年3月 28日至2010年3月27日;代为持股期限届满后30日内,被告应根据协议将原 告之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若无法办理登记手续, 被告应以市价收购上述股份。2008年11月25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于 2009年2月底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依 法办理前述股权变更登记事宜。
争议焦点
原告张建中要求确认绿洲公司股权并变更登记的主张应否支持。
法院判决依据
后经法院查明,就被告是否收到原告160万余款环节,原告有银行转账 凭证和被告出具的确认书,被告并无证据佐证其为收到改款项。关于此点 的辩称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不予支持。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 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案件审理中法院在绿洲公司张贴通知, 对原被告股权变更登记有异议的股东应当与2009年12月31日前回复。嗣后 过半数股东同意变更登记,故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条件已经成就,原告要求 被告履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 支持。
公司法案例分析课件(PPT 67页)

案例6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 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 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 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 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 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 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8月9日,C公司以承租方未依法设立为由,终止承租协议, 转手他人。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 1、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协议; 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17万元; 3、判令赔偿设备灭失18万元; 4、判令赔偿停产损失12万元; 5、承担违约金3万元。
被告辩称
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所谓协议与B公司缔结, 而B公司未能设立,故租赁协议不成立,过错在原告方。
案例9 临时股东大会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 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 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 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 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案例分析 竞
刘某对公析 竞
刘某行为的
性质及法律 后果
案例分析 竞
他“赔了夫
公司法案例分析

案例: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案2006年新年伊始,中国第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温州成立。
1月1日是2005年《公司法》实施第一天,逢元旦假期,但温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放弃休息,特事特办。
上午9时半,王毅诚拿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申报材料到办事窗口申请。
温州市工商局为他开通了绿色通道,一个多小时后,王毅诚领到了“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3002007781。
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了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据王毅诚称,以前曾与人合伙成立过一家电脑租赁公司,后因合伙人之间出现矛盾而散伙了,一人公司在名声上比个体经营户好听,在经营上也更加灵活。
温州市工商局注册处处长张大兴表示,2005年《公司法》为“一人公司”敞开了大门。
象温州目前经济生活中,类似“一人公司”其实并不少见。
比如,那些主要股东占有股权95%以上,其他小股东股份寥寥;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的现象;以及一些法律纠纷中披露出来的“名义股东”,等等。
现在,这些地下“一人公司”通过更改注册等方式,就可以光明正大地进行规范运作了。
『案例分析』我国的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态,所以在满足一人公司的实体性要件的基础上,程序性要件主要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按照《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中的一人公司——“温州市温信电脑租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万元,达到法定的最低要求;另外,法律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必须一次缴足,本案中的股东王毅诚亦是一次性缴足了10万元,并持验资证明到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
因只有一个股东,所以不存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申请的问题,只需仅有的哪个股东去申请即可,本案的王毅诚是亲自到工商局申请登记的。
国际商法 第三讲 公司法PPT课件

二、公司法
公司法就是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组织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对内外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的设立要件
1、发起人 也称公司的创办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
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发 起人应认购全部股本不低于总数的35%) 发起人的责任: ➢ 创办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 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
无限责 任公司
有限责 任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对 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公开发行股票、股 东出资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本,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 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分析
内容
1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
2
公司的设立
3
公司的资本
4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5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公司与公司法的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及分类
(一)定义 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法人。 它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
(注意: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任期:3年,可连任 职权: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董事、经理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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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我国原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有主体适格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新公司法对发行债券的主体未作规定,开来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发行 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合格。 (2)发行公司债券要由公司股东会作出方案决议(《公司法》第 38条股东会职权里面规定),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 院授权的部门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文件(《证券法》 第17条),要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并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法》第155条)。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 不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法》第156条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 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 人签名,公司盖章。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法》第28条),而 不能由开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发售。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 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 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货币出资分三次:首次各付40%,余下部分在半年届满 时各支付30%,在一年届满时再支付30%,非货币出资则 在公司设立之际一次到位。
此后,久安机械公司首次出资只付了10万,马飞为保公司 正常设立开业,首次支付了30万。 同年5月10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006年10月,马飞又支付了5万,通知久安公司缴纳出资, 久安公司依然欠缴。 至2007年4月底,马飞实际足额缴纳了全部出资,久安公 司却欠缴出资额共计50万元。 2007年4月底,久安公司与马飞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 马飞要求久安公司最迟在2008年4月底前缴清所欠出资50 万。 此后,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由马飞单方经营,因资金缺 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马飞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议 召开董事会,要求精工公司继续缴足出资,遭其拒绝。 2008年5月28日,马飞遂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久安公司承担欠缴出资的违约责任。
案例三:公司对外投资 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 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 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 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实地公司注册 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 元。
案例二:公司股东欠缴出资纠纷案
江苏久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飞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精 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
两者于2006年1月18日订立了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
久安机械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0万,以机器设备形式 出资30万,以商标出资30万,共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
马飞以现金50万和非专利技术30万出资共80万,占公 司资本的40%。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和利润分配表。
案例五:公司财务会计 粉装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粉装公司管理混乱,自2002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06年2月,
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06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 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 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公司法经典案例选编 一
案例一:出资形式 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 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 其中: 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 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 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 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 (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 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云衣公司投 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 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章程对投资数额有限定的,不 得超过对定的限额(第16条)。云衣公司章程中未对投资数 额作出限定,三位股东协商决定与宏达公司一起投资设立实 地公司,并出资210万以达到控股目的,并不违反《公司法〉 的规定,可以。案例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因为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 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开 香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 准,并协助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并很快顺 利发行完毕。债券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 率15%,开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 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 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