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公司法方面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公司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在公司发展的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主要矛盾集中在公司发展方向、利润分配、管理权限等方面。
随着矛盾的激化,王五在2017年提出退出公司,并要求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但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王五的退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双方协商不成,王五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3. 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五是否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同时,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故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关于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本案中,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未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故该规定合法有效。
3. 关于王五的退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的问题法院认为,王五的退出是基于其个人意愿,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王五退出之前,公司并未出现经营困难,其他股东也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王五的退出并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王五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
2.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合法有效。
3. 王五的退出未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公司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三占股40%,李四占股30%,王五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拓展迅速,公司业绩逐年攀升。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特别是在公司分红、股权转让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二、案例经过2019年,甲公司完成了一项房地产项目,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净利润的分配比例为:张三40%,李四30%,王五30%。
然而,在分红过程中,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在项目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对他们的分红进行扣除。
李四和王五则认为张三无权干涉公司的内部事务,拒绝扣除分红。
由于分歧严重,张三、李四、王五决定召开股东会,就分红问题进行表决。
在股东会上,张三提出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但遭到李四和王五的强烈反对。
随后,张三将李四和王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其要求分配利润。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仅占股40%,其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法院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在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作为公司股东,均有权参与公司决策,并要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2. 股东会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本案中,张三提出的扣除李四和王五分红的议案未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3. 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治理的基本规范,对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出资400万元,占40%股份;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丙出资300万元,占30%股份。
公司成立后,甲担任董事长,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监事。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之间的合作关系逐渐出现裂痕。
2012年,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将股权转让给丁,丁成为公司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0%。
此后,公司内部矛盾加剧,甲、乙、丙与丁之间就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合法?2. 公司经营管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3. 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案中,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时,并未征得乙、丙的同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丁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
2. 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2010年,原告XX科技与第三人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XX科技占乙公司60%的股份,丙公司占40%的股份。
乙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双方合作愉快。
然而,在2018年,由于经营理念不合,XX科技与丙公司产生分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2019年,XX科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丙公司的股东协议,并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40%股份。
在诉讼过程中,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乙公司认为,XX科技和丙公司的纠纷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且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同意XX科技的要求。
乙公司请求法院驳回XX科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否有效?2. XX科技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股份?3.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XX科技无权要求丙公司转让其在乙公司的股份,因为丙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且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同意XX科技的要求。
3. 乙公司的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律关系中的多个重要问题,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股东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XX科技与丙公司签订的股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股东权利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权利。
本案中,XX科技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法律师案例解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
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甲、乙、丙三人在公司治理、利润分配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公司运营出现困难。
2015年,甲股东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并提出要求乙、丙股东购买其股权。
乙、丙股东对此表示反对,认为甲股东无权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且其股权购买价格过高。
双方协商未果,甲股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丙股东购买其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2. 甲股东股权的购买价格是否合理?3. 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股东会决议,强制要求甲股东退出公司?三、案例分析1. 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有权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决议。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甲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提出转让股权的请求。
然而,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性规定。
若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殊约定,则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需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判断。
(2)其他股东的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本案中,若乙、丙股东不同意甲股东转让股权,则甲股东无权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
综上所述,甲股东是否具有单方面要求退出公司的权利,需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其他股东的同意情况进行判断。
2. 甲股东股权的购买价格是否合理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公司法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出资6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10%。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高管,张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四担任副总经理,王五担任财务总监。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李四、王五因对公司发展方向、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
2015年,李四和王五因与张三矛盾激化,决定退出公司。
三人就股权分配、公司解散等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与被告原告:李四、王五被告:张三、XX科技有限公司2.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1)确认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和10%;(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3. 争议焦点(1)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2)股权回购款的计算;(3)违约金的承担。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四、王五与被告张三于2010年签订《出资协议》,约定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10%。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变更股权比例的协议,故法院认定原告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分别为30%和10%。
2. 关于股权回购款的计算法院认为,原告李四、王五与被告张三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如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要求退出公司,被告张三有义务按照股权比例购买原告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权回购款应包括原出资额、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以及股权增值部分。
经计算,股权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3. 关于违约金的承担法院认为,被告张三未按照约定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法法律案例讲解(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甲持有公司30%的股权,乙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丙持有公司30%的股权。
公司成立后,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管理、发展战略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甲认为公司应专注于技术研发,扩大市场份额;乙则主张公司应拓展业务领域,增加盈利点;丙则希望公司保持稳定发展,避免风险。
由于意见不合,甲、乙、丙三位股东在公司决策上难以达成一致,公司经营状况逐渐下滑。
2015年,甲、乙、丙三位股东之间发生激烈争吵,甲、乙两位股东遂向丙提出股权转让请求,要求丙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30%股权。
丙认为甲、乙两位股东的股权转让请求不合理,拒绝收购。
随后,甲、乙两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按照公司净资产值收购其股权。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乙两位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请求是否合理,以及丙是否应按照公司净资产值收购其股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两位股东与丙之间形成的股权合作关系是基于相互信任和共同发展,但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三位股东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导致公司经营困难。
在此背景下,甲、乙两位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价格,法院认为,公司净资产值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
由于科技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盈利能力不稳定,且公司发展前景存在不确定性,故不宜直接以公司净资产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前景、市场行情等因素,法院判决丙以公司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收购甲、乙两位股东持有的股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公司法中的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甲、乙两位股东提出股权转让请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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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全面深入的
我们都会接触到,公司法中的经典案例分析有什么呢?看完 ___的公司法经典案例的分析后你就会明白了!
一道司法考试中公司法关于诉讼制度经典案例,问题如下: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内容违反、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十五条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 ___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 ___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___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___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___解散公司。
对于以上诉讼制度怎样列原告、被告?
【解答】《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 ___
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 ___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 ___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 ___应予准许。
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是股东,被告
就是被原告股东起诉曾对公司有不法侵害行为的控股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
这些人对公司及小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他们在经营及处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时,应向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法》22、34、75条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的派生诉讼,原告是股东,被告可以是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第三人。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市吉庆三路合建了一栋10 层的写字楼,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该写字楼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第1~5 层由甲使用,第6~10层由乙使用。
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楼抵押,否则该楼全部权益即转归另一方所有。
”该楼前面有一学校丁,为提升写字楼价值,甲、乙公司与丁学校达成如下协议:丁在10年内不得在学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甲、乙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协议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以甲公司的名义)。
后甲、乙公司分别将该写字楼租给5 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并签订了
5 年的。
两年后,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丙银行贷款3000 万元,甲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甲丙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随后不久甲公司又与何某签订房屋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不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随后,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
何某准备将此楼房作为开办宾馆之用,要求5家公司一个月之内搬离。
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不久,甲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要求对该写字楼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何某的拒绝。
而此时,丁学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丁学校拟在校内建造一座15层的高楼。
问题:
1、丙对该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已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如甲公司与何某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何某能否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
5、何某能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
6、何某是否有权禁止丁在校内建造一座15 层的高楼?为什么?
答案:
1、丙对该写字楼享有抵押权,该楼虽属于甲乙共有,但是是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的,丙银行因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而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即取得该楼的抵押权。
2、乙并未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其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不能因双方的内部协议而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
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须经丙银行同意或何某代为清偿贷款后才有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 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4、何某能取得该楼的所有权,该楼以甲公司名义登记,甲公司即有权处分该楼,何某不知道甲乙之间的约定,信赖其为甲公司所
有,甲公司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楼卖给何某后,何某即善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
5、何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9 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6、有权。
地役权起作用。
因为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
何某继承了甲公司的权利。
二、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按1:1:1 的比例共有一套价值60 万元的三层楼房,登记在甲的名下。
底层房屋中的通道与老王签订了为期10 年的地役权合同,老王每年给付三人3 万元使用费,办理了登记手续。
经三人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使用,书面合同约定租期四年。
不久,甲向戊借款10 万元,未经乙丙同意偷偷的以该房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甲不能还钱,戊欲行使抵押权卖掉该房屋以清偿债务。
老李愿意以90 万的价格购买房屋,丁愿意以80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乙愿意以70 万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乙丙不同意卖掉该房屋,遂生纠纷,戊向法院起诉。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依据《物权法》106 条的规定,戊善意取得抵押权。
2、依据《物权法》190 条的规定,丁的租赁合同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如果甲欲转让其在房屋中的份额以还债,丙丁都购买,同等条件下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
老王没有优先购买权。
4、若甲主张将该房屋卖掉,丙同意,乙反对,由于三分之二的份额同意卖掉该房屋,可以将房屋卖给老李。
同等条件下乙的优先购买权优于丁。
老王没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老李出价高,就将房屋卖给老李,办理了产权登记。
5、变卖该房屋的价款戊有优先受偿权,剩余价款归甲乙丙三人所有。
乙丙有权要求甲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能对抗丁的租赁关系和老王的地役权。
7、在诉讼中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案是专属管辖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 ___管辖。
(2)本诉讼的原告是戊,被告是甲。
乙丙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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