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
化肥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化肥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质量不对板的麻烦事儿。
老张是个种了几十年地的老农民。
这一年,他打算给自家那几亩果园好好施施肥,让果子长得又大又甜。
于是,他就和镇上的一家化肥店老板老李签了个化肥买卖合同。
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老李卖给老张的是优质的氮磷钾复合化肥,含量都标的清清楚楚。
老张满心欢喜地把化肥拉回了家,按照说明给果树施了肥。
可没成想,过了一阵子,果树不但没长得更旺盛,叶子还开始发黄,有些甚至都掉了。
老张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化肥肯定有问题啊。
他赶紧拿了剩下的化肥去做检测,一检测可不得了,这化肥里氮元素的含量比合同里写的少了一大截。
老张气呼呼地去找老李理论。
老李却不认账,说可能是老张施肥的方法不对。
老张哪能咽下这口气啊,他就拿着检测报告和合同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证据确凿,老李也没法再狡辩了。
法院判定老李违约,得给老张赔偿果树因为施肥不当造成的损失,还得退还老张买化肥的钱。
这老李啊,就因为这质量不过关的化肥,不仅赔了钱,还坏了名声。
案例二:交货时间的乌龙。
有个大型农场主小王,为了来年的耕种,提前和一家化肥厂签订了购买大量化肥的合同。
合同里约定好了交货日期,就在耕种前的一个月,这样小王就能及时把化肥撒到地里。
可是呢,眼瞅着交货日期都过了好几天了,化肥厂那边一点动静都没有。
小王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打电话催了一次又一次。
化肥厂那边总是说快了快了,但是就是不见化肥的影子。
小王这边可等不及了,要是再晚施肥,就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周期,那损失可就大了。
没办法,小王只好从别的地方高价买了化肥先用着。
后来,化肥厂终于把化肥送来了。
小王却拒绝接收,说我已经不需要了,你交货太晚了。
化肥厂觉得自己很冤,说只是晚了几天而已,又不是不交货。
于是,双方就起了争执,最后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只是晚了几天,但是按照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是明确的,化肥厂没有按时交货已经构成违约。
小王因为化肥厂的违约不得不高价购买化肥,这部分差价就得由化肥厂来承担。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民法经典买卖合同案例
1.徐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徐某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约定房屋的买卖价款为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相关款项。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2.张某与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
张某将自己的汽车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汽车的买卖价款为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进行了过户。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张某发现王某在购买汽车时故意隐瞒了汽车的故障事实。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
3.李某与陈某的股权转让合同
李某拥有某公司的股权,将其股权出售给陈某,双方约定股权的转让价款为200万元,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全部的股权转让价款。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
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涉及到房屋、汽车和股权等不同的财物。
在这些案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或利益受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款项或支付违约金等救济措施。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

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典型案例话说有一家中国的纺织企业,就叫它“锦绣纺织”吧,和一家美国的棉花供应商“山姆棉花”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买卖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地写着,山姆棉花要在某个特定日期之前,给锦绣纺织提供100吨优质棉花,价格啥的都谈得妥妥当当的。
锦绣纺织呢,那可是满心欢喜地等着这批棉花到货。
他们都已经安排好了生产线,工人都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就像一群嗷嗷待哺的小鸟等着虫子呢。
可是呢,到了交货日期,棉花连个影子都没有。
锦绣纺织这边就着急了呀,赶紧给山姆棉花发消息:“老哥,咱那棉花呢?咋还没见着呀?”山姆棉花那边回复说:“不好意思啊,我们这儿遇到点状况,运输出了问题,还得再等几天。
”锦绣纺织虽然心里不爽,但想着大家做生意都不容易,就勉强同意再给点时间。
结果又过了几天,棉花还是没来。
这时候锦绣纺织可就火大了,这不是耽误事儿嘛!他们仔细研究了合同,发现合同里对于交货时间和延迟交货的赔偿都有明确规定。
于是,锦绣纺织就向山姆棉花提出赔偿要求,按照合同规定,每延迟一天要赔偿一定金额的损失。
山姆棉花这时候开始耍赖了,说什么运输问题是不可抗力,不应该承担这么多赔偿。
但是锦绣纺织可不吃这一套啊,他们拿出证据,证明这个运输问题并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山姆棉花自己没有安排好运输公司。
比如说,他们发现山姆棉花为了省点钱,找了一家信誉不太好的小运输公司,结果那家公司在运输途中出了各种岔子。
经过一系列的交涉,甚至还请了国际仲裁机构介入。
仲裁机构一看证据,明明白白的嘛,就判定山姆棉花要按照合同赔偿锦绣纺织的损失。
这山姆棉花啊,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为了省小钱,结果赔了大钱,还把自己的名声搞臭了。
再讲一个例子,有个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精密机械”,和一个印度的企业“阳光工业”签了买卖合同。
精密机械卖给阳光工业一批高端的工业机械设备。
合同里详细地描述了设备的各项参数、质量标准,那是相当严谨,毕竟德国制造嘛,一向以精密著称。
设备运到印度后,阳光工业的人就开始安装调试。
有关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例

有关买卖合同的纠纷案例案例一:双方基本信息:买方:李某卖方:王某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李某作为买方,享有合同约定的购买商品的权利,并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价格支付货款。
2. 王某作为卖方,享有合同约定的出售商品的权利,并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商品。
3. 履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为交付货物并支付货款。
4.期限:买卖合同的约定期限为一周。
5. 违约责任:(1)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合同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购买卖方的商品,并应按照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货款。
卖方有权出售商品并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商品。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同条款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二:双方基本信息:买方:张某卖方:李某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张某作为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和价格支付货款,并需要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
2. 李某作为卖方,应按约定时间和标准交付货物,并需要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保证。
3. 履行方式:买卖合同的履行方式为交付货物并支付货款。
4.期限:买卖合同的约定期限为两周。
5. 违约责任:(1)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或者对货物进行检验确认并通知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如果卖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货物或者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未保证,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合同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反悔的卖家”老张想把自己闲置的一套房子卖掉,在中介的介绍下,和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房价、付款方式、交房日期啥的都约定好了。
小李按照合同付了定金,满心欢喜地等着交房呢。
可这老张啊,突然觉得自己房子卖便宜了,就想反悔。
他找了各种奇葩的理由,一会儿说房子里有什么传家的宝贝没算在房价里,一会儿又说自己老伴儿不同意卖了。
小李肯定不乐意啊,自己定金都交了,合同都签了,这不是开玩笑嘛。
于是小李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张还振振有词,可法官可不吃他这一套。
法官说:“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们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就得遵守。
你不能因为自己觉得卖便宜了就想耍赖。
”判决老张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得赔偿小李因为这事儿产生的一些损失,像诉讼费啊,小李重新找房子的一些额外费用啥的。
老张这下可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只能乖乖卖房。
案例二:“隐藏的债务”小王买了小赵的房子,房子过户啥的都顺利完成了。
可住进去没多久,就有个陌生人找上门来,说这个房子之前小赵欠了他一笔钱,拿房子做了抵押,现在小赵还不上钱,他要行使抵押权。
小王一听就懵了,自己买房子的时候可不知道这事儿啊。
他赶紧拿出和小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面可没提这房子有抵押的情况。
小王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去找小赵理论,小赵却躲着不见人。
没办法,小王只能向法院起诉。
法院调查后发现,小赵确实在卖房的时候隐瞒了房子有抵押的事实。
法院认为,小赵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严重损害了小王的权益。
最后判决小赵退还小王的购房款,还得赔偿小王一笔钱,因为小王买房装修啥的也花了不少钱呢。
同时,那个想要行使抵押权的人也只能去找小赵要钱,不能对小王的房子做什么,毕竟小王是善意购买的。
案例三:“模糊的面积”小孙在看房子的时候,中介和卖家都说房子的面积有120平米。
小孙觉得这个面积很合适,就和卖家签订了合同。
合同里写了房子的总价,但是关于面积这块儿,只是简单提了一下是“大约120平米”。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在一个小小的水果市场里,发生了这么一件购销买卖合同纠纷的事儿。
一、案例主角。
1. 果农老张。
老张是个种苹果的老把式,在山脚下有一大片果园,那苹果长得又大又红,就像小姑娘红扑扑的脸蛋儿。
老张为人老实巴交的,就想着把自己辛苦种出来的苹果卖个好价钱。
2. 水果批发商老李。
老李呢,在水果市场摸爬滚打了好些年,是个精明的生意人。
他瞅准了老张的苹果,觉得要是能低价收进来,再高价卖出去,肯定能大赚一笔。
二、合同签订。
有一天,老李来到老张的果园。
看着满园红彤彤的苹果,老李眼睛都放光了。
他和老张商量着要把老张这一季的苹果都收购了。
两人一拍即合,当下就签了一份购销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老张要在一个月后,把1000箱品质优良的苹果送到老李指定的仓库,每箱价格是50元。
老李呢,得先付20%的定金,也就是10000元。
三、纠纷产生。
1. 苹果的品质问题。
一个月后,老张按照约定把苹果送到了老李指定的仓库。
可老李一看那些苹果,就皱起了眉头。
他说老张的苹果有不少个头小的,不符合“品质优良”的标准。
老张就不乐意了,他说:“老李啊,这苹果都是我精心照料的,你看看这漫山遍野的果园,偶尔有几个小一点的苹果很正常啊,这可都是符合市场上正常品质的。
”2. 数量争议。
这还不算完,老李又说老张送来的苹果数量不对,数来数去只有950箱。
老张却觉得委屈极了,他说:“在路上肯定有几箱不小心磕坏了,我就没算进去,可我给你送的苹果绝对是按照合同上的重量来的,只是装箱的时候可能有几箱装得满一点,有几箱稍微少一点,但总数绝对不少啊。
”四、协商无果。
两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让谁。
老张说:“老李,你要是这样不讲道理,这生意我就不做了,你得按照合同把剩下的钱给我,不然我就去告你。
”老李也不甘示弱:“老张,你这苹果不符合要求,数量也不够,还想让我给钱,没门儿。
”五、法律介入。
老张一气之下,真的把老李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法官仔细审查了他们的购销买卖合同,又找了专业的水果鉴定人员来评估老张送来的苹果。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两个老伙计,一个是果农老张,一个是水果批发商老李。
老张在村里种了大片的苹果园,那苹果长得又大又红,就像一个个小灯笼挂在树上。
老张和老李呢,签了一份购销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老张要在苹果丰收季给老李提供5000斤优质苹果,每斤价格是3元钱。
老李也很爽快,当场就给了老张1000元定金。
可天有不测风云啊,就在苹果快要采摘的时候,老张的果园遭遇了一场暴风雨。
好多苹果被吹落了,剩下的苹果虽然外观还过得去,但品质多少受到了点影响。
老张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可咋整呢?到了交货的日子,老李开着他的大货车来拉苹果了。
他一检查苹果,就皱起了眉头,说:“老张啊,你这苹果可不像合同里说的优质苹果啊,这有不少小瑕疵呢。
”老张就赶忙解释:“老李啊,你也知道我这果园遭灾了,我这也是没办法啊,但大部分苹果还是能吃的,不影响销售。
”老李却不依不饶,说:“按照合同,你这就是违约,我不能按照原价收这些苹果。
”老张一听就急眼了:“我辛辛苦苦种出来的苹果,虽然有点小问题,但也不至于这么贬低吧。
再说了,我为了给你留这些苹果,都拒绝了其他小商贩的收购。
”于是,两个人就因为这事儿吵得不可开交,这好好的购销买卖合同眼看就要变成一场“苹果大战”了。
老李一气之下说:“老张,这事儿咱也别争了,走法律程序吧。
”就这样,他们的纠纷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呢,就开始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法官发现,合同里确实明确规定了苹果的品质要求,但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苹果品质下降并没有提及。
法官就开始做调解工作,对老李说:“老李啊,老张这果园遭灾也不是他想的,他也尽力了。
虽然苹果有点小瑕疵,但也不是完全不能卖。
你看这样行不行,价格稍微降一点,每斤2.5元,你把苹果拉走。
”然后又对老张说:“老张,你这苹果品质确实和合同有差距,你也得理解老李的难处。
”老张和老李听了法官的话,想了想,觉得也还算合理。
毕竟大家都是做生意的,也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
案例分析古董花瓶买卖合同6篇

案例分析古董花瓶买卖合同6篇篇1案例分析:古董花瓶买卖合同一、案情介绍某A先生在一家拍卖行购买了一只据说是清代官窑花瓶,价格高达100万元。
在购买过程中,拍卖行向A先生提供了详细的古董花瓶的鉴定证书和来源证明,并且还对花瓶的历史价值、审美价值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A先生经过多方考虑后,最终确定要购买这只古董花瓶。
双方签署了正式的买卖合同。
不久之后,A先生收到了花瓶的专业鉴定报告,结果显示这只花瓶并非清代官窑作品,而是一件普通的仿制品。
A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认为拍卖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二、法律分析1.合同成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协议的一种,但当事人的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谈判双方可以就协议的内容自由订定。
在本案中,A先生与拍卖行签署了古董花瓶买卖合同,双方就花瓶的价格、品质等进行了协商,故此合同是有效的。
2.合同的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A先生购买的古董花瓶并非合同约定的清代官窑作品,而是仿制品,拍卖行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构成合同欺诈。
因此,A先生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3.合同的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合同违反一方拒绝履行或者非法解除合同等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拍卖行未能履行合同的约定,将不符合事实的商品出售给A 先生,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决方案针对此案,建议A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问题:首先,与拍卖行协商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其次,向拍卖行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提供专业的鉴定材料作为证据;最后,如有必要,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四、结论本案中,A先生与拍卖行之间的古董花瓶买卖合同存在欺诈行为,A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合同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应依法解决。
希望能通过法律的保护解决此类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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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买卖合同案例篇一:买卖合同典型案例篇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经典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十一、国际贸易商检十二、国际贸易索赔十三、国际贸易诉讼十四、国际贸易仲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案情介绍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700吨银杏,买方须于1988年6月15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
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
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交货期为1988年底。
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430多吨。
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11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量符合要求。
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1989年1月出口了100吨,余下的300吨没能出口,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1989年5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1)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
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
2)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又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基本理论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此无效。
1983年2月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物,有关立法是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4、案例分析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是本案的3个当事人。
其中,江苏某贸易中心不具有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即: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在本案中,北京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江苏某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案情介绍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
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2、基本理论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
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须附一定条件。
要约邀请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实盘概念是指确定的要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盘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又一对概念,区它们的标准视对要约是否作了实质性修改。
对要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
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而做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3、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由,否认承诺的有效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
而中方对该反要约又未予以承诺,合同因此不能成立。
中方由此可解除一切责任,合法地解除合同。
但在该案中,由于中方人员缺乏外贸业务的法律知识,未能抓住要害和关键点。
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的理由缺乏说服力,自然就显得牵强乏力,以致于坐失良机,在争议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使财产遭受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案情介绍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
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3、基本理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
价格术语是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常见的fob、cfr、cif三种价格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
其中,fob价格术语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
按照fob 价格术语的一般解释及《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fob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关、商检等出口手续;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完毕通知,并提交单据等。
4、案例分析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fob价格条件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
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案情介绍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
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3、基本理论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
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例如,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所谓“划拨”,又称为“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
4、案例分析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 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案情介绍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且卖方未予清理。
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