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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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盟市、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为进一步加大货车通行费优惠力度、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简化收费标准体系,我区整合并进一步优化、降低部分车型收费标准,调整结果如下。

一、车型收费标准及认定方式(一)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

(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人工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鉴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仍在进行中,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及辅道和桥隧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仍按照内发改费字〔2017〕81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耳字壕高速公路收站的基本费率为4元/吨·车次;耳字壕辅道收费站和达拉特旗绕城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2元/吨·车次:黄河大桥收费站的基本费率为1.5元/吨·车次。

待改扩建工程结束后,包头至东胜段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1)执行。

(四)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和林南收费站至团结收费站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车型分类及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l)执行;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即前房子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大陆东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黄河北收费站至和林南收费站)按照《准兴重载高速公路从黄河至和林南收费站段车型分类和通行费收费标准》(附件2)执行,准兴重载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可根据运营情况该段公路货车收费标准自行下调至附件1标准执行。

结算编制说明

结算编制说明

结算编制说明1、合同依据《满洲里至扎赉诺尔(达赉湖)公路工程项目投资金合同书》2、定额依据部颁九二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部颁九六年《基价表》部颁九六年《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部颁九六年《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内交发(1997)第23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交公路发(2005)230号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3、人工工资按内交发(1997)第23号文件规定人工工资为20.67元/工日。

4、材料价格外购材料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定额站2008年第3季度信息价,中粗砂、水洗砂、砂砾按照《满洲里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执行,片石、碎石材料均为自采加工。

5、运输费用1)运输费用运距在25公里以上者执行社会汽车长途运价;运距在8~25公里之间执行社会汽车短途运价;8公里以内按预算定额计运价。

2)汽车长途运价执行内蒙古交通厅、物价局交财发(1992)336号文件《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内交财发(1993)第49号文件《关于随燃料价格上涨确定汽车运价上浮的通知》执行。

3)养路费执行政发(1993)第181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公路养路费额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

4)车辆使用税执行内政发(1987)第33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装卸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主要建设材料汽车货物装卸费用表》。

6、建设单位管理费依据“满交字[2009]132号《满洲里市交通局文件》”,按决算建安费总额提取,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7、设计费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合同GF-2000-0210》。

8、征地拆迁费依据《满洲里至扎赉诺尔二级公路征拆补偿合同》9、贷款利率决算编制中利率按5.76%计列,如遇利率调整将按新利率计算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3]3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20
【实施日期】200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
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6号2003年2月2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见《内蒙古政报》2002年第6期)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把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推向深入,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计委、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公安厅、交通厅等部门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通知》和《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内财非税[2015]1449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28【实施日期】2015.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内财非税〔2015〕1449号)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企业: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内政字〔2015〕7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2月31日以前的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目录清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和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批准的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201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交财发 第

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交财发 第
第二节 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 货物长短途运输实行货物分等、分路况、整车、零担差别运价。 第十一条 长途运价 货物运输里程在 26 公里及以远为长途。长途运输执行长途运价。 第十二条 短途运价 货物运输里程在 25 公里及以近为短途。短途运输执行短途运价。短途运价执行递远递减的原则。
第十三条 整车运价 整车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 4 吨及以上的运价整车运输两等类以上货物时,按不同等类运价 率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 零担运价 零担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不足 4 吨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进行零担运输的货物运价。 货物零担运输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省际运输和区内运输。货物零担基本运价;省际普通货物零 担运价每吨公里为 0.38 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 0.50 元;区内普通货物零担运价每吨公里为 0.44 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 0.56 元。零担快件运价在省际、区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分别加成 10%。 第十五条 普通货物运价 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运价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提高 10%, 三等货物运价提高 20%。 第十六条 特种货物运价 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特种货物运输实行分类计价,以货物运输基本运 价为基数,长大、笨重一级货物运价提高 41%,二级货物运价提高 55%,三级货物运价提高 69%;危险、 贵重货物运价不分级,均比基价提高 72%;鲜活一级货物运价提高 86%,鲜活二、三级货物运价提高 93%, 鲜活四级货物运价提高 1000%。 在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固桥涵、整修道路、随车护路。道路超限使用等 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第十七条 特种车辆运价 各种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它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特种车辆货物运价按同 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 135%计价。 第十八条 大型车辆运价 20 吨及以上大型汽车和挂车运输货物时,一般按计时运价计费,也可计程运价计费。计程运输普通货 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减成; 一、20 吨汽车运价减成 10% 二、20 吨至 30 吨汽车运价减成 15% 三、30 吨及以上汽车运价减成 20% 第十九条 四吨以下汽车运价 应货主要求和因道路、装卸条件限制,需要使用 1 吨以上 4 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 4 吨位以下汽 车运价计费。4 吨以下汽车运价按同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 180%计费。 第二十一条 路况分等运价 由于在不同道路条件的运输消耗各不相同,因此,货物运输应实行分路况计价。以黑色路面的货物运 价为基数,砂石路面运价提高 12.5%,土路和自然路运价提高 25%。货物运输行经几个不同路况路线时, 应按不同路况运价行驶里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 区域运价 根据地理、经济区域和自然条件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呼盟岭北地区执行区域运价。其货物运输基本 运价不得高于自治区货物运输基本运价的 15%。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里 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三条 跨省货物运价 跨省货物运输,应按毗邻省的不同运价率和运输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与毗邻省交通主管部从当日 20 时至次日凌晨 5 时的全程运输,可加成 5%--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9]29号2009年4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和《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交通规费相关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等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其他文件中涉及交通规费的有关内容不再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9年4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清理废止工作,并将清理废止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同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清理废止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的公文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附件:废止的10件交通规费相关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发布文号发布时间1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实施办法内政发〔1987〕151号1987年11月17日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内政发〔1988〕19号1988年1月18日3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内政发〔1992〕4号1992年1月7日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公路养路费费额征收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3〕181号1993年12月29日5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1998〕248号1998年12月16日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77号2000年12月20日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90号2003年3月31日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汽车交通规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364号2003年10月15日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41号2007年4月13日10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82号2007年7月6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06.02
•【字号】内交发〔2016〕345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

内交发〔2016〕345号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编制和审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编制估算、概
算、预算时,主要材料原价参照自治区公路工程定额站每季度发布的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信息作为计价定价的指导依据,其它材料按实际调查市场价格扣除进项税额后价格计算。

二、运杂费按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09】42号)计算并扣减11%的税率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复函
(内计办复字[2000]131号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自治区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确定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问题的函》(内工商函字[2000]214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经自治区批准设在各级工商部门的机动车交易所(中介机构),其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车辆交易所收费办法)的通知》(内价费发[1996]5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发[1998]81号)执行。

二、鉴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已将工商部分执收的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予以取消,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汽车交易市场管理费。

此复。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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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交财发[1992]第336号各盟市商物价、交通处(局)、阿盟经济处、二连浩特工商物价、交通局:《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策同意发布,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八日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与《公路运价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协调我区各盟市之间汽车运价、促进我区道路运输价格基本上要与运输价值相适应的原则,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汽车运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汽车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都分,其运价形式,按照运价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水和汽车运输形式的不同特点,实施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格。

本细则是我区道路汽车运价、费收计算的依据。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发生运费和其他费收结算关系者,一体遵照执行。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七条货物运输计费重量一、重量单位1、整车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吨以下计至10千克,尾数不足10千克时,进为10千克。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超过10千克时按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时,进为1千克。

二、重量确定1、一般货物:无论整车或零担货物,其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2、轻浮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整车运输轻浮货物,装载重量不足车辆标准吨位时,按车辆标记吨位计重,零担运输轻浮货物,以货物的包装最长、最宽、高部分尺寸计算体积。

按3立方分米折算1千克或每立方米折算333千克计重。

3、多点装缺货物: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最大载重计重。

最大载重量不足车辆标记载重量计算。

三、重量计算1、货物重量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2、成包成件规格统一的同种货物,以一标准件(包)标记重量换算全部货物重量。

3、散装货物:按体积和自治区制定的统一重量换算标准计重。

4、接运其他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无过磅条件时,比照前列运输工具货票中的计费重量计重,如承托运双方对此有异议时,可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第八条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单位,尾数不足一公里时,进为一公里。

二、里程确定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内蒙古交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营运路线里程图表》执行。

未经核定的营运里程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确定或由承托运双方协商查定。

对于有争议的营运里程,应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裁定。

三、里程计算货物运输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装卸里程。

1、运输里程:按装货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里程计算。

多点装卸时,以第一个装车点起至最后一个卸车点止的载货里程计算。

进入城市运输,起运时无法确定市内行驶里程或成批货物多点装卸运输的,可采取加计市内平均中心运输里程。

2、装卸里程:是指车辆由所在站(库)至装货点加卸货后至收车所在站(库)的实际空驶总里程。

计程和计时运价的装卸里程按50%计费。

第九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整车运输以元/吨公里为单位,零担运输以元/千克公里为单位;集装箱运输以元/箱公里为单位。

二、计时运价:以元/吨位小时为单位,集装箱以元/箱吨位时为单位。

三、运费以元为单位。

起码计费为一元,超过一元时,其尾数不足一角的,四舍五入。

第十条货物基本运价货物运输的基本运价,是指4吨位及以上中型吨位的普通车辆,整车装载普通一等货物,以黑色路面上从事长途运输的每吨公里运价。

第二节货物计程运价价目及比差货物长短途运输实行货物分等、分路况、整车、零担差别运价。

第十一条长途运价货物运输里程在26公里及以远为长途。

长途运输执行长途运价。

第十二条短途运价货物运输里程在25公里及以近为短途。

短途运输执行短途运价。

短途运价执行递远递减的原则。

第十三条整车运价整车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4吨及以上的运价整车运输两等类以上货物时,按不同等类运价率累加计算。

第十四条零担运价零担运价,是指一次托运货物不足4吨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进行零担运输的货物运价。

货物零担运输分为普通货物、特种货物、省际运输和区内运输。

货物零担基本运价;省际普通货物零担运价每吨公里为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元;区内普通货物零担运价每吨公里为元,特种货物运价每吨公里为元。

零担快件运价在省际、区内零担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分别加成10%。

第十五条普通货物运价普通货物运输实行分等计价。

普通货物分为三等,以一等货物运价为基数,二等货物运价提高10%,三等货物运价提高20%。

第十六条特种货物运价特种货物分长大笨重、危险、贵重、鲜活货物四类。

特种货物运输实行分类计价,以货物运输基本运价为基数,长大、笨重一级货物运价提高41%,二级货物运价提高55%,三级货物运价提高69%;危险、贵重货物运价不分级,均比基价提高72%;鲜活一级货物运价提高86%,鲜活二、三级货物运价提高93%,鲜活四级货物运价提高1000%。

在特种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排除故障、拆除建筑、加固桥涵、整修道路、随车护路。

道路超限使用等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托运方支付。

第十七条特种车辆运价各种罐车、冷藏车、散装水泥车以及其它专用货物时,按特种车辆运价计费。

特种车辆货物运价按同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135%计价。

第十八条大型车辆运价20吨及以上大型汽车和挂车运输货物时,一般按计时运价计费,也可计程运价计费。

计程运输普通货物时,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减成;一、20吨汽车运价减成10%二、20吨至30吨汽车运价减成15%三、30吨及以上汽车运价减成20%第十九条四吨以下汽车运价应货主要求和因道路、装卸条件限制,需要使用1吨以上4吨以下汽车运输货物时,按4吨位以下汽车运价计费。

4吨以下汽车运价按同类货物、同等路况运价的180%计费。

第二十一条路况分等运价由于在不同道路条件的运输消耗各不相同,因此,货物运输应实行分路况计价。

以黑色路面的货物运价为基数,砂石路面运价提高%,土路和自然路运价提高25%。

货物运输行经几个不同路况路线时,应按不同路况运价行驶里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二条区域运价根据地理、经济区域和自然条件的特点,内蒙古自治区呼盟岭北地区执行区域运价。

其货物运输基本运价不得高于自治区货物运输基本运价的15%。

货物运输跨越不同运价区域时,应按不同运价区域,里程分段计算。

第二十三条跨省货物运价跨省货物运输,应按毗邻省的不同运价率和运输里程分段计算。

也可按与毗邻省交通主管部门、运输部门签订的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计算。

第三节计时包车运价适用范围第二十四条计时包车运价适用范围凡不易计算货物重量、运距或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托运方要求由其指定车辆开停时间的货物运输时,均可采用计时包车运价。

第二十五条计费时间计费时间是指车辆到达托运方指定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的时间。

车辆发生故障、修理和司机用饭时间应予扣除。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集装箱的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

使用时间超过起码计费时间时,以半小时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为半小时。

应托运方要求日包车时,每日按8小时计算。

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计时包车运价计算计时包车运价按实际包车计费时间、包用车辆的标记载重量和包用车型的吨位小时运价率计算。

第四节货物运价的加、减成第二十七条货物运价的加成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分类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一、凡在矿区、森林区、蔬菜区、基建工地等难行路段影响车速和载重量的专项货物运输。

可加成5%--10%(呼盟岭北地区执行区域运价,不执行此款);二、托运方要求当时要车、立即起运或日夜兼程限期到达的运输,可加成5%--10%;三、计程运输,应托运人要求,车速限制在20公里及以下的货物运输,可加成10%--15%;四、应托运人要求在法定节、假日或从当日20时至次日凌晨5时的全程运输,可加成5%--10%。

第二十八条货物运价的减成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运输,应在分类运价的基础上减成一、托运方在托运货物的同时,提供回程货源的运输,可减成15—20%;二、托运方在托运货物的同时,提供回程包装物、容器、货物的支撑辅助材料的运输,可减成10—15%;三、货物运输批量在50吨以上,运距在150公里以远的运输和运量在100吨以上,运输路线相对稳定,承、托运双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的运输,可减成5%--10%;四、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同时提供回程货物的运输,在第三荐减成运价的基础上减成10%;托运单程集装箱货物,其回空或去空按重箱运价养成80%。

第二十九条货物运价加减成的并存计算。

运输一批或一项货物,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加成或减成条件时,应将不同的加成或减成率相加计算,但累计加成率不得超过分类运价的20%。

第二节货运其它费收第三十四条装卸费货物装卸费由托运方负担。

装卸费率由盟市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道路通行费车辆经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以及货物过渡倒装等费用,均由托运方负担。

道路通行费由承运方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代收代付。

第三十六条货物运输杂费一、保管费:凡在车站(货场)由收货人自取的货物,从通知到达收货人或收货单位的第三日起核收保管费。

二、手续费:托运方办理变理或取消货物托运手续时,应核收手续费。

由变更运输、承运方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它费用,应由托运方负担。

三、货物运输费费率由盟市交通、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章附则第七十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

本《细则》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原自治区交通局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运价计算办法》、自治区物价局与交通局一九七八年《关于审定、整顿专营路线的通知》、自治区交通厅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关于公路运价若于问题的补充说明》交通厅内交[88]财审字320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一:汽车货物运价表附件二:汽车短途货物运价表附件五:货物分等表附件九:计时包车运价表附件十:散装货物换算重量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汽车货物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汽车货物运输短途运价表单位:元/吨公里附件三国内集装箱运价表附件五之一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普通货物运价分等表注:1、未列入表内的其他货物,除参照同类货物分等外均列入二等货物。

2、家用电器也包括家用制冷电器。

空气调节器、电风扇、厨房电器具、清洁卫生器具(洗衣机、吸尘器、电热淋浴器等)、熨烫器具、取暖用具、保健用具、家用电器专用配件等(摘自国家标志全国工农产品分类与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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