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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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3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7日南京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第55号令)、《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6〕13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政务数据中心的意见》(宁政发〔2010〕65号)及《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与市级各类政务活动(含政府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信息化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是指项目建设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等)及运行维护。
第四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息办”)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管理,负责编制市级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化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管理监督。
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

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一、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各类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也在逐渐增加,工程造价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传统的人工方式管理造价信息已经不能满足快速、准确的信息处理需求,而大量的造价信息管理工作交叉和互动,需要一个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支撑。
因此,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造价的核算准确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信息采集阶段在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管理之前,首先需要进行信息的采集。
信息的采集主要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人员信息、材料信息、设备信息、劳务信息等进行搜集和整理。
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对于后续的造价核算和分析过程至关重要,因此在信息采集阶段需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信息分类和整理阶段在信息采集完成之后,需要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
信息分类主要是将信息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归档和整理,如将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合同信息、人员信息等分类存储。
信息整理则是将信息进行系统化整理,建立相应的信息结构和关系,为后续信息的查询和分析提供支持。
3.信息存储和管理阶段信息存储和管理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在这个阶段,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存储和管理。
信息的存储需要注意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档案等形式对信息进行存储。
信息的管理则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流程,明确信息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规定,确保信息的合规使用。
4.信息查询和分析阶段在信息存储和管理的基础上,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查询和分析机制。
在需要查阅信息时,可以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功能对存储的信息进行检索,快速获取所需信息。
信息的分析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和计算,如进行成本核算、效益分析等。
通过对信息进行分析,可以为工程项目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1)第三章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建设 (3)第四章工程造价信息管理 (3)第五章国家工程造价数据库建设 (4)第六章工程造价数据标准管理 (4)第七章工程造价数据管理 (5)第八章工程造价软件管理 (6)第九章数据和信息共享 (7)第十章质量管理和队伍建设 (7)第十一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开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是指国家、行业、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对以计算机技术为主的工程造价信息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包括制定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设信息平台、数据库,发布信息,管理各类相关软件等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目标是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专业信息服务,实现国家、行业、地方工程造价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五条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地区有关网络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审批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并指导行业、地方工程造价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受标准定额司委托,贯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的发展规划;建设、维护和运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组织制订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审核地方、行业上报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九条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订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政策文件及数据标准,开展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标准;建设、维护和运行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上报、发布本行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本行业工程造价软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66号文件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模板】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计价方式的转变,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全省工程造价信息发布行为,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管理工程造价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统一管理。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管理责任制,准确、及时、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工作。
第二章造价信息的内容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信息包括:材料价格、劳务市场人工价格、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造价指数、典型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造价实例、清单综合单价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包括定额预算价、市场指导价、企业信息价。
定额预算价是综合一段时间内材料的市场指导价,分析材料价格走势而确定的价格,是定额材料库的价格组成。
市场指导价是根据报告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定期发布的建设工程各类材料的当期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包含材料运杂费和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是报告期内材料生产商、供应商的市场供应价、成交价或投标单位的材料报价。
应在备注中注明信息价中是否包含运输费、采保费。
企业信息价以厂家报价为主,更注重品牌的多样性。
第七条建设工程劳务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是报告期内劳务市场不同工种的用工价格。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价格是报告期内常用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平均租赁成交价格。
除特别说明外,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租赁市场价格中不含动力费用和操作人员费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是反映报告期工程造价相对于基准期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百分比指标。
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及档案管理规则及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及档案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提高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包括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程造价软件使用及咨询企业管理系统的建立,利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为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服务。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信息化管理应贯穿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合同价确定、工程计量与支付及竣工结(决)算,对所收集的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应及时处理,并应用于工程造价的确定、审核及成本分析等环节。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档案是指咨询企业从接受委托、调研、取证、编审、合议、复核、审批到出具报告书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和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业务后必须逐项建立档案。
第五条造价咨询档案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归档,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咨询报告出具后30日内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造价咨询档案的接收、装订立卷、保管、提供查阅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档案移交后90 日内将档案装订归档,并保证归档后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二章归档原则及内容第六条造价咨询档案立卷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2.正确分析和鉴别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工程造价咨询档案一般定为短期。
咨询合同约定有特殊要求的可定为长期或永久;3.按委托项目分别立卷;4.卷内文件材料应真实、完整,审批和签章手续完备;5.卷内文件材料的制作和书写必须规范、清晰,益于长期保存和查阅。
第七条造价咨询档案归档材料主要由咨询成果报告、咨询依据文件、其他文件三部分组成。
1.咨询成果报告(1)咨询报告书正本原件(含附件);(2)签发人签发的报告书底稿;(3)技术文件及工作底稿(各类分析说明文件、计算书、工料分析表等)。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宁建法字[2008]274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274号)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各区县建工(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和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苏建管企[2007]45号)等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除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施工队伍资质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队伍资质管理工作,按《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实施办法》执行。
2、根据国家建设部部令规定,市建委负责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⑴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⑵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混凝土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市政养护维修和凿井工程等5项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由南京市建委负责审查,报省建管局公布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宁建建监字[2011]1191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1]11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在全行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中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并将综合信用评价分数带入工程建设招投标。
本文所指的建筑业企业包含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园林古建、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住建委相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市辖三区(江宁、浦口、六合)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一、信用信息管理内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状况信息和经营行为信息两部分组成。
我委负责统一建立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按时记录企业诚信管理信息。
建筑业企业基本状况信息由企业基本概况和从业人员基本概况构成。
建筑业企业市场经营行为信息由企业市场和现场(质量、安全)行为概况及市场经营行为评价组成。
(一)基本状况信息企业基本状况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的基本概况(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含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4)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在本市承揽工程概况)(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价记录;(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和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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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办好《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网》网站和《南京工程造价管理》刊物,丰富材料品种,真实反映建材价格,服务和指导本地市场,拓宽信息来源,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参与材料价格信息的收集工作,加强对材料价格信息员(以下简称价格信息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是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价格信息员的资格审查、专业知识的培训,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材料价格信息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价格信息员是指提供建材价格信息的建设、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货商和生产商等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价格信息员具备的条件: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责任心,熟悉建筑材料品种及性能用途,了解和掌握市场价格行情,并能客观反映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收集价格信息。
第四条吸收价格信息员可通过单位推荐、自愿报名等方式进行,市造价处对参加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发证,并实行年审制。
第五条材料信息员资格证编号由7位字符组成:第1位为汉字“宁”;第2~3位为发证年份后两位,用阿拉伯数字
表示;第4位为材料分类代码,用各专业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表示。
其中土建T、安装A、市政S、装饰Z、园林苗木Y、其他Q;第5~7位为全市流水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六条价格信息员可提供:建筑材料、安装材料、市政材料、装饰材料、园林苗木、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人工工资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价格信息。
第七条价格信息员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定期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
第八条市造价处将根据价格信息员提供材料价格信息数量、时限与质量情况,给予适当报酬。
第九条市造价处每年定期召开价格信息员座谈会,会议形式可采取专题研讨、技术交流、组织市场调研及考察活动等。
第十条价格信息员要客观公正地反映市场价格实际,对有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弄虚作假、虚报误导市场的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信息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