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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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政策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出台政策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出台政策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镇战略,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进一步提升我镇产业的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日前,我镇出台了《关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提出了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总体目标,即重点引进培养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毛针织行业等产业领域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力争加快打造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

《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两大措施。

一是实施政府补贴。

对新引进到本镇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工作满三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10000元,硕士学位人员或中级职称人员5000元,本科学历人员3000元。

并且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一次性给予5万、3万、2万等不同标准的住房补助。

二是实施平台扶持。

对新引进领军人才,创意设计人才等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补助,同时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平台入驻企业工作,在濮院租房居住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人才租房补助。

《意见》还提出,建立健全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长效机制。

镇党委政府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人才奖评选活动,对优秀人才给予表彰奖励,此外,还将每年组织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活动。

同时,要求各企业建立人才信息库,加强日常联系,实行动态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人调发[1994]7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人调发[1994]7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的通知(人调发〔1994〕7号)现将《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我们。

1994年8月30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国的人才资源,是关系到我国未来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为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的规划,加快人才市场发展的步伐,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1)人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市场对人才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的人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任务。

(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双向选择”为特征的人才流动日趋活跃,市场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各级各类人才交流机构发挥了社会化服务作用,促进了人才合理流动,为人才市场的发育奠定了基础。

但是从总体上看,人才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人才短缺与积压浪费并存的现象依然存在,通过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机制尚未形成,影响了人才与其它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牡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牡发〔2018〕1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加科学精准地聚才育才用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助力牡丹江全面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引进重点人才第一条引进“两院”院士,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1万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0万元;柔性引进的,在牡丹江市工作期间,累计每人每月给予10万元补贴。

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或相当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0万元;柔性引进的,在牡丹江市工作期间,累计每人每月给予5万元补贴。

第二条引进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相当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0万元;柔性引进的,在牡丹江市工作期间,累计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全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发布一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或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连续5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和1000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安家费10万元、5万元和4万元(在海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参照上述标准兑现相关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浙政〔1999〕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5【实施日期】1999.06.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1999〕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五日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国内外人才以各种方式参加我省现代化建设。

国内外人才可以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我省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国内外各类人才,均享有与本省居民公平竞争的工作权利。

引进人才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为国内外人才来浙江工作提供最大的方便和优质服务。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是高层次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人才,具体包括: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我省紧缺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四条调入我省工作的各类人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调随迁。

子女是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可在我省就业。

引进省外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其家属子女随调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及其随调随迁的家属子女,各地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类似的费用。

关于加强卫生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卫生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卫生教育系统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措施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与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推动卫生教育系统的发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必须加强人才引进工作。

本措施旨在明确引进人才的范围、方式及保障措施,确保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引进范围
1. 高层次卫生人才:包括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高级医师、医学研究人员等;
2. 高水平教育人才:包括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高级教师、教育科研人员等;
3. 急需紧缺专业人才:针对卫生教育系统发展需要,引进相应专业的高素质人才。

三、引进方式
1. 公开招聘:通过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符合条件的人才应聘;
2. 校园招聘:与高校合作,选拔优秀毕业生;
3. 社会招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有经验的专业人才;
4. 人才引进计划:针对高层次人才,制定个性化引进计划。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保障:制定优惠政策,为引进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 待遇保障:给予引进人才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3. 培训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系统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
4. 住房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适宜的住房条件。

五、实施与管理
1. 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规划与实施;
2. 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
3. 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共同培养符合卫生教育系统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六、其他事项
1.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高校人才引进与培养规定

高校人才引进与培养规定

高校人才引进与培养规定1.引言高等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满足国家的需求,高校人才引进与培养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高校人才引进与培养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2.人才引进高校人才引进是为了使高等教育机构拥有更多优秀的人才资源,提升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

以下是人才引进规定的几个方面:2.1 选拔渠道高校人才引进的渠道多样化,包括公开竞争招聘、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特殊政策等方面。

学校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选择合适的渠道,招募适合的人才。

2.2 条件和待遇人才引进规定中,对于人才的条件和待遇提出了明确要求。

例如,要求应聘者具有博士学位或相关工作经验,并能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给予更高的薪资待遇和福利保障,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

3.人才培养除了引进优秀人才,高校还应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培养更多合格的专业人才。

以下是人才培养规定的几个方面:3.1 课程设置高校应根据行业和社会需求,合理规划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应包括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既培养学生的基本素养,也满足行业的专业需求。

3.2 教学质量评估高校应对教学质量进行严格的评估和监控,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通过教学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4.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引进与培养工作,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政策:4.1 资金支持政府会向高校提供资金支持,用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

资金可以用于科研项目、薪资待遇、科研设备购置等方面,从而提高高校的研究实力。

4.2 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建立了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通过评价结果来确定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优先级。

这有助于更公正地选拔和培养人才,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

5.结论高校人才引进与培养规定对于国家的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教育事业,提高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更多合格的专业人才。

政府和高校应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规定和政策,推动高校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的持续发展。

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委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委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委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委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南发[2000]26号2000年5月22日)为使本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顺势融入国家实施的西部人才资源开发大格局,加快建立一支能满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形成分布合理,门类齐全,专业特色鲜明的人才优势,构筑新世纪南宁人才高地,特制定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人才,一律放开引进和接收: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2.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国外留学回国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人员;4.地(市)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5.具有创新能力、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的政策: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并签订服务(聘用)合同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向市公安局申报落户手续。

2.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国家重点院校的大学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愿来本市工作的,若暂时无接收单位,可以由本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输人事代理和代办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可采取单独调入和先借后调或先聘后调的办法办理。

4.对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可通过市场方式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正文:----------------------------------------------------------------------------------------------------------------------------------------------------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1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7〕9号)、自治区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根据《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玉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工作,主动融入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建设人才新高地,形成以“高级为龙头、中级为骨干、初级为基础”的立体式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利用好西部地区人才政策,切实把吸引、培养、用好人才摆在重要的位置,加强宏观指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大力营造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主体,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营造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良好宽松环境。

第二章积极引进各类优秀高层次人才第三条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和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四)获得博士学位和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且为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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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
南发[2000]26号
为使本市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顺势融入国家实施的西部人才资源开发大格局,加快建立一支能满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队伍,形成分布合理、门类齐全、专业特色鲜明的人才优势,构筑新世纪南宁人才高地,特制定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

一、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人才,一律放开引进和接收: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2.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国外留学回国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本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人员;4.地(市)级以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5.具有创新能力、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二)进一步放宽人才引进的政策: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并签订服务(聘用)合同且有固定住所的,可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向市公安局申报落户手续。

2.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国家重点院校的大学本科并取得学士学位的人员,愿来本市工作的,若暂时无接收单位,可以由本人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人事代理和代办落户手续。

3.引进人才可采取单独调入和先借后调或先聘后调的办法办理。

4.对来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其配偶可通过市场方式推荐就业和自主择业,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属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对硕士、博士及其他高层次人才在配偶工作调动、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入学入托上予以适当照顾。

5.对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和高级职称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聘任上不受结构比例限制,优先聘任。

6.对暂时不能正常调动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特聘工作的方式先聘用到岗工作,对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经批准可恢复原待遇和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7.本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职称评审、社会养老保险等各种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

8.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并可参照市场薪资行情实行年薪制或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9.进本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博士、
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高级专家或携带经省部级以上鉴定的先进技术项目的科技人员,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5万元;进本市工作并签订五年(含五年)以上服务合同的硕士研究生,一次性给予安家费补贴2万元;已在本市工作的上述人员可参照执行。

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补贴费由各级财政支付,其他单位引进人员的安家费补贴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参照执行。

来本市工作,签定服务合同的,院士年薪100万元,著名专家、教授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有重大促进作用或有突出贡献的,另行奖励,由各级财政核拨。

用人单位可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10.设立引进优秀人才基金,由市政府财政列支。

(三)智力引进的政策:加快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步伐,吸引和集聚各类优秀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创新、创业型人才来本市投资、兼职聘用、专利入股、从事高薪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攻关、教学、科研、开发、经营等工作。

上述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依法参加本市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待遇。

2.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或评审。

3.可按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或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4.因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申办出国(境)手续。

5.兼职、聘用的人员工资报酬,可根据其所聘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列入单位成本。

6.来本市从事专利入股、投资办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其收益按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从优享受。

二、培养优秀人才的政策措施
(一)培养的重点对象:1.懂经济、会管理并具有现代知识、德才兼备的优秀党政领导干部;2.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3.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科技人才;4.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5.熟悉国际规范的高素质的经济、贸易、法律、金融类专业人才;
6.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各类人才。

(二)培养方式:采取政府送培、单位送培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

(三)培养的政策措施:
1.树立新世纪人才培养意识,把加快培养优秀人才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

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的观念,积极动员全社会推荐优秀人才,把加快优秀人才的培养,构建人才资源优势,作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认真抓好落实,要把这一任务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内容。

2.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
的机制。

推行领导干部职务聘用制,实行领导干部罢免制、辞职降职制,疏通干部“上”、“下”渠道。

要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观念,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使年轻干部能在多种岗位上经受锻炼,增长才干。

3.建立政府优秀人才出国培养专项资金和专家考评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核选拔一批优秀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外进行半年至一年的培训或研修;有选择地确定一批经费资助项目,以项目研究开发带动人才培养。

4.每年选派一批40岁以下有培养潜能的专业人才到区外大型、重点企业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或培训学习。

5.继续与区内外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在职或脱产研究生班、硕士研究生班,培养紧缺、急需的优秀、复合型人才。

6.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创新基地和生物发酵中试基地、留学生创业园,带动、培养出一批研制、开发方面的优秀人才。

7.聘请国内外专家来邕讲学,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8.加强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分批选送企业经营管理者后备人员到国外大公司、大企业或商务基地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到国内优秀企业挂职锻炼,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梯队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9.建立完善人才激励竞争机制,建立“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大胆使用优秀人才,委以重任;实行重奖制
度,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人才,市政府实施重奖。

10.企事业单位要多渠道培养人才,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同类先进企业协作,开展项目合作、人才交流培训、挂钩培训或创办培训基地。

11.积极鼓励各类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经单位同意,学习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学费按《南宁市直机关在职人员接受学历教育有关费用问题暂行规定》(南府发[1996]11号文)执行。

三、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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