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因此对建筑材料进行取样送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的规范和流程。
首先,建筑材料的取样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取样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污染和混杂,确保取得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的质量。
在取样过程中要注意使用干净的容器和工具,避免外界因素对样品的影响。
其次,取样的位置和数量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取样过程中要根据材料的性质和用途确定取样的位置和数量。
对于大批量材料,要进行分批取样,确保取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同时,取样的位置也要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避免因位置选择不当导致取样结果失真。
取样完成后,送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送检的样品必须标注清楚相关信息,包括取样位置、数量、材料批号等。
送检前要对样品进行封存和保护,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污染。
同时,送检的样品必须携带相关的取样记录和送检申请,确保送检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在送检后,要及时关注检测结果。
对于合格的材料可以进行使用,对于不合格的材料要及时进行处理和退换。
同时要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规范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才能保证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各位工程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定与要求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对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
• 方式:送样检验,由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
• 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GB/T50319-2013 工程质量控制
• 1、审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5.2.1 • 2、审查施工方案5.2.2 • 3、审查四新技术5.2.4 • 4、检查、复核测量成果5.2.5 • 5、检查试验室(检测机构) 5.2.7 • 6、审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2.9 • 7、审查计量设备检定报告5.2.10 • 8、旁站关键部位、工序5.2.11 • 9、巡视 5.2.12 • 10、对施工质量平行检验5.2.13 •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认5.2.14 • 12、对质量问题发监理通知单5.2.15 • 13、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5.2.18 • 14、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19 • 15、参加竣工验收5.2.20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的建筑材料需要进行送检。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材料的工程项目。
建筑材料送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沙、石子、玻璃、木材、涂料等。
三、建筑材料送检程序3.1 材料采购前在采购建筑材料之前,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应与供应商沟通,明确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 材料送检申请3.2.1 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在建筑材料采购后准备送检材料的清单,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送检申请表中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数量等信息。
3.2.2 送检申请表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
3.3 材料送检3.3.1 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收到送检申请后,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中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质检部门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补正。
3.3.2 审核通过后,质检部门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记录取样的过程和方法。
3.3.3 取样完成后,专业人员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3.3.4 实验室将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3.3.5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内容。
3.4 材料验收3.4.1 检测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将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4.2 如检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将正式接受建筑材料,并将其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3.4.3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将要求供应商更换或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直到满足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四、建筑材料送检要求4.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工程材料分析和检查制度

工程材料分析和检查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材料的接收、检验、存储和使用过程,确保所有使用的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适用于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材料分析与检查活动。
二、责任主体1.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工程材料的最终质量负责。
2.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 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执行材料分析和检查工作。
三、材料接收与验收1. 材料到场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对照采购单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对。
2. 对疑似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标记并隔离,防止其流入施工现场。
四、材料检验1. 材料检验应在专业的实验室或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
2. 检验项目应覆盖材料的主要性能指标,如强度、耐久性、尺寸等。
3. 检验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后续使用的依据。
五、材料存储与保管1. 材料应根据其特性分类存放,避免受潮、污染或损坏。
2. 易燃易爆材料应妥善管理,确保安全。
六、材料使用1. 施工前应对材料进行再次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2. 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项目经理处理。
七、不合格材料的处理1.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应立即从现场清除,并记录在案。
2. 供应商应负责替换不合格材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培训与教育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材料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操作水平。
九、记录与追溯所有材料分析和检查的过程应有详细记录,包括材料批次、检验报告、使用情况等,以便必要时进行追溯。
十、持续改进根据工程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不断完善和优化材料分析和检查制度,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随意取样和送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质量管理部、各事业部质检科和分厂关于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
第三条原材料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管理规定1、工程部、工程营销部、或事业部营销科在下方《钢构生产任务单》时,应根据项目的合同要求,在《钢构生产任务单》中注明项目试验要求.并将《钢构生产任务单》同时下发质量管理部理化检验室。
2、各事业部质检科资料员应根据《钢构生产任务单》中的项目材料的试验要求,结合项目图纸确定所要取样的材料规格、材质、数量等,编制《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附表1),《抗滑移试件加工单》(附表2),由资料员提交质量管理部原材料检验员签收;实验室有试件的,直接提交资料员,需要分厂取样的,由理化检验员直接取样任务单下发分厂取样。
3、各事业部分厂厂长或副厂长接收《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后,应安排下料班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取样工作。
4、事业部资料员负责将分厂做好的试件连同取样记录表一同送往质量管理部理化检验室,由理化检验员签收,登记并做自检,不合格的应立即重新取样。
5、所有试件一律从理化检验室提取发送,无论见证取样、送现场或送相关单位,均应从理化检验室提取试件,任何个人、事业部或分厂不得私自向任何人提供未经理化检验室自检合格的试件;没有《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的,分厂不得擅自取样、发货。
6、各事业部质检科资料员应在现场指导、监督和记录取样工作,取样记录包括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取样的人员姓名和时间等,无取样记录的不得做为试件。
7、试件取样时,每组试件需夺取一组,由质检科资料员送交质量管理部原材料检验员检验,试件经原材料检验员检验合格并在取样记录单签字后,方可做为合格试件发货。
第四条违反原材料取样和送检的处罚1、各事业部分厂取样人员未按照《力学性能试件加工单》和《抗滑移试件加工单》材质要求取样的,发现一次给予下料班长200元的处罚;试件发至现场,经业主方检验材质不合格,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下料班长1000元的处罚.2、因试件取样、送检没有书面签字手续或试件取样没有记录,导致现场试件材质不合格,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资料员1000元的处罚,质检科长500元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内容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内容介绍第一节总则及术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总则主要阐明了验收规范的编制宗旨、适用范围和主要相关标准。
用技术立法的形式,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万法、内容和质量指标,统一验收组织和程序,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
为了更正确地发挥标准的作用,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与之相联系的主要相关标准。
这次修订将建筑安装工程改为建筑工程是为了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写法取得一致,其内容与建筑安装工程相同,同时将标准内部的“建筑工程”改为“建筑与结构”,以示区别。
另外必须说明的是这次“验收规范”明确为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不含设计质量在内。
但有些内容又含有一定的设计内容,如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这些规范都没有写“施工”。
这是因为其本身还有一定的设计内容要施工过程来进行。
一、适用范围原“验评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不包括设计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
包括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工程、屋面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及电梯工程。
另外,还包括弱电部分,即智能建筑。
由于协调得不及时,暂时还没有把房屋中的燃气管道工程包括进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内容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为统一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和组织提出了原则的要求,以指导本系列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系列规范能够比较协调。
第二部分是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从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和组织都做了具体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钢材、玻璃等建筑材料。
三、送检要求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标明产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建筑材料进行内部质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记录。
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对产品批次进行抽样送检,并向质检部门提交产品送检申请。
4.建筑材料送检应由专业化、独立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确保检测机构有权经过检验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建筑材料送检前应进行合理包装和标识,以确保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四、送检程序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准备好样品,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将样品送交质检部门,并随附送检申请表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检部门收到样品后,进行检验前的样品信息记录和标识,并安排实验室进行检测工作。
4.实验室进行检测后,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质检部门将检验结果及合格证明发送给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五、检测要求1.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建筑材料的检测应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
3.建筑材料的检测结果应与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比较,评估其是否合格。
4.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报告结果真实可信,不得作假,不得篡改数据。
六、结果处理1.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合格,质检部门将签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将结果告知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2.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对产品进行处理,例如退货、更换等,并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下次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七、监管和处罚1.质检部门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稳定。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

工程材料验收与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材料的验收与送检流程,确保所有使用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
二、材料验收基本要求1. 材料到货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准备好相应的验收工作。
2. 材料到场后,施工单位应对材料的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初步检查,确保无明显缺陷。
3. 对于需要送检的材料,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以及设计要求,及时送检。
4. 送检结果应在使用前获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三、送检材料的范围和标准1. 主要结构材料如钢筋、水泥、砖瓦、砂石等必须进行送检。
2. 防水材料、绝缘材料、装饰材料等根据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确定是否送检。
3. 送检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工程要求。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材料的送检时间。
2. 送检前,施工单位应填写送检申请单,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3. 送检材料应由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4. 送检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获取检测报告,并与监理单位共同审查。
五、不合格材料的处理1.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 对于不合格材料,施工单位应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3. 如果必要,可对同一批次的其他未使用材料进行全面复检。
六、记录和报告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验收和送检记录,包括材料进场记录、送检申请单、检测报告等。
2. 所有记录应由监理单位审核,并在工程竣工时作为重要文档存档。
七、责任与监督1. 建设单位应对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
2.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材料验收与送检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3. 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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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监理技术交底
交底单位:交底人:
接受单位:接受人:
一、承担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检测单位分为外委和内有,要求所有的检测材料必须送至省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CMA)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在取样送检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其中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技术规程、检测单位制度等执行。
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
2、水泥、粉煤灰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砌墙砖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防水材料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砼试块取样送检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砂浆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配合比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砂、碎石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土壤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铝合金型材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外加剂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给排水、电气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见证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送检时,要求通知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要求施工单位在送检前,应先考察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条件符合后,施工单位应上报有关检测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取样应制作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