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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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昆政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工作,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个私协负责)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园区举办方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可配套安排一定的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园区建设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在昆明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或团队、小微企业提供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资助和培训扶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精神,经市政府七届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先行补贴,再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解决。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的认定,须同时考虑全市产业结构、环境保护、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社会保险缴纳、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诚信度等因素。

由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商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各县(区)政府可按该认定原则,细化制定本地区困难企业认定办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列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其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用好用足政策红利,增强再担保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X〕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

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保持稳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人行X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X调查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标准审核企业资格,返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区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及《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结合稳增长保就业目标,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以稳增长促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增长。

坚持“区域发展极、郴州新中心”发展定位,围绕“产业主导、全面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六个苏仙”建设,争当全市的“极中之极、极中之核、极中之重”,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经济改革方案、选择改革路径时,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扩大就业效果,坚持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的改革措施尽早出台,加快落地。

在按有关规定出台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带来的影响,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方式转变与就业转型协同。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等负责。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改善就业状况,推进就业和人才发展,实施以下促进就业措施。

二、建立就业激励机制
1、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就业激励机制。

在市场竞争中建立有效的激励
机制,充分利用政策的激励作用,促进就业和就业人才的发挥和发展。

2、完善补贴政策,推动就业。

依据经济实际,合理完善补贴政策,
把补贴政策结合政策和政策,有效地推动就业市场的发展和调整,为就业
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全面深化就业创业。

完善企业建设管理制度以及就业和创业的政
策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支持和引导政策,提高就业创业的环境和条件,为
择业和创业提供持久的依靠。

三、扩大就业机会
1、重点扩大就业领域和职业范围,拓宽就业渠道。

通过扩大就业领
域和职业范围,拓宽就业渠道,积极采取招聘会、电子招聘、个人求职等
措施,提高就业社会及企业部门的招聘活动水平,实现就业机会的多元化
增加。

2、积极推动复兴传统行业。

重点实施传统行业复兴计划,按政策形势,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改造传统行业,扩大就业机会,推动现代化产业
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一)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十大生态产业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方案,拓展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实施一批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新模式嵌入项目,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

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链分工,尽快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接包能力,开发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积极弥补营商环境短板,努力打通堵点和痛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减负增效、维持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同时,努力为各类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调结构、开拓多元化市场等提供支持。

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17〕15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创业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4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激发创新活力和创业能力,助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一)强化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

坚持把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增强经济发展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以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为重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与扩大就业规模、调整就业结构联动推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综合评价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

坚持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并重、促进就业与鼓励创业并举,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就业转型协同。

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

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一、二产业就业潜力。

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家庭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不断优化就业结构,拓展就业空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等参与)(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

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

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

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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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

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自行选定返还标准。

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范围进行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及时拨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统筹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建立服务协作长效机制。

(内蒙古银保监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年)”,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适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区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咨询、信息、项目、培训、融资、孵化、开业、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培育和打造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对开展创业培训成效突出,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孵化基地的,可按规定纳入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中予以支持。

以上所需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五、积极鼓励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万名青年见习计划,到2021年组织3万名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

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自治区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单位,补贴标准提高至60%。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积极引导困难企业转岗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人员,培养期1-2年,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七、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力度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征集并发布政府补贴培训、新兴产业培训和区域特色培训目录,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类培训资源优化整合力度,对培训效果好、培训后实现就业稳定、培训规模达到一定比例的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创业就业“以奖代补”资金支持。

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由各盟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社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对开展用工峰谷及余缺调剂等服务的,可纳入各地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范围。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含3年)以上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1年)以上。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为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培训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九、提供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常住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提供精细化、长效化的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十、加强对困难群体生活救助探索完善城乡融合的就业政策,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鼓励各地区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化渠道难以就业的困难人员予以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要通过分类帮扶、综合施策,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生活困难。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十一、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就业服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就业政策,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

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精准录入信息系统并适时更新。

要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资金支持到位、便捷服务到位,能够全面惠及享受对象。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十二、强化促进就业责任落实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就业政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做好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

特别是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超比例、超范围违规使用资金的,要严肃查处、追责问责。

各盟市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制定完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责任,立足职能职责,加强沟通配合,抓好政策落实。

要指导困难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渠道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企业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采取协商薪酬、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从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

各地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和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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