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合集下载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3•【字号】昆政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就业工作,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妇联、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个私协负责)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由市级财政给予园区举办方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园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园区举办方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可配套安排一定的园区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创业园区建设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80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在昆明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或团队、小微企业提供3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无偿资金资助和培训扶持。

5744+,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5744+,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5744+,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5744+ 2020年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稳定就业局势(一)以项目建设推动就业。

全力抓好项目建设,重点是列入省和哈x的重点推进项目,对于进展缓慢和停工的项目,在抓好要素保障的前提下,着力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不足、x场形势变化等制约项目建设进度的关键问题,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加快建设、早日投产,生成新的就业岗位。

积极招大引强,引进财税贡献大、带动就业强的重特大产业项目,促其早日落地、投产达效,建成后成为新的x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x 发改局、x招商局、x工信局、x农业局、x商务办、x人社局。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毕业x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初创主体吸纳非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且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每带动x人就业一次性奖励xxx元,创业带动就业达到xx人的创业企业,给予xxxx元的奖励,带动xx人以上就业的,每增加xx人给予xxxx元奖励,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x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x人社局、x财政局、x工信局、x民政局、x农业局)(三)给予社保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x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x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x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x人社局、x财政局)(四)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每吸纳x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x年以上的,给予xxxx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X〕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一)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盯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跟踪分析,努力化解市场、价格等各种因素影响。

全力实施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旅游经济、绿色经济和县域经济,增强经济发展吸纳就业的能力,确保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保持稳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人行X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X调查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经失业保险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不裁员或少裁员(上年度裁员率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返还。

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参保小微企业,若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以申领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发展改革、商务、海关、工商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标准审核企业资格,返还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改善就业状况,推进就业和人才发展,实施以下促进就业措施。

二、建立就业激励机制
1、建立和完善市场化就业激励机制。

在市场竞争中建立有效的激励
机制,充分利用政策的激励作用,促进就业和就业人才的发挥和发展。

2、完善补贴政策,推动就业。

依据经济实际,合理完善补贴政策,
把补贴政策结合政策和政策,有效地推动就业市场的发展和调整,为就业
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3、全面深化就业创业。

完善企业建设管理制度以及就业和创业的政
策体系,完善就业创业支持和引导政策,提高就业创业的环境和条件,为
择业和创业提供持久的依靠。

三、扩大就业机会
1、重点扩大就业领域和职业范围,拓宽就业渠道。

通过扩大就业领
域和职业范围,拓宽就业渠道,积极采取招聘会、电子招聘、个人求职等
措施,提高就业社会及企业部门的招聘活动水平,实现就业机会的多元化
增加。

2、积极推动复兴传统行业。

重点实施传统行业复兴计划,按政策形势,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改造传统行业,扩大就业机会,推动现代化产业
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扩大就业(一)推动实体经济发展。

全面落实十大生态产业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方案,拓展延伸产业链条,鼓励实施一批新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新模式嵌入项目,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

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

加速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

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

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内外产业链分工,尽快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接包能力,开发更多外向型就业岗位。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积极弥补营商环境短板,努力打通堵点和痛点,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方位服务。

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各类企业减负增效、维持正常运转提供保障。

同时,努力为各类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调结构、开拓多元化市场等提供支持。

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降低企业成本。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吉政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8]3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号)精神,继续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促进就业重点工作任务是继续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就业问题;积极推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军人等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建立和完善面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制度;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

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75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劳务输出人数力争达到400万人的目标。

二、深入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广泛参与、创业项目依托、政策资金扶持、典型带动引导”的创业促进就业模式,形成部门创业项目推进和建立创业型城市共同发展的工作格局。

培树全民创业意识,倡导城乡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鼓励更多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到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中来。

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完善促进劳动者创业的各项政策,加强创业服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项目支持、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促进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力社保厅牵头,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等参与)(二)加强困难企业用工指导服务。

完善企业用工监测制度,加强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监测分析,定期研究会商,提出应对预案。

指导困难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

对可能出现的规模性裁员,主动进行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时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加强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促进失业职工及时实现再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的,可根据其服务成效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动就业转型,稳住就业基本盘,提升就业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速和发展模式,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影响评价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统计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

围绕推进铁路网、公路网、航空网、水利网、市政网、能源网、信息通讯网等基础设施“七网同建",推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新兴产业“七业同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以及国家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力度
(一)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作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贫困县所属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上年度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返还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依法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和政银合作优势,将转型企业作为重点对象推送至合作银行予以金融信贷扶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松绑加力。

对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政策支持。

(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调整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对按时足额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者,可发放个人自付利息的创业担保贷款。

落实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的奖补政策,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信贷业务精准管理,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后管理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市
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商丘中心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创业载体建设。

持续推进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建设,提升为企业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打造“双创”升级版,支持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展孵化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

鼓励各地在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原有各类园区,以及利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农民工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鼓励高校及社会机构建设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示范基地。

每年推荐认定一批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和新型孵化平台,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新型孵化平台每孵化一户企业运营1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每年不高于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成果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教体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完善落实就业见习制度,推动各地建设一批高质量就业见习基地。

从2019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扩展到16至24岁失业青年;组织有见习意愿的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的就业见习,提高其就业能力;鼓励各地知名企业等单位提供技术管理岗位用于就业见习,对吸纳安排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完成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每两年推荐认定一批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对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国家级示范基地的,由省给予一次性奖补。

就业见习补贴和示范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资金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以及见习工作经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求职创业补贴方式。

从2019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可选其中一种困难情形,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职业补贴;申领程序调整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出申请,由负责学籍注册的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民办高校受理申请,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离校前的毕业生本人银行帐户。

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一次性200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