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一)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

各国税制比较研究一、前言税收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财政政策的重要工具。
各国的税收制度因历史、文化、制度、经济等方面因素而异,但都旨在通过税收收取所需的公共资源、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引导经济发展方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目的。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各国的税制具有显著的差异,也存在各自的优缺点。
本文将通过对各国税制的比较研究,探究不同税收制度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旨在为我国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主要国家税制比较1. 美国税制美国的税收制度是以联邦税和州税为主,并且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礼物税等为主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是美国税收中的最主要税种,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10%、12%、22%、24%、32%、35%和37%。
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1%,还存在社会保险税、医疗险税等,还有州税和城市税等。
总的来说,美国税收制度体系规模相对庞大,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收入,但也为企业所得税等多个方面提供了支持。
2. 德国税制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联邦税和州税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德国个人所得税是以累进税率为主,税率分成六档,起征点为9,744欧元。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9%、7%和0%。
总体来看,德国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小,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因素也相对较少,但财政收入稳定性好,税制同时也为公平正义提供了支持。
3. 日本税制日本的税收制度主要由中央税和地方税组成。
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
日本个人所得税税率分百分之5到百分之40不等。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86%。
消费税税率于2019年10月1日从8%上调至10%。
总的来说,日本的税收制度规模相对较大,多伦多城市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存在收入分配不均、财政与公共资源领域管理问题等各种问题。
4. 法国税制法国的税收制度包括联邦税和地方税,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等。
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与思考

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与思考自由贸易区是指一些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加强合作、促进贸易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取消或降低关税及贸易限制,来增加贸易和经济的合作。
自由贸易区是多边贸易领域中一个逐渐成长的趋势,在国际贸易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可以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加速经济发展。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我国自贸区不断发展壮大,与国际自由贸易区的经验与税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对比分析,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自贸区战略的认识和理解,更有助于我国自贸区的改革和建设。
国际经验一、统一的税制与减免税收政策美国北美自贸区北美贸易协定(NAFTA)一开始就对税率进行了减少,美国对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原产产品和服务实行零关税。
NAFTA对自由贸易区内企业所衍生的税务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它的规定中,自贸区内企业联合生产的产品,向自贸区以外的国家销售,如果其中一个国家对该产品征收关税,其它两个国家也会征收同等关税。
同时,NAFTA对于企业运营完全地避免了上述的问题。
国际经验二、增值税税制瑞士自贸区为企业提供单一税制,这种税制实行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合计税率,统一税勾不仅降低了行政成本,而且可减少企业自然人所得申报问题和繁琐的税收审核手续。
国际经验三、免税制或特殊税制斯里兰卡哈伯自由贸易区(Hambantota Free Trade Zone),为了吸引外资,允许企业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例如免征进口税和进口关税、制造业的特殊所得税率等。
这种政策的实施,可以吸引企业前来入驻,使得哈伯自贸区成为斯里兰卡知名的电子和纺织制造业出口基地,更加成功地引流企业撤出其它地区的生产设施,并转移到哈伯自贸区内。
从国际自由贸易区的经验及税收政策来看,统一的税制、减免税收政策、特殊税制等为自由贸易区发展及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税收保障,大力吸引了企业和资金流入对应地区,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
我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为我国自贸区的建设储存了充足的经验,我国利用国际的经验,结合自身现状,可以在自贸区发展与建设方面更好的规划和制定有利于吸引企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法规。
全球最低税改革:实质、影响及应对策略

全球最低税改革:实质、影响及应对策略目录一、全球最低税改革实质 (2)1. 全球最低税的概念与背景 (3)2. 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4)3. 改革的进程与实施细节 (5)二、全球最低税改革的影响 (7)1. 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8)1.1 财政收入的变化 (9)1.2 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 (10)2. 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11)2.1 企业税负的变化 (13)2.2 企业投资与运营的调整 (14)3. 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15)3.1 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平衡性 (17)3.2 对就业市场的影响 (18)三、应对策略 (19)1. 政策制定者的策略 (20)1.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21)1.2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23)1.3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社会福利 (24)2. 企业的策略 (25)2.1 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成本 (26)2.2 调整投资策略,优化产业布局 (27)2.3 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29)3. 公众的策略 (30)3.1 提高税收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31)3.2 关注改革动态,理性表达意见与建议 (32)四、案例分析 (33)1. 典型国家的改革实践及效果评估 (34)2. 典型企业的应对策略及案例分析 (35)五、未来展望与建议 (37)1. 全球最低税改革的未来趋势预测 (38)2. 对策建议与改进方向 (39)2.1 加强国际税收政策的协调与合作 (41)2.2 推动税收制度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创新 (42)一、全球最低税改革实质全球最低税改革实质上是一种针对国际税收体系的重大改革措施,旨在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球的税收逃避和利润转移问题。
其核心在于设定一个全球最低税率,以确保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公平地贡献其应纳税款。
这一改革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税率调整,更是对全球税收规则的一次重塑,对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及国际税收环境产生深远影响。
设定全球最低税率标准:通过国际协议或国内立法,设定一个全球统一的最低企业所得税率,确保跨国公司在全球任何地方的经营所得都至少按照这个最低税率缴纳税款。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

国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分析在国际贸易及全球化进程中,税收政策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社会资源分配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政策并不一致,这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影响所致。
在此,我们将从税制宏观调节、税制收益结构以及税收方案制定等方面,简要分析国内外税收政策的差异。
一、税制宏观调节税制宏观调节是指税制系统对于整个经济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横向比较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中,可以发现差别悬殊。
在欧美国家大多实行的是高税收和高福利政策,即政府通过较高的税收收入来提供福利、退休金等公共服务设施,以此保障民众的社会保障和未来生计。
而亚洲地区则以“少税少福利”为主,税负较轻,社会保障也较为不完善。
二、税制收益结构税制收益结构是指各项税收在总税收中所占的比重。
在国内层面,我国税收收益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为主,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总税收中所占比重占大多数。
而在国外的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和收入税等三项税收占了总税收的大多数。
三、税收方案制定不同国家对于税收共同遵循的原则和制定方式不尽相同。
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中,税收的决策多数为政府机构集体决策,并由政府全会或议会最终批准。
而在以公民个体为主体的国家如法国,政府常规采用民间专家会议等形式收集各方面意见,最终由国家政府决定税收方案。
另外,一些国家在制定税收方案的时候选择了采用民间投票或引进外资涉及社会发展的一些重大法令。
综上所述,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的实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作为一个开放型国家,我国应当对国际上成熟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采取借鉴和收纳。
同时,政府还应尽可能地协调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和公正原则,让每个纳税人真正在感受到税收政策的利益。
这是一个艰难而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过去和未来的政策制定中,这是我们应该重视的一项问题。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比较

第一节 财产税制概述
一、财产税的概念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
产课征的税收。 财产税制是一个古老的税系,历史上最
早的税收形式就是土地税与人头税。 二、财产课税的性质和特点 (一)性质 1.与所得课税的区别:
(1)财产课税的纳税人不一定是财产的 主人(如遗产税),而所得课税的纳税 人一般来说是所得的拥有者;
2.综合所得税: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 德国,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 所得,综合计算征收的税。
优点: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水平,符合纳税能力原则。
缺点:征管复杂,征管成本高。
3.分类综合所得税:又称混合所得税,即 按分类所得税课征以后,再对个人全年 所得额超过一定限度的部分按累进税率 进行综合课征。
(二)缺点 1、具有累退性。 2、影响生产流通的发展。
优点:既能体现纳税能力原则,又能体 现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的原 则。
三、所得税制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 (一)特点 1.课税普遍; 2.负担公平; 3.富有弹性; 4.收入稳定可靠; 5.调节经济。对消费、储蓄、投资、就业都有
影响。
(二)规律 1.从临时税发展为固定税。 2.从比例税发展为累进税。 3.从分类所得税发展为综合所得税。
(2)财产课税中的财产多数不参与流通,不 发生交换或交易,课征方法一般实行定期课征, 商品课税的商品都加入流通,发生一次或多次 交易行为,课征方法一般实行一次征收。
(二)特点 1.收入比较稳定 2.利于均衡财富分配 3.便于征收管理 4.弹性较小 5.课税不普遍
第二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
具有规则性,也就是要有循环性、反复性和周 期性。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不列入课税所得之 内。 2.净值说:由德国学者夏恩兹提出。该观点认 为,所得是指某人的经济力量在两个时点之间 的净增货币价值。它不分来源是否具有规则性
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对比分析及差异协同研究

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对比分析及差异协同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和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概述,以及对两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对比分析,探讨了两国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原因。
研究了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的合作模式,并得出总体结论。
中国通过不同的政策和制度,与塞尔维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源于两国税收制度和国家发展战略的不同。
文章指出了中国与塞尔维亚在企业所得税合作方面的发展潜力,并对未来的合作模式进行了展望和启示。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两国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税务合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中国、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对比分析、差异、协同研究、政策、合作模式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所得税是各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发展和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影响。
中国和塞尔维亚作为两个不同国家,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影响到各自企业的经营发展,还可能影响到两国经济合作与投资。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近年来不断完善和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力求既能够维护税收稳定,又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
而塞尔维亚作为东欧国家,也在逐步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以提升国家竞争力和吸引外国投资。
本文将分别对中国和塞尔维亚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概述,并通过对比分析探讨两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异同之处。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制度差异的原因,以及可能的合作模式,旨在为两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对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并探讨其差异原因,以便为两国企业在跨境经营和投资中提供参考依据。
通过深入研究两国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方面的异同,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税收制度的特点和优劣势,为企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合作模式,寻求双方在税收领域的合作机会,促进跨国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
通过对中国与塞尔维亚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为税收政策的协同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相互借鉴和交流。
美国“肯定性行动”和中国优惠政策的异同分析

美国“肯定性行动”和中国优惠政策的异同分析美国“肯定性行动”和中国优惠政策都是两国政府采取的对外贸易政策,旨在推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对外贸易竞争力。
虽然两者的具体政策措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和增加国际市场份额。
本文将就美国“肯定性行动”和中国优惠政策进行一番异同分析,探讨两国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美国“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缓解美国经济遭受的困境。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临国内产业衰退、就业率下降和国际贸易逆差等问题,政府为了振兴国内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的贸易政策,其中包括了“肯定性行动”。
而中国优惠政策则是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和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积极推动对外开放,为了吸引外资和提升产品竞争力,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以刺激国内经济的发展。
二、政策内容美国“肯定性行动”政策主要包括了税收减免、贸易补贴和市场准入等措施。
税收减免是指为国内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竞争力。
贸易补贴则是为了补贴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市场准入则是指为了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外国产品实施限制措施,保护国内产业。
而中国的优惠政策则主要包括了税收优惠、出口退税和地方政府给予的一些具体支持措施。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利润率,以吸引外资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
出口退税则是指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对出口产品的相关税收给予一定的退税优惠。
地方政府也会为了吸引外资和扶持当地产业发展,给予一些具体的政策支持。
三、影响美国“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推动了国内产业的发展。
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比如可能引发其他国家的不满和报复行为,进而加剧国际贸易摩擦。
而中国的优惠政策则带来了一系列影响,一方面吸引了大量的外资,推动了国内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国际贸易竞争,引发了一些国际贸易摩擦。
案例1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

案例1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案例9.1 中韩国际税收协定的问题分析中华⼈民共和国政府和⼤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偷漏税的协定》(1994年)中关于税收饶让的条款于2004年12⽉31⽇到期。
双⽅政府近期将对饶让条款的延期问题(协定第⼆⼗三条第四款)展开磋商。
⼀、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饶让的影响税收饶让,也称作税收饶让抵免(Tax Sparing Credit),是指⼀国政府(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在国外投资得到投资所在国(收⼊来源国)减免的那⼀部分税收,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待遇。
税收饶让的⽬的是在运⽤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条件下,保证资⾦输⼊国为吸引外资所做出的种种税收减让得到落实,税收优惠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中—韩协定第23条的规定,双⽅均把对⽅按本国税收⿎励法律实⾏的减免视同已缴,给予抵免待遇,但对股息分配前的所得税有例外(协定中韩国政府不采⽤抵免)。
下⾯举例说明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对企业的实际影响。
(见下图)1.按照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对汇回利润给予税收饶让的规定:收⼊来源国(中国)对原来35%的税率进⾏免税,现在实际为0%,按照税收饶让条款,居住国(韩国)视同韩国居民纳税⼈在收⼊来源国(中国)缴纳了35%的税款,仍然给予35%的抵免,只征收5%的税款,则实际上该纳税⼈总共只缴纳了5元税款,所剩的收⼊净额为95元(100-5=95)。
2. 如果1994年签订的中韩协定中税收饶让条款到期不延期:上诉案例中,由于韩国居民企业在收⼊来源国(中国)享受优惠⽽并未纳税,居住国(韩国)按照企业在中国的实际纳税额进⾏抵扣(抵扣额为0),则征收40元税款,该纳税⼈所剩的收⼊净额为60元(100-40=60)。
可见税收饶让的延期对在华投资的韩国企业来说是有重要影响的。
⼆、关于对股息所得间接抵免问题的说明1.间接抵免的特点根据抵免规定的不同,税收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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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研究(一)
一、APEC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
根据APEC21个成员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归纳起来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灵活多样的投资优惠政策
公司所得税鼓励投资的优惠形式有减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投资准备金和亏损结转等。
1.减免税。
采取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形式的有日本、韩国、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和地区。
这些国家除极少数是发达国家外,几乎都是亚太发展中国家,其多数经济相对落后,采取直接受益、见效快、透明度高的减免税形式,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刺激投资,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
实行减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在减免范围、条件、期限等方面则有所不同。
就范围看,有的凡属新办的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有的则有所限定,如俄罗斯限定为小型生产企业;就条件看,大部分规定必须经政府批准,并有特定的要求:或属于技术先进,或属于首创性,或属于为该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如台湾地区、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有的对受雇工人数额作出限制,如俄罗斯;就期限看,一般国家免税期为5年,长的也有规定8~10年的;有的国家规定免税期结束以后,符合条件的再规定一定延长期,如马来西亚免税5年,延长免税期可达5年;有的国家规定弹性免税期,每个企业免税期视该企业的情况而定,如泰国规定为3~8年;有的国家分
首创企业和一般企业分别确定免税期,如菲律宾;有的国家并不采取定期减免税方式而采取其他方式,如日本的“自然增收减税”,即政府从年度超过财政预算增收的税收中拿出20%左右用于以所得税为主的减税。
2.投资抵扣。
实行这种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有马来西亚、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文莱、巴布亚新几内亚、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使用这种形式,但投资抵扣的范围、条件和比重各有所不同。
澳大利亚规定的范围是新机器设备,台湾地区规定的范围是购置的新自动化设备及防污设备,美国限定用于开采、生产、运输和供应能源的资本支出,加拿大限定用于制造、加工和其他特定活动的资本支出,马来西亚限定于工厂机器设备的资本支出,日本对能源设备、自动机械及数控机械分别实行投资抵扣,投资抵扣的比例一般规定在15%~20%之间,较高的达30~40%,较低的在10%以下。
3.提取投资准备金。
韩国规定允许提取投资准备金,所提金额允许在规定时期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加速折旧。
(1)对加班使用的机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
韩国规定每天使用超过12小时的,按标准折旧加提20%的折旧。
(2)对新机器设备、新房屋实行第一年加速折旧。
新加坡规定新机器设备加速折旧的比例为10%。
(3)对特定项目或行业实行加速折旧。
日本对特定项目准许按折旧的一定比例加提折旧,加提折旧最高比例55%;韩国规定对出
口创汇企业的机器允许按标准折旧增提30%的加速折旧。
5.亏损结转。
规定亏损可以向前结转的,如日本、加拿大允许向前结转1年,美国向前结转3年;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有3~4年(韩国)、4年(秘鲁)、5年(泰国、智利、日本、加拿大)、6年(菲律宾)、7年(美国),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允许亏损无限期结转;印尼规定对新办企业头6年发生的亏损允许无限期结转。
(二)导向鲜明的产业优惠政策
1.鼓励出口。
日本实行出口限额免税政策,资本规模在5亿日元以内的公司,其上年出口收入的0.176%~1.41%可获得免税扣除,出口技术和工业产权的公司可享受其数额为所收到支付款的16%~25%(专有技术、专利等)的专项扣除;韩国对出口企业可按出口收入的2%进行扣除,其扣除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新加坡对出口企业免征5年所得税,新兴“先驱企业”的出口免征8年所得税;泰国对出口企业出口所得按5%抵免税;美国对出口允许免税或递延交税。
2.鼓励发展农业。
智利规定农业灌溉投资和下水道工程建设维修成本,给予75%的补贴,冲减收入期限8年,作为延期所得按税基一定比例计算征税。
3.鼓励能源和矿产开发。
(1)在能源开发方面,日本对能源投资的机器设备(包括电子仪器机械、高科技机械、科研机械)使用1年以上,抵免财产成本的7%或抵免应纳法人税的20%,以两者孰低为准。
(2)在采矿业方面,韩国规定中小型采矿公司,改换经营品种,可自转换
之日起4年免征所得税。
4.鼓励国外投资。
日本对企业国外所得,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特别扣除;台湾地区对岛外投资允许提留损失准备金,经核准可在其投资20%的范围内提留;韩国规定国外建筑企业允许按此类企业收入的2%进行扣除,其最高限额是这类企业净所得的50%,国外建筑业的设备,可按正常折旧的30%实行加速折旧。
(三)针对性强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实行区别于内资的,多层次、普遍的外资税收优惠政策。
如越南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有:(1)对外资普遍实行低于内资企业的税率。
内资企业税率30%~50%,外资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使用以下税率:外资一般项目为21%~25%;符合越南发展计划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为15%~20%;劳动密集型产业、创汇产业10%~14%;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农村微利行业、出口加工区的生产性项目为10%;出口加工区服务性项目为15%。
(2)实行定期减免税。
对外资一般项目的合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税,2年减半征税;在特定地区的特定项目4年免税,4年减税;出口加工生产性项目4年免税,服务性项目2年免税。
(3)外商投资企业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往国外,并区别情况享受税收优惠:外商投资比例在70%或投资1000万~10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5%纳税;投资比例在50%~70%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者,按汇出利润的7%纳税;不符合以上条件者,按汇出利润的10%纳税。
(4)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时间3年以上者,其
有关的再投资利润所缴所得税款予以返还。
2.对外资企业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韩国规定凡经财政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选择自登记之日起10年内连续5年免税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政策。
3.对外资企业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部分国家采用此种优惠方式,选择的条件各国有所不同。
(1)限定投资比重和投资金额:俄罗斯对新办生产企业,外资比重达30%,投资达20万美元,免征利润税2年,减半3年。
(2)区别不同行业规定免税期限:印尼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国家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2年免税。
(3)限定在国家政策的范围内: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给予50%的投资抵扣。
4.对外资规定享受与内资同等优惠政策。
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及少数发展中国家。
如美国联邦所得税不分内外资实行统一的公司所得税政策,对外资没有另立公司所得税优惠规定。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不分本国投资和外国投资,均按税法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
(四)促进经济发展的区域性优惠政策
实行经济特区(或称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开发区……)优惠政策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也有少数发达国家。
公司所得税优惠形式以减免税形式为主,但减免办法、期限、幅度则有所差别。
1.减免办法:一种是凡在特区的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如韩国;另一种是
符合限定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如马来西亚规定按企业投资规模和引进技术情况,分别给予2~8年减免税;新加坡规定必须符合该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经申请认定,分别给予5~15年减免税;泰国规定根据投资规模、技术先进程度和投资期限决定3~8年免税和5年以内减税。
2.对减免税期的计算,韩国规定由企业在投产后的10年内,自行选择5年免税;越南规定从企业盈利之日起计算免税。
3.优惠的形式除上述减免税外,还有加速折旧、投资利润和股息允许免税汇往国外(马来西亚),企业研究发展费用可税前加倍列支(新加坡、泰国),对加工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允许20%的投资扣除,出口企业可按该年出口增长额的5%给予扣除(泰国),使用比一般地区低的税率(越南)。
(五)鼓励高科技发展优惠政策
1.对高科技企业或项目定期免税。
台湾地区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自开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菲律宾规定凡是在菲没有生产过的产品和没有使用过的生产工艺,属于开拓性的产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马来西亚规定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企业5年免征所得税,特殊企业可延至10年。
2.实行科技投资税收抵免。
日本科技投资允许抵扣20%;韩国区别进口设备和自产设备分别允许抵扣5%和10%;台湾地区允许抵扣5%,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抵扣可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