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要点
2014(变电)安规文档

2014(变电)安规文档第一篇:2014(变电)安规文档一、填空题(30题,每题1分)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2.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
4.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规定,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得延期。
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
6.工作票的使用规定:一张工作票内所列的工作,若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继续工作者,在送电前,应按照送电后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
7.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经工区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
8.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10.在原工作票的停电及安全措施范围内增加工作任务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11.工作票制度是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之一。
12.供电单位或施工单位到用户变电站内施工时,工作票应由有权签发工作票的供电单位、施工单位或用户单位签发。
13.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
14.检修部分若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则各段应分别验电接地短路。
15.对由于设备原因,接地刀闸与检修设备之间连有断路器(开关),在接地刀闸和断路器(开关)合上后,在断路器(开关)操作把手上,应悬挂“禁止分闸!”的标示牌。
2014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培训教材资料

三 第一章 总则
1、
“03版规定”共8项内容(1-8);“新版规定”改为7项内容(1-7)。
2、 第二条把原“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改为“本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体现了依法治企。
注:“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 全资、控股、代 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 系、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共同履行安全职责的要求。
四 第二章 目标
1、
“03版规定”共8项内容(9-16);“新版规定”改为4项内容(8-11)。
2、 “新版规定”明确了国网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 位的目标;删除了对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水电施工企业,输变电、供电、 发电、集中检修和施工企业,网省调度部门,年度百日安全记录等;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2014版)解读
○ 前言
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安 全工作规定》(2014版)(以下简称“新版规定”)宣贯 和学习要求,根据个人学习理解,对“新版规定”与《国 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版)(以下简称 “03版规定”)的不同之处进行解读,希望给大家在学习 国家电网公司“新版规定”有一定的启发。
6、 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不发生六级及以上 电网、设备事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 件;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 大交通事故;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二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了保障国家电网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公司整体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2. 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由公司领导层统一负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3. 各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控制和监督。
三、安全运营4.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5. 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制度、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
四、安全培训6. 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所有员工在入职前要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公司的安全生产要求和规定。
8. 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接受专业的安全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五、风险评估与管控9.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10. 风险评估工作要涵盖制度风险、设备风险、作业风险等各方面。
11. 风险管控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措施,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六、安全设备与装备12.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13. 安全设备要进行定期的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可靠性和稳定性。
14. 安全设备的更新和更换工作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操作。
七、事故应急管理15.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应急预案和救援准备工作。
16. 各级部门要制定具体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措施。
17. 事故应急救援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提高应对各类事故的能力。
八、安全监督与检查18. 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与检查机制,确保公司整体的安全生产工作。
19. 安全监督与检查要定期进行,由专职人员负责,对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0.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确保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宣贯课件_20141211冀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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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补充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 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并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 方针”。
“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
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 “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 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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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目标 责任制
目录 总则 目标 责任制 监督管理机构 规章制度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教育培训
原《工作规定》设 置十五章 共一百二十三条 修改后设置十五章 共一百一十一条
安全监督 规章制度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 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教育培训
例行工作
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 处理与调查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
参照《国家电网公司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家电 网安监〔2013〕2号)安全目标,结合公司系统实际需要 增加“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 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两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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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目标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2012〕41号)明确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 级单位安全目标。 省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国网公司 直属单位。 地市公司级单位: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 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国网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 位。 县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 县供电企业,国网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
例行工作
风险管理 应急管理
电网企业与县级供电企业
建设项目 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考核与奖惩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3条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第4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5条公司系统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7条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从事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目标第9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垮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第10条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目标: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4、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靠,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相统一,坚持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政策的制定、落实和执行。
职工要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健全安全设施和设备,保证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章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安全设计、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面加强研究和应用。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进行生产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的生产过程要进行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建立和完善作业票制度,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要落实好生产设备和生产过程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加强对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评估和应用培训,确保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三章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要定期开展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2014版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基建安全职责第六条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2014打印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发电厂[站]由建筑、能量转换设备和全部必要的辅助设备组成的生产电能的工厂。
3.2 变电站(电力系统的)电力系统的一部分,它集中在一人指定的地方,主要包括输电和配电线路的终端、开头及控制设备、建筑物和变压器。
通常包括电力系统安全和控制所需的设施(例如保护装置)。
3.3电力线路:在系统两点间用于输配电的导线、绝缘材料和附件组成的设施。
3.4断路器:能关合、承载、开断运行回路正常电流、也能在规定时间内关合、承载及开断规定的过载电流(包括短路电流)的开关设备,也称开关。
3.5隔离开关: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离和明显的断开标志;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例如短路)下的电流的开关设备。
3.6低[电]压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 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
3.7高[电]压①通常指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
②特定情况下,指电力系统中输电的电压等级。
3.8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4 作业要求4.1 工作人员4.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至少每两年一次)。
4.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掌握触电急救等救护法。
4.1.3 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电气设备及其系统。
4.2 作业现场4.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安全设施、作业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应确认合格、齐备。
4.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4.3 作业措施4.3.1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有保证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请、工作布置、书面安全要求、工作许可、工作监护,以及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等工作程序。
4.3.2 在电气设备上工作进行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工作时,应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提出停电申请,由调度机构管辖的需事先向调度机构提出停电申请,同意后方可安排检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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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目标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一)人身死亡;(二)大面积停电;(三)大电网瓦解;(四)主设备严重损坏;(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六)重大火灾;(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条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二)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四)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五)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二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三)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五)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辅助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八)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十)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协助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
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
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技术;(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农电、信息等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四)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六)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七)负责编制安全应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应急体系建设及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负责人武、保卫管理;负责指导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包括对外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的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以及营销等运营业务,下同)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一)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二)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三)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第五章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严格贯彻公司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和补充制度,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二)在公司通用制度范围以外,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原则,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补充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编制本系统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