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宁建法字[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的通知(宁建法字[2008]197号)各有关单位: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防治办法》以及《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材料供应等企业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和专家评委,应当遵循依法办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和公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宁政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局《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市容局2008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渣土运输作业秩序,严厉打击渣土运输的违章行为,切实解决渣土运输作业污染城市环境、危害交通安全、影响城市形象、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特制定全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双迎双创”为契机和抓手,以让城市更文明,让群众更满意为目标,以优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切入点,以解决居民反映强烈、媒体经常曝光的渣土运输污染为突破口,市区结合、条块联动,统筹规划、分步推进,落实责任、标本兼治,调整理顺渣土运输管理职能,进一步规范渣土运输作业秩序,探索源头管理、标本兼治的举措,建立渣土长效管理体制机制,重拳整治渣土管理违章行为,坚决杜绝渣土运输抛洒、偷倒乱倒行为,促进我市市容面貌、文明卫生、城市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加强对渣土运输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成立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市容局),办公室下设7个专业组,由各专业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具体开展指导协调、信息反馈、整治组织、对外宣传等工作。
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辖区内的整治工作,保证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物业建筑垃圾清运招标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单位物业管理建筑垃圾清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物业管理建筑垃圾清运项目2. 项目地点:XX市XX区XX小区3. 项目规模:XX栋住宅楼,共计XX户居民4. 项目内容:负责小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三、招标范围1. 建筑垃圾的收集:包括装修垃圾、生活垃圾等2. 建筑垃圾的运输:按照规定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处置场3. 建筑垃圾的处置:确保建筑垃圾得到合法、合规的处理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有效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3.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无重大违法行为4. 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无拖欠债务行为5.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能够满足项目需求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简介及业绩证明材料(6)项目实施方案及报价(7)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六、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1. 投标截止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2. 投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七、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2. 开标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会议室八、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内容,对投标人的综合实力、项目实施方案、报价及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2. 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九、中标公示1. 中标结果将在开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2. 中标公示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十、其他事项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物业建筑垃圾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招标编号]招标名称:[项目名称]物业建筑垃圾处理项目招标一、招标条件1. 招标人:[招标人名称]2. 招标内容:[项目名称]物业建筑垃圾处理3.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4. 招标地点:[招标地点]5. 招标时间:[招标时间]6.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7.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8.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地点]3. 项目规模:[项目规模]4. 项目投资:[项目投资]5. 项目工期:[项目工期]6. 项目业主:[项目业主]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名称]物业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综合利用等全部工作。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资质;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 近三年内至少完成过一个类似项目,且项目规模不少于本次招标项目规模。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4)资质证书副本;(5)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6)类似项目业绩证明;(7)投标报价文件;(8)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
2. 投标文件应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
六、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保证金金额]元,投标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或现金。
2.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未按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七、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投标文件符合性;(2)投标报价合理性;(3)技术方案可行性;(4)项目管理经验;(5)企业信誉和业绩。
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按照综合评分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行为的通告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通告如下:一、各类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市市容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南京市有关招投标规定的,应当实施招投标。
二、施工工地必须具备防止施工污染的设施和措施,工地按规定实施围挡、硬化、设置冲洗设施,配备保洁人员,并取得建工部门验收达标证明(市政、房产、地铁、交通、水利等部门所属工程由主管部门出具硬件设施达标证明)。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市容部门的核准。
建设单位与市容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别签订市容环境卫生、安全运输责任书。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缴纳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违者,按规定扣除。
四、运输车辆应当经过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营运手续齐全,车门单位名称及放大号牌清晰。
五、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核。
本市籍驾驶员应当具备准驾资格一年以上驾龄,非本市籍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考核,取得本市籍驾驶证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并接受市容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不予行政许可、不予参加招投标、不列入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评选。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蓝绍敏2018年11月6日南京市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将生活垃圾处置监督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处置工作,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完善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体系,优化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
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全市生活垃圾的调运处置,确保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有序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的安全宣传、解释和矛盾调处工作。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生活垃圾处置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江北新区、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区属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生活垃圾统筹协调工作。
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与资源化利用探究
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现状与资源化利用探究徐佳媚【期刊名称】《《节能与环保》》【年(卷),期】2019(000)009【总页数】2页(P64-65)【关键词】建筑垃圾; 资源化; 处理【作者】徐佳媚【作者单位】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正文语种】中文1 建筑垃圾处理现状1.1 国内建筑垃圾现状广义的建筑垃圾包括工程渣土、泥浆和拆建垃圾三大类,处置技术主要包括就地回填技术、堆山造景技术和再生处理技术。
目前,我国城市和建筑垃圾虽有处理方案,但是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乱堆滥放、简易填埋、综合处理和现场资源化。
从相关城市的调研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建筑垃圾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来源种类混杂,大多数来自废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等建筑废弃物;二是产量大,每年产生数十亿吨的建筑垃圾,约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三是处置方式简单低效,直接填埋或简易堆放仍然是主要处理方式,且当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仍低于10%;四是分类回收的程度不高,混合收集仍然占绝大部分,缺乏对建筑垃圾的分拣、分类堆存、分类处理。
1.2 南京市建筑垃圾现状1.2.1 南京市建筑垃圾数量和成分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现阶段南京市每年产生工程渣土约2000万m3,泥浆约400万t,拆建约400万t。
从数据可以看出,工程渣土占比较高,泥浆和拆建垃圾占比较低。
同时,工程渣土和拆建垃圾产量每年的增幅较明显,且仍有增加的趋势。
1.2.2 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现状南京市现有建筑垃圾运输已建立了以市场化为主的运输体系,对建筑垃圾的运输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办法》,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在2万m3以下,可以自行选择获得许可的企业,作业总量在2万m3以上,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最终的运输企业并对运输企业进行考核。
装修垃圾等由街道实行网格化管理,采用五小工程车收集。
1.2.3 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情况据了解,南京市建筑垃圾目前主要的处置方式有:一是进入建筑垃圾弃置场填埋;二是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三是使用少量移动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09年)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编号: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发出日期:年月日一、投标人须知(项目概况同招标公告)项号内容规定1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60个日历天内2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万元(大写)3 领取招标文件和澄清、修改、答疑招标人逐个通知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对文件有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在领取招标文件后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天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澄清,并发给所有投标人4 投标文件份数壹份正本,份副本,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5 投标报名截止日时间:年月日时分6 投标文件递交至投标截止日期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第开标室;时间:年月日时分7 开标会地点:南京市广州路183号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第开标室;时间:年月日时分8 评标标准及方法见评标办法9 招标文件疑问送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025-10 踏勘现场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电话:投标人须知说明:1、关于投标有效期。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但一经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确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校对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和盖章;全套投标文件纸张均用A4规格,个别图表可采用其它规格,但必须按A4规格进行装订。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1995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装饰工程、修缮和养护工作(以下简称工程)需要弃置、受纳、运输(以下统称处置)渣土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固管处)负责渣土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做好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证照、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固管处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市固管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弃置费后,发给准运证。
渣土处置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按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工程项目的渣土管理费和弃置费,可以按规定减半收费。
建筑、修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其渣土处置的审核、收费、发证事宜,由市固管处委托工程所在地区环卫部门办理。
居民装饰、修缮住宅需要处置渣土的,必须到居民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和市固管处具体要求办理手续。
第五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固管处申办手续,由市固管处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划和建设需要统一调剂。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5年4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
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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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办法(南京市市容管理局 2008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为,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市容局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市容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地铁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
市容(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具体信用考核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涉及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或不良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符合招标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作业项目的招标人。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或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当取得市市容局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定单。
前款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地点和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处置总量、弃置地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二)用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四)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参加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使用《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的信用考核结果,并对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一)应当包括招标公告中的主要内容;(二)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人的办法;(三)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报市市容局审核。
通过审查后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3家以下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章投标第十八条承揽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三)具有在拟处置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运输车辆;(四)具有在拟处置的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承运车驾驶人员;(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质量、安全、保养、文明处置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良好。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二)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并能够正常使用,且后挡板不超高;(三)车辆营运手续齐全;(四)车门外侧单位名称标注清晰;(五)放大的车号牌清晰可见;(六)涉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执行完毕;(七)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准驾资格一年以上驾龄,非本市籍驾驶员还应当经过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取得本市籍驾驶证;(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中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不足2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中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承诺或注明由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接分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由处置运输价格分值、保证运输处置过程中达标的分值两部分组成。
市市容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的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八条处置运输价格分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辆运输费;(二)杂费(含保洁)、人工管理费、土场消纳费;(三)税金、利润;(四)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保证运输处置过程中达标的分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运输方案;(二)处置信用考核情况;(三)与总包单位的配合;(四)其他应当达到的条件。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确定运输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时应当提交建筑垃圾运输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自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容局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江宁、六合、浦口区和溧水、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规定(南京市市容管理局 2008年8月)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法治化、市场化,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及《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垃圾承运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垃圾承运监督管理部门南京市市容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市容局(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相关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办理。
南京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承运业务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企业)及其运输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一)市市容局(市城管局)对承运企业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进行条件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含运营车辆许可证明);对已核准的承运企业的运营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承运企业申请运输建筑垃圾的,不得予以核准。
(二)市场的准入1、承运企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承运企业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2)承运企业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3)承运企业自有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不低于20辆(专业从事桩基泥浆运输的企业除外);(4)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完整、良好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经公安交管部门审验合格;(5)承运车辆必须本市号牌车辆,具有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6)承运企业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7)承运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营运证、车辆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