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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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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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3]125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11.26【实施日期】2013.11.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3〕125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青政〔2012〕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改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3〕212号)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及“制定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考核评估办法”的要求,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保监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2013年11月26日附件:青海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13年11月15日)为促进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根据《青海省扩大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暂行)》等相关规定及委托服务协议,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工作由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青海保监局等单位组成省考核组共同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1.10•【字号】青人社厅办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工伤保险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4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质量,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此规程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20年1月10日青海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全面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省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设在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本辖区劳动能力鉴定具体工作,办理鉴定申请受理、组织专家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管理鉴定档案、业务培训与交流等工作,并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省劳鉴办负责指导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办理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市(州)劳鉴办作出的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工作。

市(州)劳鉴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工作。

市(州)劳鉴办可委托县(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受理和送达工作。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人事厅•【公布日期】•【字号】青人发[2002]3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发[2002]38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级各单位人事(干部)处:针对当前公务员制度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管理,加快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现就我省公务员制度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制度。

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录用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位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一律实行考试录用,严格遵循“凡进必考”的原则,凡未按规定擅自录用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承认。

为强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工作,今后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录要实行全省统考,要进一步改革考试办法,完善考试内容。

各州、地、市,省级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的通知要求,及时上报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计划统一组织安排考试工作。

省级各部门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办理录用手续。

各州、地、市及其以下机关的录用考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确定考试内容,提供试卷,具体考务工作由各州、地、市组织实施,并由各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核批复后,由州、地、市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录用手续。

根据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人发[2000]130号)精神,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组织实施并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各州、地、市不得自行组织录用考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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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472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发布日期】2015.08.21【实施日期】2015.08.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47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牧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各有关企业、有关培训机构:为切实做好全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评,进一步增强培训实施和考核监督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效益,现将《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扶贫开发局2015年8月21日青海省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质量监督管理,提升培训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青政办〔201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纳入省政府统筹规范管理的一产和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

第三条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绩效考核按照省政府统筹规范管理的要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牧、财政、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承担(接)政府补贴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的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及有关企业应按照要求,接受、配合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青政办[2002]91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1号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为了切实加快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事业单位总体上按财政供养人员即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单位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

精简基数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青编办发[2002]06号)下发之月在册人数为准,空编予以收回。

各单位在确定具体精简比例时,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必须如实精简,不搞简单匡算,不搞一刀切。

二、省直系统凡使用事业编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已实现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印刷厂、宾馆、招待所、影剧院等),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转为企业或并入企业,注销事业法人,注册企业法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改制。

为了规范管理,今后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性质为事业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性质为企业的,按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三、省直系统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机构,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国务院和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限时完成;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与主管(挂靠)部门脱钩,改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青政办[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6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信访局、青海省粮食局、青海省监狱管理局、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30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5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青发〔2014〕3号),设立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省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增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指标分解、审核工作职能;加强省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值班值守和应急协调指导职能;加强省政府政务信息工作,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职能;加强公文审核管理工作,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及涉密文件和涉密事项的保密工作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日常工作的综合服务工作。

承办省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审核工作,办理各类公文的受理、拟办、运转、印发、报备、归档、清理工作。

承办省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组织和会议研究事宜、决定事项的记录、纪要以及部署落实工作。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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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02【实施日期】2015.07.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总工会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的意见(青人社厅发〔2015〕8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局、教育局、工会,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5号)和《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5号)精神,促进行业企业更好发挥技能人才培养主体的作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现就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我省未就业劳动力和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素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我省人力资源向人才资源发展步伐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要。

加强技能人才的培养,对于我省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农牧民增收,富民强省、改善民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87号)要求,我厅结合青海实际,制定了《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工作成效。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0月18日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省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合理配置,更好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目标,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扎实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治理工作,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健全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系列措施,进一步巩固市场秩序整治成效,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市场运行平稳有序、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高效配置,为我省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和奋力推进“一优两高”,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更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各市(州)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持续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通过“人社通APP”,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让人力资源市场法治理念、法规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权利义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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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转发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
保障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禁毒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15]53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15〕533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州)禁毒办、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做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州)禁毒办、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认真做好
本地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主管领导要对此项工作重点给予关注和支持。

注重提升各级就业、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和相关部门服务窗口为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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