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了解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教学重点: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4课时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研究对象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演变。
2、内容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本课程主要讲授: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第四章古希腊法第五章古罗马法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七章教会法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十章英国法第十一章美国法第十二章法国法第十三章德国法第十四章日本法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曾被教育部列为法学十六门主干必修课程之一)。
2、西方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与法理学的关系两者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西方法制史是个别的、具体的和史料的;法理学是确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
(2)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西方法制史是制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思想史;(3)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贝奈戴托·克罗齐(意大利):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R.G.柯林武德:(英国):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黑格尔(德):人类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从不改正错误;李世民:读史以明智;陈寅恪:从历史中寻求历史之教训;钱穆:不了解一国之历史则不配为一国之国民;1、了解西方法学历史常识,形成现代法治共识与认同;2、吸收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历史上伟大而富于成就的民族,往往是善于对外学习的民族。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这样盛赞过罗马人:“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他们经常不断对一切民族作战的时候,他们只要使看到比自己更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习惯。
社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

社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手打社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第一章导论1.社会研究:一种以经验的方式,对社会世界中人们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所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
2.方法论:方法论所涉及的是规范一门科学学科的原理、原则和方法的体系。
社会研究中的方法论所涉及的主要是社会研究过程的逻辑和研究的哲学基础。
3.研究方式:指的是研究所采用的具体形式或研究的具体类型。
4.经验研究:经验研究即实证研究,是指与纯理论研究相对的另一种社会学研究方法,通常指搜集第一手资料的研究。
或者说针对某一种看法和观点,需要透过实地的经验来验证或检验。
5.实证主义方法论:是相对于人文主义方法论而言的。
实证主义方法论认为,社会研究应该向自然科学看齐,应该对社会世界中的现象及其互相联系进行类似自然科学那样的探讨。
要通过非常具体、非常客观的观察,通过经验概括得出结论。
同时这种研究过程还应该是可以重复的。
在研究方式上,定量分析是实证主义方法论的最典型的特征。
长期以来实证主义方法论一直占据着社会研究方法论的主流地位。
6.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是法国社会学家XXX提出的,实证一词意味着真实、有用、肯定、精确、相对这五层含义。
夸大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
把常识“范围在经验事实的范围内”,以“发现征象的实际规律”。
7.定性研究:是指根据社会现象或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和在运动中的矛盾变化,从事物的内在规定性来研讨事物的一种方法或角度,它通过发掘题目、理解事件征象、分析人类的行为与观点以及回答发问来获取敏锐的洞察力。
定性研讨是研讨者用来定义题目或处理题目的途径,其主要特点是非实验性的,即通常采用自然情境中的资料,而且一般不用数量形式的表达。
8、定量研究:又称量化研究,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特征按几种标准作量的比较来测定对象特征数字,或求出某些变量之间的变化规律。
定量研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侧重于且较多的依赖于对事物的测量和计算②.定量研讨源于实证主义,在范式上更接近科学的范式③.定量研讨与演绎的过程更为接近,从一般原理推广到特殊的情景中去④.定量研讨者往往夸大客观事实、夸大征象之间的相关、夸大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⑤.定量研讨常常是用来进行理论验证的第二章理论与研究必考章节1.理论:社会研究中的理论常常指的是“一组具有逻辑关系的假设或命题”。
行政领导学名词解释

第一章导论1.领导领导是以实践为中心展开的,由具体社会系统中的领导主体根据领导环境和领导客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系统的目标和任务,并通过示范、说服、命令、竞争和合作等途径获取和动用各种资源,引导和规范领导客体,实现既定目标,完成共同事业的强效社会工具和行为互动过程。
2.领导主体领导活动的主体是指由组织中担任决策、指挥、协调和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领导个体和领导群体。
领导主体是领导活动得以展开并取得成功的核心力量。
3.领导客体领导客体是领导活动的执行者与作用对象。
主要包括领导者的部属和领导的部分对象。
4.领导手段领导手段是指领导主体适应、利用并改造环境,以及调动和激励下属的方式与方法5.行政领导行政领导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为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发挥领导职能的行为过程。
6.领导权变理论领导权变理论是就有关领导者在不同的领导环境因素条件下,如何选取相应的领导方式,最终实现理想的领导效果的理论。
7.内隐领导理论有关领导概念的看法,既含有领导者是什么,又含有领导者应该是什么样的;既表明了人们对领导者的要求,也表明了人们对领导者的期望。
心理学家将这种探明人们“内心”领导概念结构的理论称之为内隐领导理论。
8.柔性领导柔性领导就是指在研究人们心理和行为的基础上,依靠领导者的非权力影响力,采取非强制命令的方式,在人们心目中产生一种潜在的说服力,使其自觉服从和认同组织意志,从而把组织意志变为人们自觉的行动的领导行为。
第二章领导权力与制约l.领导权力领导权力就是领导者(权力所有人),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运用多种方法与手段,在实现特定目标的过程中,对被领导者(权力相对人)做出一定行为与施行一定影响的能力。
2.领导授权就是在组织系统内部,领导者将组织和人民赋予自己的部分职务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机关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地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从而为被授权者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客观条件。
组织行为学

第一章 导论
组织行为的种类: · 微观组织行为 · 宏观组织行为 · 正向组织行为 · 反向组织行为 组织结构 组织文化 组织变革 组织发展 组织学习 宏 观 组 织 行 为
组 织
群体动力 人际沟通 领导行为 权力 政治行为 冲突 谈判
态度 人格 能力 动机 压力
个体行为
人际与群体行为
微 观 组 织 行 为
自我实现 审美需要 求知需要 尊重需要 社交需要 安全需要 生理需要
马斯洛的需 要层次图
第二章 个体心理与个体行为
(二)主要论点 马斯洛认为,对于一般人而言,这些需要由低到高排成一个阶梯, 在低层次需要得到相对满足之后,就会产生更高一级的需要,只有未 满足的需要才能影响行为。 马斯洛还认为,一个国家的人民对各个需要层次的分布和经济、 社会发展水平直接相关。不发达国家,生理、安全需要占主导人数的 比重大,高层次需要的比重小;发达国家情况相反。同一国家的不同 地区、不同时期人的需要层次结构,也因生产力水平变化而异。 (三)马斯洛需要理论的两重性 1、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有其科学性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 类行为和心理活动的共同规律。 2、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有其局限性。如过于强调个人需要、自然 需要等等。 三、中国关于人的需要层次理论 (一)中国古代的人性、人的需要的理论 (二)马克思主义人的需要层次的理论在中国的发展
行
为
第一章 导论
第二节 组织行为学的发展阶段
组织行为学是研究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表现及其规律,提高管 理人员预测、引导和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实现组织既定目标的科 学。 组织行为学定义的三层含义: · 组织行为学的 研究对象是 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规律。 · 组织行为学的研究范围是一定组织中的人的心理与行为的规律 · 组织行为学的研究目的是在掌握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性 的基础上,提高、预测、引导控制人的行为的能力。以达到组织既定 的目标。 一、组织行为学的产生 组织行为学的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组织行为学的独立却是在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其标志是霍桑研究。
文学理论教程

第一章导论——文学理论的性质和形态一、文学理论:以人类社会历史的现实的一切文学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从理论高度和宏观事业上研究文学中带一般性的普遍的规律。
二、文学理论的三个分支:文学理论,文学批评,文学史。
三者既是独立的,又是紧密联系,互相包容,组成一个有机整体。
三、艾布拉姆斯提出文学活动四要素的观点:作品,作家,世界,读者。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与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建设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基石:1、文学活动论2、文学反映论3、艺术生产论4、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轮5、艺术交往论第三章文学作为活动一、生活活动的美学意义:(一)生活活动导致人与对象之间的诗意情感关系。
(二)生活导致人的自觉能动的文学创造。
1、人的生活活动是合目的性和规律性的统一。
2、文学活动是人的一种合目的性和规律性的自觉的能动的创造。
(三)生活活动使文学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
二、文学活动的构成:1、世界:是指文学活动所反映的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是文学活动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2、作者:是文学创造的主体,是写作品的人,更是参与建立文学规范,将自己对世界的独特审美体验通过作品传递给读者的人。
3、作品:既是作者的创造对象,也是读者的阅读对象。
4、读者:是文学接受的主体,与作者通过作品进行精神的沟通。
三、文学活动的发生(一)巫术发生说:巫术是一套约定俗成的有目的和意义的行为方式系统,是西方比较流行的一种艺术起源理论。
它建立在对原始习俗和巫术信仰的研究基础上,认为原始人思维中的万物有灵论和巫术信仰,促成了艺术的诞生。
(二)劳动说:1、劳动提供了文学活动的前提条件。
2、劳动产生了文学活动的需要。
3、劳动构成了文学描写的主要内容。
4、劳动制约了早期文学的产生。
四、文学活动的发展(一)文学活动发展的动力与原因1、社会风气与时代变化2、黑格尔的理念(二)物质生产与艺术生产发展存在“不平衡”关系1、生产劳动并不是文学发展的唯一因素,上层建筑的一些观念以及文学发展的制度等往往有更直接的影响。
教育政策法规》课后习题答案

三、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
答: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⑴ 指引作用;
⑵ 评价作用;
⑶ 教育作用;
⑷ 预测作用;
⑸ 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 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⑵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二、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答: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三、当前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的依法治教?
二、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1、学校的权利
⑴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 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⑷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 聘任教师或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 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2、教师的培训
教师培训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培训是一项长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均负有重大责任。教师培训的渠道主要有各级教师进修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广播、电化教育机构、自学考试等。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
答: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国际贸易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第一章导论1。
什么是国际贸易?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国际也叫世界贸易,是指国际间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换。
它包含着有形产品(实物产品)的交换,也包含有无形产品(劳务、技术、咨询等)的交换。
传统的国际贸易,仅指国际间各类货物的交换,不包含服务;现代的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货物和服务的交换。
国家贸易是一门研究国际间商品和劳务的产生、发展和贸易效果,揭示其特点、运动规律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和内容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国际贸易理论与国际贸易实务。
2.国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有何关系?答:国际贸易也叫世界贸易,是指国际间的货物和服务的交换。
它包含着有形产品(实物产品)的交换,也包含有无形产品(劳务、技术、咨询等)的交换。
传统的国际贸易,仅指国际间各类货物的交换,不包含服务;现代的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地区)之间货物和服务的交换。
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货物与服务的交换活动。
有一些海岛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将对外贸易称为“海外贸易”.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同属一类活动,只是从全世界范围看时,称其为国际贸易,而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时,则称其为对外贸易。
3.贸易顺差和贸易逆差的含义是什么?如何正确看待贸易顺差和贸易逆差?答:贸易差额是衡量一个国家对外贸易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
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时,称为贸易顺差、贸易盈余或出超;当出口总值小于进口总值时,称为贸易逆差、贸易赤字或入超.当一国出现贸易顺差时,反映这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收支上处于有利地位;当一国出现贸易逆差时,反映这个国家在对外贸易收支上处于不利地位;不过长期顺差不一定是好事,逆差也并非绝对是坏事,从长期趋势来看,一国的进出口贸易应该基本保持平衡。
4。
直接贸易和间接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区别是什么?答:直接贸易是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买卖商品的贸易活动.直接贸易的双方直接谈判,直接签约,直接结算,货物直接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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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法是法律。 3、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界定为 一种“弱法”(weak law)或 “软法”(soft law)。
四、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指国际法为什么对国家及其他 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17~20世纪,欧洲形成了各种 学派。
(一)17~19世纪主要学派:
1、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treaty)
• 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 的国际书面协议。 • 有一般性条约(general treaty)和特 殊性条约(special treaty); • 有契约性条约(contractual treaty)和 造法性条约( law-making treaty)。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 2)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法转 化为国内法; 3)根据国际条约修改和补充国 内法 。
思考题:
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 什么特征? 2、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渊源? 3、国际法在国内如何适用? 当国际法在国内适用与有关国内 法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处理?
3、折中学派
(格老秀斯学派,Grotians)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
折衷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 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 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 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国家的公认。
(二)20世纪后的主要学派
新自然法学派:
观点:人的尊严和理念是至高无上的,是自 然法或上帝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法律观 念和法律标准是超越时代法的。主要有规范 法学派(normativists),又称纯粹法学派和 社会连带学派(solidarists)。
新实在法学派:
包括权力政治学说(doctrine of power politics)和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doctrine)。
我国学者的观点: 比较通行的提法: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是体现国家间协调 意志的国家间协议,非共同意 志,即“意志协调说”。 (theories of co-ordination)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Municipal Law)
(一)理论学说
• 一元论(monism),又分为国际法 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 • 二元论(dualism or pluralism); • 协调说(theories of Co-ordination)
(五)中国与国际法 全面地把近代国际法介绍到中国的 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1827~1916), 他把美国国际法学者H.惠顿的《国 际法原理》译成汉文,名之为《万 国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的渊源的概念
习惯法规则与国内法相抵触时:
• 习惯法优于国内法;
• 国内法优先。
(三)中国国际法与国内法关 系的国家实践
1、国际习惯在我国的适用
我国国内立法已经承认国际习惯法在 我国的效力和地位,并对其在国内法中 的适用作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通则》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一)古代国际法
为国际法的萌芽状态; 古希腊的“邦际法”; 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civile);
(二)中世纪国际法
“皇帝主世俗,教皇操灵界”, 形成以封建割据为基础的“统一基督 教世界” 。国际法几乎处于停滞状 态。 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特点: 1、主体的个人性。 2、效力的宗教性。 3、适用范围的地区性。 4、内容的不系统性。
(三)近代国际法的产生
1、1643~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会 议签署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 志和起点。 背景: 三十年战争 (1618-1648)
பைடு நூலகம்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1648年)
2、1625年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发表 了《战争与和平法》。论述了国际法的 主要内容,堪称现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
2.该事件的意义是什么?
二、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 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国际社会没 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行 动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
三、国际法的性质
1、否定国际法的法律属性:
代表人物是英国的奥斯(J.Ausitin), 他认为法律是主权的“命令”,而国际 法不能表现主权的意志,国际法不是法, 而是实在道德(positive morality)。 国际法被界定为“国际礼让” (international comity)的范畴。
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如英国;
• 并入或采纳式 一般由宪法规定条约
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 直接予以适用,如荷兰; 自动执行条约 • 混合式;如美国 非自动执行条约
2、习惯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习惯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
• 有宪法规定,将公认的习惯法规则作为国内 法律的组成部分,由法院加以适用,而不必 经过特别的纳入措施; • 必须经立法纳入。
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形 成和发展的基础
要 点
国际关系(国家关系)是国 际法法所调整的对象 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具有法 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 和制度是其表现形式
英 文
jus gentium(万民法) law of nations (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自然法学派 (natural law school) 代表人物: 维多利亚 (Victoria,1483~1546,西班牙) 普芬道夫 (Puffendorf,1632~1694,德国)
2、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s)
代表人物: 奥本海(Oppenheim, 1858-1919) 奥本海出生于德国。1878-1880年在阿根廷、 柏林和海德尔堡等地学习法律。曾在德国的 弗赖堡大学和瑞士的巴塞尔大学任教。1895 年移居英国先后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和剑桥 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法》一书使其闻名 于西方法学界。中译本王铁崖、陈体强译 《奥本海国际法》。
中文
万国公法 国际法
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 乘坐兵舰“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 麦商船。当时普丹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 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 第4章第6节: “各国所管海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 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 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不与也”,认为普 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并与普鲁 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并 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1.清朝政府据以行使主权的国际法依据是什么?
国际法教材:
《国际法》邵津主编,北大与高教出版社 《国际法》王献枢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 (修订第4版) 《国际法学》程晓霞主编,中国大学出版 社 《国际法》周洪钧主编,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际法参考书:
《奥本海国际法》 (第九版,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 《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
• 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 的过程、程序。 • 包括形式渊源(formal sources) 和实质渊源(material sources)。
(二)国际法渊源的内容
• 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的规定经常被引用,该条常被认 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说明。 • 一般包括国际条约、习惯、一般 法律原则、 判例、 学说等。
由近代转向现代国际法阶段(一战 后到二战前),表现为: 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 ; 建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 国际联盟及国际司法机构常设国际法院; 1928年在巴黎签订了《废弃战争作为 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 约》)。
二战后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征: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国际法发展的促进 作用。 国际法主体的扩展,如欧洲地区以外的 国家、国际组织、民间团体、个人。 国际经济变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 与传统国际法对照,战争法发展最为突 出。
• 认为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 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引伸出 来一些具体的国际法原则、规则 和制度; • 各大法系中或各国国内法中共同 存在的法律原则 。
4、辅助渊源
• 判例(judicial decision)和学说 (writings of publicists); • 公允及善良原则(ex aequo et bono); •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主要观点: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是自然法学派所说的 是“理性之所命”,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 这种国家意志通过国家的共同同意以习惯和 条约的形式表现。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 立法。 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 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 把国际法建立在事实和实践的基础上,是这 个学派的特点。
2、国际习惯 (international custom)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惯例 物质要件:通例 构成要素 心理要件: 法律确信 证据→ 国家法律法规、外交文件、 政府官员讲话、国际 和国内 法院的判决、国际组织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