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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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产生(注:股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一种基于股份投资而建立的公司类型,是目前中国最常见的企业形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不论出资额的大小,其本质都是一种民事合同。

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协商制定的,是公司的根本制度文件,规定公司的基本组织形式、管理机制、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等基本内容。

本文主要就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股东协商一致,以清晰明了、识别度高的方式来命名,便于与其他公司区分。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和商业沟通的第一个门槛,它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商业意义。

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避免过度拓展经营范围,导致公司管理繁琐、成本过高等问题。

三、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发起人会议上确定。

在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注册资本,其分配方式以及是否允许股东向公司借款造成的影响等。

四、公司股权构成公司章程应当详细描述公司股权的构成和变更机制,包括股份的种类、股数、持股比例、购买、转让等事项。

五、公司管理机制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主要由股东常务执行者执掌,除非股东另有规定。

章程中应明确公司的管理职责、权限以及股东常务执行者等管理职位的产生和撤销程序。

六、公司利润分配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以股份比例、劳动、资金或经营贡献为依据。

股东之间应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确定转让的股份价格。

七、公司变更和解散公司章程中应当规定公司变更和解散的程序和条件,包括股东决定变更和解散的程序、需要达到的决议的数量和股份比例等。

八、公司财务管理和审计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财务管理和审计的机制。

股东常务执行者应当为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设立版)

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设立版)

本章程适用于: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企业形式,相比于其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更加可控,同时也相对便于管理。

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与执行则是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合法运营的重要保证。

本文主要讨论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与要点。

一、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首先需要对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不能与现有注册公司重名。

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部门规定范围内,同时也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二、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管理结构相对简单,公司的管理层由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组成。

经营范围则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定。

三、公司股权结构在代表公司实际利益的同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需要明确规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权比例、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同时,章程需要规定股东间的投票权和分红权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四、公司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也是需要充分考虑的重要方面。

在本情况下,由于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财务管理实际上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公司章程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规定,并要求公司每年定期公布财务报告,资产报表,财务分配方案。

五、公司经营管理与公司业务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需要明确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包括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组织结构,公司业务合同等方面。

特别是在公司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签订业务合同时,需要对公司业务质量、业务内容、合同细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六、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制定时,还需要规定公司解散和清算条款。

公司解散时的程序和程序,以及在清算过程中的股权分配和资产分配等方面的相关事项。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本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本

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上海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多股东公司适用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多股东公司适用

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多股东公司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名称该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名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类型本公司为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立。

第三条公司地址本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为【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本公司经营期限为50年。

届满后,以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是否自动延期。

第五条业务范围公司主要从事【业务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股东第六条股东资格1.任何合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2.该公司的股东应至少持有一股该公司的股份。

3.本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来确定。

第七条股东会1.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2.股东会应不定期召开。

股东会召集方式包括书面通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如果公司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注册,则须提前15天通知;如果股东在境外注册,则须提前30天通知。

3.每股股票代表一个选举权。

股东在进行投票时均应出具合法有效的股权证明。

4.股东会应由所有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出席。

除非本章程规定另外的要求,从股东会上离开的股东代表不得授权他人代表他们投票。

5.股东会应召集于该公司的总部,也可以在别处召开。

第三章董事第八条董事1.该公司的董事会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的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大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

推荐人一定要经过其他董事的同意方可被任命。

3.该公司应设有至少3名董事,其中必须包括至少一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不低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

该公司的董事不得超过11人。

4.该公司的董事会应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

第九条董事的职权和义务1.该公司的董事应遵循股东会的决策进行公司的管理。

2.该公司的董事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不得将公司的财产用于自己的私人用途。

3.该公司的董事应当保守商业机密,并对公司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以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对于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章程的制定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股东之间的合作。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

在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下,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是股东大会。

因此,章程应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决策程序以及表决权的行使方式。

同时,章程还应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的约束力,以确保公司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规定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章程应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比例,明确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以及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则。

此外,章程还应规定股东之间的合作方式和决策程序,以确保公司能够顺利运营。

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应明确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虽然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但公司仍需要一定的管理机构来协调和监督日常经营。

章程可以规定设立经理层或者执行董事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明确其职权和责任。

同时,章程还应规定公司内部决策的程序和权限,以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并能够高效运作。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章程应规定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程序,以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

同时,章程还应规定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股东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以维护公司的透明度和股东的利益。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还应规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原因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况。

章程应规定公司解散的程序和条件,并明确解散后的财产分配方式。

同时,章程还应规定公司清算的程序和责任,以确保公司解散后的财产能够合理清算并分配给各股东。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以及股东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设立版)

公司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章程(设立版)

本章程适用于: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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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提供的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合资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武汉芯中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虢金英和虢正毕等二方共同出资设立武汉芯中心科技有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武汉芯中心科技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1号光谷芯中心1-01栋5层504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页脚内容1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万元。

(注: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须填写实收资本且仅限以下27类行业填写,其他行业无需填写实收资本。

27类行业包括: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页脚内容2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页脚内容3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召开一次(注: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页脚内容4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产生(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式,如:股东会选举,股东任免等)。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股东对于上述职权可另行约定)第十七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页脚内容5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注:经理非公司必备机构,不设经理的此条不需写入章程)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注:一或二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页脚内容6(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注: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页脚内容7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此条内容股东可另作约定)第二十五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页脚内容8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注:股东可约定)分取红利。

第三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页脚内容9第三十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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