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七篇)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公司所有开发、承建项目三、管理办法与细则1、劳务工入场管理:1.1、项目部建立劳务工的花名册,并建立管理台账,确保每一位劳务工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1.2、劳资人员仔细审阅劳务工____的有效性,并复印备案;1.3、熟知《工人入场须知》,并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
2、劳务工考勤管理:2.1、上下班实行脸部识别考勤,临时工(帮工)实行签到考勤,签到超过____天者,实行脸部识别考勤;2.2、劳务工确属实际出勤,出现漏考勤、忘记考勤的现象,经施工员确认后,____天内到项目部劳资人员处办理签到手续,每个月签到不能多于____次;2.3、劳务工被发现有考勤弄虚作假现象,当月考勤记录作废,并开除处理;2.4、劳务工非因请假、工伤连续____天不出勤,当离职处理;2.5、每月____日项目部根据上个月考勤机数据记录制作考勤汇总表,劳务工对上月出勤情况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如果与实际出勤不符,及时与劳资人员核对考勤信息。
3、劳务工伙食费与工资发放管理:2.1、项目部在施工单位、班组在劳务工入场后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务分包负责人支付伙食费,发放标准为每天____元/人,人数以申请伙食费当天该施工单位、班组考勤机录入人数为准;2.2、工资表由施工单位、班组根据考勤汇总表编制,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交到公司财务部备案;2.3、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的工资,应由项目部在应付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约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班组的进度款及结算款支取,若不够发放劳务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班组承担差额部分。
2.4、施工单位、班组向工人发放工资时,必须委派项目部劳资人员监督工人领取工资,劳资人员要做好发放工资全程记录。
劳务工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劳务工资管理,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
1. 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公平合理;
2. 依法依规,确保工资支付符合国家规定;
3. 及时准确,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资支付方式
1. 薪资采用现金支付和银行转账支付两种方式;
2. 劳务人员可自主选择工资支付方式,如需变更支付方式,应提前与财务部门沟通。
第三章工资核算
第五条工资核算依据
1. 劳务人员劳动合同;
2. 劳务人员出勤记录;
3. 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第六条工资核算内容
1. 基本工资;
2. 岗位工资;
3. 绩效工资;
4. 奖金;
5. 津贴;
6. 其他应发工资。
第七条工资核算流程
1. 财务部门根据劳务人员出勤记录、合同等相关资料,每月进行工资核算;
2. 核算完成后,将工资核算结果报给相关负责人审核;
3. 审核无误后,财务部门将工资支付给劳务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劳务工资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
1. 建立健全劳务工资台账,确保工资支付的真实性、准确性;
2. 加强工资支付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3. 定期对劳务工资进行审计,确保工资支付合规。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引入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和工种确定,体现岗位价值和劳动力市场水平。
2. 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绩效和工作成果确定,体现个人贡献。
3. 奖金: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等,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贡献确定。
4.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
第三章工资标准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同工同酬: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待遇。
2. 市场导向:工资水平参照当地同类岗位的市场行情确定。
3. 动态调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定期对工资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四章工资发放第六条工资发放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为每月的12日。
第七条工资发放方式:工资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劳务派遣人员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资发放监督:公司设立工资发放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工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特殊情况处理第九条因个人原因(如请假、病假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因公司原因(如停工、减产等)导致工资减少的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管理,确保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是一个组织内部制定的管理劳务工资的规定和办法。
这个制度主要涉及劳务工资的核算、发放、调整、奖惩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组织的正常运作。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务工资核算:明确劳务工资的计算基准、计算方法和标准,规定工资核算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工资的准确计算。
2. 劳务工资发放:规定工资的发放时间、地点和方式,明确工资发放的程序和流程,保证工资按时达到劳务工的手中。
3. 劳务工资调整:规定劳务工资的调整标准和程序,明确调整的依据和方式,保证劳务工资的公平和合理。
4. 劳务工资奖惩:规定劳务工资的奖励和惩罚的标准和程序,明确奖惩的依据和方式,激励劳务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工作效率。
5. 劳务工资监督:建立劳务工资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加强对工资发放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规范劳务工资管理的行为,确保劳务工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促进了组织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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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资管理制度范本(4篇)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对劳务工资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劳务工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劳务工的部门和员工。
三、工资组成劳务工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劳务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确定,以小时计算。
2. 绩效工资:根据劳务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以小时计算。
3. 加班工资:根据劳务工的加班时间计算,以小时计算。
4. 奖金:根据劳务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发放,具体金额由公司领导层决定。
5. 补贴:根据劳务工的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发放相应的补贴。
6. 扣款:根据劳务工的违规行为、低工作效率等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扣款。
7. 其他福利待遇: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劳务工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如节日福利、职工食堂等。
四、工资核算1. 本劳务工资管理制度的执行由财务部门负责。
2. 每月工资核算周期为自然月。
3. 工资核算按岗位进行分组,每个岗位设立一个核算组。
4. 劳务工的工资核算以实际工作时间为准,由劳务工本人填写工作时间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给核算组。
5. 工资核算组在每月月末进行工资核算,并将核算结果通知劳务工。
6. 劳务工如果对工资核算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经核算组审核后做出最终结果。
五、工资发放1. 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工资核算完成后5个工作日之内。
2. 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劳务工需到财务部门领取。
3. 工资发放时,劳务工需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作为核对。
4. 劳务工未领取的工资将由财务部门保管,劳务工可以随时前来领取。
六、工资调整1. 劳务工的工资调整由公司领导层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和劳务工个人表现来决定。
2. 工资调整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对工资标准的规定。
3. 工资调整方案应在试用期满后进行,并经劳务工本人同意。
4. 工资调整方案应及时通知劳务工,并在工资单上明示。
七、违规处理1. 劳务工如发现工资核算有错误或漏发现象,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或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部门进行核查和调整。
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保障劳务工权益,确保劳务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和顺利发放,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发放方式1.劳务工工资发放方式可选择中介机构代发或企事业单位自行发放。
2.中介机构代发的,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工资发放方式、时间、金额和权责。
3.企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应当设立工资专项账户,确保劳务工工资独立存放,不得挪作他用。
三、工资计算1.劳务工的工资计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2.工资计算应当准确无误,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工资核算1.劳务工的工资核算应该每月进行一次,并在核算后7个工作日内向劳务工发放工资。
2.工资核算的具体内容包括劳务工的出勤天数、请假、迟到、早退等情况的统计。
3.工资核算应当由专门负责工资管理的员工进行,确保计算准确。
五、工资发放1.工资发放应当在劳务工出勤考勤记录确认后进行,确保工资金额准确。
2.工资发放应当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确保到账及时、正确。
3.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如有延迟应当及时与劳务工协商并给予解释和补偿。
六、工资保密1.企事业单位对劳务工的工资信息应当进行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
2.工资发放相关的人员应当对工资信息保密,并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七、劳务工工资异议处理1.劳务工对工资发放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提出,提供相关证据。
2.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劳务工异议,并及时处理和答复。
3.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劳务工可以采取合法途径解决。
八、监督检查1.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发放管理档案,记录工资核算、发放等情况。
2.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九、违纪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进行工资挪用、滞发、虚报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严肃处理,包括扣发工资、追究法律责任等。
以上是劳务工工资发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为确保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和顺利发放工资,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劳务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人员工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 确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 保障劳务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3. 优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降低用工成本。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劳务人员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劳务人员的岗位、技能、经验等因素确定,作为工资的基本保障。
2. 奖金:包括绩效奖金、项目奖金等,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公司效益进行发放。
3. 补贴:包括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餐补等,用于补偿劳务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额外支出。
4. 加班费:按照国家规定,对加班劳务人员支付加班费。
第三章工资支付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1. 按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应按月支付,不得拖欠。
2. 预支工资:经劳务人员申请,公司可提供一定额度的预支工资。
第六条工资支付时间:1. 定期支付:公司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劳务人员工资。
2. 紧急支付:在特殊情况下,如劳务人员生病等,公司应尽快支付工资。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七条工资调整原则:1. 按劳分配: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岗位贡献等因素进行工资调整。
2. 同工同酬:同等岗位、同等技能的劳务人员应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工资调整方式:1. 定期调整: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行业标准和公司效益,定期对劳务人员工资进行调整。
2. 特殊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如公司经营困难等,公司可对劳务人员工资进行调整。
第五章工资争议处理第九条工资争议处理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
2. 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工资争议处理程序:1. 劳务人员与公司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务施工队薪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施工队薪资管理,提高劳务施工队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劳务施工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劳务施工队全体员工,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班组等。
第三条劳务施工队薪资管理遵循公平、合理、激励、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薪资构成第四条劳务施工队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劳务施工队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工资标准。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担任的岗位,结合岗位责任和贡献,确定岗位工资标准。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绩效工资。
第八条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奖金:根据劳务施工队年度业绩、员工个人贡献等因素,设立各类奖金。
第三章薪资发放第十条薪资发放周期:劳务施工队薪资按月发放,每月底前发放当月薪资。
第十一条薪资发放方式:劳务施工队薪资以银行转账、现金等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薪资调整: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劳务施工队经济效益和员工工作表现,适时调整薪资标准。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月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依据,对员工当月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季度考核:以月度考核结果为基础,对员工季度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结果为基础,对员工年度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七条奖励: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2. 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员工,给予年终奖金。
第十八条惩罚:1. 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罚。
2. 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劳务施工队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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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为规范企业劳动管理,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良好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劳动管理、用工、奖惩需依照本制度执行,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从严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技术业务,完成正常工作任务。
对违章违纪者依照本制度处罚。
第二章劳动工资管理
第四条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工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同时注重兼顾新老职工的利益,确定工资结构标准。
第五条工资计算与构成
1、工资计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发[2007]71
号文《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精神,月工资按制度工时20.92天计算。
加班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事假按缺勤时间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劳动部门及本厂考勤制度规定计算。
2、工资构成:实行组合式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津贴+补贴构成。
每月15日发放,遇节假日、休息日一般
在15日前发放。
①基本工资:北京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
②岗位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70%;
③效益工资:各岗位月全额工资标准减月基本工资后的30%;
④津贴补贴:职工在法定工作日内每工作一天(超过4小时(不含))发给饭费伍元,交通费贰元,职工上夜班或连续工作超过23点的发给夜餐费,夜班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的发给150%的夜班费。
其它各项补贴按有关规定发放。
第六条严格控制加班工时,确实需要,经批准后,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计算加班时间。
每八小时按一天计算,每天加班费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
300%。
第七条下列各项收入不记入最低工资。
1、加班、加点工资。
2、饭费补助、交通费。
3、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劳保福利待遇。
第八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正常工作,企业保证职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个人收入已达到纳税标准的,应照章纳税,如当月漏税,下月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由于企业工作任务不足,造成部分人员下岗待工,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职工保险制度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
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
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三条大病基本医疗统筹费及补充医疗。
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
按北京市规定缴纳。
第四章各种假别制度
第十五条事假。
1、请事假不得低于1小时(不足一小时按1小时计算)。
2、请事假按缺勤小时扣发工资。
3、职工请事假在外地期间,得疾病或慢性病复发,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在2天以内、区县级医院证明在7天内,生病期间按病假处理,规定天数以外按事假计算。
4、职工上班不许带小孩,违反规定按事假处理,小孩发生问题由家长负责。
第十六条病假。
1、职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医疗期内按劳动部门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职工患病经医院证明后按病假处理,(有合同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医务证明才有效)。
凡到医院看病未开病假的,凭当日挂号条填写请假单按病假处理。
2、职工离开岗位看病需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超过30分钟的要填写病假条。
3、职工在医疗期内病休,应按时交病假条,日期应连续不断,如有中断视为医疗期停止。
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免交假条。
4、职工病假期间如因计划生育、人工流产、产假、婚丧假、公假等情况,可按时间扣除,前后病假仍连续计算。
5、医疗期的计算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工伤。
1、职工负伤、致残、死亡,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被认定为工伤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按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共商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因本企业长期从事有害作业,并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其门诊治疗期间支付给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十八条婚、丧假。
1、职工结婚凭结婚登记书给假3天;职工男25岁、女23岁,初婚登记的除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给假3天;由职工供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必须本人料理的给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给假1天。
3、职工不满一岁的子女死亡给假1天;满一岁以上子女死亡给假3天。
4、夫妻双方在异地工作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本企业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除3天丧假外,根据路程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由职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间企业应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第十九条产假。
1、女职工生育,按劳动保护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给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2、按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晚育(24周岁)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申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经领导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假至孩子满六个月。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晚育妇女可增加奖励假30天,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经领导批准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证明)。
3、产假期间企业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二十条探亲假。
1、进本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合同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安排探亲休假。
职工探亲需填写申请表,保本部门及劳资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则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
以上假期,根据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节日的,不再另行补假。
3、职工探亲假期间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路费按国家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公假。
1、职工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期间及领导批准参加各种会议期间。
2、参加子女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持学校证明,经部门领导同意,给假2小时(可根据需要增加路程时间)。
3、职工本人搬家给假1天;因国家占地、拆迁搬家,需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给假2天。
4、以上假期需填写假条,由部门领导签字,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旷工。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来上班。
2、工作中擅离职守或办私事、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并拒绝工作的。
3、连续旷工时间的计算含休息日,实际旷工天数不包括节假日。
旷工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
第二十三条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工作时间外出须经上级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早退。
批准权限本部门主管、企业领导。
2、请事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时,应在上班后1小时内以电话请假(此办法请假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本人上班后的当天要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先未请假,到上班时间未到工作岗位,1小时内计迟到
超过1小时未到岗、也未打电话请假的,按旷工计算。
无故早退、提前吃饭的处理与迟到相同。
4、病假需有医生证明,就诊凭当日挂号条可计病假。
5、请假期满及时到本部门报道,特殊情况期满不能按时上班,须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3天。
6、批准权限:请假三天之内本部门主管批准;一周内由企业综合办公室批准;去外地或一周以上假期由企业领导批准。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考勤管理。
1、考勤是考核职工出勤与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及支付工资的重要
依据。
各部门要设考勤员,加强考勤工作,每天认真记录,每月汇总整理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企业劳资科。
2、各科室部门实行打卡制度,从早八点到下午五点,各部门考勤员要详细登记考勤表,以作考勤依据。
3、迟到早退规定。
凡在上班规定时间没有上岗的视为迟到公事除外凡在下班规定时间之前离岗的视为早退(公事除外),发现迟到、早退每次在工资中扣除30元。
4、遵守工作时间,上班时间前应做好准备工作。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换班、替班。
生产部门安排的生产加班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各部门主管人员非生产加班(值班除外)不报加班费。
5、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工作、工作时间违反劳动纪律停止工作的各种行为,不计出勤,情节严重的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企业原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