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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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申请书

篇一:清算申请书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张华,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1969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00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XX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XX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XX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

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篇二: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

篇一:强制清算申请书

强制

清算申请书

申请人:秘鲁共和

国利马市汉民酒店公司

地址:ancamino

real1251sanisidrolimaperu(中文:秘鲁国利马市圣地若街阿柯门路1251号)

中国地址:湖北省

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花园城康乐苑18栋403室

法定代表人:wang

hannan(中文:)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指定清算组

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指定申请人法定代表人w 为清算组负责人;

2、本案受理费用及

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

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

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

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

元,占45%,出资

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

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11年。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

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

康奥特

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

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

《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

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

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

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

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

至20XX年12月4日。1996年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

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

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

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

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

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 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

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

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

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

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

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20XX年3月27日,

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

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鉴于上述事实,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

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及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

应作为清算财产。”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对金城公司强制清算,

请求如前。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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