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收取担保服务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置业担保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置业担保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20•【字号】宁价房[2001]025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置业担保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宁价房[2001]025号)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收取房屋置业担保费的申请》(宁房置[2000]001号)悉。
为规范房屋置业担保服务收费行为,保证房屋置业担保工作有序开展,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房屋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贷款担保服务费1、贷款担保服务费是担保公司受借款人委托为其提供全程贷款担保和贷款申请、代办抵押登记、代办交易过户、代办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代办土地证等全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试行收费标准:贷款担保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按贷款担保额的0.6%收取;贷款担保期限五年以上,每增加一年收费增加0.08%。
贷款担保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3、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贷款偿还保证保险和抵押房屋保险的,不得收取贷款担保服务费。
二、贷款担保手续费贷款担保手续费是担保公司为借款人代办相关手续和档案查询、复印、保管发生的费用及合同、表格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件150元。
三、房屋买卖代理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按宁价房字[1996]1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今后市物价局有新规定的,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批复自2001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试行期满,应将收费执行情况报我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你公司接文后即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收费明码标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3]房4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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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3]房478号2003年10月30日)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的请示》(厦价房(2003)175号)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规定精神,现对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住房置业担保服务收费属垄断性、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对该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住房置业担保服务费按贷款额结合担保期限分段一次性收取。
按上述费率计算收费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你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下浮动20%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你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应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从2003年11月10日起执行。
——结束——。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全省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单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六条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期间,双方当事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实行政务公开,公示房地产交易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内完成。
第三章房地产转让第八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增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下列情形:(一)房地产交换、继承、遗赠;(二)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分立;(三)其他合法转让情形。
第九条房地产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附件二: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件附件三:
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
附件四:
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
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

山西太原物业费收取新标准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该标准做了如下规定:1、基本要求: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08-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2、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30-0.10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3、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2-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4、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1-0.05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5、绿化养护管理:在住宅区域内绿化覆盖率达到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从绿化养护措施及效果,共分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15-0.04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6、保洁服务: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0.20-0.06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以下六个方面全部为一级收费标准对应的一级服务,另外六方面的四个等级可参看相关标准):一、基本要求:1.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
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2.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区域实行统一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3.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4.建立住户档案;5.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关于印发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并政发[2000]27号),已分别由省、市政府正式颁布,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抓好这两个文件的贯彻落实,搞好省城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的要求,对“并政发[1995]4号”和“并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相关的政策进行了调整、修改、补充。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太原市居民家庭收入线划分管理办法》附件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附件三:《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附件四:《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附件五:《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二OOO四月三十日太原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有效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国家、省、市政府的其它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太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房改配套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三条凡在本市购买自住房且按规定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价服字[2005]21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08.03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晋价服字[2005]215号)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你站《关于核定山西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的请示》(晋建质字[2004]1号)收悉。
鉴于目前我省工程检测试验工作已初步形成市场化,计费方式、收费标准较混乱的状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建设工程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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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晋建市字〔2016〕224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6〕2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和《山西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电〔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为我省建筑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重要性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权责统一要求,依法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返还以及挪用保证金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二、突出重点,规范重要环节保证金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规范保证金收取招标人或建设单位要求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
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履约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收取。
在满足保证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就低原则收取,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金额或合同额的10%,具体比例由合同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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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关于收取
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法规类别】房屋抵押
【发文字号】晋价房字[2001]第1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1.15
【实施日期】2001.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收取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晋价房字[2001]第17号2001年1月15日)
太原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0)108号)精神,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担保,并收取服务费用。
经研究,在国家未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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