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正文:----------------------------------------------------------------------------------------------------------------------------------------------------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安排1992年的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我司《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研究部署工作时参考。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2年1月3日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要着眼长远,抓好当前,继续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不断完善聘任制,同时抓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1.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情况,1992年仍拟在工资计划总额内按适当的增长比例,增补调整部分专业技术岗位。

2.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事部下达的增岗和增资的范围内,认真搞好增岗补缺工作。

3.推进和完善岗位设置,在按需要和可能设岗的基础上,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

4.研究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方法,组织不同形式和范围的经验交流,健全考绩档案,做好各项聘后管理工作。

5.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贯彻好深化企业职称改革的措施《人职发(1991年)18号文件》,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

并注意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搞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1.抓好深圳市和天津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双轨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提出由单轨制向双轨制过渡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

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推荐实施方案

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推荐实施方案

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推荐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有效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动态激励作用,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职称评审考核领导小组及推荐委员会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学校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部分中层领导及教师代表组成学校职评考核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职评考核评审工作的组织、考核、审查和推荐工作。

二、基本条件1、申报职称者要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高级、一级教师水平标准》(见附件2)。

2、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票否决: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遵纪守法和学校制度的;严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擅自乱收费的;有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学校及教师形象的。

三、职评原则竞争推荐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不拘一格选人用人。

任职资格竞争推荐,须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择优推荐。

四、操作程序:校公布空缺岗位及竞聘岗位→召开全体教师会议,传达上级职称评审工作会议精神→个人申请→校评审组初审→评议→教师大会通过→公示→职称领导小组复审→上报材料。

五、评审及推荐办法1、采取教师自评与学校审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审。

2、教师自评:就是教师根据自己评审职称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照《林尘镇中心小学教师中高级职称评聘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进行自评,计算出自己的得分,报送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审核:就是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教师自评结果和报送评审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为一个周),确认无误后,学校按教师考核得分的高低进行推荐、上报(若分数相同,推荐名额受限制,优先考虑教师工作年限、校领导、班主任及其工作年限等)。

4、破格评选: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职称设置从正高级职称到员级5个等级,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与职称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相对应。

下文是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细则最新版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思想品德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结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一)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

二、幼儿园、小学和初中教师,未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并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类奖励或荣誉称号者,可以申报。

第四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者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

定了!202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这样评作者:来源:《广东教学报·教育综合》2022年第57期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一、统筹抓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和队伍建设当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已进入常态化开展阶段。

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有关精神,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正按程序修订完善中小学教师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条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

为平稳做好过渡,及时开展评审,满足教师成长和专业发展需求,202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沿用原评审办法和水平评价标准,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评审。

二、认真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粤人社发〔2021〕38号文有关要求,認真组织开展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坚持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评价导向。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评价第一标准,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基本要求,突出教育教学实绩评价,破除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把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重要内容,思政课教师职称可实行单列评审。

落实基层一线教师各项政策。

将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

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教师,任职年限在现有基础上放宽1年。

对于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含表彰荣誉)等刚性要求。

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对长期在老区苏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严格实行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相结合。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完整版)
(八)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按照《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规定,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任职年限内,继续 教育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 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 提取近 5 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二、申报评审标准条件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标准条件, 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师德为先的原则,实行同 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按专业技 术人员岗位推荐申报职称,确因工作需要已批准在专业技术岗位 上兼职的行政管理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时须提供《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中 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 三、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程序 .....................................................5
(一)确定岗位推荐数量 ................................................................ 5 (二)组织申报推荐 .........................................................................5 四、材料审核呈报要求 .......................................................................... 6 (三)材料呈报时间 .........................................................................6 五、中小学中级职称评审 ...................................................................... 7 六、工作要求 ............................................................................................7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为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 号),现就原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教师过渡到新的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制定如下办法。

一、过渡范围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参照本办法过渡。

二、过渡内容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

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评聘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二)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未聘任到对应岗位的教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和名称,现聘任岗位等级不变。

其职称层级和名称仍然有效,待有岗位空缺,可按规定程序竞聘。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地级以上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机构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一)各学校整理汇总本学校教师聘任情况,按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非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单位同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具体程序是:1.统一填表。

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认真核查,统一填写《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见附表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直以来,在教师职称评定中,唯资历、唯论文、唯学历等职称评定中的弊端一直受到诟病。

下面搜集了《汕头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一起了解一下吧!汕头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7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印发的《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XX〕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管理体制和扩大学校(单位)用人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改革范围为我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参加职称评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加快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1.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

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3.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和小学高级(副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幼儿园)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4.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具体评价标准综合考虑农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教学点任教。

农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课题、发表论文、计算机成绩、外语成绩等不作刚性要求。

在农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评价标准执行新制定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三)改革和创新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

继续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要在水平评价中全面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评聘工作在岗位出现空缺前提下,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

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岗位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的人员,已经取得的资格依然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不需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

3.中小学教师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05号)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同时,根据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妥善解决现有教师队伍中高职低聘的具体问题。

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省逐级下达。

4.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全过程中,及时公开评聘标准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有关人员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问题,保障评聘工作的规范透明。

(五)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

按照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简政放权,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明确职责,调动基层的积级性。

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市人社局和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教师、市直学校一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区县人社局和教育局负责一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工作。

四、进度安排改革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XX年3-8月)。

1.成立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认真学习《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3.深入调研,掌握我市中小学情况和教师队伍状况,指导全市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做好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

4.制定我市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20XX年8月-9月)。

1.印发文件。

下发《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关于推荐我市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专家入库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2.推进部署。

召开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改革有关精神,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3.舆论宣传。

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9月-11月)。

1.人员过渡。

按照《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办法》,完成现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人员的职称过渡工作,该项工作9月底前完成。

2.核定岗位。

根据《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XX〕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学校和主管部门应于9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新岗位设置方案的报送和审核工作,市、县人社部门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新方案核准工作。

未按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规定完成岗位设置或人员聘用的,以及符合调整岗位方案设置条件未作变更的,要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发〔2008〕27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尽快完成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手续。

根据《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和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以学校为单位填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岗位使用情况表》,经主管部门复核后于10月15日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综合部门核准。

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提出当年度岗位使用申请。

3.评委库组建。

各区县人社局、教育局,市直相关单位严格按程序推荐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入库人选,按要求组建相应评委库以及市、区各级评委会,该项工作9月底前完成。

4.组织评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和工作需要,按照“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高级、中级、初级的岗位数,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人选,根据《汕头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该项工作11月中旬前完成。

5.学校聘用。

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学校根据岗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兑现相应工资福利待遇,该项工作11月底前完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