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起源、发展与现状
浅论法的起源

浅论法的起源法的起源摘要:国家和法的现象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原始社会经历了三次社会分工。
这三次社会分工促进了社会交换、私有制、阶级的产生。
此时,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氏族制度就不可能存在了,对立阶级的利益冲突不可能再依靠原始公社的调整系统来加以调整。
为了避免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就需要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产生了以国家强制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及其界限、从而使阶级斗争得到缓和的必要。
在此情况下,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就不可避免了。
法的现象的起源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经历了从习惯发到习惯法再到了成文法的过程,并且受到了原始公社的道德和宗教的影响。
关键词:法的起源国家原始社会习惯法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对于这样一门具有悠长历史渊源的学科,它究竟是怎么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必须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
对于法学的研习来说,法的起源问题,就跟法的概念一样,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而法的起源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也是因为对于它的理解也关系着对于法的概念的不同界定和在解决一些具体问题时的方法的运用。
一、法的起源学说法的起源,是指法的起始和法源,又称法的产生,是法在历史上的产生过程。
我们探究法的起源,实际上就是要找出“法”这一事物产生的原因和出现的标志,也是法的特征出现和形成的时间和阶段。
关于法的起源的学说,现今业已有不同的观点。
以其中一个划分标准,分为两个部分,即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和马克思主义的学说。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的起源学说1、神创说。
即法是由神创造的,如自然法、神法,人定法源于自然法,或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中世纪神学家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
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论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浅谈中国的商事立法摘要:在法学界,关于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由来已久,世界各国在立法过程中也各自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本文从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发展史、以及世界立法发展的总趋势入手,结合当今中国的立法现实,论证了中国应当遵循民商分立的原则。
关键词:商事立法/民商分立一,民商关系之争与各国商事立法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对商事立法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于是,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就变得不可回避,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应运而生。
在中国,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争论可追溯到民国时期,尽管当时也有部分学者主张民商分立,但学界的主流意见仍是民商合一。
如张国建先生在《商事法论》一书中提到:“因历史进步、社会进步、世界交通、各国立法趋势、人民平等、编制体例、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 应订民商统一之法典。
”i因此,无论是沿袭了民国旧制的台湾还是改革开放后的大陆,民商合一论一直被官方和学界主流所偏爱。
但由于种种现实原因,民商合一论一直以来都只停留在理论阶段,很难被付诸实践,两岸实质上都采用了民商分立的权宜办法。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莫衷一是,不同的国家结合各自的国情与立法现实,选择了不同的商事立法模式。
这些模式各具特色,但概括起来无外乎以下四类:一是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即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商法自成体系,独立于民法典之外,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和日本等;二是法典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即将商法内容包含在民法典之内,商法完全民法化,走这种道路的国家有意大利和瑞典;三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分立,即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各商事特别法予以补充,中国大陆和台湾采用的便是这种模式;第四种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民商分立模式,即只有商法典而无民法典,这种模式一般只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并不以成文法为主要裁判依据,它们大多都没有制定成文的民法或民法典。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商法的发展及影响几千年的我国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从排斥商法到逐步承认商法的历史。
因此,改革开放商法被提出来以后,对我国来说商法是一个新的问题。
我们该如何对待商法,商法的发展历程如何,它对我国的法制及商事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影响,笔者就此问题从商法的起源、发展、我国商法在发展过程中具有的地位,以及新时期商法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交易实践的影响等角度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独立。
在现代社会商业迅猛发展的今天,市场经济到处涌动的情况下,商事活动已经成为一项最具有广泛性的社会活动,它关系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社会、国家的物质利益、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它的有序地运行,商法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将日益重要。
在我国制订民法典的历史时刻,法学界又重提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问题。
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民法典应当采取哪一种模式,法学界一直持有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暂且搁置这些争论,不妨从历史和现实的层面上未理解当代中国商法,以引起人们对商法在当代新发展的关注和对商理念的重视。
、商法的起源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商法在我国也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法学对商法的研究还不是很成熟,有关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的研究仍停留在很简易的阶段,这不能满足对现实生活实践地规范和指导作用。
商法的起源问题是研究商法其他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
关于商法的起源,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公元前15世纪《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梅法(Lex Rhodin)即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后期万民法中关于代理、冒险借贷、海运赔偿等规定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
概率论的起源与发展

概率论的起源与发展
1概率论起源
概率论是一门研究不确定性理论的学科,旨在提供聪明的方法来分析不确定性。
概率论起源于17世纪,当时很多知识都是以威尔士随机数字模型的形式表达出来的,但概率论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2主要发展史
(1)早期的概率论是由法国科学家斯特劳斯·马夫斯·贝尔(Stroëlle de Maupertuis)首先提出的。
他的著作《大自然的规律》中提出了概率理论的概念,用以解释大自然中存在的相互作用。
(2)1730年,拉斐尔·康登·富勒(Laplace)提出量化概率模型,概率论向形式化方向发展。
(3)18纪和19纪,科学家和数学家为概率论提供了更全面的理论基础,为概率论做出了贡献。
他们帮助概率论形成了一种独立学科。
(4)20世纪初,数学家保罗·莫菲斯和卡尔·柯本基克加深了概率的理论,并将它们应用到了实际问题。
1930年,普拉特·穆勒引入了统计方法,在大数定律中提出了可积性现象论证。
3现状
现在,概率论能够用于构建模型,分析复杂的系统及其运行情况,以及协助决策。
它在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其中包括商业、
经济学、金融、社会科学等。
概率论也可以用于18大赌博游戏,例如赌徒的概率计算、黑板博弈以及弱势认知博弈。
论法的起源

论法的起源作者:郭桂香【摘要】古今中外的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我们在理解了发的起源、法的产生的标志以及和法的本质以后得出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是法产生的基础。
从而看出法的起源国家说是不正确的。
【关键词】私有制阶级国家法法律目录:前言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对法的起源的各种法律学说简介。
2、法与法律的区别。
二、法起源的含义三、法所产生的过程与标志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2、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3、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4、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四、法的起源国家说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的误解和歪曲五、结论后记参考文献:【前言】我们在本文中主要探讨关于的法的起源,主要从法的概念,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以及对于法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的比较,得出法的起源国家说这一论点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观点是:法的起源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继而出现了国家,在国家制定与认可后上升到了法律。
我们从以下方面对本文进行论述。
一、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与本质学说之间的关系。
1、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对于法的学说主要有一下几种观点:(1)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世俗社会中的体现;法律是从自然产生的,自然法来自神的理性,人定法源于自然法。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现代宏观经济学:起源、发展和现状

从研究宏观经济怎样运作到探求如何使它运作得更好,只是前进了一小步,根本的问题是,政府能够以及应该如何干预经济使其运作得更好呢? 伟大的宏观经济学家总是以浓厚兴趣乐于宏观理论的政策运用。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当时的情况确实如此。此后,芝加哥大学和胡佛研究所的米尔顿·弗里德曼,麻省理工学院的弗朗哥·莫迪利安尼与罗伯特·索洛,耶鲁大学的托宾等老一辈的诺贝尔奖获得者,是这一领域中美国的领袖人物,也是如此。新一代领袖人物如哈佛大学的罗伯特·巴罗、马丁·弗尔德斯坦与N·格里高利·曼昆;芝加哥大学的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卢卡斯与托马斯·萨金特,麻省理工学院的奥利维尔·布兰查德,以及斯坦福大学的罗伯特·霍尔与约翰·泰勒,尽管他们怀疑积极的政府政策的说法,但也具有对政策问题的强烈关注。
总体说来,经济学有许多学术流派,宏观经济学更甚。在讨论为何在宏观经济学方面有这么多争论的问题上,迈耶提出了七个原因,它们是:关于经济如何运行的有限知识;经济学家研究的日益广泛的课题;需要去思考的诸如政治因素这样更广泛的影响;不同经济学家的“哲学思想核心、价值判断、社会共鸣和方法论”。 正如小罗伯特·E·卢卡斯所认为的,职业经济学家的任务是“通过推进研究进入新的因而必然是争议性的领域,而创造新的理论。在某些问题上人们可能达成共识,但整个研究领域达成共识就等于停滞不前、离题和死亡”。 更如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认为的,“总的来说科学是由不成功的实验扫清道路的”。
经济长期行为是增长理论的研究范围。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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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年份
增长率
增长率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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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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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年鉴学派过去与现在

内容摘要
在新闻传播领域,法国年鉴学派的是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对新闻报道的影响。
内容摘要
四、法国年鉴学派的主要理论法国年鉴学派的主要理论包括: 1、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法国年鉴学派认为,新闻报道应该是全面的、客观的、 真实的。他们主张从多角度、多层次来呈现事实,揭示事件的真相。
内容摘要
2、新闻报道的客观性:法国年鉴学派认为,新闻报道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主观 性和偏见。他们主张以客观的立场和态度来呈现事实,让受众自行判断和理解。
内容摘要
法国年鉴学派是一个备受瞩目的学术流派,其研究成果和理论对新闻传播学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次演示将简要介绍法国年鉴学派的背景、主要理论以及对 新闻传播的影响,并分析其优缺点。
内容摘要
一、确定文章主题本次演示的主题是“法国年鉴学派对新闻传播的影响”。 通过对法国年鉴学派的历史背景、主要理论以及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应用进行分析, 探讨其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等方面的贡献。
五、结论
五、结论
法国年鉴学派的研究在历史学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将历史学与社会科学 理论相结合,拓展了历史学的研究范围和方法。通过对法国年鉴学派的历史背景、 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的探讨,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学术价值和贡献,也为相关 研究提供了重
五、结论
要的参考。未来,法国年鉴学派的研究将继续发挥其影响力,为历史学和社 会科学领域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内容摘要
亨利皮朗与法国年鉴学派的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我们在实 践中将整体与部分、宏观与微观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和效果。例如,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我们可以运用这种方法来全面考虑城市 整体的功能布局
内容摘要
、交通状况以及个体居民的需求和期望,从而制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城市发 展方案。
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方法论

法与经济学的起源和方法论秦海151《经济学季刊》、吴敬琏老师主编的《比较》等已经开始设有法与经济学的研究专栏。
一些法与经济学的研究中心也开始创立,比如吴敬琏老师、江平老师在上海创立了法与经济学研究所。
相比之下,国际社会法与经济学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
例如,在这一领域已经出版了两本百科全书,一本是《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与法辞典》;另一本是由根特大学(University of Ghent )的鲍德温·鲍凯尔特(Boudewijn Bouckaert )和格里特·德·格斯特(Gerrit De Geest )主编的《法与经济学百科全书》,五卷本,由Edward Elgar 图书公司出版(1996—2000年)。
而且,以出版经济学经典文献而著名的这家图书公司也已经出版了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 )和佛朗西斯科·帕里西(Francesco Parisi )共同主编的《法与经济学》经典论文集(分三卷);在哈伍德学术出版公司编辑的《纯粹和应用经济学基础经典系列》中也出版了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S.谢维尔(Shavell )主编的《法与经济学》论文集。
每年在西方出版的法与经济学的专著可谓汗牛充栋。
本文集中于法与经济学的思想史。
换句话来说,就是重新沐浴法与经济学思想发展的脉络。
这对国内法与经济学混沌初开的状态尤为必要。
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追溯法与经济学的历史:(1)什么是法与经济学?(2)法与经济学的起源;(3)法与经济学的方法论;最后,我再作三点简要的归纳。
一、什么是法与经济学?关于法与经济学,我们首先有必要关心的是它的定义与边界问题。
在罗伯特·库特尔(Robert Cooter )和托马斯·乌伦(Thomas Ulen )的《法与经济学》与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等教科书中,并没有为法与经济学的定义和边界提供一个比较明确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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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一、阐明几个基本概念
1.法: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
宪法、刑法是法;部队条令条例、规
章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法,再如交通规则、城市文明规定等。
2.法律:广义的法律同法,狭义的法律是一种特指,即行为规范中,
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以国家政权形势颁布施行的
规范性文件。
主要把握这么几点:.由立法机关制定;.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以国家政权形势颁布施行,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规范人们的行为,即明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科学。
4.法治:一种以法律为准绳的治国思想。
三个特点:一是法律至高
无上;二是法律成为调解社会关系和国家政策的依据与主要手段。
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法制:指法律部门、制度和机构等总称。
二.法律的起源、发展
“法”字的原始写法据“说文解字”的解释为“漉”。
左边代表法平如水之意,右边的“鹿”指的是古时候的一种兽,它能够辨别真伪。
传说远古时代,对一个人是否干了坏事无法判断的时候,就请这
种叫做“鹿”(法)的兽来辨别,对无罪者不加伤害,而对有罪者则
先用触角挑死,然后食之。
不管这种传说的真假,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就是法律从开始产生起就寄托了人们乞求“公平”和“惩恶扬善”的
期望。
下面先从我国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讲起。
我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之日起至年建立新中国,大致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三种社会形态。
1.起源形成于夏商朝。
相传在公元前年,夏代部落联盟领袖禹突破
尧舜建立的王位“禅让”的传统,把王位不传贤人而传给自己的儿子启。
“天下为公”变为“天下为家”,其它部落首领由启封侯封地。
“地之民为奴”标志着中国几千年的“家族统治”和“君主专制”的体制
已经建立。
奴隶制国家开始形成。
与此同时,法律作为国家的孪生兄
弟相伴而生,成为统治阶级巩固地位和政权的武器。
夏商朝作为奴隶制国家形态,其法律思想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由“礼”演变而来
所谓“礼”,据清朝学者王国雄的解释,原是指祭神灵和祭人鬼的器具,盛有两块玉,后来供祭祀的酒也叫礼。
再后,凡是进行祭祀的一
切活动都叫礼。
但这类活动有一定的仪式,因此,社会学意义上的“礼”最早注义是祭祀而举行的仪式。
能否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是当时区别
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
随着国家的形成,神权与政权合二为一,统治阶级逐渐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礼”演变成为象征统治阶
级身份的一种政治权利。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权利,于是“礼”自
然地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里等级地位的法。
第二、刑起于兵
古时候,由于生产资料有限,战争的俘虏大多被杀死或用来当作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