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引言公共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基石,而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犯罪以及应对突发事件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保护个人隐私权,提高监控系统的效能和安全性,制定并执行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监控设施建设1. 安装需求依据社会治安情况、公共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需要,确定监控设施的布设范围和数量。
考虑到人流密集区域、交通要道、重点场所等需优先布设监控设施。
2. 监控设备选用选择具有高清晰度、宽动态范围、低光功率等特点的监控设备,以确保图像的清晰度和可靠性。
此外,还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支持智能分析和数据存储的设备。
3. 设施规范监控设施的布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范,避免对公民的侵犯和滥用。
监控设备宜采用固定位置,并提供明显标识,避免误认和侵入。
三、数据采集和存储1. 数据采集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获取图像和视频数据,包括监控设备、无人机、卫星等。
在采集数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
2. 数据存储图像和视频数据的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并进行分类归档。
同时,对数据进行备份和安全防护,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
存储时间和空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
四、数据使用和分享1. 数据使用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数据仅用于维护社会治安、防范犯罪、调查犯罪等公共安全目的。
在使用数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严禁滥用数据和侵犯公民隐私。
2. 数据分享监控系统的数据可根据需要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合法分享。
在分享数据时,需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和完整性,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五、隐私保护1. 操作权限合理设置操作权限,将操作权限授予有关人员,避免非授权人员随意访问和操作监控系统。
针对不同的操作权限分配,应建立相关审批和监督机制。
2. 隐私保护技术采用包括像素化、遮挡、扰乱等技术手段,保护监控图像中的个人隐私信息。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方法公共安全是人民幸福生活的紧要基础,也是国家安全的紧要保障之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成为了公共安全管理的紧要手段。
本文将就如何科学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相关问题打开阐述。
一、总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公共安全领域内用于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营的图像信息系统。
系统的管理方法旨在规范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确保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安全可控、服务高效优质,达到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二、系统建设1. 建设目标:系统应依据公共安全需求,合理设置监控点位,优化布设方案,确保覆盖范围全面,细节清楚,实现对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人员的定向监控。
2. 建设程序:(1)系统规划:建设单位应订立系统建设规划,包括系统架构、功能定位、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等方面,确保系统建设与公共安全管理需求相符合。
(2)系统设计: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要求,设计系统硬件和软件,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评估,确保系统设计科学合理、经济应用、运行便捷。
(3)系统采购:建设单位应依据设计需求,选取符合标准的设备和软件,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择优选择供应商,并签署合同,确保系统采购高效公正,合法合规。
(4)系统安装:建设单位应依照认真安装方案进行系统安装,保证安装质量和安全性,依据安装进度和质量验收结果适时调整和改进。
(5)系统测试:建设单位应开展系统测试,检验系统和设备的功能完善和质量稳定,适时矫正不足之处。
(6)系统验收:建设单位应依据验收标准和程序,组织专业人员对系统进行验收,确保系统符合规范和用户需求,达到预期效果。
三、系统使用1. 用户管理:建设单位应订立认真的系统使用规定和安全保密制度,并依照相应程序确定业务使用权限,特别是对敏感信息的使用权限加强管理,确保用户行为合法合规、安全可控。
2. 系统监管:建设单位应依据业务需求,设立专门负责监管系统使用的机构或岗位,在系统安全保障、使用情况监督、故障处理和数据质量监控方面发挥作用,确保系统使用稳定、高效和安全。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共安全成为了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在公共安全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提升治安水平做出了巨大贡献。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本文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职责1. 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由相关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进行适时的系统升级和维护工作。
同时,应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问题,确保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存储工作的正常进行。
2. 数据采集和存储负责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采集相关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并进行分类和整理。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图像数据,应进行合理的保护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和共享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权限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访问和使用相关数据。
同时,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数据共享,提升公共安全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4. 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工作。
在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措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对于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应进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和访问控制,避免未经授权人员获取和使用相关信息。
5. 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负责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控机制,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可疑行为和异常情况。
同时,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排查,加强系统的安全性防护,避免信息泄露和攻击事件的发生。
6. 人员培训和管理负责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培训内容包括系统的使用方法、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等。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规范,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行为,负责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显示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合法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全市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党政机关、国家机关所在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服务等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轨道交通、公共交通枢纽、公路长途客运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三)重要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四)大型商场、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文化体育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重要物资储备单位、大型物资集散地;(六)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文物保护场所;(八)居民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停车场等重要部位;(九)城市地下通道、过街天桥、隧道等重要公共区域;(十)其他涉及公共安全,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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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
法(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达到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使用数字或模拟视频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相关设备对一定区域进行实时图像监视和信息存储查询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住宅小区等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规划建设的组织领导。
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其他部门经授权可以使用系统内图像监控资源,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信息除外,并承担对所使用部分的图像监控资源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本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图像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因城市拆迁改造需要移动、改建城市公共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的,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城市拆迁改造预算。
第七条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保障投资人、建设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下列单位和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依法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科研机构等单位;
(三)市、区党政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单位;
(四)市级治安关卡、口岸、海关、边防、机场、港口、大型
车站、轻轨站(车)以及大型桥梁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和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高速公路出入口;
(五)邮政、通讯以及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
(六)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供应设施;
(七)大型商贸流通中心、会展中心、公园、体育场馆和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货币、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营业和交易场所;
(十)金银、玉器、珠宝等贵重物品的加工、储存、经销场所;
(十一)典当、旧货交易市场、废旧物品搜购站、网吧和公安特种行业管理的其它单位;
(十二)城中村出入口、村内主要街道和活动场所;
(十三)歌舞娱乐场所和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等的出入口、主要通道;
(十四)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专用停车场所;
(十五)公共交通工具,如长途客运汽车、城市功能公交车辆、出租车、地铁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
(十六)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认为需要监控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组织章程规定应当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其他场所和要害部位;
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如酒店客房、员工宿舍、更衣室、卫生间等)禁止安装图像监控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预留与报警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的联网接口。
建设、维修使用的器材、设备和材料要符合国家技术要求和规定,并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安装图像监控系统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标识或告示。
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要求画面清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图像监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验
收情况及项目评定等级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执行前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已建成或在建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系统建设情况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投资建设单位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对系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侦查机关在侦办刑事、治安案件中,依法向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提供。
因执法工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消防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相关单位将内部图像监控系统的信息接入指定的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依法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不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
(三)出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规定,对特定时段的敏感、保密图像信息服从公安机关的保密管理;
(二)严格限制图像监控系统知密人员的范围,并登记注册;
(三)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图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妥善保管图像监控系统的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五)监控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具备一
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积极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五条从事公共安全图像系统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擅自移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故意隐匿、篡改、泄露和毁弃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三)擅自改变图像监控系统用途;
(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使用图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五)影响图像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对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通过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为侦查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提供关键证据和线索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依法应当在重要场所和部位安装图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而未安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单位和个人损坏公共安全图像监控系统设备,均须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二)、(三)、(四)、(五)、(六)、和第十五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或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单位内部的图像监控系统时,应当对监控信息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严格保密。
违者,给予纪律处分;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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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深圳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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