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相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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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特别规定
特别程序
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系特别程序,须由利 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
鉴定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 要时应委托鉴定机构对被 申请人进行鉴定。
指定代理人
被申请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时,人民法院可指定有关 部门或人员担任代理人。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对象
若被申请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且因身体状况等原因无 法委托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为其指定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担任代理人。
其他原因
根据具体情况,如有证据证明公民 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进行民事活动 ,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
02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
提出申请
01
02
03
申请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应为该公民的近亲属或者 利害关系人。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书、 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 等。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可 以由基层组织或者被申请人所 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代理人。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基层组织或 者所在单位,可以由人民法院 指定代理人。
代理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能够代表被申请人行使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THANKS
感谢观看
法律援助范围
公民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故意伤害等造成 残疾,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以及被申 请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鉴定意见等材料。
06
常见问题与解答
哪些人可以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人可以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

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相信⼤家都有⼀定的了解了吧。

司法鉴定⽐较⼴泛应⽤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亲⼦鉴定、书画鉴定等领域。

对我国的⼀些民事纠纷案件具有⼀定的作⽤。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根据《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运⽤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的⽅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鉴定⼈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独⽴、客观、公正地进⾏鉴定,并对⾃⼰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及其委托的⼈。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回避。

第⼋条司法鉴定收费执⾏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进⾏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的,由司法⾏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业规范⾏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业处分。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鉴定?

Speed ??is everything, it is an indispensable factor for competi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鉴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民事诉讼,想必大家一定有所了解。

但是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有关的规定大家就不一定知道了。

我们要多了解民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因为非常贴近我们的生活,那么关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鉴定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就来说明一下。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

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

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

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

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3号2000年9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犯罪分子犯罪之后,为了减轻自己的处罚往往会找各种借口和理由,很多时候都是需要进行鉴定的,那么你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费用1、依据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认知能力)来判断。

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设定的。

意思能力是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解并能预见其后果的精神能力,意思能力是确认和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其意思能力的状况。

自然人能否合理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判断其是否心智健康的关键。

如果他在行为的那一刻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使其行为是适当并公平的,而且即使对方也没有理由认为他精神上有什么障碍,那么他的行为也是依法可以撤销的。

自然人意思能力的有无、高低,主要受自然人的生理条件的影响。

2、依据自然人的意志能力来判断。

这一标准主要是针对成年而设立的。

尽管成年的自然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所了解,也要看他是否能合理地、理智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如果一个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上的疾病而难以自制,那么,他所为的某些自损其利、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以被宣告无效的。

自然人意志能力的有无、高低,除了受自然人生理条件的影响之外,还受诸多社会性因素影响,包括自然人的财力状况、品德修养、生活自制能力等后天或实然因素。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立遗嘱为什么要先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立遗嘱为什么要先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立遗嘱为什么要先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他们所立的遗嘱超越了法律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通常很多老人在立遗嘱时,认为自己头脑清醒,只要把遗嘱写清楚就可以了,但如果老人在立遗嘱后出现精神方面的问题,那么就很难认定老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就存在精神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些继承纠纷案件中,老人立遗嘱时没有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而原告提供了老人因精神方面曾经住院的病例或者老人曾经吃过治疗精神方面的药物,导致遗嘱无效,所以老人立遗嘱时通过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来证明老人立遗嘱时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从事的民事法律活动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申请

民事行为能力 鉴定申请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一、引言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一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满十八周岁。

而对于未成年人或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本文将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包括鉴定的定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鉴定的效力等内容。

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定义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是指对未成年人或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能力评估的过程,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鉴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民事活动中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和指导。

三、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程序和要求1. 鉴定程序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一般由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具体程序如下:•申请:鉴定可以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鉴定申请书,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给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

•受理: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收到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并通知被鉴定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鉴定。

•鉴定:鉴定一般由专业人员组成的鉴定团队进行。

鉴定团队会根据被鉴定人的情况,进行面谈、观察和评估等工作,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评估报告:鉴定团队会根据实际情况,编写评估报告,明确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鉴定结果: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会根据鉴定结果,决定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2. 鉴定要求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客观性:鉴定应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方法,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的影响。

•全面性:鉴定应对被鉴定人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智力、心理、行为等方面。

•专业性: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保密性:鉴定过程中的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鉴定结果只能向相关人员公开,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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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相关法律规定是这样的
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有关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的通知是这样规定的:第二十七条民事类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民事诉讼活动中相关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鉴定等。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分类在0303
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
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
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
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
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
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成都市司法鉴定协会(2020)1号文件规定
2、年龄超过65 周岁的司法鉴定人,需提供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书扫描件。

(方可进行司法鉴定人年度校验)
(本资料由四川中信司法鉴定中心028,8767,9921负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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