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正式版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规范煤矿防治水管理,维护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控、系统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预防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地下与地表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体制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实行责任制。
第五条每个煤矿应设立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害预测预报、监测预警、防治措施等信息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
第三章水害防治措施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注重水害防治措施的综合应用,同时加强技术研发和经验总结,提高水害防治水平。
第八条煤矿应制定和实施水害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九条煤矿应建立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设施、防渗漏设施等,保证煤矿地下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第十条煤矿应建立水害预测预报与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煤矿水情信息,预测和预报水害风险,提前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水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及时准确。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发布水害预测预报和监测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水害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水害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责任、组织调度等内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设施,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煤矿应尽快组织应急抢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水害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防治水管理,确保矿井运行安全和生产稳定,提高防治水技术水平,保障矿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注重科技创新,依法规范管理。
第二章防治水责任第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防治水的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防治水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并负责制定矿井防治水的技术方案和预案。
第六条防治水具体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并负责组织实施防治水方案和预案。
第七条防治水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防治水管理水平。
第三章技术方案和预案第八条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应当包括矿井防治水的基本情况、预警系统、自动排水装置等内容。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应当与矿井设计、建设和运行相适应,合理配置设备和人力资源。
第十条矿井防治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处置措施、事故报告和通报、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预案应当与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相配套,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四章预警系统和自动排水装置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预警系统,包括水位监测、水质监测、温度监测等。
第十三条矿井应当配置自动排水装置,能够根据预警系统发出的信号自动排水,及时控制和降低水位。
第十四条预警系统和自动排水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章管理措施和安全措施第十五条矿井企业应当对矿井防治水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加强经济责任、技术责任和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巡检和突击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矿井应当加强对防治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定期检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矿工在防治水作业中的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煤矿中的水问题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措施,旨在预防和控制煤矿水灾、水害,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源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合理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包括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监控等措施。
2. 排水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健全的排水管理制度,确保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包括建设排水管网、监测排水水位、采取必要的排水措施等。
3. 防涌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防涌管理制度,防止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
包括制定防涌措施、进行涌水预测和预警、加强防涌设备的维护等。
4. 防治水灾管理:规定煤矿应建立防治水灾管理制度,对可能发生的水灾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包括建设安全防洪设施、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水灾监测和预警等。
5. 治理矿区水环境:规定煤矿应建立矿区水环境治理制度,对矿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
包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开展水环境监测等。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在煤矿生产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煤矿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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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

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煤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工作,预防和避免采煤工作面水灾事故发生,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XXXX<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义煤发【SS】SS号文《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掘工作面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矿井水害类型特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采前评价、采中查异、有异必探、有水必治、有治必评的原则,采取探、防、疏、排、堵的综合防治措施。
做到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不回采,水灾隐患不解除不回采,防排水系统不完善不回采。
第三条总经理对本矿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采煤的副总经理对本矿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负主要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地测科具体负责采煤工作面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其他防治水岗位职责按照《XX有限公司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度》一并执行。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治水因素,安排防治(排)水工程,做到防治(排)水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
二工作面回采前防治水工作(一)技术管理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构造、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隔水层厚度等情况,并根据不同水害类型,采取不同的防治水办法.(一)对于威胁生产安全的相邻的采空区积水或具有老空水性质的其它水体,必须坚持先疏后采原则,即先探放水,解除水害威胁后再开始回采。
(二)受顶板砂(砾)岩水威胁的工作面,应坚持以疏排为主的原则,同时做到早探测、早预报、早预防,确保工作面安全回采。
(三)对于底板灰岩水,应采取物探查异、有异必验、有水必治、有治必评、先评后采的方法。
采煤工作面构成后,要采用至少两种以上物探手段探查煤层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底板奥灰含水层水原始导升高度及工作面内部的地质构造,并结合钻探手段对水文地质异常区和地质构造进行查证。
有突水危险的异常区,应优先考虑底板注浆加固方法进行治理,并对底板注浆加固效果进行评价,无突水危险后方能开始回采。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一、前言水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因素,合理的水源配置和科学的水管理对于保障矿井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煤矿水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本文旨在通过详细介绍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措施,提高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措施1.保证矿井坑口清澈①加强矿井坑口的清淤工作,定期进行坑底清淤,清理淤泥和杂物,保持坑底的通畅。
②建立坑口巡视制度,定期派员巡视矿井坑口,并定期对坑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登记,及时发现和处理坑底积水和泥浆。
2.做好矿井排水工作①合理利用矿井口水源,建设排水井、排水槽,对矿井内的积水进行及时、有效的排放。
②矿井排水管道应保持畅通,定期对排水管道进行检查和维修。
3.加强矸石坝管理①定期对矸石坝及时清淤,保持矸石坝的正常运行。
②加强矸石坝的巡视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矸石坝出现渗漏和破裂的情况。
4.完善矿井防洪设施①加强对矿井防洪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及时清理树枝、杂草等。
②对于防洪堤坝和防洪栅栏,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完好无损。
5.加强矿井检修井管理①矿井检修井是矿井排水的重要设施,要经常检查和维修,保持其正常运行。
②定期清淤和除浮渣,保持检修井的畅通。
6.科学设计和合理利用回灌水①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可以通过回灌进一步利用,减少对外部水资源的消耗。
②要制定相应的回灌水的管理办法,保障回灌水的质量和安全。
7.加强煤矿排污管理①煤矿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要进行分类管理,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集中处理和排放。
②对于煤矸石坑、粉煤灰场等不规范的废水排放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
8.加强对矿井涌水情况的监测和预警①矿井涌水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一种情况,要加强对矿井涌水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
②建立矿井涌水预警机制,对可能涌水的矿井进行监控,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9.定期组织煤矿防治水培训①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水平和能力。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范本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确保矿井生产安全、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
为做好煤矿防治水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
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安全、稳定、可靠,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2. 预防为主。
加强水害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及时、科学、有效地防治水害。
3. 综合治理。
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水害防治的综合效益。
4. 科学管理。
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按照科学方法进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
三、责任与管理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2. 煤矿防治水工作要由专业人员负责,建立水害预测、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
3. 煤矿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煤矿防治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 煤矿企业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煤矿防治水工作。
四、预防措施1. 煤矿企业应制定科学的矿区水文地质调查方案,对矿区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掌握较为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
2. 煤矿企业应建立稳定的地下水位监测体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地下水位变化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煤矿企业应加强矿井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及时排除矿井内积水。
4.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风险评估体系,定期对矿区内存在的水害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水害防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监测与预警1. 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水害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手段对矿井内的水文地质和水害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2. 煤矿企业应建立水害预警机制,根据监测数据和预测模型进行预警,及时发布水害预警信息。
3. 煤矿企业应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共享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确保水害的及时处置。
六、应急管理1. 煤矿企业应制定并执行煤矿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组织架构和人员责任,合理分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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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是煤矿生产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也是矿山建设、生产改造和编制长远规划等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矿井生产的安全、为了地测工作标准化、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使地质、测量、防治水等专业更好地为煤矿服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规定公司成立地测防治水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公司生产技术部设地质测量科,具体监督、执行、检查各生产矿井地测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具体进行三量管理。
设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以上。
各生产矿井成立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长)领导下的地测科(组)。
二、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1、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相关地质测量防治水方面的决策、方针、制度,按时统计和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图表。
2、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业务细则,日常检查和指导下属矿井地测防治水业务内的工作,对其地测防治水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
3、定期组织地质测量及防治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编写的相关资料及绘制图纸和为采掘服务的质量进行评比、鼓励,促进专业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的提高。
4、检查、督促各矿井测量、贯通的准确性,对永久导线控制点的布设、管理规范到位,各种设计、通知单编制、发放及时。
5、随煤矿的采掘变化、延伸,在各生产阶段督促各矿井对其煤量赋存、地质构造进行探测,对探测揭露资料、数据收集、记录分析,针对性的编制各种规范、预报,做到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
6、督促各矿井对各种水害的调查、分析、预计,编制相关的防治措施(包括地表建构筑物的保护)。
水文观测系统健全,排水系统规范。
对工作面提前半年掌握其采掘影响的地表情况,编制针对性防治措施。
7、监督各煤矿对采动影响区域定期调查,并有专门的整治方案,对影响的地表建筑、村庄、植被、水源、公路、线缆等要有防治措施。
8、健全、规范各种设计、预报、图纸、资料等,相关档案完善、齐全。
9、组织技术力量,为各矿井解决上报的地质、测量技术难题。
对各矿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解决。
10、负责“三量”管理,对各矿井的储量、开采、损失情况、回收率定期测算。
为公司安排制定各矿产量进尺计划提供资料,保证采掘衔接正常,对不合理的煤炭丢失提出建议。
11、参加公司月度、年度计划的制定,对各矿采掘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12、参加公司组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积极促进各矿的标准化工作。
13、吸收引入外部先进的地测防治水技术及管理经验,在各煤矿积极开展应用。
三、防治水管理制度1、煤矿防治水工作是保证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要认真学习落实好最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2、建立健全防治水专业机构,配备足够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协助资质单位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以此制定防治水措施。
3、加强技术管理,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应绘制矿井重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和相关图件和各种台账。
4、应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根据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做到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
5、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的各项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编制探放水设计及措施,使用探放水钻机严格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探放过程中的有异常现象要及时汇报采取安全措施。
6、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及旧巷的积水、相邻报废的小煤矿、断层、陷落柱、富水区等补给范围、途径要调查清楚,特别是井田内的小煤窑更为重要。
7、带压开采的矿井要有资质部门编制审批的专门设计措施。
在底水加大或有异常情况下,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要停止作业、留设煤柱或修筑防水闸门。
8、相邻矿界或以断层分界时,都必须根据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产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及岩移规律等因素,设计留足够的防水煤柱。
9、井下排水系统(主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保证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能正常使用。
水仓容量要满足不小于4小时的正常矿井涌水量。
10、井下排水系统的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使用完好。
11、做好防洪准备,查清该矿区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水情况、历年降水量、洪水位、矿井疏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特别是工业广场及井口标高系统低于最高洪水位时,筑堤、沟渠是否满足防洪需要,确保矿区井口范围不受洪水威胁,严防灌井事故发生。
12、有漏水的沟渠、河床、积水区、地面裂缝要及时安排填堵。
可能发生发生雨季滑坡、危岩等地段要有重点加固措施,在洪雨季节要加强巡查防范。
13、各矿每年雨季前应在公司、矿指挥部的领导下对防排水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做好抗洪准备工作。
四、地质测量管理制度1、地质测量工作须及时满足矿井改扩建需要的工业广场点的补测、标定、以及绘制需要的图纸。
若因人力技术达不到无法完成时向上级公司要求共同解决。
井下测量根据规程要求及时测设导线和水准高程、标定中腰线、延长中腰线,保证井下掘进巷道按计划正确掘进;保证贯通巷道的安全贯通,误差不超过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满足生产设计的需要。
凡有磁性物质影响的巷道不准用罗盘给向。
保证测量原始记录的准确性、整洁性。
贯通工程必须按规定距离填报贯通预报通知单。
2、原始记录检查无误后才可进行计算工作,按规定由二人独立对算,无误后计算成果方可使用,保证计算薄的整洁性;一个工作面完成后及时把导线数据记入测量导线台帐;导线台帐要保管完整和完好。
定期存档。
3、须熟练掌握本矿井宏观地质情况、煤层赋存情况、地质结构、水文地质情况。
现场地质变化判断准确,煤层顶底板岩性熟悉;按规定进行地质编录、地质产状测量、描述准确、现场记录整洁、清晰。
对矿区内老空,矿区外围老窖及现生产矿井井下采掘情况和水文地质掌握必要的资料;对探放水作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报矿和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
4、根据矿井对地质图件的要求,须绘制各种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特别是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和矿井储量计算图,参与采掘设计方案的编制。
5、进行矿井三种煤量的管理,提供可靠的“三量”数据,为矿井采掘和工作面的合理平衡接替作好工作。
定期修绘储量计算图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图,定期编制储量、“三量”和损失量计算表。
6、在工作面开掘前两个月调查清所涉及的相关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并编制好掘进地质说明书,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相关领导及科室会审签字报回生产技术部。
7、各煤矿配备一台先进有效的物探仪器,且地测人员掌握仪器的原理及操作方法,能准确分析物探成果。
8、方格网和导线展点精度均要符合规程要求,线条、数字、注记、颜色、图例、符号必须按《煤矿地质测量图例》标准进行绘制,不得自行创造。
遵循先画上后画下、先画左后画右、先数字后文字、先铅绘后着墨、先浅色后深色等原则。
五、地测部门职能规范及奖罚制度1.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建设和煤矿生产的排头兵,其基础资料和图纸是矿山的眼睛。
地测资料或图纸出错或不准确,将给建设和生产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同时严重地影响到矿井安全及资源的回收率。
因此,地质测量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各级领导及从业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2.地质测量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必须要有高度责任心、认真细心的工作态度、不怕吃苦的工作作风。
任何一点粗心大意都将给企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职工生命威胁。
3.《煤矿测量规程》、《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是地测防治水工作的标准和指导书,务必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4.奖励制度①各矿地测部门全年有重大井巷贯通工程(指闭合导线距离5000米以上)的,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一次性奖励10000-30000元。
②掘进巷道3000米以上测量,其贯通精度符合规程规定,经公司评比为质量创优的单项工程,给相关地测部门3000-10000元奖励。
③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第一名的矿井,奖励5000-20000元。
④地质判断预测较准、措施得力、预报及时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指探放水、探放瓦斯)奖励2000~20000元。
5.处罚制度①因给线不及时或给线错误造成巷道质量等外品(公司安全质量检查严重不合格需要返工处理的)罚地测科(组)长100-500元。
②因测量或计算错误,标定巷道方向偏差造成报废巷道的每发生一次,罚责任人1000元,科(组)负责人500元。
③因测量错误或预报不及时造成重大贯通安全事故,除追究责任人外,对地测科(组)罚款2000元。
④因地质判断失误造成地质损失,使采面无法采出,资源不合理损失的,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⑤因地质调查不详,对老空范围,老空积水估计失误,探放水方案有重大技术错误造成瓦斯涌出或透水事故的对矿技术负责人和地质人员除按事故处理外,罚款1000-10000元。
无探放水方案的按重大隐患和严重违章处罚条例执行。
⑥凡生产矿井因地测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服务不及时造成较大事故的,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总工、技术科长)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⑦地测防治水相关软件资料有缺项或严重错误的,给予适当罚款。
⑧部门在对煤矿的日常检查中对其屡次提出而未认真整改的问题罚相关负责人100-500元⑨经公司组织的有关地测防治水工程现场管理、资料编写或图纸质量评比活动中获得最后一名的矿井,罚2000-10000元。
6.奖励项目由部门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